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形成原因及模式简论/张福坤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3:42:10   浏览:94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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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形成原因及模式简论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2003级5班 张福坤


内容摘要:要实现法治社会必须具备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两个条件,而经济条件是根本。同时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各国基于其本身的传统或特点使得法治社会形成时间必然不同,因此各自模式也便不同。总之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值得认真学习和探讨。
关键词:法治社会 法治 法制 法制现代化 法治社会模式

探讨法治社会,首先要回答一个基础的问题即什么样的法治是我们所追求的?自1996年我国确立“依法治国”后,李步云先生在其一篇文章中提出了较具有代表性和概括力的法治国家十项原则:(1)法制完备(2)主权在民(3)人权保障(4)权力制衡(5)法律平等(6)法律至上(7)依法行政(8)司法独立(9)程序正当(10)党要守法。[1]此十项原则很好的结合了当代中国的现实,可以作为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模式。当然我们探讨的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严格意义上是两个概念,但两者关系又不可对立。建立法治社会需要法治国家的主导,而要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去实现“依法治国”的目的,又必须建立法治社会为基础。未来发展的趋势是“由以国家立法执法为主到逐渐辅以社会的多元立法执法;以国家的单一法制为主辅以社会规范为主,而国家法制逐渐缩小影响而最后至消亡。”[2]所以那需要很长的时间。本文重点探讨法治社会形成根本原因及模式。

法治社会形成的必然

有学者指出法治作为治国方略并非西方专有。(1)自国家产生以来便随即产生治理国家的两种主张即所谓人治和法治。中国古代孔子主张用“名君贤相”治理国家,所谓“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2)而古代西方古希腊柏拉图也主张人治即国家需要一个“哲学家成为国王”。主张法治的则有中国古代法家和西方亚里士多德。另有学者重点指出,人治与法治其实并不在于孰优孰劣,而在于哪种治国方略更符合当时时代和社会统治的需要。众所周知,古东方以及大部分西方国家在前资本主义阶段都曾经选择过人治作为统治手段。在早期社会,其基本的经济形态是自然经济。在这种情况下,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交换而只是为了自给自足,所以其经济关系是一种依附的关系。而且强大的中央集权也有利于发展农业和控制社会。诚然,东西方确实不同,其不同在于西方较早的走上了法治之路。在西方走上法治之路过程中,理论发展无疑起到了很大作用,如亚里士多德的“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思想理论。但根本上还是取决于西方能够摆脱自然经济而形成市场经济的形态。同时,在商品经济关系中自然孕育着民主的因子,这便为民主政治的建立提供了可能。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两个条件都具备是其很快走上法治之路成为了必然。在中国,虽然法家思想较早产生,但其自身与西方法治思想有着本质的不同。西方法治主张个人权利,而中国的法家对法治的主张实际上并非与人治根本对立。其最终目的仍然是维护君主统治,个人只不过被其看作实现政治抱负的工具。加之,中国几千年以“礼”为核心的法传统使其很难走上西方那样的法治道路。当然,西方法律发展史为中国走上法治之路提供了一个完全现成的模式和范本也成为了不可能。说到底,最根本的还是中国政治经济条件的不具备,其中自然经济长期处于主导地位,即使建国后经历的计划经济也是传统自然经济形成的依附关系所体现出的一种补充关系。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法治社会的形成仍需要长期的过程。

对我国来说,只有内在条件逐渐成熟的基础上,才能促进法治社会的形成。尤其是中国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并于1999年将其载于《宪法》,表明中国已经开始走上法治之路。由此,我们也可以得出,中国只要具备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就可以形成法治社会,这是一种必然。

