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个体生产经营者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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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个体生产经营者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已废止)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个体生产经营者税收征收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1月6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4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个体生产经营者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和其他应依法向税务机关纳税的个人。
第三条 个体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机关检查,不得偷税抗税。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个体生产经营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五条 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刁难纳税人。
第六条 对个体生产经营者和税务人员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受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 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表现突出的,协税护税成绩显著的,举报个体生产经营者和税务人员违法行为属实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税务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八条 个体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九条 个体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变更业户名称、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生产经营地址的,办理变更登记。
(二)转业、歇业、分设、合并、联营或者经营地址迁出原税务登记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及税务证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个体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亮证经营。
税务登记证不得转借、买卖、损毁、涂改、伪造。
第十一条 个体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会计帐薄,使用合法凭证,如实记帐,正确核算。生产经营规模小又无建帐能力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帐簿,但必须建立日商品进、销、存登记薄,月商品进、销、存盘点表和发票粘贴簿。
个体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完整保存帐簿、凭证、完税证等纳税资料。
第十二条 个体生产经营者的帐务可以自己办理,也可以聘请或者联户聘请财会人员办理。
第十三条 个体生产经营者必须依照国家发票管理的规定购买、取得、使用、填开、保管发票,不得印制、借用、代开、倒卖、涂改、伪造、撕毁发票。
第十四条 个体生产经营者在购进商品或者委托他人加工产品、接受劳务服务以及其他经营业务付出款项时,应当索取发票,未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不合法的发票而造成流失的税款,必须负责追缴;追缴不足或者追缴不回的,必须负责缴纳。
个体生产经营者销售商品、承揽加工产品、提供劳务服务以及经营其他业务,应当开具发票。
第十五条 个体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货物盘点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同时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从事临时性生产经营的,在取得应税收入后应及时办理纳税申报。
个体生产经营者的实际生产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生产经营额时,应当按照实际生产经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六条 个体生产经营者因故临时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并将税务登记证、发票交税务机关保管。因不可抗力因素停业的,应当从停业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报告 。
第十七条 个体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减税、免税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在减税、免税申请未获批准前,仍须照章纳税。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十八条 个体生产经营者的税款,分别采用下列征收方式:
(一)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资料完整的,实行查帐征收。
(二)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资料不完整的,实行查定查验征收。
(三)未设置帐簿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四)临时生产销售的工业品、手工业品和应税的农林牧水产品的产品税、增值税,实行起运征收。
(五)税务机关委托代收代缴。
个体生产经营者受他人委托加工产品的,实行代扣代缴征收。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实行查定查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生产经营者,可以采取下列方法测算和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
(二)资金周转、保本分析、毛利率测算。
(三)进货数额或者耗用的原材料、燃料、电力测算。
(四)坐点观测。
(五)民主评定应纳税额。
(六)参照上期应纳税额。
(七)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经营额。
第二十条 个体生产经营者的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的,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实行查定查验或者定期定额征收的,按核定的生产经营收入附征。
个体生产经营者与企业事业单位联营的,由生产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按联营协议核定计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生产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对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生产经营者,按临时性生产经营征税。
第二十二条 个体生产经营者持《外出生产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的,不按临时性生产经营征税。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可以责成从事临时性生产经营的个体生产经营者提供纳税担保人或者预缴纳税保证金,限期进行纳税清算。逾期未进行纳税清算的,由纳税担保人代缴,或者从其预缴的保证金中抵缴。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个体生产经营者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个体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解缴税款,或者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个体生产经营者进行税务检查。
个体生产经营者应当接受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瞒、阻挠、刁难。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个体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追补应纳税款,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未亮证经营或者转借、买卖、损毁、涂改、伪造税务登记证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
(四)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会计帐簿,记帐凭证,日商品进、销、存登记簿,月商品进、销、存盘点表和发票粘贴簿的。

(五)使用不合法凭证的。
第二十八条 非法印制、借用、代开、倒卖、涂改、伪造、撕毁发票的,按国家有关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个体生产经营者偷税、抗税,或者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税务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故意刁难纳税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个体生产经营者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清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
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以承包、租赁或者其他形式,包干上交,由个人(含个人合伙)生产经营、自主分配的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在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3年4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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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范化、制度化、促使行政机关合法、准确、公正、及时地作出复议决定,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复议的案件。
第三条 办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四条 上级复议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复议机关办理案件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条 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以复议机关的名义决定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二)对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者材料不足,应补充证据的,应把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
(三)对复议申请不具备法定条件的,裁决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并予以立案:
(一)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五)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同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部门交办的;
(八)其他需要立案的。
第七条 对下列事项不服提出申请复议的,不予立案:
(一)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三)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
(四)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第八条 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批准后立案。
第九条 案件受理后,应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答辨书。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十条 案件调查取证应当有两个以上的承办人员参加。
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下列证据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根:规范性文件、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申请人陈述、调查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验、检定或者鉴定结论。
现场笔录的程序与要求:
(一)写明案件名称、争议的问题;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三)现场周围环境方位;
(四)现场物品的位置、形状、规格;
(五)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必须在场;
(六)应邀见证人在场;
(七)客观如实记载;
(八)必要时可以绘图、拍照、录像;
(九)重要的或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物证要办扣押手续,填写《扣押通知书》;
(十)笔录及扣押清单要由勘验人、见证人、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签字,并作扣押标记。
第十一条 现场勘验检查,由承办人员、法定检验(检定)机构的人员进行,也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应当通知申请人到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承办人员在笔录中记明情况,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勘验检查的情况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申请人应当签署意见,签名或者押印。
第十二条 对申请人作询问调查时,可以根据需要下达《通知书》。
承办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应当允许申请人充分举证,并将情况记入《调查笔录》,经申请人校阅后,签名或者押印。

第四章 审 理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后,应当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同时,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并做好现场笔录。
第十四条 对简单的案件,由复议机关自己审理,对较复杂的案件,涉及较多专业部门、专业性较强的案件,由复议机关组织其他的业务机构人员进行审理。并将审理意见提交当地政府或部门的决策会议讨论。
第十五条 经过审理,分别作出维持、补正、限期履行、撤销、变更等决定。
对无管辖权的案件,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上级行政机关无权处理的,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复议机关停止对本案的审理。
第十六条 承办人根据复议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及有关人员。同时明确告之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法律规定终局复议除外。
第十七条 送达复议决定文书,一般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也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五章 执 行
第十八条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四种情况除外。
执行情况应当记入《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笔录》。
第二十条 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送达《复议决定书》要填写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章 结 案
第二十二条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需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承办)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二十三条 结案后应写出结案报告。重大的案件,应当报告当地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法规的规定立卷归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使用统一的行政复议文书。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制定《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说明
《行政复议条例》于今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施行了。国务院法制局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一些与《行政复议条例》相配套的制度。因此,为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能程序化、规范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分总则、受理、调查取证、审理、执行、结案、附则等七章共二十七条。管辖问题比较复杂,另制定管辖暂行办法。
本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受理、审理、结案期限分别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规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需要延长期限的,必须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承办。
本规定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对较复杂的案件,要报请当地政府或部门决策会议讨论决定。是根据行政复议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制定的。具体的决策会议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复议的案件,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由区、县复议机关办理的案件,提

