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交通运输系统2008年防汛抗旱救灾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4:06:43   浏览:80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交通运输系统2008年防汛抗旱救灾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做好交通运输系统2008年防汛抗旱救灾工作的通知

交搜救发(2008)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海(水)上搜救中心、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各救助局、打捞局、救助飞行队:

  受“厄尔尼诺”和“拉妮娜”现象影响,近年来,极端天气事件频发,对防汛抗旱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4月21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召开2008年第一次会议,对今年的防汛抗旱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总指挥回良玉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强烈地震,对交通运输保通保畅,保障灾后重建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5月2日在缅甸登陆的超强热带风暴“纳尔吉斯”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对我们的防台工作再次敲响警钟,翁孟勇、徐祖远副部长对今年的防台工作分别做出重要批示。为全面贯彻落实回良玉副总理的讲话精神和部领导的批示精神及国家防总统一部署,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特别是为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良好的交通运输保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完善体系,保证防汛抗旱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

  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和服务性行业,其安全、便捷、高效是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顺利实施的根本,是社会稳定、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奥运会成功举办的重要保障。做好交通运输防汛抗旱工作,确保水路、公路安全畅通,对“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于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特别是服务于灾区重建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灾害性天气是影响交通运输的重要因素,暴雨引发的山体滑坡和泥石流严重影响着我国公路体系的畅通;干旱和洪水直接威胁着内河船舶航行安全;台风对海上航行和作业的各类船舶均带来极大影响;5月12日四川汶川强烈地震形成了大量的堰塞湖,对交通运输安全构成巨大威胁;三峡库区今年有望实现175米的蓄水,对交通基础设施和水上安全监管提出新要求。因此,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部门一定要总结年初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经验和启示,清醒认识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台风增多增强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防御超强台风的紧迫感和危机感,完善防汛抗旱的应急领导体系和组织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灾害信息沟通等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从预防预警、隐患排查、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灾后恢复重建等方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重点抓好督查、检查和落实工作,确保各项措施到位。对近几年未受台风入袭的地区要吸取5月2日在缅甸登陆超强热带风暴“纳尔吉斯”的惨痛教训,按照“宁可防而不来,不可来而无防”的原则,做好各项防抗台风工作。

  二、排查隐患,落实措施,做好防汛抗旱的应急准备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见》的要求,结合交通运输系统部署的《关于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回头看”的通知》、《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关于对受地震影响的在建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安全评估的紧急通知》、《关于做好2008年度水上防抗台风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全面做好四川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水上通航安全工作的通知》等专项工作,做好防汛抗旱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公路部门特别是受5月12日地震影响较严重的四川、重庆、甘肃、陕西地区,要有序开展辖区内道路、桥梁、隧道、涵洞的检查,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的交通基础设施加强监控,并做好防洪、防汛、防坍塌的应急准备,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对在建公路、水运工程,特别是大型结构物、大型模板、支架、大型机具、办公和驻地受地震影响程度以及施工环境的变化情况进行检查、检测,提出调查评估意见,制订相应的应对措施,对不具备继续施工条件的应停工,加强监测,不得带病盲目作业;要会同相关部门迅速开展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危险地段的检查,标绘出易发生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的地段,并重点监控,及时发出预警;水运和海事部门要及时对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水运基础设施(如船闸、码头、航运枢纽等)实施检查,及时发现管理和基础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并迅速开展整改工作或提出应对风险的对策,全面提升交通基础设施的抗灾能力。做好应急人力、物力等资源普查,建立相应数据库和调用方案,对应急抢险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检修和维护保养,确保处于正常可用状态。长江航务管理局要深入研究三峡库区蓄水位增高后对水运基础设施所带来的影响,抓紧制订基础设施搬迁、航道维护、水上安全监督及搜救、坝区通航、治安消防等专项工作预案,确保蓄水期间长江航运安全畅通;汶川地震波及地区的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补充自然灾害、堰塞湖对航行安全影响的预警、预控方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通航密集区、锚地、桥区、闸区、施工作业区等水域的现场监管,维护良好通航秩序。二是开展强降水、干旱等极端天气对本地区公路和水路运输可能造成危害的研究,据此,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防止恶性事故发生,同时要制定交通运输系统灾后恢复生产相关政策和措施。三是开展台风、寒潮大风等极端天气海上搜救技术研究,提高极端天气条件下的海上搜救成功率。

