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扶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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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扶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扶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0〕16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扶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东莞市扶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鼓励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府〔2010〕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东莞老字号”企业,是指经市政府认定,在东莞市辖区内注册,品牌创立达40年(含40年)及以上,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沿袭和继承了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和历史痕迹、具有独特的工艺和经营特色,获得社会广泛认同和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东莞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我市扶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城乡规划局、农业局、外经贸局、文广新局、卫生局、统计局、海洋与渔业局、城市综合管理局、电子政务办、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负责处理日常具体事务,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建立协调高效的工作领导机制,共同做好保护和促进老字号企业发展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工作目标

第四条 建立保护和促进老字号企业振兴发展的支持体系,加强挖掘、保护、培育和扶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增强老字号企业自主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老字号企业创新经营方式和技术工艺,引导企业将传统工艺与现代生产、经营管理技术、标准等有机结合,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品质,完善老字号企业人才培育和发展机制,扶持有条件的老字号企业做精做优做强,培育一批发展潜力大、竞争能力强、社会影响广、文化特色浓的知名老字号企业。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市经信局对被认定为“东莞老字号”的企业,按照《东莞市创建名牌奖励实施政策》,优先列入我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计划;市科技、外经贸、农业等部门,对东莞老字号企业申报科研发展专项基金、各类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和其他各项奖励资金的项目,也给予优先列入相关计划。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支持和协助企业申报上级财政安排的各种专项资金。

第六条 协助解决“东莞老字号”企业融资信贷问题。鼓励和引导有关金融机构对“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所需的贷款给予支持,财政对技改技创项目给予不超过三年的贷款贴息,贴息额按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70%给予资助,每年最高贴息不超过50万元。鼓励和引导信用担保机构对老字号的发展给予担保方面的支持。鼓励发展较好的老字号企业开展资本运作,支持符合条件的老字号企业上市,优先享受市政府相关政策和扶持。加大老字号企业招商引资力度,拓宽老字号企业的融资渠道。其中已享受我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贷款贴息及科技贷款贴息资助的,不予以重复资助。

第七条 鼓励“东莞老字号”企业挖潜改造,支持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支持老字号企业继承、挖掘优秀传统工艺、技术,加快技术进步和创新,增强企业自主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市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各项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第八条 支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开拓市场。政府采购和援外物资采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老字号企业产品。对于特许经营许可和进出口配额分配,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优先考虑老字号企业和其产品。引导“东莞老字号”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老字号企业及其产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内外展览展销会,可享受参展费(包括展位费、特装费、布展费、运输费、企业制作宣传资料费、广告宣传费和劳务费等)的补助:企业参加境外展览,港澳台地区的展会每个标准摊位(9平方米)资助2万元;东亚、东南亚地区的展会每个标准摊位(9平方米)资助3万元;除此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展会每个标准摊位(9平方米)资助4万元。企业参加国内展览,每个标准摊位(9平方米)资助1万元。同一展会每个企业最多资助3个标准摊位。已享受我市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相关财政资金资助的,不予以重复资助。

第九条 扶持“东莞老字号”企业人才培训。鼓励老字号企业开展人才培训和技艺交流,对老字号传人、技术骨干、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予以培训经费(包括:场地租金、设备租赁费、资料费、专家劳务费及交通食宿费)50%的财政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已享受我市相关财政资金资助的,不予以重复资助。

第十条 支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加大宣传,加强市场营销,培育自主品牌。市经信局统筹全市“东莞老字号”企业宣传推广,每年用于宣传推广“东莞老字号”企业的资料制作、媒体广告费等费用纳入名牌带动战略工作经费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老字号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名牌带动战略宣传推广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每年根据工作安排,提出老字号企业扶持资金的重点方向和要求,组织企业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各镇街经贸部门按照文件要求,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项目,填写好《申请表》及准备好相关材料,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市经信局。

  第十四条 市经信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查评定,并将审查评定的项目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市经信局将公示后的项目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办理财政拨款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企业按照本办法获得的资助资金、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企业及产品的宣传、推广、研发、融资信贷、人才培训等,纳入相应的财务科目,否则取消享受相应政策的资格,并追回所得资助资金、奖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最终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五年。试行结束后,由市经信局根据试行情况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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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院执行工作建设情况看
法院执行工作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崔照铭


