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走被依法扣押的汽车的行为如何定性/胡应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26:52   浏览:86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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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钱某因运输香烟被工商机关查获,将其汽车扣押在工商局院内,当夜钱某潜入工商局意图将汽车开出,在打开大门时惊动了保安,钱某慌忙拾起一根棍子向保安头上砸去,将保安击倒在地,然后夺路而逃,后经法医鉴定,保安构成重伤。

  【分歧】

  本案中钱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钱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钱某抢走自己的汽车,所以只对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钱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分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1条的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故即使是被依法扣押的财产的所有人使用非法手段将被依法管理使用的财产夺回来,也构成财产犯罪。故本案中钱某的盗车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在抗拒抓捕的过程中对保安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将保安打成重伤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使用暴力致人重伤的范围,不再单独定罪,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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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会计检查制度》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会计检查制度》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
州、浦东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管理,促使全行会计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会计检查制度》,现印发给你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会计检查制度,是促使各级行会计管理部门加强会计管理,提高会计核算质量,防范会计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完善我行会计监督和考评体系的重要举措。各行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认真、有效地开展会计检查工作,并把会计检查制度的实施及贯彻落实与《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会计达标升级(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会计工作考核办法结合起来,保证把会计检查制度及通过会计检查把各项会计核算制度落到实处。
二、在贯彻实施本制度过程中,行内各有关部门之间要积极配合,各项检查活动要相互协调,既要防止无谓的重复检查,又要防止出现真空。对于房改金融业务、国际业务、储蓄业务等领域的会计检查,其会计检查、监督职能未正式移交同级会计管理部门的,仍由相关的业务部门负责
,会同会计管理部门共同进行;会计监督、检查职能已正式移交同级会计管理部门的,由会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会计检查工作,相关业务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在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检查过程中,涉及到会计、结算、出纳业务的,其检查结果应抄送同级会计管理部门。
三、《中国建设银行会计检查制度》所附的“会计检查工作底稿”等,由一级分行负责印制。
四、会计检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会计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管理,维护会计工作秩序,防范会计风险,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促使我行会计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银行的规章制度贯彻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检查是指各级会计管理部门通过查阅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日常会计核算资料,对被查单位会计事项及其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所进行的检查和对被查单位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及其风险防范能力等所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 会计检查对象为各级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会计人员、会计机构指与各类存款、贷款、结算、现金收付、中介、资金划拨、内部财务收支等本外币业务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有关的人员、机构。
第五条 会计检查的基本原则:
(一)分级检查、逐级负责的原则。
(二)自查与上级行派出人员检查相结合原则。
(三)会计检查与会计指导相结合原则。
(四)会计检查与考核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五)核算差错与违章操作、会计舞弊行为区别对待原则。
(六)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的原则。
第六条 会计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各级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会计检查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定期报告”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会计检查岗位与职责
第七条 各级行处在会计部门设置会计检查辅导岗位,并配备检查辅导人员。会计检查辅导人员,包括临时抽调的检查人员,应由责任心强、熟悉会计业务的人员组成。
第八条 会计检查辅导人员的职责:
(一)实施会计检查;
(二)及时向同级会计主管报告会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可直接向主管行长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对会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四)向被检查单位提供业务指导;
(五)完成会计检查报告,及会计检查情况总结报告,经本部门会计主管批准后向主管行长和上级行会计管理部门报送;
(六)对辖属行会计出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七)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计检查的形式与内容
第九条 会计检查形式:
(一)按会计检查内容不同分为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和专题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将全部会计工作作为检查内容,对被查单位进行的检查。
重点检查是指由各级行根据一定时期会计工作的特点,确定部分重点内容而对被查单位进行的检查。
专题检查是指对会计工作中的某类(项)工作作为特定检查内容,对被查单位进行的检查。
(二)按检查组织人的不同分上级行检查和会计机构自查:
上级行检查就是由上级管理行组织的检查,具体分为逐级检查和越级检查两种。会计机构自查是指各级行处(包括核算中心)及各营业网点定期按照本制度要求,在行内自行组织人员进行的检查。
(三)按是否有提前通知分为常规检查和突击检查:
常规检查是指检查单位按照事先通知的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要求等,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会计检查。
突击检查是指检查人员在事前不通知的情况下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一种突击性会计检查。
第十条 会计检查的基本内容:
(一)会计机构、人员管理;
(二)会计核算与管理;
(三)结算出纳业务操作及管理;
(四)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五)会计稽核制度执行情况;
(六)会计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会计检查内容分为必查项目和经常检查项目。会计检查的必查项目和经常检查项目由总行确定。各行可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对必查项目和经常检查项目作适当增加,并报上级行备案。
第十二条 各行应选择适当的检查形式,组织开展会计检查工作。实施全面检查的,必须检查必查项目和经常检查项目;实施重点检查的,必须检查必查项目;实施专题检查的,必须检查专题范围内的必查项目。