交当地政府常务会议或区、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由委、办、局办理的复议案件,提交本单位最高的行政会议讨论。



1991年5月10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发《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发《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办牧〔2008 〕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我国奶业正处于从传统向现代过渡、从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关键时期。为加快推进奶牛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养殖,规范奶牛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的要求,我们组织制定了《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生产实际,参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附件:《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试行)》

   二○○八年一月九日


  附件:

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

(试行)

  《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试行)以规模化奶牛场和奶牛养殖小区为对象,包括选址与设计、饲料与日粮配制、饲养管理、选育与繁殖、卫生与防疫、挤奶厅建设与管理、粪便及废弃物处理、记录与档案管理八个方面的技术要求,为转变奶牛养殖生产方式提供技术性指导。

  1 奶牛场(小区)选址与设计

  1.1 选址

  1.1.1原则符合当地土地利用发展规划,与农牧业发展规划、农田基本建设规划等相结合,科学选址,合理布局。

  1.1.2地势应建在地势高燥、背风向阳、地下水位较低,具有一定缓坡而总体平坦的地方,不宜建在低凹、风口处。

  1.1.3水源应有充足并符合卫生要求的水源,取用方便,能够保证生产、生活用水。

  1.1.4土质沙壤土、沙土较适宜,黏土不适宜。

  1.1.5气象要综合考虑当地的气象因素,如最高温度、最低温度、湿度、年降雨量、主风向、风力等,选择有利地势。

  1.1.6交通交通便利,但应离公路主干线不小于500米。

  1.1.7周边环境应位于距居民点1000米以上的下风处,远离其他畜禽养殖场,周围1500米以内无化工厂、畜产品加工厂、屠宰厂、兽医院等容易产生污染的企业和单位。

  1.2 布局

  奶牛场(小区)一般包括生活管理区、辅助生产区、生产区、粪污处理区和病畜隔离区等功能区。具体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

  1.2.1生活管理区包括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建筑物。应在牛场(小区)上风处和地势较高地段,并与生产区严格分开,保证50米以上距离。

  1.2.2辅助生产区主要包括供水、供电、供热、维修、草料库等设施,要紧靠生产区布置。干草库、饲料库、饲料加工调制车间、青贮窖应设在生产区边沿下风地势较高处。

  1.2.3生产区主要包括牛舍、挤奶厅、人工授精室等生产性建筑。应设在场区的下风位置,入口处设人员消毒室、更衣室和车辆消毒池。生产区奶牛舍要合理布局,能够满足奶牛分阶段、分群饲养的要求,泌乳牛舍应靠近挤奶厅,各牛舍之间要保持适当距离,布局整齐,以便防疫和防火。

  1.2.4粪污处理、病畜隔离区主要包括兽医室、隔离禽舍、病死牛处理及粪污贮存与处理设施。应设在生产区外围下风地势低处,与生产区保持300米以上的间距。粪尿污水处理、病畜隔离区应有单独通道,便于病牛隔离、消毒和污物处理。

  1.3 牛舍

  1.3.1牛舍类型

  按开放程度分为全开放式牛舍、半开放式牛舍和封闭式牛舍。

  全开放式牛舍外围护结构全开放,结构简单,无墙、柱、梁,顶棚结构坚固。一般在我国中部和北方等气候干燥的地区采用较多。

  半开放式牛舍三面有墙,向阳一面敞开,有顶棚,在敞开一侧设有围栏。牛舍的敞开部分在冬季可以遮拦封闭,适宜于南方地区。

  封闭式牛舍有四壁、屋顶,留有门窗,目前在我国各地区采用较多。

  另外,按屋顶结构分为钟楼式、半钟楼式、双坡式和单坡式等;按奶牛在舍内的排列方式分为单列式、双列式、三列式或四列式等。

  1.3.2基础应有足够强度和稳定性,坚固,防止地基下沉、塌陷和建筑物发生裂缝倾斜。具备良好的清粪排污系统。

  1.3.3墙壁要求坚固结实、抗震、防水、防火,具有良好的保温和隔热性能,便于清洗和消毒,多采用砖墙并用石灰粉刷。

  1.3.4屋顶能防雨水、风沙侵入,隔绝太阳辐射。要求质轻、坚固耐用、防水、防火、隔热保温;能抵抗雨雪、强风等外力因素的影响。

  1.3.5地面牛舍地面要求致密坚实,不打滑,有弹性,便于清洗消毒,具有良好的清粪排污系统。

  1.3.6牛床牛床应有一定的坡度,有一定厚度的垫料,沙土、锯末或碎秸秆可作为垫料,也可使用橡胶垫层。泌乳牛的牛床面积(1.65~1.85)×(1.10~1.20)平方米,围产期牛的牛床面积(1.80~2.00)×(1.20~1.25)平方米,青年母牛的牛床面积(1.50~1.60)×1.10平方米,育成牛的牛床面积(1.60~1.70)×1.00平方米。犊牛的牛床面积1.20×0.90平方米。

  1.3.7门牛舍门高不低于2米,宽2.2~2.4米,坐北朝南的牛舍,东西门对着中央通道,百头成年乳牛舍通到运动场的门不少于2~3个。

  1.3.8窗能满足良好的通风换气和采光。窗户面积与舍内地面面积之比,成乳牛为1∶12,小牛为1∶10~14。一般窗户宽为1.5~3米,高1.2~2.4米,窗台距地面1.2米。

  1.3.9牛栏分为自由卧栏和拴系式牛栏两种。自由卧栏的隔栏结构主要有悬臂式和带支腿式,一般使用金属材质悬臂式隔栏。拴系饲养根据拴系方式不同分为链条拴系和颈枷拴系,常用颈枷拴系,有金属和木制两种。

  1.3.10牛舍的建筑工艺要求

  成乳牛舍可采用双坡双列式或钟楼、半钟楼式双列式。双列式又分对头式与对尾式两种。饲料通道、饲槽、颈枷、粪尿沟的尺寸大小应符合奶牛生理和生产活动的需要。

  青年牛、育成牛舍多采用单坡单列敞开式。根据牛群品种、个体大小及需要来确定牛床、颈枷、通道、粪尿沟、饲槽等的尺寸和规格。

  犊牛舍多采用封闭单列式或双列式;初生至断奶前犊牛宜采用犊牛岛饲养。

  1.3.11通道连接牛舍、运动场和挤奶厅的通道应畅通,地面不打滑,周围栏杆及其他设施无尖锐突出物。

  1.4 运动场

  1.4.1面积成年乳牛的运动场面积应为每头25~30平方米;青年牛的运动场面积应为每头20~25平方米;育成牛的运动场面积应为每头15~20平方米;犊牛的运动场面积应为每头8~10平方米。运动场可按50~100头的规模用围栏分成小的区域。