为了进一步了解、分析执行工作现状,改进执行工作,提高人民法院威信,树立法律权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笔者对我院近五年,特别是近三年以来的执行工作情况进行了详实的调研分析,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科学的归类、整理、对比、综合,写出情况分析报告,以便于法院系统领导掌握整体情况,并有的放矢进行执行工作改革。
一、垦利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执行工作的开展情况
垦利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成立前,执行工作一直由各审判庭室兼理。1990年8月,执行庭成立,专门从事执行工作。1999年,全年共执结案件492件,执行标的额1476万元。2000年,共执结各类案件476件,执行标的额1248万元。2001年,执结各类案件512件,执行标的额1862.69万元。2002年,共执结案件674件,标的额2506.03万元。2003年共执结案件787件,标的额2712.2万元。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我院执行工作从1990年开始,有无到有,执结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基本上是呈逐年上升趋势,执行案件数量从十几件到几十件、上百件、几百件、最后到近千件,标的额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几百万元、一千万元、二千万元。从这些现象,我们应当看到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公民法制意识提高的因素。通过普法,广大公民都知道用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合法权益。有时为了几十元、上百元经济纠纷到法院来打官司的,占了不少比例。二是法院内部机构职能调整因素。成立执行局后,原来由审判庭执行的案件都要转到执行庭来执行,审判庭不再执行案件。审判庭移送的案件和经审判庭法官宣传到法院立案执行的案件也占不少。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因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物品的大流通,经济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争议资金数额也越来越大。四是法院内部执行工作逐步规范。原来一件案子也许一执几年,都不能执结。现在法律规定执行案件结案期限,随之中止案件,发放债权凭证案件数量也不断增大。五是执行人员素质不断提高,执行案件速度和质量都有了很大提高。
(二)执行队伍建设情况
执行队伍的人员配备是院党组非常重视的,为了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解决执行难问题,我院于1999年充实了执行庭人员,配备正式干警5人,其中大学学历2人,大专1人,中专以下2人,聘用书记员1人,正式干警平均年龄39岁。审判人员占执行庭正式干警总数的40%。2000年成立执行局,级别没定,对人员作了调整,刘拥军同志任执行局副局长,选派了2名文化素质较高的干警到执行庭工作,正式达到7人。学历方面,大学4人,大专3人,正式干警平均年龄36岁,审判人员占执行局正式干警总数的57%。2001年,应上级法院要求,执行局下设2个庭,执行一庭正式干警4人,执行二庭正式干警5人,学历情况,大学6 人,大专3 人。正式干警平均年龄38岁,审判人员占执行局人员总数的50%。书记员占执行局人员总数的20%。2002年,人员没有变动。2003年,执行一庭正式干警5人,执行二庭正式干警5人,学历情况,大学8人,大专2人,平均年龄34.8岁,审判人员占执行局人员总数的64%。书记员占执行局人员总数的36%。2004年,袁波任执行局局长,内部机构设执行一庭、二庭、综合室,有正式干警11人,聘用人员8人(书记员3人,司机5名)。学历情况,大学9人,大专2 人,正式干警平均年龄35.7岁,审判人员占执行局人员总数的64%,书记员占执行局人员总数的36%。从以上数字看,我院执行干警人员的配备特点是,变化非常明显,人员越来越多,素质越来越高,机构逐渐细化,职能逐步明确。
(三)执行装备建设情况
在执行装备建设方面,我院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进行了装备建设,1999年,配备办案用车2部,微机1台,传真机1台,固定电话1部,办公室2间;2000年,办公室增到3间;2001新购办案用车2部,微机1台,固定电话2部,办公室增到7间;2002年,新购微机1台,办公室增到10间,实现了法院内部网络的无纸化办公,与上级法院的广域网开通,实现了上下级法院的资源共享;2003年,新购微机6台,办公室增互11间;2004年,整个执行局配备办案用车5部,微机11台,传真机1台,固定电话3部,微型录音机3台,数码照像机一架,办公室12间;同时还配备了手拷、警棍等警用器械,羁押室一间。从执行装备上看,我院对执行工作的投入是逐步加大的,在交通、办公自动化、通讯、警戒、办公室等执行装备建设上已经基本能够满足执行工作的需要,为规范执行工作,解决执行难打下了坚实物质基础。
(四)对执行工作的总体评价
垦利县法院执行工作在院党组和执行干警的共同努力下,执行工作虽然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不足,但从整体上看,执行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执行、科学化管理、技术化运作、全局化协作、质量化执结、素质化培训、调研化提高、裁执权分离的道路。根据上级要求和本院实际,垦利县法院执行工作制订了一系列工作制度,用制度管理人、约束人;强化干警教育培训,提高从业水平;注重调查研究,提高理论水平,执行干警在国家级、省市 级刊物上发表的理论文章列全市基层法院第一;执行机构改革走在了全市法院的前头,首先在执行局内部实施了执行裁决、实施的分离,执行一庭实施、执行二庭裁决。特别是在执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方面,做出了优异的成绩。对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院领导非常重视,把案件分给业务能力高、责任心强的同志执行,通过细致的工作,规范执行,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受到上级法院和当事人的一致肯定。这一系列工作的开展,使垦利县法院执行工作连续三年取得了全市基层法院第一名的好成绩。
二、推进执行工作的主要做法
在执行工作方面,我院主要是采取了以下做法:
(一)完善机构,成立了执行局