第四章 会计检查程序与方法
第十三条 会计检查程序:
(一)制订检查计划。检查计划的内容包括检查的目的、时间、形式、内容、方法、步骤和人员组成等。各行应在每年12月份制订下一年度的检查计划,并于12月31日之前报上级行备案。
(二)组织实施。根据制订的检查计划,按照检查的时间、内容、方法、步骤及要求组织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必须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并填写“会计检查工作底稿”(见附件一)。
(三)总结报告。检查辅导人员根据检查的情况填写“会计检查报告”(见附件二),并提出检查整改意见,会计检查报告须经检查方与被检查方签字确认。
(四)组织整改。检查出的问题应在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通知被查单位整改。被查单位要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并组织整改,整改情况应在检查结束后二个月内反馈给检查单位。
(五)建立档案。各级行处必须建立会计检查档案,每次检查后将有关工作底稿、总结报告等资料归档保管,以便于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查。会计检查档案作为上级行对其检查制度落实情况的考核依据。会计检查档案保管期暂定为3年。
第十四条 会计检查的一般方法是对照法,即将检查项目与有关标准对照,发现其中的差别,形成“会计检查工作底稿”和“会计检查报告”的检查方法。
会计检查的具体方法分为审查书面资料法和证实客观事物法。审查书面资料法包括详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核对法、查询法、分析法、比较法等;证实客观事物法包括盘点法、调节法、观察法和鉴定法等。

第五章 会计检查要求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出示加盖有检查组织行处会计管理部门印章的会计检查介绍信。
第十六条 被查单位接受检查时,应查验会计检查介绍信。没有被查单位上级管辖行人员陪同,进行越级检查的,检查人员应出示工作证等身份证件,被查单位将身份证件与介绍信核对一致,必要时可与上级管辖行会计管理部门联系,确认后方可接受检查。
第十七条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不履行规定手续的检查组,被查单位有权拒绝接受检查。符合规定条件和手续的会计检查,被查单位应主动配合,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阻挠、妨碍、拒绝上级行的会计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检查过程中被检查单位人员应陪同,并负责解释。检查内容涉及到章、证、押、预留印鉴卡等重要物品,检查人员不得取走,不得询问编押方法。需进入金库查库时,检查人员必须出具由上级行出纳部门开具的、经被查单位行长签字后的查库介绍信,在被检查单位人员陪同
下按规定进行登记后双人入库。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各种会计档案资料在非存放地检查时(非现场检查),必须做好交接及查阅手续,并由被查单位专人陪同,检查结束后应将会计档案资料完整地交还被查单位。
第十九条 上级行对下级行组织开展的会计检查,重点是检查会计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和会计检查工作质量,以及下级行本部直属营业机构(含直属支行、营业部等),适当抽查其辖属分支行的营业网点。
第二十条 基层营业网点、分行核算中心、管辖行本级核算科(组)要定期开展自查工作,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县(市)支行每季至少对所属全部网点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每年对所属全部网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二级分行每半年对所辖直属机构进行一次
重点检查,其中:对直属机构所辖营业网点检查面每两年达到100%;一级分行每年对直属机构的会计工作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每年对县(市)支行的检查面不得低于30%,其中每个县(市)支行至少应抽查一个营业网点;总行负责会计检查工作开展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并对各一级分行会计检? 楣ぷ骺骨榭鼋屑觳椋磕昙觳槊娌坏陀?0%。
第二十一条 会计基础规范化与会计达标升级考核验收应与会计检查结合进行。会计基础规范化与会计达标升级的考核验收,视同上级行对下级行组织进行的全面检查,除对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外,还必须按本制度有关程序、方法、要求,对申报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行对会计检查工作情况要按本制度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定期向上级行会计部门上报“会计检查情况总结报告”(见附件三)。
各县(市)级支行每季向二级分行(计划单列市一级分行)上报一次;二级分行每半年向一级分行上报一次;一级分行每年向总行上报一次,上报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之前。

