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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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通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南通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积极帮助城乡低收入群众申请住房、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苏民发〔200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认定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取得当地常住居民户籍(不含外地在本市就读的学生),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抚(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四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以家庭为单位,实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属地化管理。

  第五条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所辖区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的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可以按照委托权限承担有关受理、调查、评议、公示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六条 发展改革、价格、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金融、税务、工商、统计、农村工作、工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保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调配、招用等形式,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第二章 认定标准和内容

  第八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城市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一般按其提出申请时前6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农村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一般按其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工资性收入(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经营性收入(从事各类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财产性收入(各类资产完税后的收益)、转移性收入(赡养费、抚(扶)养费、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养老保险金,以及继承性所得、赠与所得、偶然所得,各种安置费扣除依法不计入部分)。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第九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00%为基准,分别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测算,报市政府确定;各县(市)、通州区标准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南通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认定标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认定。

  第十一条 家庭成员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的以下收入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一)优抚对象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三)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四)见义勇为奖励金;

  (五)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六)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补助费;

  (七)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金;

  (八)因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非因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九)依法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家庭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拥有并使用各种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摩托车以及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除外);

  (二)家庭成员(3人以下,含本数)拥有超过120平方米的非普通商品住房;

  (三)城市、农村家庭成员平均拥有存款和有价证券总额分别在当地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以上。

  第十三条 下列对象不予认定低收入家庭:

  (一)城市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在半年内两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二)农村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且有责任田,无正当理由不耕种;

  (三)无正当理由,在申请前已在县域以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

  (四)拒绝配合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管理审批机关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

  (五)经县(市、区)民政局认定,家庭成员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人本人(特殊情况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认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填写《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表》、每个家庭成员的户口及身份类证件、收入类证明、婚姻状况类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类属性材料证明、签署《诚信承诺书》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评估核实审查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

  (三)县(市、区)民政局对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的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再次审查核实,集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县(市、区)民政局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县(市、区)民政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审核批准。特殊情况,经县(市、区)民政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民政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相关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经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成员书面授权,县(市、区)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家庭成员的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为申请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信息保密,查询结果不得用于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以外的其他方面。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低收入家庭调查评估小组,负责对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对低收入家庭进行评估认定。调查评估小组一般由5至7人组成。

  第十七条 县(市、区)民政局应当为符合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和标准的申请人出具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证明,认定证明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申请人发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证明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到期自动作废。

  第十九条 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在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证明有效期内,低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以及财产有变动的,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报告,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查,核查情况及时报送县(市、区)民政局,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证明;不符合条件的,收回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证明,并将变动情况通报给同级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救助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审核管理机关应当按户建立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审核档案,并将城乡低收入家庭的人口、可支配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以及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的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当逐步建立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审核信息系统,有效借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金融、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及有关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对和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审核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跟踪与监督,确保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认定过程公平、公正、有序。

  第二十三条 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提供虚假材料的,骗取低收入家庭认定的,一经发现,不予认定;已取得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的,注销其低收入家庭收入证明,取消低收入家庭相关待遇;已享受相关低收入家庭待遇的,依法进行处理。

  县(市、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设立公开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出具收入情况证明或者在出具证明时弄虚作假的单位及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审核工作的人员,在审核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工作中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试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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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审查
           ——江苏新沂法院判决许先贵诉徐升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情
2011年4月20日,借款人吴元凯、孙侠珍因建房需要资金向原告许先贵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并向原告许先贵出具借据一张,被告徐升、郑小雷在借据上签名担保。借据上注明“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时还款,担保人必须按期如数还款”。借款期满后,经原告许先贵多次催要,因借款人未还款,两担保人即两被告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遂起诉要求两被告依连带责任保证履行还款义务。两被告则以其为该笔借款提供的是一般保证,不应直接承担还款责任为由抗辩。