法治社会模式之讨论

上文已得出法治社会形成的根本条件应是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当然,笔者并不否认法治社会的形成离不开其他一些条件,特别是需要精神文化条件的支持,但那不是根本的。本文主要观点就是经济因素是一个决定因素,体现法治社会形成的共性,而精神文化因素则表现着法治社会形成的个性。因为不同国家文化背景及传统不同,而经济发展的大方向是一致的,要不然当今社会为什么向全球一体化迈进?正是在以上基础上,按照法治社会的决定因素形成时间的早晚,我们把法治社会分为早发晚发型模式。(3)
需要强调的是笔者看到,在有些学者编写的书籍里面,在论述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按照动力来源及法律发展文明为依据,把法治社会分为外发内发及混合型三种模式。(4)在此涉及“法制”与“法治”二词,笔者认为法制现代化与我们所说的现代法治社会是相联系和一致的。而且,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性质正是从人治到现代法治转型并以法治为最终目标的。不妨先看一下三种模式的具体划分:第一种所谓内发型,可以英法美为例,他们主要是因为内部经济因素的增长和生产方式的发展所导致,即商品经济发展是内在动力,这与前一种划分是一致的。如果按照前种观点,不难看出所有的外发及混合型都应属内发型;第二种所谓外发型以俄日印为例,其形成是因为一个较为先进的法律传统对一个较为落后的法律传统的冲击所导致的。由于其内在生产力和其他条件不具备,自然的由外力充当了主要动力;最后一种是以中国新加坡为例的混合型,因为他们的法制现代化由内外力互相作用的合力催动的,由于这些国家传统历史悠久,社会内部市场化低工业化晚,不具备全部的内在条件,但却有一定程度的内在发长的经济政治基础,所以传统与外来文化差异使西方文化的冲击成为催化剂。

综上两种对法治社会模式的划分,其出发点在与前者也是笔者赞同的观点始终强调作为法治社会形成的决定因素即经济因素的根本地位。按照前者划分法治社会模式标准,后者那种内发外发混合模式的划分就显得没有必要也没有根据。因为所有的法治社会都应该是内发型的,只是有早晚的不同。值得注意的是前者始终没有忽视掉文化因素。正所谓“不同民族在历史上有可能受到不同学说影响,其伦理也可能有很大的差别,但追求合理进步是人类共性。它可能被掩盖,但永远是人类历史的指南针。”[3]在这方面尤其反对“西方中心论”制约上,两者观点确是一致的。

结尾: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及法治社会形成的过程中,我们正确的定位以内应该是在最终确立的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前提下应坚持走下去。在此进程中要在学习西方经验的基础上包括理论价值观念等,按照本国本民族本地区传统文化特点进行新的融合与创造,把中国独具特色的法律文明融入现代化进程中来。
(法治社会形成是一个很大的话题,由于本人知识储备所限,在此只谈及皮毛即其形成根本原因及模式,而且文中观点不免稚嫩,不当之处,望多指正。)
注释:
(1)(3)观点出自马新福的“亚洲国家法治社会之形成及其特点”一文,转于《法治社会之形成及其特点》上,徐显明主编,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246
(2)引自《礼记 中庸》
(4)“法制现代化模式”出自《法理学》公丕详主编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一版
参考资料:
[1]李步云《实施依法治国战略论纲》载于《学习与探索》1999年第三期
[2]郭道晖《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载于《政治与法律》上海社科院1995年第一期
[3]杜恂诚《中国传统理论与近代资本主义-兼评韦伯〈中国的宗教〉》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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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贵州省贵阳市房改办