成立执行局是应上级要求和我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设立的。200年12月,我院执行局成立经县编委会同意成立,同时充实调整了执行人员,执行局下设两个庭,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一庭主要是执行本院审结的案件,执行二庭除执行本院案件外,主要是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还负责与上级法院、兄弟法院的信息联系、经验交流与沟通。成立执行局后,执行工作有了明显改观,执行案件数量、质量都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2000年执结案件476件,2001年执结案件512件,2002年执结案件674件,2003年执结案件787件,案件执结率达到了100%。
(二)强化改革,实现了裁执分离的运行模式
2004年,我院对执行工作进行了深层次的改革,为了保证执行公正,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对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进行了分离,执行一庭负责执行实施权,执行二庭负责执行裁决权,做到了裁决与实施的分离。执行裁决权实行合议制,合议庭成员应由三名以上法官组成。执行实施权由法官或执行员行使。执行一庭下设五个办案组,每个办案组对具体案件负责,遇有问题及时汇报,做到分组负责,协作运转,搞好配合。需要裁决的案件,执行一庭执行人员向庭长说明,经庭长同意后,写出案件执行情况汇报一式三份,与案件卷宗、证据一并交执行二庭。案件裁决后,转执行一庭送达。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不需要裁决的,退回执行一庭,继续执行。裁决与执行的分离,避免了执行人员权利过分集中。通过实施与裁决分离后,加强了执行案件的监督与管理,执行人员的责任心明显加强,执行案件更加规范,效果更加明显。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
(三)注重措施,激励干警调查研究和理论文章的撰写
以前,让执行人员写篇理论文章或者调研文章,都难为的要命,让他执行10件案子,他也不愿意写一篇文章,为什么?文化素质低是最大的症结所在。在不能尽快提高人员文化素质、改变人员配备的情况下,垦利县人民法院党组出台了一系列激励干警撰写理论文章的措施。首先是庭室长带头,要求每名中层干部每年至少在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理论文章一篇,完不成任务,除在年终考核扣分外,取消评先资格。第二是组织人员培训,让研究室人员就理论文章的撰写技巧、方法、思路进行讲解,开阔视野,提高水平。第三提供撰写平台,锻练提高写作水平,在组织全院干警完成上级法院部署的调研任务外,本院每年也组织一两个选题,组织干警练笔,评出优劣,张榜公布。第四是重奖调研人员,对在市级以上发表的理论文章,给予较高的物质奖励,并在年度考核中给所在庭室加分。多种激励措施的运用,我院干警撰写理论文章的积极性得到提高,理论文章水平逐步提高,2002年以来,执行干警国家级刊物、报纸上发表理论文章和信息报道74篇,省级29篇,能文能武,成为垦利执行干警的一大特点。
(四)加强培训,提高了执行干警的素质
原来法院进人渠道主要是部队专业人员、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调入、学生分配。其中部队转业人员占相当大比例,部队转业人员政治素质高是不容置疑的,但文化素质的欠缺、法律知识的匮乏却也是不容争辩的事实,这从整体上影响了法官的整体素质。当审判工作得到规范,从业要求提高时,那些不适应审判工作的人员就被“理所当然”地安排到执行上来。因此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就成了执行工作人员的最大特点。从我院人员构成上也能得窥一斑。执行人员的素质不高,这也成为了制约执行工作的一个“瓶颈”,如何打破这个“瓶颈”,垦利县法院党组采取了双管齐下的工作战略,首先是提高进人“门槛”,不是大学本科学历人员的一律不要。其次是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大学、研究生学历教育。凡是参加学习的干警,尽可能提供交通、时间上的便利。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对拿到学历的人员给其报50%的学费。第三在尽可能调整高素质干警做执行工作外,对现有执行人员,不是等自然淘汰,而是走学习、培训、提高的强兵之路。开设星期六学校,利用每周六上午时间,对干警进行政治业务学习。除学习新公布的各项法律法规外,还制订学习计划,由各庭室长带领干警学习各程序法、实体法及司法解释,执行法律法规,打牢基础知识,每学习一门法律,就组织全院干警进行考试,试题由院长出题,院长监考,考试时打开摄像监控系统。通过考试,提高了法律知识层面,提高了执行工作能力。第四组织干警积极参加省市各项业务知识培训班。针对省市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班,院领导要求干警外出学习,要认真听讲,做好记录,真正学好学懂。培训结束干警回来后,让他对全院干警进行培训,自己当一回老师,把学到的知识教给大家,年终,组织干警对讲课干警的认真程度,讲课内容的优劣进行评价。这样,培训干警带着任务去参加培训,改变了原来出去培训无压力,放松放松的做法,培训效果有了大幅度提高。自1999年以来,我院执行干警到最高院培训1人次,省高院培训5人次,市级培训近百人次。
(五)执行好上级指定管辖的案件
上级指定管辖案件,一般都是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或者无执行能力、被 执行人在外地,甚至有的当事人社会背景深,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对上级指定管辖的案件,我院首先逐案分析,根据案件特点,制订执行策略,指定责任心强,业务能力高的干警执行这类案件,执行中通过宣传法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被执行人的工作,辅之采取集中执行、凌晨行动、外地执行等方法,穷尽各种执行强制措施,使上级法院2002年、2003年两年来指定我院执行的84件案件,已经全执结,资金到位率占总数的93 %以上。
(六)做执行接待信访工作
执行工作,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因此执行工作中来访上访案件比较多,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好信访工作至关重要。为此垦利县人民法院党组把每月的10号作为院长接访日,专门负责接待、处理有关信访问题;执行二庭专门负责信访接待,凡是来人反映执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或者执行人员的问题,执行二庭对情况作如实记录,汇总后,交执行局长和分管院长处理,较大的问题经院党研究解决;在具体案件执行中,要求执行人员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文明执法;对来访的案件,要求专人负责,尽快做出处理,一周内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答复。通过周密细致地工作,自1999年到2003年底,我院没有出现一件因案件执行到省上京上访事件。