裁判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持有被告徐升、郑小雷签名担保的借据向两被告主张担保债权,两被告对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不持异议,但抗辩称借据上注明的“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时还款,担保人必须按期如数还款”字样,证明其提供的系一般保证,原告对此予以否认。因本案中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未明确约定,依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应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时,担保法亦规定,借款人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两被告在本案中提供的系连带责任保证,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徐升、郑小雷共同偿还原告许先贵借款15万元,两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两被告提供的保证方式系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主要涉及到对这两种保证方式性质的甄别。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一个误区是,在保证条款中出现“不能”字样时,往往容易被误判为一般保证。
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十八条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同时,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中亦规定,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从上述规定中不难判断,一般保证侧重于审查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实质体现为债务人偿债能力不能。而连带责任保证则侧重于审查债务人的履行期限,即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债务人是否履行了义务,其实质则体现为债务人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
回归本案,借据上载明的保证条款即“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时还款,担保人必须按期如数还款”字样,这里的“不能”,表达的不是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义务,所指的只是债务到期后债务人和担保人消极地“不”履行还款义务,其实质仍表现为债务人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同时,根据当事人订立借款合同的本意,亦推定不出本案系一般保证责任。因此,从对两种保证方式的实质审查判断,本案当事人提供的系连带责任保证。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四次会晤《德里宣言》

中国 巴西 俄罗斯等


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四次会晤《德里宣言》(全文)




  2012年3月29日,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四次会晤在印度新德里举行,会议发表《德里宣言》。宣言全文如下:


德里宣言


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四次会晤

2012年3月29日 印度新德里



  1、我们,巴西联邦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印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领导人于2012年3月29日在印度新德里共同举行了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四次会晤。我们在热烈友好的气氛中,本着以开放、团结、互谅互信为基础、加强金砖国家共同发展的伙伴关系的共同愿望,围绕“金砖国家致力于全球稳定、安全和繁荣的伙伴关系”的会议主题进行了讨论。

  2、我们的会晤在当前全球和地区形势均面临重大发展和变化的背景下举行。欧元区形势使世界经济脆弱复苏的前景更加复杂。随着2012年下半年分别在巴西举行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里约+20)和在印度举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可持续发展和气候变化问题显得更加重要。二十国集团峰会即将在墨西哥举行,近期在日内瓦举行了世界贸易组织第八次部长级会议。我们日益关注中东和北非不断发展的政治局势。我们今天的讨论反映了我们愿继续与国际社会合作,以负责任和建设性方式应对上述挑战,维护全球福祉和稳定。

  3、金砖国家占世界人口的43%,金砖国家合作是在多极化、相互依存、日益复杂和全球化的世界中为促进和平、安全与发展开展对话与合作的平台。我们来自亚洲、非洲、欧洲和拉丁美洲,跨大洲的互动性质使我们的合作更具价值和意义。

  4、我们展望一个世界和平、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科技兴盛的未来。我们愿与各方共同努力,同发达和发展中国家一道,在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多边决策基础上,共同迎接当今世界的机遇和挑战。在全球治理机构中提高新兴和发展中国家代表性,将增强有关机构实现上述目标的效率。

  5、我们关注当前全球经济形势。金砖国家虽然从全球危机中相对快速复苏,但受市场特别是欧元区的不稳定性影响,世界经济增长前景再次变得不明朗。发达国家主权债务问题累积,以及各方对发达国家中长期财政调整的担心,使全球经济增长面临不确定性。上述国家的中央银行为稳定国内经济而采取扩张性政策措施,导致流动性过剩,给新兴市场经济体带来溢出效应,导致资本流动和商品价格过度波动。当前的紧迫问题是重振市场信心并使全球经济增长重回正轨。我们愿同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加强国际政策协调,以实现宏观经济稳定,促进全球经济健康复苏。

  6、我们认为发达国家应采取负责任的宏观经济和金融政策,避免创造过度的全球流动性,同时进行结构改革以促进增长、增加就业。我们关注新兴市场经济体面临的大规模跨境资本流动波动带来的风险。我们呼吁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和改革,加强政策协调和金融监管合作,促进全球金融市场和银行体系的健康发展。