  1.4.2饮水槽应在运动场边设饮水槽,按每头牛20厘米计算水槽的长度,槽深60厘米,水深不超过40厘米,供水充足,保持饮水新鲜、清洁。

  1.4.3地面地面平坦、中央高,向四周方向呈一定的缓坡度状。

  1.4.4围栏运动场周围设有高1~1.2米围栏,栏柱间隔1.5米,可用钢管或水泥桩柱建造,要求结实耐用。

  1.4.5凉棚凉棚面积按成年乳牛4~5平方米,青年牛、育成牛3~4平方米计算,应为南向,棚顶应隔热防雨。

  1.5 配套设施

  1.5.1电力牛场电力负荷为2级,并宜自备发电机组。

  1.5.2道路道路要通畅,与场外运输连接的主干道宽6米;通往畜舍、干草库(棚)、饲料库、饲料加工调制车间、青贮窖及化粪池等运输支干道宽3米。运输饲料的道路与粪污道路要分开。

  1.5.3用水牛场内有足够的生产和饮用水,保证每头奶牛每天的用水量300~500升。

  1.5.4排水场内雨水采用明沟排放,污水采用暗沟排放和三级沉淀系统。

  1.5.5草料库根据饲草饲料原料的供应条件,饲草贮存量应满足3~6个月生产需要用量的要求,精饲料的贮存量应满足1~2个月生产用量的要求。

  1.5.6青贮窖青贮窖(池)要选择建在排水好,地下水位低,防止倒塌和地下水渗入的地方。无论是土质窖还是用水泥等建筑材料制作的永久窖,都要求密封性好,防止空气进入。墙壁要直而光滑,要有一定深度和斜度,坚固性好。每次使用青贮窖前都要进行清扫、检查、消毒和修补。青贮窖的容积应保证每头牛不少于7立方米。

  1.5.7饲料加工车间远离饲养区,配套的饲料加工设备应能满足牛场饲养的要求。配备必要的草料粉碎机、饲料混合机械。

  1.5.8消防设施应采用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消防设施。各牛舍的防火间距为12米,草垛与牛舍及其他建筑物的间距应大于50米,且不在同一主导风向上。草料库、加工车间20米以内分别设置消火栓,可设置专用的消防泵与消防水池及相应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可利用场内道路,应确保场内道路与场外公路畅通。

  1.5.9牛粪堆放和处理设施粪便的贮存与处理应有专门的场地,必要时用硬化地面。牛粪的堆放和处理位置必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400米),并应设在养殖场生产及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2 饲料与日粮配制

  2.1 饲料分类

  奶牛生产常用饲料可分为:粗饲料、精饲料、糟粕类饲料、多汁饲料、矿物质饲料、添加剂类饲料和特殊类饲料等类型。

  2.1.1粗饲料一般指天然水分含量在60%以下、体积大、可消化利用养分少、干物质中粗纤维含量大于或等于18%的饲料。常见的有青贮类饲料、干草类饲料、青绿饲料、作物秸秆等。

  2.1.2精饲料一般指容积小、可消化利用养分含量高、干物质中粗纤维含量小于18%的饲料。包括能量饲料和蛋白饲料。

  能量饲料 指干物质中粗纤维含量低于18%,粗蛋白质含量低于20%的饲料。常见的能量饲料:谷实类(玉米、小麦、稻谷、大麦等)、糠麸类(小麦麸、米糠等)等。

  蛋白饲料指干物质中粗纤维含量低于18%,粗蛋白质含量等于或高于20%的饲料。常见的蛋白饲料有豆饼、豆粕、棉籽饼、菜籽饼、胡麻饼、玉米胚芽饼等。

  2.1.3糟粕类饲料指制糖、制酒等工业中可饲用的副产物,如酒糟、糖渣、淀粉渣(玉米淀粉渣)、甜菜渣等。

  2.1.4多汁饲料主要指块根、块茎类饲料。

  2.1.5矿物质饲料常见的有食盐、含钙磷类矿物质(石粉、磷酸钙、磷酸氢钙、轻体碳酸钙等)等。

  2.1.6添加剂类饲料添加剂类饲料包括营养性添加剂和非营养性添加剂。常见的营养性添加剂:维生素、微量元素、氨基酸等;常见的非营养性添加剂:抗生素、促生长添加剂、缓冲剂等。

  2.1.7非蛋白氮类饲料包括:尿素及其衍生物类;氨态氮类,如液氨、氨水;铵类,如硫酸铵、氯化铵等;肽类及其衍生物,如氨基酸肽、酰胺等。使用非蛋白氮类饲料应注意控制用量,并与其他营养素如碳水化合物、硫的比例适当。

  2.2 饲料的加工、调制与贮存管理

  2.2.1精饲料的加工方法

  各种原料经过必要的粉碎,按照配方进行充分的混合。粉碎的颗粒宜粗不宜细,如玉米的粉碎,颗粒直径以2~4毫米为宜。另可以采用压扁、制粒、膨化等加工工艺。

  2.2.2干草的制备

  干草的营养成分与适口性和牧草的收割期、晾晒方式有密切关系。禾本科牧草应于抽穗期刈割,豆科牧草应于初花现蕾期刈割。牧草收割之后要及时摊开晾晒,当牧草的水分降到15%以下时及时打捆,避免打捆之前淋雨。豆科牧草也可压制成捆状、块状、颗粒成品供应。

  2.2.3青贮饲料的加工调制

  原料要求制作青贮的玉米最适宜的收割期为乳熟后期至蜡熟前期;入窖时原料的水分控制在65%左右为最佳,水分过高过低都会影响青贮的品质。青贮原料应含一定的可溶性糖:最低含量应达2%,当青贮原料含糖量不足时,应掺入含糖量较高的青绿饲料或添加适量淀粉、糖蜜等。

  制作要求原料在青贮前,要切碎至3.5厘米左右。往青贮窖中装料,应边往窖中填料,边用装载机或链轨推土机层层压实,时间一般应不超过三天。对于容积大的青贮窖,在制作时可分段装料、分段封窖。应用防老化的双层塑料布覆盖密封,密封程度以不漏气不渗水为原则,塑料布表面用砖土覆盖压实。在青贮的贮藏期,应经常检查塑料布的密封情况,有破损的地方应及时进行修补。