《贵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贵阳市房改办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黔府发〔1998〕40号)及《贵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职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的办法及程序
1.建立职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的程序
由省、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职工住房登记表》为职工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并按个人住房档案中的身份证号为职工开设个人住房资金帐户,在个人帐户下分设“存量补贴”、“增量补贴”、“公积金”三个分户。
2.存量补贴对象、标准、使用范围及记帐办法
(1)对经劳动、人事部门认可,1998年12月31日前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的在册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按照工龄和现任职级计算存量补贴。计算工龄的最高年限为40年。
(2)各类人员存量补贴标准如下:
现任职级 年存量补贴额(元)
一般干部及职工 620
副科级干部 730
正科级干部 780
副处级及中级职称 900
正处级及副高级职称 1050
副厅级及高级职称 1280
正厅级干部 1450
(3)集体企业职工的存量补贴职级工龄按其主管部门核定结果执行。
(4)企业干部存量补贴职级工龄按组织部门或其主管部门规定,对应上述标准套用。
(5)对离休干部给予优惠照顾。1937年7月6日(含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存量补贴加记15%;1937年7月7日以后到1945年9月2日(含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存量补贴加记10%;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
(含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存量补贴加记5%。
(6)存量补贴目前只限职工购、建、租房和补交土地收益使用。1998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职工,不享受存量补贴。
(7)配偶已于1998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本人在1999年6月底前购买原住房或腾空房的,按在世本人同龄人的平均工龄、一般职工的职级标准加记50%的存量补贴。
(8)现租住在规定控制标准之内公房的职工,在缴交房租时,原租金的130%必须用现金支付,其余部分可用其公积金、增量补贴和存量补贴逐月抵交;已经购买了公房的职工在补交土地收益时可以用存量补贴、公积金和增量补贴抵扣,存量补贴的兑现需经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按计
划审批安排。
(9)存量补贴=现职级年补贴额×1998年前实有工龄(含1998年)
(10)存量补贴的记帐程序:
由单位填报《职工存量补贴登记表》,经“中心”按照《方案》核定计算后,将其存量补贴记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中的“存量补贴”分户。存量补贴不计利息。
3.增量补贴的对象、办法及标准
(1)从1999年1月1日起,凡本市城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在职职工,均实行增量补贴,增量补贴采用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的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月增量补贴为该职工上年12月份月工资总额的10%(工资总额由劳动或人事部门审定),企业职工月增
量补贴按上年平均月工资总额的10%计算。
(2)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补贴经各级财政列入预算并拨入“中心”在银行的“增量补贴资金”专户后,由“中心”根据单位填报的《职工增量补贴登记表》分别存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中的“增量补贴”分户。
(3)非财政拨款的企、事业单位,将应发增量补贴总额划缴“中心”的“增量补贴资金”专户。由“中心”根据单位填报的《职工增量补贴登记表》存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中的“增量补贴”分户。
(4)如工资总额或补贴人数发生变更,由单位填报《职工增量补贴变更登记表》,从变更的下月起,由“中心”按变更后的情况记帐。
(5)增量补贴自存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中的“增量补贴”分户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4.个人公积金计入办法:
(1)由单位根据职工月工资总额的5%按月扣缴,单位补贴的5%按增量补贴办法执行。汇总后存入“中心”的“公积金”专户,由“中心”根据银行进帐单及各单位填报的《公积金缴交登记表》分别将个人公积金存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中的“公积金”分户。
(2)如缴交人数或工资总额发生变更,由单位填报《公积金变更登记表》,从变更的下月起由“中心”按变更后的情况记帐。
(3)1998年12月31日前职工公积金帐上的余额划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中的“公积金”分户,原公积金帐户取消。
二、补交土地收益的办法及程序
1.土地收益的计算办法
(1)为加快培育住房市场,允许和鼓励已按房改价购房的职工提前补交土地收益,即补交包含土地收益的房价与原实付购房款之间的差额。为体现早改早受益的精神,在计算差额时对已购房职工给予适当政策优惠。该差额按届时相应地段微利住房价格减去职工已购房款及其投资收益
,再减去职工存量补贴所得的数值核定。
(2)差额=〔各地段住房价格×(1-年折旧率×折旧年限)×住房建筑面积〕-〔原购房款