  7、在此背景下,我们认为二十国集团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主要论坛,当前主要任务是推动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协调,通过完善全球货币金融架构,促进全球经济复苏,维护金融稳定。我们讨论了将在墨西哥举行的下届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承诺将同主席国及其他二十国集团成员和国际社会共同努力,推动峰会取得同各国政策框架一致的积极成果,确保世界经济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

  8、我们认识到全球金融架构对维护全球货币金融体系稳定性和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们呼吁建立更具代表性的国际金融架构,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发言权和代表性,同时建立并完善一个符合各国利益、支持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发展、公正的国际货币体系。这些经济体实现了基础广泛的增长,已成为全球复苏的重要推动力量。

  9、我们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和治理结构改革进展缓慢表示关切。我们认为迫切需要在2012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年会前如期落实2010年治理和份额改革方案,在2013年1月前全面审查份额公式,以更好地体现经济权重,提高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发言权和代表性,并于2014年1月前完成下一轮份额总检查。这一动态改革进程有助于确保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我们强调只有所有成员真正承诺切实落实2010年改革方案,目前增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借贷能力的工作才可能取得成功。我们将同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保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完善治理和合法性的同时能够及时动员充足资源。我们重申支持采取措施保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贫穷成员国的发言权和代表性。

  10、我们注意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关于监督的新整合决定,并将在其春季会议前予以讨论,呼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监督架构更为完整和公平。

  11、在当前全球经济环境下,我们认识到迫切需要加强对新兴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融资。为此,我们呼吁世界银行更加重视资金动员和满足发展融资需要,同时减少贷款成本,采取创新的贷款工具。

  12、我们欢迎发展中国家提名候选人竞选世界银行行长。我们重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负责人应通过公开、择优的程序遴选。同时,新的世界银行领导层必须承诺将世界银行转变为真正反映所有成员观点的多边机构,包括其治理结构应体现当前经济和政治现实。世界银行的性质必须从主要协调北南合作转变为加强同所有国家的平等伙伴关系,以解决发展问题,并不再使用过时的“捐助国-受援国”分类。

  13、我们探讨了建立一个新的开发银行的可能性,以为金砖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和可持续发展项目筹集资金,并作为对现有多边和区域金融机构促进全球增长和发展的补充。我们指示财长们审查该倡议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成立联合工作组进一步研究,并于下次领导人会晤前向我们报告。

  14、巴西、印度、中国和南非期待俄罗斯于2013年担任二十国集团主席国,将为峰会取得成功开展合作。

  15、巴西、印度、中国和南非祝贺俄罗斯联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使世界贸易组织更具代表性,并强化了基于规则的多边贸易体系。我们承诺共同维护这一体系,并敦促其他国家共同抵制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和变相的贸易限制措施。

  16、我们将继续在维护授权、锁定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推动完成多哈回合谈判。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将坚持以发展为核心并在寻求一揽子方案的框架下,在特定领域探索可能的成果。我们不支持违反透明、包容和多边等基本原则的诸边倡议。我们认为这些倡议不仅干扰了各成员共谋成果的努力,也没有解决以往谈判回合遗留的发展赤字问题。在完成批准程序后,俄罗斯将以积极和建设性方式参与多哈回合谈判,推动多哈回合取得平衡成果,加强和发展多边贸易体系。

  17、考虑到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是联合国系统处理贸易和发展问题的核心机构,我们愿推动其提高凝聚共识、技术合作、经济发展和贸易研究等传统业务能力。我们重申愿积极推动2012年4月举行的贸易和发展会议第十三届大会取得成功。

  18、我们同意通过协同努力,携手加强彼此贸易和投资,推进我们各自的工业发展和就业目标。我们欢迎2012年3月28日在印度新德里举行的第二次金砖国家经贸部长会议达成的成果。我们支持加强贸易部长间的定期磋商,并考虑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加强彼此经贸关系。我们对金砖国家开发银行间完成《金砖国家银行合作机制多边本币授信总协议》和《多边信用证保兑服务协议》表示欢迎,我们相信这些协议未来有助于推动金砖国家成员间贸易。