  青贮饲料一般在制作45天后可以使用。密封完好的青贮饲料,原则上以1~2年使用完毕为宜。

  2.2.4秸秆类饲料加工调制

  物理处理法主要包括切短、粉碎、揉搓、压块、制粒等。秸秆切短至3~5厘米为宜。

  化学处理法主要包括石灰液处理、氢氧化钠液处理、氨化处理等。氨化处理多用液氨、氨水、尿素等。

  生物处理法主要采用秸秆微贮技术。

  2.2.5饲料的贮藏

  饲料的贮藏要防雨、防潮、防火、防冻、防霉变、防发酵及防鼠、防虫害;饲料堆放整齐,标识鲜明,便于先进先出;饲料库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有准确的出入库、用料和库存记录。

  2.3 日粮的配制

  2.3.1配制原则应根据《奶牛饲养标准》和《饲料营养成份表》,结合奶牛群实际,科学设计日粮配方。日粮配制应精粗料比例合理,营养全面,能够满足奶牛的营养需要;适当的日粮容积和能量浓度;成本低、经济合理;适口性强,生产效率高;营养素间搭配合理,确保奶牛健康和乳成分的正常稳定。

  2.3.2日粮配制应注意的问题

  日粮中应确保有稳定的玉米青贮供应,产奶牛以日均20公斤以上为宜;奶牛必须每天应采食3公斤以上的干草,应优先选用苜蓿、羊草和其他优质干草等,提倡多种搭配。

  应注意合理的能蛋比,过多的蛋白质会引起酮病等代谢病,过量的脂肪会降低乳蛋白率。

  日粮配合比例一般为粗饲料占45%~60%,精饲料占35%~50%,矿物质类饲料占3%~4%,维生素及微量元素添加剂占1%,钙磷比为1.5~2.0∶1。

  奶牛养殖中禁止使用动物源性饲料,外购混合精料应有检测报告(包括营养成分和是否含有动物源性及其药物成分)。

  2.3.3全混合日粮

  根据奶牛营养需要,把粗饲料、精饲料及辅助饲料等按合理的比例及要求,利用专用饲料搅拌机械进行切割、搅拌,使之成为混合均匀、营养平衡的一种日粮。全混合日粮水分应控制在40%~50%。

  3 饲养管理

  3.1 饲养工艺

  3.1.1栓系饲养有固定牛床及栓系设施,牛只平时在舍外运动场自由运动,不能自由进出牛舍。采食、刷拭和挤奶在舍内进行。按奶牛生长发育阶段和成母牛泌乳期、泌乳量等分群饲养。

  3.1.2散栏饲养按照奶牛的自然和生理需要,不拴系,无固定床位,自由采食,自由饮水,自由运动,并与挤奶厅集中挤奶、TMR日粮相结合的一种现代饲养工艺。需要牛舍、挤奶设备、搅拌车、铲车等设备设施配套才能发挥作用。成母牛群的散栏饲养一般将牛群分成五种,即头胎牛群、泌乳盛期群、泌乳中期群、泌乳末期群和干奶牛群。后备牛的散栏饲养可根据牛群规模分群,对各群牛分别提供相应日粮。

  3.2 犊牛的饲养管理

  3.2.1犊牛哺乳期(0~60日龄)

  饲养犊牛饲喂必须做到“五定”,即定质、定时、定量、定温、定人,每次喂完奶后擦干嘴部。新生犊牛出生后必须尽快吃到初乳,并应持续饲喂初乳3天以上;一周以后开始补饲,以促进瘤胃发育。

  饮水保证犊牛有充足、新鲜、清洁卫生的饮水,冬季饮温水。每头每天饮水量平均为5~8公斤。

  卫生应做到“四勤”,即勤打扫、勤换垫草、勤观察、勤消毒。犊牛的生活环境要求清洁、干燥、宽敞、阳光充足、冬暖夏凉。哺乳期犊牛应做到一牛一栏单独饲养,犊牛转出后应及时更换犊牛栏褥草、彻底消毒。犊牛舍每周消毒一次,运动场每15天消毒一次。

  去角犊牛出生后,在20~30天去角(用电烙铁或药物去角)。

  去副乳头在犊牛6月龄之内进行,最佳时间在2~6周,最好避开夏季。先清洗消毒副乳头周围,再轻拉副乳头,沿着基部剪除副乳头,用2%碘酒消毒。

  3.2.2犊牛断奶期(断奶~6月龄)

  饲养犊牛的营养来源主要依靠精饲料供给。随着月龄的增长,逐渐增加优质粗饲料的喂量,选择优质干草、苜蓿供犊牛自由采食,4月龄前禁止饲喂青贮等发酵饲料。干物质采食量逐步达到每头每天4.5公斤。

  管理断奶后犊牛按月龄体重分群散放饲养,自由采食。应保证充足、新鲜、清洁卫生的饮水,冬季饮温水。保持犊牛圈舍清洁卫生、干燥,定期消毒,预防疾病发生。

  3.3 育成牛饲养管理(7~15月龄)

  3.3.1饲喂日粮以粗饲料为主,每头每天饲喂混合精料2~2.5公斤。日粮蛋白水平达到13%~14%;选用中等质量的干草,培养耐粗饲性能,增进瘤胃机能。干物质采食量每头每天应逐步达到8公斤,日增重为0.77~0.82公斤。

  3.3.2管理适宜采取散放饲养、分群管理。保证充足新鲜的饲料供给,非TMR日粮饲喂时,注意精饲料投放的均匀度。应保证充足、新鲜、清洁卫生的饮水。应定期监测体尺、体重指标,及时调整日粮结构,以确保17月龄前达到参配体重(≥380公斤),保持适宜体况。并注意观察发情,做好发情记录,以便适时配种。

  3.4 青年牛饲养管理

  3.4.1饲喂16~18月龄的日粮以中等质量的粗饲料为主,混合精料每头每天饲喂2.5公斤,日粮蛋白水平达到12%,日粮干物质采食量每头每天控制在11~12公斤。19月龄~预产前60天的混合精料饲喂量每头每天为2.5~3公斤,日粮粗蛋白水平12%~13%。预产前60天~预产前21天的日粮干物质采食量每头每天控制在10~11公斤,以中等质量的粗饲料为主,日粮粗蛋白水平14%,混合精料每头每天3公斤。预产前21天~分娩采用干奶后期饲养方式,日粮干物质采食量每头每天控制在10~11公斤,日粮粗蛋白水平14.5%,混合精料每头每天4.5公斤左右。

  3.4.2管理应做好发情鉴定、配种、妊娠检查等工作并做好记录。应根据体膘状况和胎儿发育阶段,合理控制精料饲喂量,防止过肥或过瘦。应注意观察乳腺发育,保持圈舍、产房干燥、清洁,严格执行消毒程序。注意观察牛只临产症状,以自然分娩为主,掌握适时、适度的助产方法。

