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地方煤矿生产安全管理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新市地方煤矿生产安全管理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7]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地方煤矿生产安全管理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三日
(发至各地方煤矿企业)
阜新市地方煤矿生产安全管理人员
违法违纪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方煤矿生产安全的监管,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人员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管理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并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一)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分管领导;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分管领导以及其它监管人员;
(三)乡(镇)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人员;
第三条 煤矿监管部门(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监管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依据相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行政处分。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的;
(二)监管部门(机构)领导分工不明确、责任划分不清的;
(三)监管人员岗位责任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的。
第四条 煤矿监管部门(机构)及其监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等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仍不改正的。
第五条 煤矿监管部门(机构)及其监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有效证照不全,仍批准其生产的;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的煤矿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
(三)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含虽经整改但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允许其生产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审批煤矿建设工程、煤矿作业规程和措施的。
(五)由于安全监管不到位,煤矿发生责任事故,一次死亡20人以上的,撤销县(区)煤管局局长职务;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撤销市煤管局局长职务。
第六条 煤矿监管人员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干预煤矿设备、装备、设施及材料采购的;
(二)干预煤矿监管人员正常监管工作的;
(三)有其它干预煤矿生产经营活动,危及煤矿安全生产行为的。
第七条 煤矿监管部门(机构)及煤矿监管人员对发现和应当发现煤矿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所列举的15种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导致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据相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煤矿监管部门(机构)及其监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一)乡(镇)人民政府煤矿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每月对监管辖区内每个煤矿入井检查少于2次的,其主要负责人平均每月入井检查少于10次的;
(二)县(区)人民政府煤矿监管部门的监管人员每月对监管辖区内每个煤矿检查少于1次的,其主要负责人平均每月入井检查少于4次的,直接负责的分管领导、总工程师平均每月入井检查少于7次的;
(三)市人民政府煤矿监管部门的监管人员每年对监管辖区内每个煤矿检查少于1次,重点煤矿少于2次的;其主要负责人平均每月入井检查少于3次的,直接负责的分管领导、总工程师平均每月入井检查少于6次的;
(四)对上级煤矿监管、监察部门在煤矿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的整改意见,不进行跟踪检查、又不在要求的时限内落实的;
(五)煤矿监管人员(含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分管领导、总工程师)入矿检查不细致、不全面,存在死角的;检查结束后,不绘制检查路线图,或虽绘制了检查路线图,但未附在检查文书或检查意见单后面的;检查路线图上没有检查人员及陪检人员签字、不注明检查日期的;
(六)不严格执行交换图制度的。
第九条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撤职处分。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十条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十一条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三条 有关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拟对国家工作人员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按照法定的权限,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罚款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广州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50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广州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广州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具体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的和律师的专业培训及对外宣传、交流等职能,交给市律师协会。
2.将公证员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公证员培训、奖惩、公证宣传等职能,交给市公证员协会。
(三)增加的职能
1.指导、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2.指导、管理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
3.负责对邪教组织劳教人员的收容、教育转化及解教后的安置工作;协调、指导对邪教痴迷者、顽固分子的教育转化工作;管理市法制教育学校。
(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劳动教养人员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放假、准假;(2)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3)法律援助。
2.保留核准的事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
3.保留审核的事项:(1)设立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事务所年检;(2)设立法律咨询和服务机构;(3)申领律师执业证及年度注册;(4)县(区)公证处设立办事处:(5)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解散;(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及年审注册、报考和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4.合并的事项:(1)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2)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3)劳动教养人员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4)劳动教养人员放假、准假;上述4项事项合并到“劳动教养人员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放假、准假”;(5)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6)设立律师事务所年检;上述2项事项合并到“设立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事务所年检”;(7)律师执业证,合并到“申领律师执业证及年度注册”;(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合并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及年审注册、报考和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5.下放的事项:各区、县级市举办过渡性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经济实体。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地方性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制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调研工作;承担本局行政执法监督和组织、指导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二)管理、监督、指导全市劳动教养工作。