三、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
通过全国法院系统的共同努力,执行工作正逐步走上规范道路,执行工作也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从更高层次上要求,不可否认,执行工作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困难,需要全国法院甚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去改革、完善、提高,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
一是执行队伍整体政治、业务素质还不够高。
二是执行力量配备不多强,在执行一些有影响的案件时,明显表现出警力不足的弊端。
三是全民法制意识不够高。主要表现在:首先申请执行人到法院立案要后,一般是一立了事,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线索,致使案件不能执行。其次外部执法环境上,当前取证难表现的尤为突出,有些单位尤其是与法院平时接触较少的单位,协助执行的意识明显不够,有的甚至采取一定的方式,包庇债务人,使法院难以查清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第三被执行人是政府或者政府职能部门的,一般不配合,加上法院的人财物受当地政府控制,不好执行。第四有的被执行人通过暴力、躲避、转移财产等多种方式抗拒执行。
四是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内、外部干预特别是来自行政部门的干预较多。首先一些上级和部门领导往往打着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的名义给法院审执工作提要求、划框子,使正常的执行工作难以进行。其次说情风盛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有些领导或利害关系人出面为被执行人说情,甚至帮助当事人出谋划策,帮助当事人作伪证、转移、隐藏财产,逃避执行。第三部分被执行人拉大旗隐匿自己,推辞执行。个别个体企业和公司老板,一旦有被执行案件,就竭力地以种种理由推卸责任或打出党委、政府的牌子威胁执行人员。第四委托执行重视不够。在委托执行案件中,委托出去的案件,往往石沉大海,杳无音信。
五是现有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致使有些人钻法律的空子,采取假离婚、假讨债来躲避债务。
六是执行的物质装备差,与任务不相适应。随着执行案件的大量增加,任务越来越繁重,但执行工作的交通、通讯方面有很多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然问题虽然还存在很多,这是健全法制,实现依法治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随着法制的健全和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相信这些问题会得到逐步解决,现阶段,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尽快把这些问题解决好,推动执行工作不断完善和提高。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动员社会集体力量,增强公民法律意识,优化外部执法环境。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多种措施开展社会普法教育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认识和支持。要利用新闻媒体,如电视、广播、报刊等进行宣传报道,结合群众喜闻乐见的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执行案例进行形象直观的社会普法。
二是建设高素质的执行队伍,保证公正执行。加强执行人员的配备力度,壮大执行力量,保证执行人员人数不少于全院编制的15%,对不适应执行工作的要坚决调离,确保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得以落实。抓好执行人员的考核工作,通过考核,把政治品德好、法律修养深、文化素质高、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的法官选拔到执行庭来;加强执行人员的培训工作,上级法院每年对在岗的执行人员至少要培训两次,以便适应新形势下的执行工作。树立执行工作的新理念,注重执行程序,改变那种当事人一申请,责任全部是执行法官的旧观念,要加强申请人的举证责任。要进一步强化当事入的经营风险责任,只要执行法官执行工作程序合法,不能执行的责任要转化到申请人身上,依法中止和终结案件。
三是实施彻底的两权分离,将裁判权与实施权分离,重大事项采取合议制,防止权利过分集中。
四是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监督、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要定期向党委、人大汇报、请示,要主动争取党委领导,接受人大监督,取得政府的支持,赢得社会的理解。党委、人大、政府要从各方面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以保证执行工作的全面开展。
五是执行工作人员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那些利用职权、利用其特殊身份干扰、障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人,人民法院要依靠党委的领导,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查处,绝不手软,对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协助的,应当坚决纠正,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六是强化执行装备建设,执行干警一年大部分时间在外边,装备建设至关重要,特别是交通、通讯、信息方面要切实予以保障。
四、推进法院执行工作的基本思路
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根据法院的现实条件,充分调动法院现有资源,找准工作思路,确定建设的重点,进一步加大改革的力度,推进执行工作不断再上新台阶,维护法律尊严,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
1、进一步规范两权分离制度,明晰裁判、实施的各自权限,真正实现裁执分离,避免重裁轻执现象。
2、基层法院接触的当事人大多数是老百姓,对法律意识淡薄、故意抵抗法律的当事人,应加大制裁力度。
3、实行案件流转制度,加强执行期限监督,确保发挥执行工作的最大效能。