  19、我们认识到中东和北非地区的稳定、和平与安全对于我们、整个国际社会尤其是受动乱爆发地区影响的国家及其国民都至关重要。我们希望看到这些国家作为国际社会受尊敬的成员,早日恢复和平、稳定与繁荣。

  20、我们同意中东和北非地区正在经历的转型不应成为迟滞解决长期冲突的借口,而应成为解决这些问题尤其是阿拉伯-以色列冲突的动力。该问题及其他长期存在的地区问题的解决将从整体上改善中东和北非地区局势。为此,我们致力于在普遍认可的国际法律框架下,包括相关的联合国决议、马德里原则、阿拉伯和平倡议等,实现阿以冲突的全面、公正、持久解决。我们鼓励中东问题四方机制加强努力,呼吁联合国安理会加大介入,寻求巴以冲突的解决办法。我们强调有关方面直接对话达成最终解决方案的重要性。我们呼吁巴勒斯坦人民和以色列人民采取建设性措施重建互信,为恢复和谈创造适宜条件,避免单边行动,尤其是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建立定居点。

  21、我们对叙利亚当前局势深感忧虑,呼吁立即停止一切暴力和侵犯人权的行为。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危机,鼓励反映叙利亚社会各界合法愿望、尊重叙独立、领土完整和主权的广泛国内对话,最符合国际社会利益。我们的目标是支持由叙利亚主导的包容性政治进程,我们欢迎联合国和阿盟为此付出的共同努力。我们鼓励叙利亚政府以及叙社会各界展示政治意愿推动这一进程,这本身将创造有利于和平的新环境。我们欢迎任命科菲·安南为叙利亚危机联合特使及迄今取得的有关进展,支持其继续在推动政治解决危机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

  22、伊朗问题不能升级为冲突,否则有关灾难性后果不符合各方利益。该地区具有高度政治和经济关联性,伊朗在维护本地区和平发展与繁荣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期待伊朗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成员发挥其作用。我们对围绕伊朗核问题有关事态发展感到担忧。我们承认伊朗根据国际义务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支持根据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通过政治、外交和有关各方开展对话的手段解决问题,包括国际原子能机构和伊朗之间的对话。

  23、阿富汗不仅需要时间,还需要发展援助和合作、进入世界市场的优惠条件、外国投资和目标清晰的国家战略,以实现持久和平和稳定。我们支持国际社会在2011年12月波恩国际会议上对阿富汗所做的承诺,愿在2015至2024年转型期内与阿保持接触。我们重申支持阿富汗成为一个和平、稳定、民主的国家,免受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困扰,强调有必要就实现阿富汗稳定包括打击恐怖主义开展更有效的国际和地区合作。

  24、我们支持在巴黎进程框架下就打击源于阿富汗的毒品走私的努力。

  25、我们重申任何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行为都没有正当理由。我们强调决心在打击恐怖主义威胁方面加强合作,认为联合国应在协调国际反恐行动方面发挥中心作用。上述行动应在《联合国宪章》框架内开展并遵循国际法的原则和准则。我们强调联合国大会有必要尽快完成制订《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呼吁所有成员国批准该公约,为应对恐怖主义这一全球威胁提供全面的法律框架。

  26、我们致力于推动多边外交,支持联合国在应对全球性挑战与威胁方面发挥中心作用。为此,我们重申需要对联合国包括安理会进行全面改革,使其更具效力、效率和代表性,以更成功地应对当今全球挑战。中国、俄罗斯重申重视巴西、印度和南非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支持其希在联合国发挥更大作用的愿望。

  27、我们回顾了2011年在安理会的密切协调,强调我们致力于在联合国共同努力,继续就事关全球和平与安全的问题进行合作并加强多边解决方式。

  28、促进增长和可持续发展、解决粮食和能源安全问题是当前国际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对许多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消除贫困、应对饥饿和营养不良至关重要。创造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就业十分重要。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是全球复苏和未来增长中的关键因素。我们应为后代负起责任。

