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昌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31:47   浏览:93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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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昌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昌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8〕126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南昌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存量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存量房经纪和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方便存量房交易登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存量房交易(包括买卖和租赁),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网上备案。

各县范围内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操作系统),编制网上操作系统使用指南,指导有关人员正确使用网上操作系统。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前,应当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后认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认证手续。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存量房交易经纪业务时,应当核验房产权属证明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比对房产权属状况。对不符合委托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接受经纪业务。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交易经纪业务后,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与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将经纪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及时发布委托交易房产的下列信息:

(一)房产建筑面积、结构、位置、用途等状况;

(二)房产交易条件;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联系方式。

第八条 经纪合同网上备案后,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网上操作系统更新或者注销经纪合同备案信息。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撮合达成交易后,应当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签订交易合同网上操作服务。交易合同经交易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交易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交易双方当事人在达成交易合同前,可以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再次比对房产权属状况。

第十条 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经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交易合同的,原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交易合同变更或者注销网上操作服务。

第十一条 房产权利人未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存量房交易的,可以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发布房源信息;达成交易的,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签订交易合同服务。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如实提供存量房交易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备案信息,并遵守网上备案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其网上操作资格。

第十四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存量房交易信息。

第十五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网上操作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存量房租赁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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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过程中的竞业禁止问题

上海市树声律师事务所 王军旗
E-mail:junqilawyer@163.com

关键词:外资并购 劳动权 竞业禁止 合理补偿 竞业期限

为符合本文目的,本文论述仅限定以下特定情形:外资投资主体也即收购方对现存国内企业进行股权收购,并达到外资完全控股的法律状态,被收购国内企业的原股东也即出让方,包括国有法人股东(从事行业没有交叉或重合)和自然人股东(也是聘任总经理,以下称自然人股东),在遵循同股同价的原则下,收购股权协议同时对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约定了三年以上的竞业禁止条款,没有约定竞业禁止补偿条款。收购完成后,外资投资主体及被收购主体依然合法存在,但是被投资主体股东和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原自然人股东的聘任总经理职务及全部劳动关系也于收购股权协议生效同时解除。协议约定争议适用依据为:中国任何政府机构的宪法、法令、法律、政令、以及政府分支机构、机关、厅、委员会、局或机构的法规和规定(以下简称法律规定)。
本文论述的焦点在于:在自然人股东具有股东和员工双重身份的情形下,收购协议中竞业禁止条款事实上对作为员工的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和选择职业权是否构成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而在收购协议没有明示收购对价包含竞业禁止补偿款时,该条款是否受劳动法律法规或相关规章的禁止性规定的调整?
业界不少观点认为,收购协议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竞业禁止条款不过是收购合同所附的一项条件,既然同意转让股权并接受对价,就视为同时放弃了平等就业权和选择职业权,所以竞业禁止是否需要补偿以及效力完全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而与是否侵犯劳动权无关,或即便有关,也只是与原国内企业或原股东有关。
作者认为,法律是杆公平之称,其目的在于对利益进行平衡,任何解释可能造成利益明显失衡而又无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时,该解释应不被采纳。以上观点显然忽视了本案例的特殊情况,也背离了竞业禁止的立法本意,本案例竞业禁止显然构成对自然人股东劳动权的侵权,理由如下:
1. 我国竞业禁止的有关法律规定
(1)我国《公司法》第59条、第61条、第62条及第123 条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作了规定,也就是说,对在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来讲,竞业禁止义务是法定的。
(2)对于离职后的员工竞业禁止问题,我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规定可以规范公司职员离职后的行为。
(3)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员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不超过3年),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4)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单位可与行政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约定竞业限制。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单位为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3年。
(5)最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第23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4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直接导出这样的结论:对于企业离职后的员工约定竞业禁止义务,必须给予补偿,并且不得超过三年(现有劳动合同法为二年),否则相关竞业禁止约定内容对离职员工无约束力。

2. 本案竞业禁止的设定问题
在本案中,虽然主要法律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但其竞业禁止条款显然对劳动权做了处置,为此,该条款必须考虑到劳动法相关的规制。本案因竞业禁止设定而产生的利益人为外方投资主体,则由此而产生的法定义务也必须由外方投资主体予以承担。由于股权收购的原则是同股同价,股价本身是市场评估的结果,是企业市场价值的体现,并不含任何竞业禁止的补偿成分。对于其他法人股东而言,该限制本身不构成任何实质损害,也没有法律依据要求予以补偿。但对于自然人而言,其被竞业限制是由于本次股权被收购而引起,而立法也有相关补偿以及限制时间上的规定,理应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予以合理处理。但是,本案涉及的竞业禁止行为设定既违反了法律关于补偿的强制性规定,也违反了关于时间上限不得超过三年的规定。
既然在本案所涉协议中设定了竞业禁止条款,必须遵照法律规定以达到合法公正,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该条款效力必须重新审视。对于竞业禁止的补偿问题,设定条款时必须明示,否则极可能导致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而损害劳动者权益,而本案没有明示,可以认为没有补偿的约定。

