律师事务所律师队伍建设及律师发展阶段研究/迟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6:15:32   浏览:91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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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律师队伍建设及律师发展阶段研究

山西省华晋律师事务所 迟 菲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机构,律师是律师事务所最宝贵的资源与财富,二者相辅相成。律师队伍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的强弱,因此,对律师队伍建设的研究是律师事务所管理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事务所律师队伍建设总述
事务所要实现品牌化、规模化发展,必须依据“让最合适的人做最合适的事”的原则对律师进行适当的划分。事务所各律师应当依据自身的综合素质与发展阶段进行定位,并努力向自己希望达到的人力资源层级努力。
律师队伍的划分应当以给律师一个科学合理的发展阶梯为目标,使每一个律师经过“打基础阶段—提升技能阶段—树立品牌阶段”三个阶段的发展,最终成为品牌律师的阶梯式发展过程。律师通过遵守事务所的律师队伍安排,能在扎实的基础上充分提高,最终提升全所人员的素质。
在打基础阶段的律师应当首先明确律师是一项需要不断学习的事业,不是一夜暴富的捞钱手段。这一阶段的律师要戒掉浮躁心理,踏踏实实,虚心刻苦。在充分掌握法律基础知识的前提下,学习如何同当事人、法官以及合作律师进行交往,如何提升律师的人格魅力与亲和力,如何提高当事人信任度,如何提高自身在法官心目中的地位。这一阶段在接案时要研究如何对当事人出于自己一方的愿望提出的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请求进行合理的解释,如何让当事人接受自己的观点并给与配合,如何让当事人产生信任并最终委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及时同当事人进行沟通,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将做过的工作以及成果向当事人进行说明。在案件的进展与自己预测出现偏差时,如何同当事人进行解释,如何解决这些偏差,如何避免当事人的不信任甚至不满。在案件代理完毕后,要同当事人保持一定的联系,要进行一定的回访,以保持已经同当事人建立的良好关系,最终达到当事人满意。
在提升技能阶段要在坚实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深入探究法律规定的根源,要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要对法律条文的立法背景及相关法律理论作更深层次的探讨,要对法律程序了如指掌,要能将法律基础理论同法律实践良好的结合。要充分了解法院及公安、检察等机关的人员构成,这些部门处理案件的内部流转程序,各部门以及部门内的各种制约关系,了解党委、人大对案件的督办与监督程序。了解当事人委托时的心理,了解当事人所处的社会背景以及目前的处境,了解当事人的社会关系以及当事人的社会关系中对本案以及自己承办其他案件有所帮助的部分。这一阶段在接受委托时要了解当事人的各种背景,要总结各种类型当事人的特点,要根据不同的当事人采取不同的谈判技巧,要体会、把握同当事人探讨案情时对案件分析的“度”,要通过同当事人的简单接触抓住当事人最为困扰的问题,要简明扼要地指出困扰当事人难题的解决办法,但要避免将办案细节过多的透露,以避免当事人自己办理案件。在接案时,应当简单叙述公检法部门办理案件的流程,让当事人体会到律师的专业与实力。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办理情况,特别要考虑法律以外因素对案件的影响,科学设计办案思路,通过对办案单位内部流程的运用以及通过党委、人大等监督部门的运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要严格遵守律师执业道德与律师职业纪律。在案件代理完毕后,对于优质的大客户,应当定期进行联络,并在客户一些重大法律事件发生之前提醒客户,以维护、开拓更多的市场份额。
在树立品牌阶段要在深厚的法律功底的基础上,对某些法律进行深入细致的专题研究,从而成为某一法律领域的专家。对某一领域的法律运用自如,游刃有余。在这一阶段,要注重同当事人以及办案部门的交往,要形成自身独有的办案风格。在同当事人以及办案部门的交往中,要充分展现自己的法律素质以及人格,要赢得当事人以及办案部门对自己认可与尊重。认可与尊重来源于律师自身的品德、业务素质、为人处事的方法、社会资源、思维方式、职业理念等等因素的综合评判。因此,在这一阶段,接案时律师必须对案件认真分析,综合案件的具体案情以及双方现有证据、当事人各方的力量对比,对案件做出科学、客观地分析。运用自身的法律功底以及对办案机关甚至对具体办案人员的充分了解,给当事人作出科学合理的解释以及较为准确的预测。让当事人充分感受的律师的执业理念,感受到律师的高尚品德,并让当事人体会到律师的办案风格。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研究如何同各种力量进行斡旋,如何平衡、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对案件的影响,如何在制约办案人员的同时,保持同办案人员的良好关系,如何让办案人员对律师的人格以及业务水平给与很高的评价。要让当事人在办理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了解自己所做的工作,了解这些工作的必要性以及取得的效果。在当事人同办案人员之间取得良好的口碑,从而树立自身的品牌。