×(1+i) +夫妻双方存量补贴〕。
(3)购房职工补足土地收益后,到省、市房改机构办理“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不再缴纳土地收益。差额为零或负数,按已补足土地收益处理。
(4)为简化操作,差额在1998年底一次核定,以后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利率加算利息。
(5)如职工在《方案》颁布后6个月内一次性补足差额的,可享受应补款10%的优惠折扣。在《方案》颁布后一年内一次性补足差额的,可享受应补款5%的优惠折扣。
(6)各地段住房价格为该地段微利价住房平均价格,近期选用经济适用房价格。考虑不同地段的土地收益差额,共分为五档。基准地段为四级地段,其1999年经济适用住房价为1200元/平方米。各地段房价标准如下:
地 段 经济适用房价 市场房价
(元/平方米) (元/平方米)
一、二级 1400 1680
三级 1300 1430
四级 1200 1320
五级 1050 1100
六级 950 960
微利住房价格和土地收益,按有关法规和政策定期调整,届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7)砖混结构住房年折旧率为2%,其它结构住房按建设部规定执行。折旧年限从房屋竣工次年计算至1999年止。竣工后超过30年的房屋,折旧统一按30年处理。
(8)i为投资收益率,1992-1998年期间为15%。
(9)n指购房年限,从购房当年的月份算至1998年12月31日止,按年计息到月,一个月为0.0833年。
(10)投资收益率以及分期付款或以换房抵扣办法购房时,按其交款时间分段计算。
2.补交土地收益的程序
(1)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职工,在《方案》规定的6个月内补交土地收益差额的,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并持“房屋所有权证”到“中心”核定补交土地收益款差额。
(2)经“中心”核定后应补款的职工,持“中心”开具的“交款通知书”将所补房款存入“中心”在银行开设的“存量补贴资金”专户,持银行进帐单回单到省、市房改办办理“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
(3)经“中心”核定后不需补款的职工,其存量补贴仍存在其个人帐户上,由省、市房改办直接发给“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
(4)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职工,如不能一次性补土地收益的,由“中心”根据其住房档案资料核定土地收益差额后,用其今后的增量补贴逐月抵交。由“中心”将其个人帐户上的增量补贴直接划转到“中心”的“存量补贴资金”专户上,用增量补贴抵交完土地收益或抵交不足
用现金补足后到省、市房改机构办理“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
(5)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职工,愿在6个月内补交土地收益的,可提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职工持个人交款收据,经房屋产权监理机构核实面积,“中心”核定土地收益差额后(缴款办法同上),由房改办、房屋产权监理机构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地产交易市场
准入许可证”。
(6)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职工,如不能一次性补交土地收益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同时,由“中心”核定土地收益基数,用其今后的增量补贴逐月抵交(抵交办法同上),抵交完土地收益差额或抵交不足用现金补足后,发放“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
(7)购直管公房的职工,经“中心”核定土地收益并按上述办法处理并补交差价后,由省、市房改办发给“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证”。
(8)土地级差根据居住环境质量划分,定期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三、售房和上市交易办法
1.售房办法
(1)继续鼓励职工购买现公有住房,1999年1月1日以后,职工购买现住房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其夫妻双方个人帐户上的存量补贴余额可用于抵交购房款。对在《方案》公布后6个月内购买自住房或腾空房的职工,给予实交房款10%的一次性付款优惠折扣。
(2)机关、学校大院内住房,分隔为独立住宅区后可以出售。对居住按规定不宜出售的住房的职工,应优先安排他们先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腾空的旧住房。
(3)在1999年6月30日前补购住房全产权的,按1998年房改成本价用现金缴交购房款,在此之后补购全产权的,按当时的经济适用房价用现金缴交购房款。
(4)在补交土地收益或补足房款时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分期付款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5)购买现住房计算公式:
应交房款=〔各地段住房价格×(1-年折旧率×折旧年限)×住房建筑面积〕
实交房款=应交房款-夫妻双方存量补贴
2.售房程序
(1)由住户向所在单位的房改机构和“省、市房改办”提出购买自住房的申请。
(2)经产权监理机构和房改办核实面积、实地查勘并根据《方案》规定的土地级别按当年住房价格核定房价后,由住户将购房款存入“中心”在银行的资金帐户。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地产市场准入许可证”。
3.上市交易办法
(1)获得部分产权或全产权并已按本方案补交了土地收益获“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的,按有关规定可以自由上市交易,不需再补交土地收益金。