  3.5 成母牛各阶段的饲养管理

  3.5.1干奶前期(停奶~产前21天)

  饲养日粮应以中等质量粗饲料为主,日粮干物质采食量占体重的2%~2.5%,粗蛋白水平12%~13%,精粗比以30∶70为宜。混合精料每头每天2.5~3公斤。

  管理停奶前10天,应进行妊娠检查和隐性乳房炎检测,确定怀孕和乳房正常后方可进行停奶。配合停奶应调整日粮,逐渐减少精料供给量。停奶采用快速停奶法,最后一次将奶挤净,用消毒液将乳头消毒后,注入专用干奶药,转入干奶牛群,并注意观察乳房变化。此阶段饲养管理的目的是调节奶牛体况,维持胎儿发育,使乳腺及机体得以休整,为下一个泌乳期做准备。可根据个体不同体况,增减精料饲喂量。控制饲喂食盐、苜蓿。

  3.5.2干奶后期(产前21天~分娩)

  饲养日粮应以优质干草为主,日粮干物质采食量应占体重的2.5%~3%,粗蛋白水平13%,可适当降低日粮中钙的水平,添加阴离子盐产品,促进泌乳后日粮钙吸收和代谢,不补喂食盐。

  管理此阶段为围产前期,应防止生殖道和乳腺感染以及代谢病发生,做好产前的一切准备工作。产房产床保持清洁、干燥,每天消毒,随时注意观察牛只状况。产前7天开始药浴乳头,每天2次,不能试挤。

  3.5.3泌乳早期(分娩~产后21天)

  饲养应注意产前、产后日粮转换,分娩后视食欲、消化、恶露、乳房状况,每头每天增加0.5公斤精饲料,自由采食干草。提高日粮钙水平,每千克日粮干物质含钙0.6%,磷0.3%,精粗比为以40∶60为宜。喂TMR日粮时,应按泌乳牛日粮配方供给,并根据食欲状况逐渐增加饲喂量。

  管理应让牛只尽快提高采食量,适应泌乳牛日粮;排尽恶露,尽快恢复繁殖机能。

  3.5.4泌乳盛期(产后21天~100天)

  饲养日粮干物质采食量应从占体重的2.5%~3.0%逐渐增加到3.5%以上。粗蛋白水平16%~18%,钙0.7%,磷0.45%。精粗比由40∶60逐渐过渡到60∶40。应多饲喂优质干草,对体重降低严重的牛适当补充脂肪类饲料(如全棉籽、膨化大豆等)并多补充VA、VD、VE和微量元素,饲喂小苏打等缓冲剂以保证瘤胃内环境平衡。应适当增加饲喂次数,运动场采食槽应有充足补充料和舔砖供应。

  管理应尽快使牛只达到产奶高峰,保持旺盛的食欲,减少体况负平衡。搞好产后监控,及时配种。

  3.5.5泌乳中期(产后101~200天)

  饲养日粮干物质采食量应占体重3.0%~3.5%,粗蛋白13%,钙0.6%,磷0.35%,精粗比以40∶60为宜。

  管理此阶段产奶量渐减(月下降幅度为5%~7%),精料可相应渐减,尽量延长奶牛的泌乳高峰。此阶段为奶牛能量正平衡,奶牛体况恢复,日增重为0.25~0.5公斤。

  3.5.6泌乳后期(产后201天—停奶)

  饲养日粮干物质应占体重的3.0%~3.2%,粗蛋白水平12%,钙0.6%,磷0.35%,精粗比以30∶70为宜。调控好精料比例,防止奶牛过肥。

  管理该阶段应以恢复牛只体况为主,加强管理,预防流产。做好停奶准备工作,为下胎泌乳打好基础。

  3.6 奶牛夏季的饲养管理

  3.6.1管理运动场应有凉棚,可减少30%的太阳辐射热。牛舍应打开门窗,必要时应安装排风扇,保证通风。对高产牛、老弱体质差的牛要及时淋浴降温。在牛舍周围、运动场四周植树绿化。应定期灭蝇,至少每月一次。应调整牛只的活动时间,中午尽量将牛留在舍内,避免辐射热。

  3.6.2饲养应确保新鲜、清洁、充足的饮水供应。可适当提高日粮精料比例,但精料最高不宜超过60%。可在日粮中添加脂肪,如添喂1~2公斤全棉籽。使用瘤胃缓冲剂,在日粮干物质中添加1%~1.5%的碳酸氢钠或0.4%~0.5%的氧化镁。应注意补充钠、钾、镁,提高维生素添加量。

  4 选育与繁殖

  4.1 后备母牛选择

  4.1.1按系谱选择奶牛系谱是牛群管理的基础资料,它包括奶牛编号、出生日期、生长发育记录、繁殖记录、生产性能记录等。系谱选择是根据所记载的祖先情况,估测来自祖先各方面的遗传性。按系谱选择后备母牛,应考虑来源于父亲、母亲及外祖父的育种值。特别是产奶量性状的选择,应当依据父亲和外祖父的育种值,不能只以母亲的产奶量高低作为唯一选择标准,应同时考虑父母的乳脂率、乳蛋白率等性状指标。

  4.1.2按生长发育选择主要以体尺、体重为依据。主要指标包括初生重、6月龄、12月龄、第一次配种(15月龄左右)及头胎牛的体尺、体重。体尺性状主要有体高、体斜长和胸围等。

  4.1.3按体型外貌选择根据后备牛培育标准对不同月龄的后备牛进行外貌鉴定,对不符合标准的个体及时淘汰。鉴定时应注重后备牛的乳用特征、乳房发育、肢蹄强弱、后躯宽窄等外貌特征。

  4.2 发情鉴定

  4.2.1发情早期母牛刚开始发情,征状是鸣叫、离群,沿运动场内行走,试图接近其他牛;爬跨其他牛;阴户轻度肿胀,粘膜湿润、潮红;嗅闻其他牛后躯;不愿接受其他牛爬跨;产奶量减少。

  4.2.2发情盛期持续约18小时,特征是站立接受其他牛爬跨,爬跨其他牛;鸣叫频繁;兴奋不安、食欲不振或拒食;产奶量下降。

  4.2.3发情即将结束期母牛表现拒绝接受其他牛爬跨,嗅闻其他牛;试图爬跨其他牛;食欲正常,产奶量回升;可能从阴户排出粘液。

  4.2.4发情结束后第2天可看到阴户有少量血性分泌物;当隐性发情牛有此征状时,在16~19天后会再次发情,应引起重视。

  4.2.5发情鉴定采用观察法,每天不少于3次,主要观察牛只性欲、粘液量、粘液性状,必要时进行直肠检查,查看卵泡发育情况。

  4.2.6对超过14月龄未见初情的后备母牛,必须进行母牛产科检查和营养学分析。

  4.2.7对产后60天未发情的牛、间情期超过40天的牛、妊检时未妊娠的牛,要及时做好产科检查,必要时使用激素诱导发情。

  4.2.8对异常发情(安静发情、持续发情、断续发情、情期不正常发情等)牛和授精2次以上未妊娠牛要进行直肠检查。详细记录子宫、卵巢的位置、大小、质地和黄体的位置、数目、发育程度、有无卵巢静止、持久黄体、卵泡和黄体囊肿等异常现象,及时对症治疗。