  三、加强沟通,及时预警,进一步提高防范意识

  要树立交通运输系统防汛抗旱一盘棋的思想,加强沟通,进一步完善联动协调机制,实现应急资源和信息共享,形成防抗合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交通运输部与气象局开展海上搜救和公路气象合作协议精神,不断完善与气象、海洋和地质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及时获取灾害性天气信息,并做好灾害性天气预防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交通应急知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形成全民动员、预防为主、全社会支持和参与交通应急的良好局面。

  四、因地制宜,科学决策,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各自行业和区域性特点,掌握本行业、本地区的防汛抗旱规律,抓住防抗重点和防抗薄弱环节,完善应对各类险情和极端天气的应急预案,规范不同险情的应对工作。海事系统各部门要加强台风期间船舶动态监控,提醒船舶进入安全水域避风。遇有险情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遇险人员组织快速有效的救助。专业救捞队伍要按照关口前移的值班待命原则,根据台风影响范围和强度适时调整值班力量,确保专业救助力量部署最优化,救助效果最佳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机构要加强汛期在建工程项目的防汛工作指导,检查工程建设单位工程结构加固,机械设备存放,施工人员安置等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港口生产部门要针对风暴潮带来的港口增水、减水现象,做好港口物资的储运和转移工作,合理调度港口作业船舶。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特别是受5月12日强烈地震影响的地区,要针对暴雨、余震可能引发的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进一步完善本地区公路抢通和交通干道绕行方案,防止出现公路交通大面积瘫痪,对地势落差较小易导致内涝的路段,要完善排洪设施。要加强公路抢通应急队伍建设,积极组建集养护、路政、运管等部门人员为一体的应急抢险队伍,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演练,随时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要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工作,落实应急运输车辆,保证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对于灾情频发路段,要在现场提前准备抢险救灾必需的物料,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有效开展,省(区、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必要时要跨地、市调动应急抢险队伍、物资、设备和运输工具,集中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五、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全力做好灾后重建各项工作

  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要按照交通运输“三个服务”的总体工作思路,灾情过后要迅速掌握受灾情况,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制定重建方案,恢复生产,有效保障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对受灾严重的地区,部要组建专家组,对救灾减灾工作进行现场指导。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灾区的支持力度,保证公路、水运交通抢通重建顺利进行。一是全力做好灾后公路、水路抢通保畅,以及滞留旅客的安置和车辆、船舶的疏导工作,特别是重点做好地震灾区公路、水路防洪保通工作,保障灾区重建工作顺利进行;二是组织交通企业恢复生产作业、恢复停开的客运航线、班线,尽量减少台风等极端天气对交通运输的影响;三是加强海(水)上安全监管,要做好锚地避风船舶的疏导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做好航道清障及助航和作业设施、设备的抢修恢复工作,并组织船舶迅速恢复运输生产。