(2)获得部分产权或全产权,但未获“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的在补交了土地收益后,也可以上市,或者在上市后,从售房款中扣缴土地收益。
(3)为简便手续,对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附加等项税费实行综合税,其税收综合征收率暂按交易金额的(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5%计收,由卖方缴纳。
(4)职工出售其房改房后,又以改善居住条件为目的,在一年内以市场价新购进住房的,其所缴纳的税款可返还。若新购住房款大于或等于原房改房售款的,税款按全额返还;低于原房改售房款的,按新购住房款占售房款的比例退还税款。同时应按新购住房款高于原房改房售款的差
额缴纳新购住房契税,并缴纳签证过户费。
(5)某些特殊部门的住房上市交易须事先征得部门的同意。
(6)房改房上市交易具体操作办法按《贵阳市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执行。
四、职工支取存量补贴购、租住房的程序
(1)职工支取存量补贴购、租商品性住房时,须先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后向“中心”报批,“中心”根据存量补贴资金总量情况分年度按计划安排兑现。如在年度计划内可以安排兑付的,由“中心”将其存量补贴划转到售房单位的银行帐户上,差额部分须由个人用现金或银行
贷款支付。
(2)兑现存量补贴近期重点照顾无房户、等房结婚的大龄青年、住房困难的老职工和先进工作者。
(3)无房职工使用其帐户上的存量补贴余额购房或租住私房时,须首先向“中心”提出申请,由“中心”对其购(租)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定后,如在年度计算内可以安排使用的,需持购(租)房合同到“中心”办理使用手续,由“中心”将其存量补贴划转到售房单位或个人的银行
帐户上。购房差额部分须由个人用现金或银行贷款支付。
(4)对购房时现金支付比重大、银行贷款数额大的职工,优先安排兑现其存量补贴。近期控制标准为,购房支付价款中现金和银行贷款超过50%以上的兑现双职工全部存量补贴。
(5)困难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申请支用存量补贴,在总量计划内,“中心”可定向安排。
(6)已购房职工其存量补贴首先用于补缴土地收益差价,有余额的,在其调整或新购住房时,可按上述办法申请使用。
(7)租住公房且面积在规定控制标准内的,其存量补贴可按月抵交超过原房租标准130%部分的房租,由“中心”从其个人帐户中的“存量补贴”分户上划转。
(8)存量补贴暂时仅限于职工本人和配偶使用,以后视总的现金流量情况逐步放宽使用限制。已离退休职工再婚重组家庭者,存量补贴有结余的,可给直系亲属调剂使用。
五、住房租金标准和缴交办法及程序
1.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1)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按照租、售比价趋于合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
(2)1999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砖混结构标准套房基准成本租金水平确定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8.00元,各级地段租金标准如下:
地 段 租金标准(元/平方米·月)
一、二级 10
三级 9
四级 8
五级 7
六级 6
(3)各类、各等级住房实际租金在此标准的基础上按《贵阳市公有住房出租租金暂行办法》执行。
2.住房租金缴交办法
(1)职工住房面积在规定控制标准之内的,其原租金的130%必须用现金支付,其余部分可用其公积金、增量补贴和存量补贴抵交。存量补贴用完以后,只能用现金,公积金和增量补贴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减免。住房面积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租金不能免交也
不能用存量补贴抵交。
(2)经劳动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职工和下岗职工,经批准后可在一定时间内免交所增租金需用增量补贴缴交的部分。
(3)经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及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民政部门确定的我市最低生活标准的居民,租金标准仍按《市人民政府对市房改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房屋租金和售房价格的请示〉的批复》(筑府〔98〕38号)文件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4)为照顾低收入职工,除劳动部门认定的困难职工和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救济居民之外,1999年省市房改部门可以对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的职工给予减免新增租金优惠。数量控制在全部住户的千分之一以内。
(5)离休干部用现金缴纳租金的减免办法仍按原房改政策执行。
(6)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住房,应用现金向房管机构或物业管理公司交付按《方案》规定标准核定的房租,如交付房租有困难且属本《细则》确定的“双困难户”,可向政府申请廉租住房。如以后收入水平提高,须搬出廉租住房或提高租金标准。
(7)已按房改政策购买部分产权的,住房产权单位所有权部分须按《省房改办关于我省房改中出售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黔房改字〔1997〕64号)文件规定有偿使用,按《方案》确定的房租标准缴交房租。
(8)对下列按规定不宜出售的住房,可在《方案》规定的租金标准基础上优惠10%。
(9)以下房屋不宜出售:
——临街宜改为营业房的;
——近、中期要改造的或已列入旧城改造区内的;
——未经产权登记和产权有争议的、委托代管的;
——有历史、文物保护价值的;
——花园、别墅式住宅;
——校园内与教学区不能分隔的住房;