  4.3 配种

  4.3.1输精时间最佳时间是奶牛出现静立发情时。在发情后12~24小时配种;通常在早上发现牛发情的,应在下午输精;在下午发现发情的,应在次日早晨输精。

  4.3.2输精操作配种前进行母牛产科检查,患有生殖疾病的牛不予配种,应及时治疗。采用直肠把握法输精,配种时应对卵巢检查,适时输精。输精前要用清水冲洗外阴部,用消毒毛巾(或纸巾)擦干。从液氮罐里提取精液时,提桶在液氮罐颈口部的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0秒钟,停留部位应距液氮罐颈口部8厘米以下,精液取出后置于36~38℃温水中浸泡10~20秒,进行解冻。输精前应进行精液品质检查,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精液,方可用于输精。输精时要迫使母牛腰部下凹,输精器插入子宫颈口,在子宫体或子宫角深部输精,慢插、轻推、缓出,防止精液倒流或回吸。一个发情期输精1~2次,每次用一个剂量精液。输精器(玻璃输精器和没有塑料外套的金属输精器)每头每次1支,不经消毒不得重复使用。输精器具用后要及时清洗干净,放入干燥箱内经170℃消毒2小时。每次输精后,进行精液品质回检,精子活力应≥30%,及时填写配种记录。配种过程要保证无污染操作。

  4.4 妊娠诊断

  4.4.1母牛输精后进行两次妊娠诊断,分别为配种后2~3个月和停奶前。

  4.4.2妊娠诊断可采用直肠检查法、激素法、子宫颈粘液诊断法、酶联免疫吸附法、腹壁触诊法、超声诊断法等。

  4.5 产科管理

  4.5.1分娩管理分娩母牛出现临产征兆,对牛进行后躯消毒,再进入产房,产后48小时无异常情况方可离开产房。产房每天消毒1次,牛每天进行后躯消毒,经常更换垫草。以自然分娩为主,需要助产时,由专业技术人员按产科要求操作。

  4.5.2产后监护产后6小时内,注意观察母牛产道有无损伤,发现损伤应及时处理。产后12小时内观察母牛努责情况,对努责强烈的母牛,要注意子宫内是否还有胎儿或有无子宫脱落征兆,并及时处理。产后24小时内,观察胎衣排出情况。3天内观察产道和外阴部有无感染,同时观察母牛有无生产瘫痪症,并及时治疗。产后7天内,监视恶露排出情况,发现恶露不正常或有隐性炎症表现,应立即治疗。产后14天,进行第一次产科检查,主要检查阴道粘液的洁净程度;发现粘液不洁时,轻微的可先记录,暂不处理,严重的进行治疗。产后35天,进行第二次产科检查,通过临床检查、直肠检查子宫恢复的程度和卵巢健康状况,并重视对第一次检查有异常征兆记录的牛进行复查。对检查中发现子宫疾病的牛,都要进行治疗。产后50~60天,对一检、二检的治疗牛进行复查,如未愈,应继续治疗。对卵巢静止或发情不明显的牛,采用诱导发情法催情处理。

  4.5.3胎衣排出情况的检查处理产后5小时胎衣未下时,应予以处理。推荐方法:肌注催产素或前列腺素。产后24小时胎衣仍未下时,行剥离术或保守疗法。胎衣剥落后,检查胎膜是否完整,尤其要注意子宫角尖端的检查,如发现有部分绒毛膜或尿膜仍留在子宫内未排出,要及时向子宫内投药,以防残留胎膜腐败。

  4.5.4子宫隐性感染的监测产后2周内,用4%苛性钠溶液2毫升取等量子宫粘液混合于试管内加热至沸点,冷却后根据颜色进行判定,无色为阴性,呈柠檬黄色为阳性。

  4.5.5记录对母牛的发情、配种、妊娠、产犊等情况需用专门的表格记录。牛场应根据产后内容设立产后监控卡,把产后监控作为技术管理的一项常规内容。

  5 卫生与防疫

  5.1 卫生防疫

  5.1.1防疫总则奶牛场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奶牛场日常防疫的目的是防止疾病的传入或发生,控制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传播。

  5.1.2防疫措施奶牛场应建立出入登记制度,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谢绝参观。职工进入生产区,穿戴工作服经过消毒间,洗手消毒后方可入场。奶牛场员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患传染性疾病应及时在场外治疗,痊愈后方可上岗。新招员工必须经健康检查,确认无结核病与其他传染病。奶牛场员工不得互串车间,各车间生产工具不得互用。奶牛场不得饲养其他畜禽,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狗的,应加强管理,并实施防疫和驱虫处理,禁止将畜禽及其产品带入场区。

  定点堆放牛粪,定期喷洒杀虫剂,防止蚊蝇孳生。死亡牛只应作无害化处理,尸体接触的器具和环境作好清洁及消毒工作。淘汰及出售牛只应经检疫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场。运牛车辆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后进入指定区域装车。当奶牛发生疑似传染病或附近牧场出现烈性传染病时,应立即采取隔离封锁和其他应急措施。

  5.2 消毒

  5.2.1消毒剂消毒剂应选择对人、奶牛和环境比较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和不伤害牛只体表及在牛体内不应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

  5.2.2消毒方法喷雾消毒、浸液消毒、紫外线消毒、喷洒消毒、热水消毒。

  5.2.3消毒制度建立消毒制度,对养殖场(小区)的环境、牛舍、用具、外来购牛、来往人员、生产(挤奶、助产、配种、注射治疗及任何对奶牛进行接触操作)前等进行消毒。

  5.3 免疫

  奶牛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规定疫病和有选择的疫病进行预防接种工作,并注意选择适宜的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

  5.4 检疫

  牛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对结核、布鲁氏菌病等传染性疾病进行定期检疫。

  5.5 奶牛保健

  5.5.1乳房卫生保健应经常保持乳房清洁,注意清除损伤乳房的隐患。挤奶时清洗乳房的水和毛巾必须清洁,水中可加0.03%漂白粉或3%~4%的次氯酸钠等,毛巾要消毒。挤奶后,每个乳头要立即药浴,可用3%~4%的次氯酸钠(现配)。停奶前10天监测隐性乳房炎,阳性或临床乳房炎必须治疗,在停奶前3天再监测2次,阴性方可停奶。挤奶人员、挤奶器等工具一定要做好清洗消毒工作。先挤健康牛后挤病牛(用具专用)。对患有严重乳房炎的奶牛,可淘汰处理。