(三)负责对邪教组织劳教人员的收容、教育转化及解教后的安置工作;协调、指导对邪教组织痴迷者、顽固分子的教育转化工作;管理市法制教育学校。
(四)负责全市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工作。
(五)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市律师、企事业法律顾问工作及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综合管理在穗设立的外省、境外律师机构。
(六)指导、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七)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八)具体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管理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管理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区、县级市司法行政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指导全市的法学教育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领导局直属单位。
(十)管理、监督、指导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协助省司法厅依法监督、指导全市仲裁登记工作。
(十一)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员协会、市人民调解员协会的工作。
(十三)管理和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管理市劳教局领导班子、劳教局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和市直劳教场所领导班子及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协助管理区、县级市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班子。
(十四)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对外交流、宣传和其他外事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司法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制订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局重大政务活动的协调、重要会议的组织实施,协助局领导做好对劳教场所安全稳定工作的检查、指导;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审核;负责司法系统行政业务综合统计、报表、信息与调研工作,编辑《广州司法》等刊物,组织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司法行政外事工作和机关机要、文秘、信访、档案、保密、保卫、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指导全局信息通信局域网络建设。内设秘书科、行政科。
(二)政策法规处(挂司法鉴定管理处牌子)
负责组织起草和实施地方性司法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订、修改工作;负责全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应诉和听证工作,审核局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案件;管理、监督、指导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协助省司法厅依法监督、指导全市仲裁登记工作;负责全局和指导下级机关的法制工作;承办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核及备案审查工作。
(三)法制宣传处
负责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全市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市局级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轮训和其他各类人员的普及法律常识工作;承担市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参与依法治市、维护社会稳定和禁毒等工作。
(四)法学教育处
参与制订法学教育发展规划和司法行政系统在职公务员、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业务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市司法学校开展法学教育和理论研究工作,负责成人法学教育工作。
(五)律师公证管理处
制订全市律师、公证行业长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分所)、公证办事处、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和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及其执业律师、公证员年审注册的审核,办理律师、公证员资格和执照申报审核工作;协助办理涉台公证书文书副本审批、寄送及审核工作;查处律师、公证工作中的违纪行为;综合管理外省、境外在穗设立的律师分支机构。
(六)基层工作处(广州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指导、管理全市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有关的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的核准登记工作;具体组织指导对全市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和社会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计财装备处
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预决算编报及制订和落实司法行政系统装备计划;管理局机关的经费及财产,制订和落实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计划及资金,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会计业务建设及在岗会计管理、培训;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管理及车辆配置计划核准工作。
(八)政治部(机关党委办公室、610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管理、指导全局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组织、作风建设;负责局机关干部和劳教局、劳教场所等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市劳教局的正局长除外)和干部任免、考核;管理、指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机构编制、计生、职称、警衔警务等工作;协助区、县级市管理所在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班子;负责宣传(包括对港、澳、台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工、青、妇、统战、侨务工作和出国出境人员政审及因私出境的材料审核申报。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设在政治部。
按照市委610办公室的要求,负责对邪教组织劳教人员的收容、教育转化及解教后的安置工作。
(九)监察审计处(纪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局机关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全局执法守纪情况;查处局属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法违纪行为;受理对局属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检查、审计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负责对行政领导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做好全局纪检、监察、审计调研、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十)“148”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处(挂市人民调解办公室牌子)
贯彻执行“148”法律服务工作和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工作的各项决策、规定;制定、完善、落实有关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和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负责“148”法律服务案件分流、信息搜集分析和内外联动工作;指挥、协调“148”法律服务信息网络。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贯彻中央、省、市有关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司法局机关司法编制164名(包括警察序列编制30名)。其中局长(兼党委书记)1名,副局长4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政治部主任1名(副局级);正副处长(主任)30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5名。其中离退休干部管理处正副处长2名。
五、其他事项
广州市司法机关服务中心,为局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基建、固定资产管理和局机关工作人员生活保障、房屋维修、公务用车、通信、文印、办公用品的采购发放、水电、招待所等后勤服务工作。该中心配事业编制45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25名,经费自给2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