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8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及专项规划;
  (二)制定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城乡建设、征收征用、环境保护、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交通管理、教育管理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民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五)安排重大财政资金支出;
  (六)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七)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八)应当由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兼顾效率与公平,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五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知情查阅。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决策制,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协助市长决策。

第二章 决策提出

  第七条 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一)市长、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
  (二)辖市(区)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
  (四)其他机关、民主党派或者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其他公民。
  第八条 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建议书,包括背景情况、现状及问题、建议决策理由、建议措施、预期目标等内容;
  (二)法律依据;
  (三)调研报告或者论证意见。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确立,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市长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分管副市长提出的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
  (三)辖市(区)政府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决策建议,由有关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五)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合理决策建议,由有关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第十条 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决策事项,由市长指定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可以指定牵头承办单位。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评测等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一)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
  (二)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
  (三)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十三条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进行,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四章 听取意见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听取意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拟定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采取座谈、协商、咨询、评估、论证、调查、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辖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工作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七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征询市人大、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八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市政府可以建立咨询论证专家库。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公报、市内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决策方案向社会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五章 听证制度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听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及公民切身利益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三)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听证,必要时可以委托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
  组织听证应当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代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具体程序,按照《常州市听证程序规则》(常政发〔2008〕73号)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及市政府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审查制度

  第二十四 条提交市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其说明;
  (三)风险评估报告或者应急预案;
  (四)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五)承办单位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按照本规定,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和听证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和听证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交市政府决定前,由市政府交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主体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要求决策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补充提供所需材料;
  (二)要求决策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补充调研或进一步征求意见;
  (三)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二十八条 成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团,面向社会各界聘请法律专家,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论证。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 对特别疑难、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邀请相关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咨询论证。合法性咨询论证意见作为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集体决定

  第三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决定制度。重大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必要时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坚持民主集中、集体议事的原则,在充分发扬民主、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市长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的具体程序,按照《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实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逐步推行市民代表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审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人民团体等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
  第三十三条 市长根据会议审议情况,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请同级党委或者上级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由市长指定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可以指定牵头执行单位。
  第三十六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自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公报、市内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评价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立相关部门评估、专家评审、社会评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作出综合评价。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适时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自评。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适时牵头组织监察、财政、审计、法制等部门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
  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
  第三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可以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分析评估等方式进行,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实施情况后评价主要围绕下列内容开展:
  (一)决策实施结果与决策预期目标的切合程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决策实施的资金使用情况;
  (三)决策实施带来的相关风险及负面影响;
  (四)决策实施的主要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建议等。
  第四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完成后,应当提出继续实施、停止实施、暂缓实施或者调整决策的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市政府。
  经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需要停止实施、暂缓实施或者调整决策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提请市政府作出决定。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责相当、公正公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一)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拒绝、拖延执行决策,不全面、不正确执行决策的;
  (四)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绝、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一般行政决策,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辖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