  29、我们祝贺南非2011年12月成功主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七次缔约方大会暨《京都议定书》第七次缔约方会议。我们欢迎会议各项重要成果,愿根据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同国际社会一道落实有关决定。

  30、我们承诺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努力中做出自身贡献,通过可持续和包容性增长而非限制发展以应对气候变化。我们强调《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资金、技术及能力建设支持,帮助其准备并实施适合本国国情的减缓措施。

  31、我们相信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里约+20)是国际社会重申高级别政治承诺的重要契机,根据《里约环境和发展宣言》的原则,包括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21世纪议程》和《约翰内斯堡实施计划》,支持全面可持续发展框架,包括推动包容性经济增长和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

  32、我们认为可持续发展应成为环境领域和经济社会战略中的一种主要模式。我们认同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的主题的相关性和重点,即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背景下的绿色经济,以及可持续发展制度框架。

  33、巴西将于6月主办这一重要会议。中国、俄罗斯、印度和南非期待同巴西合作,推动会议成功并取得务实成果。巴西、俄罗斯、中国和南非承诺支持印度于2012年10月主办《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一次缔约方大会,期待会议取得积极成果。我们将继续努力落实上述公约及其议定书,特别是《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2011-2020生物多样性战略计划及资源调动战略。

  34、我们强调,“绿色经济”概念仍需由里约+20大会定义,并在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的大框架下予以理解。“绿色经济”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这些重要优先目标的手段。各国政府应拥有灵活性和政策空间,根据各自发展阶段、国家战略、国情和政策重点,在诸多选项中确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途径。我们反对以发展绿色经济为由采取任何形式的贸易和投资壁垒。

  35、千年发展目标是发展议程的重要里程碑。为确保发展中国家2015年前就落实千年发展目标取得最大成果,我们必须保证这些国家的经济增长不受影响。任何经济放缓都将对世界经济产生严重后果。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是保障包容、平等和可持续全球经济增长的基础,在2015年后仍需继续推动这些目标的实现,以及更多的资金支持。

  36、我们高度重视支持非洲发展与稳定的经济增长,而许多国家尚未充分实现其经济潜力。我们将继续共同支持这些国家加快经济多元化和现代化。这将通过基础设施发展、知识交流、加大技术获取、加强能力建设、人力资源投资来实现,包括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框架。

  37、我们承诺致力于缓解仍影响非洲之角数百万人口人道主义危机,并支持国际社会有关努力。

  38、大宗商品价格特别是粮食、能源价格过度波动,给世界经济复苏带来了额外的风险。完善大宗商品衍生品市场监管,对于防范粮食和能源供应的不稳定至关重要。我们认为,增强能源生产能力和加强生产者-消费者对话是消除价格波动的重要手段。

  39、以化石燃料为主的能源在可预测的未来将在能源构成中占主导地位。我们将开发清洁和可再生能源,推广能效和替代技术,以满足各国经济发展和人民不断增加的需求,同时 回应对气候问题的担忧。为此,我们强调和平利用核能安全方面的国际合作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标准,满足核电站设计、施工和运行等方面的要求。我们强调,在国际社会提高核安全标准的共同努力中,国际原子能机构应发挥重要作用,以加强核能安全标准,增强公众信心,使其认识到核能作为一种清洁、可负担、安全和可靠的能源,对于满足全球能源需求非常重要。

  40、我们注意到,金砖国家已做出实质性努力,在不少领域开展合作。我们相信,五国有丰富的知识、技术、能力和最佳实践可供分享,我们可以此为基础,开展有意义的合作造福于民。我们支持通过一份“行动计划”,作为明年的目标。

  41、 我们欢迎2011年10月在中国成都举行的第二届金砖国家农业和农耕部长会议取得的有关成果。我们指示各位部长推动此项进程,重点挖掘金砖国家在增进全球粮食安全和营养合作方面的潜力,提高农业产量和生产率,提高市场透明度,减少大宗商品价格过度波动,从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