3.结语
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竞业禁止义务本身是为了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但这种保护不能绝对化,我们还必须注意到公司职员的生存权和劳动权的保障问题,在两者之间进行有效的协调。竞业禁止立法的本意在于,法律基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权之目的而对职工的劳动权及择业自由权加以合理限制,但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了职工的劳动权和择业自由权,为实现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平衡,企业应对离职职工进行合理补偿并在法定期限内约定竞业禁止时间,否则约定无效,也基于上述论证理由,本案应依竞业禁止约定为无效条款认定。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及外资并购法律的缺位,导致在外资并购内资企业时设定了大量不平等条款,外方投资者利用其资金优势长期掌握主动权,对我国劳动者以及内资企业的合法权利受到不公正损害,对此,作为法律界人士,必须清醒对待。

梅州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办〔2005〕16号
印发梅州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梅州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粤机编〔2004〕22号)和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保留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是主管卫生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职能


1、将放射源监督管理职能交给市环保局。


2、将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准入(含标准)、安全监管、行政执法职能交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交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转变的职能


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职能转变,从直接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依法管理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医疗市场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等,以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和身体健康。


二、主要职能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地方卫生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规定、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实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二)拟订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工作规划、标准、规范和规定措施,指导全市初级卫生保健规范的实施。


(三)拟订妇幼卫生(含生殖保健)工作规划、标准规范和规定措施,组织全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拟订重大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五)组织、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


(六)研究医疗机构改革政策,拟订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贯彻落实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规范服务行为。


(七)拟订全市医学科研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研攻关,组织推广医学科研成果的普及应用。


(八)依法监督管理血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全市无偿献血。


(九)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全市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


(十)依法监督管理全市传染病、职业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组织实施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十一)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推动中医药现代化。


(十二)依法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反恐、核电站与核幅射事故以及其他重大意外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处理;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和自然灾害中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预防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培训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和应对其他经常突发事件的伤病员救治工作。


(十三)组织医疗卫生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


(十四)组织协调干部保健工作。


(十五)负责承办梅州市保健委员会、红十字会、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贯彻实施《献血法》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拟议卫生工作综合性的文件,组织协调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报批,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工作;组织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调度车辆;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信息信访、宣传报道、对外交流和外事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工会工作。


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服务价格调整及管理;管理和安排市级卫生事业经费、安排和监督全市卫生专项资金;监督局直属单位基建年度计划的执行,指导基层卫生机构的建设;负责申报全市大型医疗设备装备的配置;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进行监督和内部审计;负责卫生统计分析。


(二)人事科(与纪检监察科合署)


制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协助局党委做好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的配备和管理。负责局机关公务员管理;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职称、妇女、共青团、计划生育和社会保障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和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做好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纪检监察科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政治思想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工作,做好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指导全市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和对卫生执法的监督;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社会综合治理的管理工作。


(三)医政科


研究指导全市医疗机构改革,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的发展规范,指导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拟订全市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组织实施医护人员执业标准、服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质量和服务质量,依法监督管理血站、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负责组织医院分级管理和评审工作,依法对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进行注册,负责本市所有医疗机构和境外医师来我市行医的审批受理;负责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医疗广告受理;负责承办干部健康的组织协调,负责承办市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中医管理科


贯彻落实国家的中医政策,拟订中医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中医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业务建设,组织中医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组织中医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医中药人员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考核、评审。负责组织协调医药卫生科研管理工作。


(五)防疫科(加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牌子)


制订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疾病监测、疫情报告及其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和管理;依法监管传染病、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和食品、环境、放射、学校、职业卫生工作;组织协调有关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卫生执法进行监督;负责组建全市监测和预警系统,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拟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反恐、核电站与核辐射事故医疗卫生应急预案,组织预案和演练;培训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经常性突发事件的预防救治工作。


(六)妇幼卫生科


组织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和妇幼卫生(含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的发展规划、制订相关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组织实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准入和服务质量监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计划生育技术的卫生标准,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统筹协调妇幼健康教育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机关事业编制2名(实行公务员管理)。其中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不含纪检组长);正副科长(主任)11名。


核定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