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结构调整协议书/张要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8:43:32   浏览:89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股权结构调整协议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甲方xx县兴万家养殖有限公司股东郭xx、吴xx、文xx、闫xx。
  乙方范xx、范xy、郑xx、陈xx、陈xx、张xx。

 为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经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股权结构调整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共同投资80万元成立xx县兴万家养殖有限公司,现根据需要吸收乙方参股经营,经甲乙双方同意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调整。
二、公司股权调整后甲乙各方持股份额分别为:郭xx25万元、吴xx15万元、范xx10万元、范xy10万元、文xx5万元、郑xx5万元、陈xx5万元、闫xx5万元、陈xx5万元、张xx5万元。
三、公司在收到乙方缴纳的投资款项后,按照第二条所列金额向甲乙各方出具收款收据,作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凭证。
四、甲乙各方之间因股权转让所支付的价款,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结算。
五、甲乙各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经营利润及投资收益,按照甲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六、公司逐月通报公司经营、投资的重大事项和收益情况,接受甲乙各方监督。
七、股东名称变更登记按照公司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在股东名称依法变更之前,甲方行使名义股东权,重大问题决策应当按照代表投资金额一半以上股东的意见作出。
  八、在股东名称依法变更之前,利润分配以甲方名义从公司领取,按照甲乙各方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九、本协议自甲乙各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 十一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xx县兴万家养殖公司留存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二○○x年xx月 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监督销毁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监督销毁办法》的通知

秦政办 [2008] 145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工商局制定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监督销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八年十月一日


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监督销毁办法

为做好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销毁工作,防止再次流向社会、流入消费者手中,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监督销毁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一、销毁原则
1、政府领导、部门监督、企业承诺、经销商参与。销毁工作由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工商、环保、公安、监察等政府部门监督,三鹿集团承诺退还货款、有关经销商共同参与。
2、全市集中统一销毁。
3、销毁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做到程序合法。
二、销毁范围
流通环节工商部门查封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及其包装物。
三、工作职责
1、工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销毁工作。负责流通环节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及其包装物的收集,监督销毁工作。
2、环保部门:确定符合环保要求的销毁地点和销毁方式,指导并监督销毁工作。
3、公安部门:维护销毁现场秩序,防止哄抢、滋事等事件发生,保障销毁工作顺利进行。
4、监察部门:监督销毁物品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监督销毁工作。
四、销毁过程
1、解封。由查封地的县(区)工商局通知被封存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当事人和三鹿集团的授权委托人到场,对封存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解封。三方清点后,县(区)工商局将解封的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情况登记造册,并由当事人和三鹿集团的授权委托人签字留存。
2、移交。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由三鹿集团的授权委托人向当事人出具加盖三鹿集团印章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接受单(一式两份),由三鹿集团授权委托人和当事人签字(盖章)。
3、运输。对移交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由三鹿集团的授权委托人和工商部门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押运到指定销毁地点。
4、销毁。经三鹿集团正式授权的代表清查核实后,由三鹿集团代表和各监销部门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销毁单上签字。按照既定的销毁方案在工商、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
5、保存资料。由工商部门对销毁过程及实物拍摄照片和影像资料,并妥善保存。
五、报告上级
销毁工作结束后当日,市工商局书面向市政府和省工商局汇报。
六、销毁时限
10月3日完成销毁任务。
七、销毁费用
仓储、运输、销毁等销毁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费用应由三鹿集团承担,可先由市工商局垫付。
八、货款结算
三鹿集团承担对被销毁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当事人的退赔责任,应按照原购销价格付清货款或以其它优质奶粉调剂完毕,三鹿集团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关于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广字[2008]212号


关于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期,一些地方在广告发布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及类似内容,违反《广告法》关于不得以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发布广告的规定。为严格执行《广告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广告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专供×××(国家机关)”内容的,均属于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重处罚。对于捏造事实,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