二、律师队伍安排的具体架构
综合以上指导思想,律师事务所科学的队伍结构安排具体如下:
(一)、案源开拓与业务攻坚、指导队伍
这支队伍应当由品牌律师组成。其主要职责为组织开拓事务所案源,组织事务所业务研讨,代理重大业务进行业务攻坚。
其具体工作如下:1、组织、策划事务所整体形象展示及宣传,提高事务所的知名度与美誉度,提升事务所承接案源能力;2、有计划、有目的地对大客户进行业务拓展,开发大客户案源,解决事务所基本案源保障;3、对大型案件进行攻关,承揽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有良好经济效益的案件;4、对事务所指派案件进行指导,协助具体承办律师克服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困难。5、为核心办案队伍中律师需要协调的关系进行联络与介绍,协助核心办案队伍进行斡旋。6、为基础办案队伍提供业务指导,提供案源,并在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
(二)核心办案队伍
这支队伍由树立品牌阶段的律师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接受事务所指派,承办事务所以开拓的大案、要案以及对事务所有重大意义的案件。
其具体工作如下:1、服从事务所安排,具体完成提升事务所品牌的各项工作;2、在事务所安排下,参与对大客户的市场开拓工作,完成具体的开拓任务;3、在事务所统一安排下,承揽、完成社会影响重大、有良好经济效益的案件;4、具体承办、完成事务所指派案件的代理工作,完成法律文书的起草,完成法定程序的代理,协调各方关系,完成代理全部工作并及时将工作内容告知事务所及当事人。5、在遇到无法克服的法律难题及无法协调的关系时,及时同事务所业务攻坚、指导队伍取得联系,探讨案情,制定代理方案。由事务所业务攻坚、指导队伍引荐,由核心办案队伍同有关人员进行公关,协调案件遇到的阻力。6、积极开拓案源,为事务所基本办案队伍提供案源。
(三)基础办案队伍
基础办案队伍由处于打基础阶段与提升技能阶段的律师组成。其职责为承办基础性案件,在业务攻坚、指导队伍与核心办案队伍的指导下,承办具体业务。基础办案队伍主要承办事务所指派的,法律关系明确、标的较小、代理结果对事务所无重大不良影响的业务。
其具体工作为:1、为事务所业务攻坚、指导队伍以及核心办案队伍提供辅助工作,接受前两类队伍的指导。2、在前两支队伍的指导下,完成所派基础案件代理的全部程序;3、受事务所指派,完成调查取证业务以及代为出庭;4、充分发挥自身能力承办案件并完成必要的斡旋工作。在必要时,请求业务攻坚、指导队伍以及核心办案队伍给与各方面的协助;5、积极主动向业务攻坚、指导队伍以及核心办案队伍学习、求教。

律师事务所通过合理的律师队伍结构安排,将现有人员依据自身的实际综合素质,科学合理的评估自己处于律师发展的阶段,并相应的充实到相应的办案队伍中。事务所将依据个人的意愿以及实际情况,确定业务攻坚、指导队伍以及核心办案队伍的人员,其余律师为基础办案队伍人员。各队伍人员在经过充分的努力与实践后,可申请加入更高层次的办案队伍。事务所也将依据个人发展的实际情况,安排各队伍人员晋升。
律师事务所通过科学合理的律师队伍建设,可以促使本所律师对自己的综合素质有正确、科学的认识,促使大家通过扎实、努力的工作创造每一个人自己的品牌,从而创造事务所的品牌。望大家清醒地认识现状,积极努力的工作,通过本所人力资源晋升机制,使大家都成为品牌律师。最终实现事务所同律师双赢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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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家岭道路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家岭道路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政发〔2011〕43号


  

宝塔区人民政府:

  现将《杨家岭道路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杨家岭道路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杨家岭道路建设工程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一项重点工程。经延发改投〔2008〕第618号、延市规选〔2008〕第66号、延市土征〔2010〕第01号文件批复,同意市城市建设项目办在桥沟镇杨家岭村、任家窑则村征收部分土地实施杨家岭道路建设工程。为确保该项工程征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家建设征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次征迁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迁范围和时间

  以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所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迁对象,征迁工作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征迁基本情况

  (一)共需征收土地面积:130.32亩(约8.688公顷)。

  1、川 地:3.25亩

  2、旱平地:127.07亩

  (二)拆迁面积及动迁户数

  1、共需拆迁房屋298间(孔),建筑面积为13510.20平方米;