  5.5.2蹄部卫生保健牛舍、运动场地面应保持平整、干净、干燥。保持牛蹄清洁、清除趾间污物或用水清洗(夏天)。要坚持定期消毒。用4%硫酸铜液喷洒浴蹄,夏、秋季每隔5~7天消毒1~2次,冬天可适当延长间隔。坚持每年对全群牛只肢蹄普查一次,对蹄变形牛于春、秋季节统一修整。对蹄病患牛及时治疗,促进痊愈。坚持供应平衡日粮,以防蹄叶炎发生。

  5.5.3营养代谢病监控高产牛在停奶时和产前10天左右作血样抽样检查,测定有关生理指标。应定期监测酮体,产前1周,产后一月内每隔1~2日监测一次,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治疗措施。加强临产牛监护,对高产、体弱、食欲不振的牛在产前一周可适当补充20%葡萄糖酸钙1~3次,增加抵抗力。注意奶牛高产时的护理,在产奶高峰时,可在日粮中添加碳酸氢钠1.5%(加入精料中)。每年随机抽检30~50头高产牛作血钙、血磷监测。

  5.6 兽药使用准则

  5.6.1禁止在饲料及饲料产品中添加未经国家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兽药品种,特别是影响奶牛生殖的激素类药、具有雌激素类似功能的物质、催眠镇静药和肾上腺素能药等兽药。

  5.6.2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用于奶牛疾病预防和治疗的中药材和中成药。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钙、磷、硒、钾等补充药,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5.6.3允许使用国家兽药主管部门批准的抗菌药、抗寄生虫药和生殖激素类药,但应严格遵守规定的给药途径、使用剂量、疗程和注意事项。严格遵守休药期的规定。未规定休药期的品种,应遵守奶废弃不少于7天的规定,抗寄生虫药外用时注意避免污染牛奶。

  5.6.4慎用作用于神经系统、循环系统、呼吸系统、泌尿系统的兽药及其他兽药。

  5.6.5建立并保存奶牛的免疫程序记录;建立并保存患病奶牛的治疗记录,包括患病奶牛的畜号或其他标志、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的过程、治疗时间、疗程、所用药物商品名称及有效成分。

  6 挤奶厅的建设与管理

  6.1 位置

  挤奶厅应建在养殖场(小区)的上风处或中部侧面,距离牛舍50~100米,有专用的运输通道,不可与污道交叉。既便于集中挤奶,又减少污染,奶牛在去挤奶厅的路上可以适当运动,避免运奶车直接进入生产区。

  6.2 数量

  根据奶牛的头数决定建造挤奶厅的个数,按照如下公式计算(鱼骨式、并列式)挤奶位数量=泌乳牛头数/单班挤奶时间/4/2,大型奶牛场也可采用转盘挤奶方式。

  6.3 组成

  挤奶厅包括挤奶大厅、待挤区、设备室、储奶间、休息室、办公室等。

  6.4 设备

  挤奶设备最好选择具有牛奶计量功能,如玻璃容量瓶式挤奶机械和电子计量式挤奶机械。挤奶厅应有牛奶收集、贮存、冷却和运输等的配套设备。

  6.5 挤奶大厅的环境要求

  6.5.1挤奶厅通风系统尽可能考虑能同时使用定时控制和手动控制的电风扇。

  6.5.2挤奶厅的墙可以采用带防水的玻璃丝棉作为墙体中间的绝缘材料或采用砖石墙。

  6.5.3挤奶厅地面要求做到经久耐用、易于清洁,安全、防滑、防积水。地面可设一个到几个排水口,排水口应比地面或排水沟表面低1.25米。

  6.5.4挤奶厅的光照强度应便于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操作。

  6.6 挤奶厅(台)的形式

  6.6.1串列式挤奶台在挤奶栏位中间设有挤奶员操作的地坑,坑道深85厘米左右,坑道宽2米。适于产奶牛100头以下规模的养殖场(小区),从1×2至2×6栏位。优点是挤奶员不必弯腰操作,流水作业方便,同时,识别牛只容易,乳房无遮挡。

  6.6.2鱼骨式挤奶台挤奶台栏位一般按倾斜30°设计,适于中等规模的奶牛场,栏位根据需要可从1×3至2×16栏位。100头以上中、大规模的奶牛养殖场(小区),根据需要可安排2×8至2×24栏位。棚高一般不低于2.45米,坑道深0.85~1.07米(1.07米适于可调式地板);坑宽2.0~2.3米;坑道长度与挤奶机栏位有关。这种挤奶台使牛的乳房部位更接近挤奶员,有利于挤奶操作。

  6.6.3并列式挤奶台根据需要可安排1×4至2×24栏位,可以满足不同规模奶牛养殖场(小区)的需要。并列式挤奶厅棚高一般不低于2.2米。坑道深1.0~1.24米(1.24米适于可调式地板);坑宽2.6米;坑道长度与挤奶机栏位有关。这种挤奶台操作距离短,挤奶员最安全,环境干净,但奶牛乳房的可视程度较差。

  6.7 辅助设施

  6.7.1奶牛通道从待挤区进入挤奶厅的通道,和从挤奶厅退出的通道应是直道。此外还要避免在挤奶厅进口处设台阶和坡道。常见的是单一通道,一组奶牛从挤奶厅前面穿过而返回去,出挤奶厅的通道应该足够宽,能够容纳拖拉机刮粪板通过。挤奶厅内的退出通道宽度应为95~105厘米,避免奶牛在通道中转身。通道可以用胶管或抛光的钢管制作。

  6.7.2待挤区待挤区是奶牛进入挤奶厅前奶牛等候的区域,一般来说待挤区是挤奶大厅的一部分,为了减少雨雪对通往挤奶厅道路的影响,应在通往挤奶厅的走道上设顶棚。在建设待挤区的时候要考虑挤奶位的多少,奶牛在待挤区中每次挤奶时呆的时间不要超过1个小时。待挤区内的光线要充足,使奶牛之间彼此清晰可见。待挤区要有通风、排湿、降温、喷淋设备等。

  6.7.3设备间要为奶罐以及其他设备选择安放的位置。最好能采用卷帘门,方便进出设备间。设备间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以方便操作,同时还要为将来可能购置的设备留下空间。设备间内要有良好的光照、排水、通风,设计通风系统应考虑冬季能利用压缩机放出的热量来为挤奶大厅保暖。真空泵、奶罐冷却设备、热水器、电风扇、暖风炉、电动门等均需要电线电器系统。将配电柜安装在设备间的内墙上可减少水气凝集,减少对电线的腐蚀。在配电柜的上下及前面的1.05米的范围内不要安装设备,也不要在配电柜周围l米范围内安装水管。

