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铜政〔2010〕28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铜陵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考核体系,加大招商引资奖励力度,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率先建成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市的目标,本着“严格督办、从严考核、重奖功臣、激发干劲”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资,是指引进到我市的市外资金。包括国内外个人、团体或组织,以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投资我市的资金。
第三条 适用对象为所有引荐招商引资项目落户我市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奖 项
第四条 铜陵市招商引资奖项分设目标奖、项目奖、优质服务奖、中介人引荐奖、先进个人奖。
(一)对全市有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设立目标奖。
(二)对未安排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当年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单位设立项目奖。
(三)对为招商引资工作提供优质服务的部门设立优质服务奖。
(四)对利用非公共资源,当年独立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中介组织或个人设立中介人引荐奖(中介人是指为招商引资项目成功落户我市,全程参与、直接服务并经投资者、项目载体单位共同确认后报市招商局备案认可的个人或群体)。
(五)对当年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授予先进个人奖。
目标奖、项目奖与中介人引荐奖不重复计算奖励。
第五条 目标奖
根据年初市委、市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施奖励。内外资目标任务同时完成,奖励5万元,经折算完成的奖励2.5万元。对完成目标任务超出部分享受超额奖。
(一)县区、开发区、园区完成目标任务后,外资每超过500万美元或内资每超过10000万元,增加奖励5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市有关单位完成目标任务后,外资每超过100万美元或内资每超过5000万元,增加奖励5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内外资目标任务同时完成,按上述标准奖励;经折算完成的超额部分比照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四)以上奖励,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奖励20%,直接引资人奖励20%,其余部分由各单位研究确定。
第六条 项目奖
对不实行目标奖的有招商引资实绩单位,按项目性质比照目标奖标准享受招商引资奖励。
第七条 优质服务奖
每年评出五个单位,第一名奖励人民币5万元,第二名奖励人民币4万元,第三名奖励人民币3万元,第四名奖励人民币2万元,第五名奖励人民币1万元。通过向招商引资企业发放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中介人引荐奖
(一)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农业产业化类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大型商业类独立统一经营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中介人引进的项目必须是当年已开工建设且有固定资产投资形象进度,可见实体的项目。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奖励20%,投产形成税收时奖励80%。一个项目只享受一次奖励,扩建增资不在此列。
(二)当年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予以特别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先进个人奖
每年在招商小分队中评选若干名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给予3000元/人奖励。
第三章 考核范围和计奖原则
第十条 所引进的项目无论大小只按一家计算任务和奖励,不得进行拆分。
第十一条 以项目注册资本或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进行目标考核。
第十二条 通过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方式进行投入的,以外来投资者实际投入部分纳入考核。
第十三条 以无形资产(包括技术、专利入股等)作价投资的,按合同作价金额实际到位部分纳入目标考核。
第十四条 合资、合作、外商独资项目以外资实际到位部分计算。
第十五条 争取政策性资金、国家统一布点的重点项目、房地产项目、向市外金融机构融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等其他外资只作目标任务统计,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十六条 对引进世界500强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150%核算纳入目标考核。
第十七条 中介人奖励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统一认定,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受益的县区、园区兑现。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八条 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由考核小组组织。考核小组由市招商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委督办室、市政府督查室(目标考核办)、市统计局组成,市招商局负责落实考核具体事宜。对全市各目标任务单位和个人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通过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和查看相关证明材料的方式,形成考核结果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
第十九条 招商引资各项考核、奖励、确认工作于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2月进行。
第二十条 资料申报
(一)招商引资项目申报按照首荐原则进行确定,不按规定申报的单位和个人视为自行放弃。各目标责任单位将月报表及各个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于每月25日前报送市招商局,经核实后作为项目引荐依据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二)项目引荐单位和个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招商项目引荐、引资情况报表;项目来铜投资注册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外来投资者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外来投资企业出具签字盖章的引荐确认证明(并报落户地招商部门登记备案);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能说明投资完成情况的固定资产投资发票、会计资料等相关资金到位证明材料。
(三)县区、园区、各部门按自主招商目标任务考核。各部门引荐的项目到县区、园区成功落户后,计算引荐部门目标任务。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建立市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不低于500万元/每年,列入当年预算。由市招商局、财政局共同掌握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年度各类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在招商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收回或停止兑现所有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授权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焦作市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26项)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焦政办 [2000]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要求, 本着松绑、减负、保护、服务的原则, 对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26项。现将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市政府要求, 凡是这次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坚决停止审批, 并制
定出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措施。 随着治理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不断深化,在进一步清理的基础上, 市政府将陆续公布取消的其它行政审批事项。