  2、共涉及动迁户128户,动迁人口384人(包括租赁户)。

  第三条 《征迁公告》发布后,被征迁人应停止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予、租赁、调配等;本《方案》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及附着物的勘测工作,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被征迁人需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将房地产等相关手续交市统征办备档。

  第四条 持有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有关手续的被征迁人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房屋的用途以房屋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第五条 在本次征迁范围内有产权纠纷或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迁人须在本《方案》实施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统征办提供房地产等相关证明,逾期则按正常的征迁程序处理。

  第六条 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

  (一)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在《征迁公告》发布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

  第七条 在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按规定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征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由市统征办给予适当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市统征办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 房屋补偿价格评估应当由市统征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九条 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征迁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条 征迁人和被征迁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和本《方案》,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征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十一条杨家岭道路工程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含青苗补偿费):

  (一)杨家岭沟口至旧址围墙每亩12万元

  (二)旧址围墙至洞口路每亩6万元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项工程的性质,本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填写“延安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意见表”,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货币补偿

  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规定:被征收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类别、等级,确定补偿单价。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拆除合法建筑物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规划区各类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的通知》(延政发[2008]第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产权调换

  1、凡持有合法证件要求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拆迁人,统一在杨家岭经济适用住宅小区或杨家岭二期工程新建楼房进行安置。

  2、凡要求留地安置的村民,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村集体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本村集体土地上留地修建安置。

  3、具体安置办法:

  (1)征迁人按照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实行“拆一还一,互补差价”,被征迁房屋和安置楼房的价格均按(延政发[2008]第18号)文件执行。楼层差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规定的返还建筑面积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结算。

  (2)安置楼房的楼层选择,按照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和交款的先后顺序确定。

  (3)新建楼房竣工验收后产权人须按期交清楼房款后方可办理房产有关手续。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交清款项,视为放弃产权安置。

  第十三条 被征迁人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征迁人向被征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给予补偿,每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第十四条 拆迁非营业用房以期房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被征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面积以拆迁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调换房屋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按24个月计算,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按36个月计算。

  拆迁营业用房,被征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被征迁人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经济损失补偿费。直接经济损失补偿费一类区按每月每平方米63-83元;二类区按每月每平方米43-63元;三类区按每月每平方米23-43元;四类区按每月每平方米23元给予补偿。

  因征迁人的责任,不能对被征迁人按规定过渡期限回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征迁人按实际过渡期限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五条 对征地补偿或房屋拆迁补偿有争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严格按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即:延政办发〔2008〕1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地上附着物补偿及房屋附属设施拆装费

  

  第十七条 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规定:被征收农用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附着物按重置价扣除折旧适当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及家用设施拆装费:

  1、果、梨、杏、桃、枣、花椒树

  盛果期:130元—200元/棵

  挂果期:50元—70元/棵

  幼果期:5元—10元/棵

  2、葡萄树

  盛果期:50元—70元/棵

  挂果期:30元—50元/棵

  幼果期:2元—5元/棵

  3、杂树

  (1)Φ30㎝以上:26元/棵

  (2)Φ30㎝以下:13元/棵

  (3)幼树:2元/棵

  4、苗圃:

  (1)花卉6000元—8000元/亩

  (2)树木4000元—6000元/亩

  5、电话:180元/户

  6、电户:150元/户

  7、动力电户:2000元/户

  8、有线:127.5元/户

  9、自来水管:310元/户

  10、水井:1500元—2000元/口

  11、石水渠:40元—60元/m³

  12、卫星接收器:300元/套

  13、砖混大门:500元—1000元/付

  14、石猪圈:180元/个

  15、水泥地坪:20元—40元/㎡

  16、砖、石地坪:10元—20元/㎡

  17、PVC管:5元—8元/ m

  18、砖木厕所:50元—80元/㎡

  19、砖混厕所:100元—150元/㎡

  20、简易厕所:100元/个

  21、石帮畔:70元—100元/m

  22、砖围墙:60元—100元/m

  23、石围墙:50元—70元/m

  24、土围墙:20元—40元/m

  25、砖木简易房:60元—80元/㎡

  26、铁皮房、活动房:40元—60元/㎡

  27、简易棚:20元—40元/㎡

  28、铁水管(Ф10 ㎝):30元/m

  29、机井:5000元—8000元/口

  30、空调:350元/台

  31、简易大门:100元/付

  32、铁楼梯:150元—200元/m

  33、防盗网:45元/㎡

  34、铁栏杆:40元/m

  35、仿古挑檐:100元—120元/㎡

  

第五章 奖罚办法

  

  第十八条 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被征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和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扣除全部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官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在征迁过程中,被征迁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征迁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挠国家建设的;