  42、 多数金砖国家面临一些相似的公共卫生挑战,包括卫生服务的普及、健康技术包括药物的获取、公共卫生开支不断增加,传染和非传染性疾病发病率不断上升等。首届金砖国家卫生部长会于2011年7月在北京召开,我们支持将该会议机制化,从而以最有效、公平和可持续的方式来应对这些共同挑战。

  43、我们注意到2011年9月在中国大连召开的科技高官会,特别是我们各国不断增强的研发和创新实力。我们鼓励在粮食、制药、卫生、能源等优先领域,以及在纳米技术、生物技术及先进材料科学等新兴跨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取得进展。我们还鼓励我们各国研究机构通过联合项目、研讨会以及青年科学家交流等渠道进行知识共享。

  44、包括我们在内的所有发展中国家面临快速城市化挑战,本质上是多元的,包含各类相互关联的问题。我们指示相关机构协调行动并学习最佳实践和技术,从而为社会做出有益改变。我们赞赏2011年12月在三亚举行的首届金砖国家友好城市暨地方政府合作论坛,并将通过举行城市化和城市基础建设论坛及第二届友好城市暨地方政府合作论坛推动该进程。

  45、我们对可再生能源、能效、节能环保型技术的需求日益增加。我们同意在知识、技能、技术和最佳实践等领域进行交流,以发挥我们在这些领域的互补优势。

  46、我们很高兴看到,在印度协调下,第一份“金砖国家经济研究报告”发表。该报告的重点关注我们经济中的协调和互补。我们欢迎金砖国家统计部门的合作成果,注意到今天发布了最新版《金砖国家联合统计手册》,这将为了解金砖国家提供有益参考。

  47、我们对第三届金砖国家工商论坛和第二届金砖国家金融论坛的召开感到满意,注意到上述论坛在促进金砖国家贸易关系中的作用。为此,我们欢迎金砖国家相关证券交易所成立金砖国家证券交易所联盟的联合倡议。

  48、我们鼓励金砖国家在青年、教育、文化、旅游和体育领域拓宽沟通渠道和人员交流。

  49、巴西、俄罗斯、中国与南非高度赞赏和真诚感谢印度政府和人民在新德里举办金砖国家第四次峰会。

  50、巴西、俄罗斯、印度与中国对南非提出主办2013年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五次峰会表示感谢,并愿予以全力支持。

德里行动计划

  一、金砖国家外长在联大期间举行会晤。

  二、金砖国家财长与央行行长在二十国集团会议和其他多边(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议期间举行会议。

  三、根据需要,金融与财政部门在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议期间或单独举行会议。

  四、根据需要,金砖国家贸易部长在出席多边活动期间或单独举行会议。

  五、举行第三届金砖国家农业部长会,并在会前召开农产品和粮食安全问题专家预备会议及第二届农业合作专家工作组会议。

  六、举行金砖国家安全事务高级代表会议。

  七、举行第二届金砖国家科技高官会议。

  八、2012年在印度举办首届金砖国家城市化论坛及第二届金砖国家友好城市暨地方政府合作论坛。

  九、举行第二届金砖国家卫生部长会议。

  十、举行协调人及副协调人中期会议。

  十一、举行经贸联络小组中期会议。

  十二、2013年举行第三届金砖国家国际竞争大会。

  十三、举行专家会议讨论建立一个新的开发银行问题。

  十四、举行财政部门会议,研究落实“金砖国家经济研究报告”成果。

  十五、根据需要,金砖国家常驻纽约、日内瓦和维也纳的联合国代表团举行磋商。

  十六、如有必要,金砖国家高官在与环境和气候相关国际场合举行磋商会议。

  十七、开拓新合作项目:

  ——金砖国家框架下开展多边能源合作

  ——对金砖国家合作及制定金砖国家长期战略问题开展一般性学术评估

  ——金砖国家青年政策对话

  ——在人口相关问题上开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