第六章 会计检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会计部门应将会计检查结果,作为对各行会计工作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会计检查管理部门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准确定性,区分工作差错、违章操作、舞弊行为、事故案件等不同情形。对有关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交由监察、
保卫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由监察、保卫部门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有下列问题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取消达标升级资格或降级、通报批评直至停办全部或单项会计结算业务等处理:
(一)对会计工作弄虚作假;
(二)会计管理、核算工作混乱;
(三)不按制度规定认真组织开展会计检查、检查工作流于形式;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认真组织整改及管辖行不认真督促其整改的行处;
(五)发生重大差错、事故、案件的行处;
(六)其他严重问题。
第二十六条 对于会计人员阻挠、妨碍会计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会计检查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认真开展会计检查工作,应该检查发现的问题而没有发现的;查出问题隐瞒不报、纵容迁就,导致会计检查工作流于形式的,比照《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
的暂行办法》的第一百七十四条、一百七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会计管理部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会计管理水平高、会计核算准确、严格执行会计核算手续和操作流程、无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检查人员能够坚持原则,认真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检查,成绩突出的,将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九条 各分行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制度的基础上制订操作规程,并报总行会计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略)



1998年7月29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人民政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张政发[200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五月十二日

张家界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文字的统一,规范社会用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使用汉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是指社会公众活动的处所,包括道路、广场、学校、医院、 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歌舞厅、商店、公园、机场、车站、码头及交通工具和各种建筑物等。
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汉字、汉语拼音,包括牌匾、广告、公告、橱窗、灯箱、霓虹灯、荧屏、标语、标志、路名牌、站名牌等用字。
第四条 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城市综合管理、工商、文化、公安、新闻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公共场所用字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共场所用字必须符合下列规范:
(一)简化字以1986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二)异体字中的选用字以1955年12月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
(三)字形以1988年3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四)更改的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用字以1977年7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标准计量局联合发出的《关于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的通知》为准;
(五)社会用字中使用的标点符号,以国家1990年公布的《标点符号法》为准。
  第六条 公共场所不得使用下列不规范汉字:
(一)《简化字总表》中被简化的繁体字;
(二)1986年6月24日国家已宣布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
(三)1955年被淘汰的异体字;
(四)1977年被淘汰的计量单位译名用字;
(五)1965年被淘汰的旧形字。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使用、保留繁体字或不规范用字:
  (一)翻译或整理出版的古籍用字;
(二)仿古建筑物、构筑物用字;
(三)依法影印的境外出版的中文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用字;
(四)历史名人、革命先烈的墨迹;
(五)书法、绘画等艺术品用字;
(六)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被认定为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用字;
(七)遗留的1911年以前的老字号店铺以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招牌、楹联等用字;语言文字主管机构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确有保存价值的1911年至1956年国家《汉字简化方案》公布之间遗留的店铺以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招牌、楹联等用字;
(八)出口商品的包装、商标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国向我方申请注册的商标用字;
(九)国家规定的其它方面的社会用字。
  第七条 社会用字需要使用汉语拼音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汉语普通话为拼写标准,符合《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二)除汉语拼音教学和儿童汉语拼音读物外,应与汉字并用,不得单独作为社会用字使用。
第八条 社会用字的书写、印刷行款,一般应左起横行;需要竖行的,必须由右至左。汉字与汉语拼音并用的必须横行,并做到拼写准确,书写正确,分词连写。
第九条 标语牌、地名牌、告示牌以及涉外单位的牌匾等需要书写外文的,外文与汉字必须并用,上为汉字,下为外文,不得单独使用外文。
第十条 在公共场所使用不规范汉字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外地和境外的单位、个人委托本市设计、制作或发布的广告、牌匾中使用不规范汉字的,本市设计、制作者或发布者为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按第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