焦政办[2000]120号 二OOO年十二月五日
焦作市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126项)
一、 市人事局(23项)
(一)原审批事项(16项)
1、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计划
2、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聘干
3、计划内民办教师转正
4、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成员调整
5、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
6、离退休干部易地安置
7、市直离退休干部易地安置安家费和修建房补助费
8、大中专学生计划内委培
9、非在职五大毕业生到乡镇区街企业就业录干
10、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
11、市内企业之间科级以下干部调动(下放企业)
12、市内企业之间科以下聘用制干部调动(下放企业)
13、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干部调入(下放单位)
14、企业离退休干部享受护理费(下放企业)
15、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干部退休、退职(下放单位)
16、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调整(下放单位)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点
(三)原核准事项(5项)
1、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点
2、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
3、五大毕业生就业前培训
4、企业单位正规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初定(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下放企业)
5、事业单位正规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初定(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下放单位)
(四)原备案事项(1项)
1、实用人才专业班
二、市公安局(49项)
(一)原审批事项(30项)
1、室内钓鱼馆《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
2、集贸市场《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
3、收费公园《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
4、小商品市场《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
5、冷饮店《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
6、自理口粮户口
7、长期居留户口
8、《网吧治安合格证》
9、《养犬证》
10、《民用持枪证》
11、经地市人民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文化、娱乐、 体育、展览、展销活动
12、施放、经营、充装氢气球
13、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下放公安分局审批)
14、放射性物品的购买使用(下放公安分局审批)
15、印刷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下放公安分局)
16、旧货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下放公安分局)
17、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下放公安分局)
18、信托寄卖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下放公安分局)
19、刻制公章审批(下放公安分局)
20、 废旧金属收购《特种行业许可证》(下放公安分局)
21、刻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下放公安分局)
22、大中专院校招生落户(下放公安分局)
23、计划外生育子女落户(下放公安分局)
24、非婚生子女落户(下放公安分局)
25、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落户(下放公安分局)
26、收养子女落户(下放公安分局)
27、流浪乞讨人员落户(下放公安分局)
28、大中专毕业生落户(下放公安分局)
29、市外农业人口迁入(下放公安分局)
30、边境证(下放公安分局)
(二)原审核事项(5项)
1、新建、改建大型建筑物、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楼自行车停车场
2、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
3、车辆购置附加费审核
4、机动车辆交易税审核
5、建立经济民警队
(三)原核准事项(5项)
1、婴儿随母报户口
2、离退休军人地方安置落户(下放公安分局)
3、复员回原地落户,复员转业异地落户(下放公安分局)
4、大中专毕业生退学、转学落户(下放公安分局)
5、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下放公安分局)
(四)原备案事项(9项)
1、经销自行车网点
2、自行车修理网点
3、营业场所风险等级认定
4、营业场所报警系统的建立和组织工作
5、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计算机系统安全工程施工
6、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测
7、开办经营开放式计算机机房
8、其他形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经营业务或技术服务
9、铁路工人家属农转非
三、 市房产管理局(18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8项)
1、单位自管房产权产籍管理达标
2、购买安居工程住房
3、单位房改方案
4、民用临时建筑
5、住宅合作社资质审批
6、住宅小区商业网点改变用房性质
7、房地产估价单位资质
8、房屋修缮单位资质
(二)取消审核事项(3项)
1、安居工程住房售价
2、房屋完损等级定期审核
3、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质审核
(三)取消核准事项(1 项)
1、私房买卖成交价格
(四)取消备案事项(6项)
1、商品房预售合同
2、商品单位法人变更
3、对建筑物密集区进行建设跟踪鉴定
4、外国人房屋租赁合同出借凭证备案
5、物业公司管理制度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 市环保局(8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汽车尾气排放合格证
2、重污染设施转移
(二)原审核事项(2项)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环保篇章
2、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管理
(三)原核准事项(4项)
1、环境保护最佳使用技术推广
2、新建省级生态示范区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免税环保认定
4、环保企业及企业法人评先
五、市土地局(4项)
(一)原审批事项(1项)
1、“三无”达标乡镇合格证
(二)原审核事项(2项)
1、干部职工建私房补办用地手续
2、一次开发200--400公顷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滩、荒地用于农、林、牧、渔生产
(三)原备案事项(1项)
1、一次开发200 公顷以下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滩、荒地用于农、林、牧、渔生产
六、市地矿局(7项)
(一)原审批事项(5项)
1、矿产品经营运销许可
2、矿产储量占用、增减量许可
3、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储量许可
4、采矿权人纳费登记资格
5、矿产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减免
(三)原核准项目(1项)
1、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岗前法制培训
七、市卫生局(6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托、幼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2、性病诊治许可证
(二)原核准事项(4项)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执业考核合格证》(不含遗传病)年审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遗传病)年审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审
4、《卫生许可证》年审
八、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7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
1、市级无烟单位
2、灭鼠达标县(市)区
3、灭蟑达标县(市)区
(二)取消审核事项4项
1、全国农村厕所建设普及县
2、省级无烟单位
3、全国农村改水先进单位
4、全国农村改水先进县(市)区
九、市旅游局(4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旅行社门市部
2、旅游广告
(二)原审核事项(2项)
1、旅游线路报价
2、旅游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