  6.7.4储藏间养殖场(小区)的挤奶厅包含有储藏室,用来存放清洗剂(用具)、药品、散装材料、挤奶机备用零件特别是橡胶制品。储藏室应与设备间分开,并且墙壁应采用绝缘材料,以减少橡胶制品的腐蚀和老化。储藏室内设计温度要低,最好能安装臭氧发生器。建议设置在中央无窗但通风良好、能控制温度升高的地方。此外还要有良好的光照和排水环境,还需要1台冰箱来存放药品。储藏室的温度应保持在4~27℃。

  6.7.5储奶间储奶间通常是放置奶罐、集奶罐、过滤设备、冷热交换器以及清洗设备的区域。储奶间的大小与奶罐的大小有关。储奶间要尽可能地减少异味和灰尘进入。最好能采用在进气口带过滤网的正压通风系统,减少异味从挤奶厅进入储奶间。电风扇的安装位置应远离有过多的异味、灰尘、水分的地方。储奶间应有一个加热单元或采用中央加热系统以保证不结冻。许多大奶罐的相当一部分伸出储奶间的墙外,这样可以减少储奶间的尺寸,降低造价,但需要有支撑奶罐的墙壁建造技术。基础要能够经得住奶罐的重压。

  6.8 挤奶厅卫生控制

  挤奶厅是质量管理的关键环节,在挤奶厅内许可使用的化学物质和产品应放在不会对牛奶造成污染的位置贮存。

  确保挤奶厅的水被排净。挤奶厅的下水道必须便于对冲洗所用的水进行处理。地面的下水道口应有过滤较大固体沉淀物的措施。下水道必须有一个容易清洗干净的滤气阀,使废气和臭气排出挤奶间。下水道应该定期清洗以防阻塞。

  6.9 设备的清洗

  6.9.1挤奶前的清洗消毒每次挤奶前应用清水进行冲洗,清洗时间一般10分钟。

  6.9.2挤奶后的清洗消毒

  6.9.2.1预冲洗挤奶完毕后,应马上进行冲洗,不加任何清洗剂,只用清洁的温水(35~40℃)进行冲洗。预冲洗不用循环,冲洗到水变清为止。

  6.9.2.2碱洗碱洗液PH值11.5(碱洗液浓度,应考虑水的PH值和硬度),预冲洗后立刻进行,循环清洗7~10分钟,碱洗温度开始在70~80℃左右,循环后水温不能低于41℃。

  6.9.2.3酸洗碱洗后继续进行酸洗,酸洗液PH值3.5(酸洗液浓度,应考虑水的PH值和硬度),循环清洗7~10分钟,酸洗温度应在60℃左右。

  6.9.2.4碱洗酸洗交替使用,一般“两班碱,一班酸”。

  在每次碱(酸)清洗后,再用温水冲洗5分钟。清洗完毕,管道内不应留有残水。

  6.9.2.5奶车、奶罐的清洗消毒

  奶车、奶罐每次用完后内外彻底清洗、消毒一遍。

  温水清洗,水温要求35~40℃。

  用热碱水(温度50℃)循环清洗消毒。清洗前必须关闭制冷电源。再用清水清洗干净。

  奶泵、奶管、节门每用一次用清水清洗一次。奶泵、奶管、节门还应定期通刷、清洗,每周2次。

  6.10 挤奶设备的维护

  挤奶设备必须进行良好的维护保养才能有效挤奶。不能正常运转就会影响挤奶,伤害奶牛的乳房和乳头。挤奶设备除了日常保养外,每年都应当由专业技术工程师全面维护保养。不同类型的设备应根据设备商的不同要求作特殊维护。

  6.10.1每天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真空泵油量是否保持在要求的范围内;集乳器进气孔是否被堵塞;橡胶部件是否有磨损或漏气;真空表读数是否稳定,套杯前与套杯后,真空表的读数应当相同,摘取杯组时真空会略微下降,但5秒内应上升到原位;真空调节器是否有明显的放气声,如没有放气声说明真空储气量不够;奶杯内衬/杯罩间是否有液体进入,有水或奶,表明内衬有破损,应当更换。

  6.10.2每周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检查脉动率与内衬收缩状况是否正常,可在机器运转状态下,将拇指伸入一个奶杯,其他3个奶杯堵住或折断真空,检查每分钟按摩次数(脉动率),拇指应感觉到内衬的充分收缩;奶泵止回阀,如止回阀膜片断裂,空气就会进入奶泵;

  6.10.3每月检查主要检查内容:真空泵皮带松紧,用拇指按压皮带应有1.25厘米的张度;脉动器清洁,脉动器进气口需要特别做清洁,有些进气口有过滤网,需要清洗或更换,脉动器加油需按供应商的要求进行;清洁真空调节器和传感器,用一湿布擦净真空调节器的阀、座等(按照工程师的指导),传感器过滤网可用皂液清洗,晾干后再装上;奶水分离器和稳压罐浮球阀,应确保这些浮球阀工作正常,还要检查其密封情况,有磨损时应立即更换;冲洗真空管、清洁排泄阀、检查密封状况。

  6.10.4每年度检查由专业技术工程师来做系统检查

  6.10.5检查中发现设备有任何问题,都应立即解决。

  7 粪污处理

  7.1 原则

  粪污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的原则。养殖场(小区)应建立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养殖场(小区)发生重大疫情应按动物防疫有关要求对粪便进行处理。

  7.2 处理方法

  粪污处理和利用模式有沼气生态模式、种养平衡模式、土地利用模式、达标排放模式等。

  7.3 处理要求

  7.3.1养殖场(小区)应尽量采用干清粪工艺,节约水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7.3.2粪便要日产日清,并将收集的粪便及时运送到贮存或处理场所。粪便收集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透等工艺。

  7.3.3养殖场(小区)应实行粪尿干湿分离、雨污分流、污水分质输送,以减少排污量。对雨水可采用专用沟渠、防渗漏材料等进行有组织排水;对污水应用暗道收集,改明沟排污为暗道排污。

  7.3.4粪便经过无害化处理后可作为农家肥施用,也可作为商品有机肥或复混肥加工的原料。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不得直接施用。

  7.3.5固体粪便无害化处理可采用静态通风发酵堆肥技术。粪便堆积保持发酵温度50℃以上,时间应不少于7天;或保持发酵温度45℃以上,时间不少于14天。

  8 记录与档案管理

  根据农业部发布的《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奶牛生产记录制度,配备专门或兼职的记录员,对日常生产、活动等进行记录,以便及时掌握奶牛的生产情况,记录资料包括:出入记录、卫生防疫与保健记录、饲料兽药使用记录、育种与繁殖记录、兽医记录、生产记录等。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