——区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其它不宜出售的;
——三层(含三层)以下住房。
3.住房租金缴交程序
(1)由“中心”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房租,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住房情况按本《细则》中各级地段的租金标准核定每户每月应缴房租。职工住房面积在规定控制标准之内的部分,职工须将其原租金的130%用现金交付给物业管理公司,有条件的可以由银行代收,其余部分可用其夫
妇双方的月增量补贴和存量补贴抵交。超标准面积部分不能免交,也不能用存量补贴抵交。
(2)物业管理公司按月将所收房租存入“中心”在银行开设的“租金”专户上,并向“中心”报送“银行进帐单”及《房屋租金收交情况表》。由“中心”按月将每户租金中应用月增量补贴及月存量补贴抵交的部分从职工个人帐户中的相应分户上划转到“中心”的“存量补贴资金”
专户上。
(3)已购部分产权的住房,由物业管理公司按其产权比例核定应交房租,按上述办法缴交。
六、物业管理办法
(1)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各单位应将自管住房清理后,移交“中心”进行资产管理,由“中心”将我市住房分片区委托房地产管理局的物业管理公司或大、中型企业组建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也可以招标形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2)各物业管理公司按照上述租金缴交办法及程序代“中心”向住户收取房租,存入“中心”在银行开设的“租金”专户,由“中心”按所收房租的一定比例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手续费。维修住房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维修计划及预算,经“中心”审核后,从“中心”的“租金”专户
拨付。
(3)各物业管理公司须按照“贵阳市物业管理办法”搞好社会服务,实现住房的社会化管理。
(4)各单位在建的1999年12月前可竣工的集资建房,允许职工按已核定的房改成本价购买,并给予全产权。
(5)2000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集资建房项目必须转作经济适用房项目处理。
(6)1999年以后各单位在自用土地中建设职工住房的必须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并由资金管理中心进行资金监控。
(7)从1999年1月开始,按建设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文)的要求,建立已出售住房的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维修基金按微利房款的2—3%划转。
七、其他规定
(1)集体所有制单位填报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各种登记表格时,须到其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认定,报省、市房改办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办法及程序执行。
(2)花溪、小河、乌当、白云的公有住房的租售价格按6级地段减10%计算,存量补贴标准按各类人员补贴额减10%计算。其他的按《改革方案》和本《实施细则》执行。房价收入比(即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
倍以下的企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出报告经房改部门批准,可以减发或不发增量补贴。
(3)困难企事业职工个人工资总额5%的公积金必须按月从其工资中扣缴,单位也必须缴纳另外5%。按本《实施细则》第一条中的“个人公积金计入办法”统一存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中的“公积金”专户。
(4)无力发放增量补贴的企事业单位,应向“中心”报送缓发增量补贴的申请及《职工增量补贴登记表》。待企事业效益好转时,按本《实施细则》第一条的“增量补贴的计入办法”由“中心”将增量补贴存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
(5)有条件补发增量补贴的企事业单位,可从1999年1月起对职工补发增量补贴,其“增量补贴”帐户上“空转”时的款额转为实际存款。
(6)原在国有或集体企业工作后又转到其他所有制企业工作的职工(含停薪留职职工),按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有效工龄的80%计算存量补贴。
(7)1998年底前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厅级110平方米,处级90平方米,一般干部70平方米,离休干部增加10平方米。
对购现住房超标面积不到10%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补交,超过10%的部分按完全的市场价补交。两套以上住房面积合并计算,面积在控制标准110%以内的部分计算投资收益率。存量补贴有余额的部分必须首先用于补交已购房的土地收益。
(8)楼层调整率。多层建筑的底楼、顶楼折减2%,三、四、五楼增加1%,设施调整在2%的幅度内增减。
(9)在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审核认定职工状况的结果出来之前,在房改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职工个人的住房基本资料审核之前,暂时可按职工自己所报的情况使用公积金、增量补贴和存量补贴抵交房租。待有关审核情况明了之后,实行多退少补的调整。
(10)在职工按新办法租、购住房补交全产权、补交土地收益及申请公积金贷款、银行贷款等等每个环节,各单位临时房改机构和省、市房改部门(在申请银行贷款时包括银行)都必须审查该对职工的住房档案资料,发现错误必须立即改正。对故意假报瞒报的职工个人及有责任的单
位和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处罚办法另行制定。