  (三)拒绝、阻挠甚至辱骂、殴打征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条 征迁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地补偿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由延安市土地统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

  




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卫生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贯彻执行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等


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卫生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贯彻执行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卫生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民政、财政、劳动、卫生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各直属院校: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颁发。为认真贯彻执行《暂行办法》, 切实做好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的安置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志愿兵退出现役的时间,凡符合《暂行办法》第二条(二)、(四)款的和第六条中的“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因家庭发生重大变化,本人要求回乡的”,可随时办理;符合第二条(一)、(三)款的一般应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翌年一月份基本结束。
二、志愿兵服现役的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一般服役十五年以上。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和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新兵役法颁布后,志愿兵服现役年限按兵役法规定执行。
三、志愿兵按义务兵退伍处理时,必须由连队(基层单位)填写《志愿兵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无正当理由坚决要求提前退出现役的志愿兵,须有本人书面申请),逐级审查后,经军(含)以上机关批准,按义务兵办理退伍。
四、转业志愿兵,“安排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如工作需要,可在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进行调动。
五、转业志愿兵,应根据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和本人专业、特长,确定分配系统或单位。所需劳动指标,由民政部提出,交劳动人事部列入国家当年下达的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内,并保证落实。县(市)安置部门,也可先安置,后结算。接收单位应热情欢迎,妥善安置。
六、志愿兵退出现役转业,由部队团级(含)以上单位于离队前两个月,函( 式样附后)告县(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部门。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要抓紧做好安置的准备工作,并及时函(式样附后)复部队,介绍安置落实接收单位。回函时间最迟不得超过部队发出函的三个月。如果特殊情
况,也要一面及时向部队发函联系,一面积极进行工作,争取尽快安置。部队接到回函后,切实做好转业志愿兵的思想政治工作,办妥一切手续,介绍前往县(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报到。转业志愿兵接到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拒不报到的,改按义务兵退伍处理。
七、一九五四年底以前入伍的老志愿兵或由“工改兵”的志愿兵,在退出现役时,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县(市)安置,也可到其爱人户口所在地(京、津、 沪三大城市从严控制)安置。
八、患有慢性病的志愿兵,一般不办理复员。本人坚决要求复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时,符合评残条件的,部队应予评定残废等级; 不符合评残条件的, 可参照干部复员的规定办理。
志愿兵复员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接收安置。
九、志愿兵退休时应征求本人意见,安置在其依靠的直系亲属(爱人、子女或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地点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
志愿兵的退休生活费和住房等福利待遇,按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三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和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办理。
志愿兵退休,需要建房的,按规定填写《志愿兵退休建房登记表》逐级上报,总参谋部汇总后,交总政治部纳入全军干部退休建房计划,由国家下达建房指标,按照营职以下干部标准建房。部队接到县(市)人民政府军队退休干部管理部门报到通知后,即行办理退休手续。
志愿兵退休,不需要建房的,可随时办理退休手续。在办理退休手续前两个月,由部队填写《志愿兵退休安置通知书》,发往县(市)人民政府军队退休干部管理部门,以便做好接收的准备。
患精神病治疗半年不愈已按规定退休的志愿兵,如需建房时,由县(市)人民政府军队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尽量在其有亲属照顾的居住地分散建房安置。
志愿兵退休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军队退休干部管理部门接收安置。
十、在外地结婚的志愿兵转业时,一般按《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在本通知下达前,按总政治部(1980)16号文件规定,经军(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在外地结婚的孤儿、因公致伤致残的志愿兵转业时,如有特殊情况,也可到爱人户口所在地(京、津、? θ蟪鞘写友峡刂?安置。
志愿兵转业时,经领导批准的随军家属,可按转业干部家属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志愿兵退出现役时的经费计算标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一九七八年十月十九日《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 伙食费改按陆勤一类灶标准,现按二十一元计算)执行,并按部队驻地陆勤一类灶标准, 发给离队下个月的伙食费和粮票。
志愿兵退出现役的经费计算,其与干部职级比照可按:一级志愿兵按军队干部二十三级正排职,二级志愿兵按二十二级副连职,三级志愿兵按二十一级正连职,四级(含)以上志愿兵按二十级副营职。
十二、集体转业的志愿兵,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部队集体转业的有关规定执行。《暂行办法》颁发前,已集体转业的志愿兵,应从集体转业之日起,补办手续,当时办理的临时手续即行作废。
十三、凡《暂行办法》颁发前,已按义务兵退伍的志愿兵,一律不再重办手续。
十四、根据中共中央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九日中发[1982]30号文件规定精神,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志愿兵退出现役时,亦适用本规定。
以上望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属地方政府工作方面的,由民政部负责解释;属部队工作方面的,由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1982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