1999年1月26日
“变法家”的法学成就 ——关于《梁启超法学文集》

范忠信

  编者按:我们已走进一个新的世纪,虽然广播、电视、网络各种媒体的各种信息滚滚而来已令人目不暇接,但这丝毫不能降低书籍的独特价值,书籍是知识的海洋,是传承人类文明的载体。在我们将目光投注在我国法学图书上之时,我们由衷地感叹如今的法学书籍已经是林林总总、异彩纷呈,其中有国外法学名家的译本、有先哲前贤的文集、有大批中青年法学专家、学者呕心沥血的著作。这些智慧的结晶反映了我国法学理论研究已达到一定的高度,它们不仅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基础,也为广大民众法律知识的提高奉献了宝贵的精神食粮。有鉴于此,我们推出“读书”专版向读者介绍我国2000年新出版的几部法学书籍。当然这些书籍虽都精彩绝伦,但并不能代表2000年新出版的优秀法学图书之全部。我们欢迎广大读者向本报推荐所有法学方面的好书名作,我们将定期刊出,使这些精品从书架楼阁真正走向每一个人的心灵。

  梁启超是中国近代史上的大名人。他之所以“暴得大名”,似乎不是因为学术成就,而是因为“戊戌变法”,至少在一般公众看来如此,可以说,在绝大多数人心目中,梁启超是“变法家”。“变法家”要做的事情,是要改变国家的某些重要章法。用今天的话说,就是要改革体制。要改变旧的章法,确立新的章法,变法家们当然须先有“成法”在胸,他们当然会对法律乃至法学的重大问题有自己的看法,当然会有新法或新制的设计构思。本着这样的基本认识,我在十几年前就注意梁启超的法学成就。终于在1998年,即“戊戌变法”一百周年,我编选了《梁启超法学文选》一书。这本书只是从梁启超的一百多篇法学文章里精选出十篇长文编成的,叫“文选”恰如其分,出版时不知何故改成了“文集”。

  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在国难空前、剧变空前之际,在旧学术迅速式微、新学术一切草创之际,一个涉猎如此广阔的法学学术领域———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国际法学,并代表当时的最高水平,除梁启超以外,并世无第二人。收入本文集的宪法学论文最多,其中《中国国会制度私议》、《各国宪法异同论》都是万言长文。在这些著作中,梁氏首次全面系统地对各国宪法的体例结构、各国国会组织及职权、各国议会选举制度等等重大学术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比较研究。其研究对象几乎包括当时全球已确立宪法制度的各主要国家,如美、英、德、法、日、意、奥、荷、比、瑞、西、葡等。这些研究奠定了梁氏作为中国宪法学开山鼻祖的地位是毫无疑义的,因为民国时代再版率最高而今天的几家出版社仍欲再版的代表当时最高水平的《比较宪法》(王世杰、钱端升著)一书,就明显受到梁启超的巨大影响。

  收入文集的法理、法史文章有《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论立法权》及介绍孟德斯鸠、边沁、伯伦知理(布伦奇里)学说的文章等。这些文章无疑也代表着当时中国法理、法史学术最高水平,因为直到今天海峡两岸出版的法理、法史著作还没有总体上证明梁氏的主要论断站不住脚,很多人仍在坚持梁氏的一些论断。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关于中国法理学说史的评价,梁氏把百家争鸣及以后继承者的分歧认定为“放任主义”(道家)、“人治主义”(儒墨)与“法治主义”、“国家主义”(法家)的斗争;二是把中国古代的“则天”、“法自然”思想认定为“自然法”思想;三是把中国古代法典认定为诸种法律混合而不区分法律部门的法典。

  作为“变法家”,梁启超对中国法学的如此巨大贡献,除了天纵多才的因素以外,主要源于他与中国古来变法家的三大差别。第一,是在野的变法家。在戊戌变法时期,他并没有参与变法的关键决策和执行。这比起李悝、商鞅、李斯、桑弘羊、刘晏、王安石、张居正、沈家本等变法家的位高权重情形来,实有天壤之别。因为这种在野性,所以我觉得他更像一个法学家,正如古罗马的法学家们一般。因为在野,所以受当时体制和意识形态的羁绊较少,比较能放纵学术思路的驰骋。第二,他是学问型的变法家。历史上的变法家,除了他们主张的法律改革方案及理由说明外,似乎没有多留下什么。梁启超则不然。他是中国古来变法家中“学者味”最浓的一位,其学术特别是法学学术方面的贡献,实质上远远超过了他在“百日维新”中所实际起的作用,其造成的历史影响也将超过他作为“变法家”的影响。这一影响主要体现在民主法治启蒙教育方面。第三,他是接受了西方新学术思想的变法家。中国古来变法家,无论多么高明,其变法思路,其思想养分,均不过来自中国古代思想,特别是儒家法家思想,都不过是在自家的古董库里找依据和资源。梁启超和他的老师康有为一起,是最早从异域文化中寻找依据和资源的变法家。这决定了他的思想和学术成就的“超前性”。这也是他的思想学说后来长期被人们信奉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