  六、加强宣传和信息报送,营造良好的防汛抗旱社会氛围

  主汛期,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24小时防汛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由于台风、持续强降雨等造成路产损失、交通阻断、海上险情、交通设施损坏等情况时,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于每日上午9时前将最新汇总形成的路产损失、交通阻断、防汛抢险工作等有关情况报部公路司、应急办,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公路交通出现阻断时,路段管理单位要及时登陆部“路况信息管理系统”(网址:www.chinahighway.gov.cn),准确填报相关信息,省级海上搜救中心要将每次防抗台风工作情况于台风结束后24小时内报送国中海上搜救中心。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引导媒体开展交通运输系统的防汛抗旱情况的报道工作,特别要重点宣传在防洪抗灾中涌现出的典型人物、典型事例,展现交通运输系统良好的精神风貌,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八年六月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民间划龙舟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政发〔2005〕18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民间划龙舟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温州市区民间划龙舟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温州市区民间划龙舟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区民间划龙舟活动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的民间划龙舟活动。
  第三条民间划龙舟活动应当遵循尊重民俗、正确引导、有效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保障民间划龙舟活动安全、文明、有序进行。
  第四条市成立民间划龙舟活动协调小组,对市区民间划龙舟活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应当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民间划龙舟活动的综合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间划龙舟活动的治安管理,监督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维护现场秩序。
  体育管理部门负责民间龙舟队的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和水上安全教育。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民间划龙舟活动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维护现场秩序。
  港航、城管执法、卫生等部门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民间划龙舟活动的管理、指导和宣传教育,督促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维护现场秩序。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间划龙舟活动的组织管理,排除或者督促排除沿岸的危房、危桥等安全隐患,督促安全责任书的落实,协同有关部门维护现场秩序。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民间划龙舟活动的组织和教育,督促安全责任书的落实,协同有关部门维护现场秩序。
  第六条民间划龙舟活动时间定为10天以内,具体活动时间由市人民政府每年根据端午节和高考、中考的时间确定,以通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准许举办划龙舟活动的具体水域,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禁止在政府确定的时间和水域以外进行民间划龙舟活动。
  第七条民间龙舟队数量应当严格控制,一个行政村(居民区)原则上只能申报成立一支龙舟队。成立龙舟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龙舟队员应当是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村(居)民,龙舟队负责人应当具备承担安全责任的相应能力;
  (二)龙舟队负责人和参加人员必须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三)龙舟必须安全适航,配备足够的救生器材;
  (四)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后勤保障措施。
  第八条申报成立民间龙舟队,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村(居)民委员会向区体育局领取并填写民间龙舟队申请表,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提供下列材料:
  1.村(居)民委员会申请报告;
  2.龙舟队负责人、队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3.龙舟队负责人和队员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4.龙舟建造师的龙舟质量保证书;
  5.配备的救生器材清单。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本辖区成立民间龙舟队的申报材料汇总报区体育局;
  (三)区体育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的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在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成立的书面决定。区体育局应当将书面决定报市体育局、区公安机关备案。
  经同意成立的龙舟队,由区体育局发给号牌和队员证书。经同意成立的民间龙舟队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经同意成立的民间龙舟队申请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龙舟队的负责人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安全责任书;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公安机关领取并填写民间划龙舟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申请报告;
  2.活动安全保卫方案;
  3.龙舟队负责人和队员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活动的龙舟队,龙舟队负责人和队员名单,安全保卫措施等。
  (三)区公安机关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在1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许可。区公安机关应当将许可决定报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条申请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公安机关不予许可:
  (一)申办划龙舟活动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划龙舟活动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
  (三)在政府确定的时间和水域以外举办的。
  第十一条民间龙舟队的负责人,应当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其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安全责任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负责人及参加人员名单;
  (三)龙舟、后勤船适航状况,救生器材配备状况;
  (四)安全保卫措施;
  (五)服从公安、海事、体育、港航、城管执法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现场管理;
  (六)不进行迷信等有害群众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不强行摊派和变相敛财;
  (八)公开经费收支情况;
  (九)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龙舟建造师必须对其建造、修理的龙舟出具质量保证书,保证龙舟安全适航。没有龙舟建造师出具的龙舟质量保证书,龙舟不得下水。
  龙舟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的,龙舟建造师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经公安机关许可举办的民间划龙舟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确需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的,必须报经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同意。
  第十四条在民间划龙舟活动举行前,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安全保卫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排除或者责令整改;经整改仍存在安全隐患的,龙舟不得下水。
  第十五条民间划龙舟活动期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人力、物力,督促安全责任书的落实,并协同公安、体育、海事、港航、城管执法等管理部门,维护现场秩序。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应的警力,维护现场秩序。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维护水域秩序。
  体育、港航、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抽调精干力量和水上巡逻艇等装备,加强对民间划龙舟活动的管理,维护现场秩序。
  第十六条民间划龙舟活动期间,龙舟和其他船舶应当服从公安、体育、海事、港航、城管执法等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现场管理。
  第十七条在民间划龙舟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宣扬迷信、暴力,损害群众身心健康的;
  (二)以活动名义进行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敛财的;
  (三)存在不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严重影响群众正常工作、生活的;
  (五)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
  (六)未成年人、不熟悉水性的人划龙舟和未穿救生衣、酒后划龙舟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超出确定的时间和区域进行划龙舟的;
  (八)以活动名义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立即予以制止并进行处罚:
  (一)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进行民间划龙舟活动的;
  (二)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的;
  (三)龙舟队不按规定履行安全责任造成治安事故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13日发布的《温州市区民间划龙舟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折抵刑期两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折抵刑期两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1979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司字〔1978〕第50号《关于执行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可以折抵刑期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阅。现答复如下:一、在我院〔78〕法办研字第14号批复下达以前,已判处的有期徒刑罪犯,收容审查日期没有折抵刑期,现在是否予以折抵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对这类犯人中仍在服刑的,可予以折抵;已服刑期满的,即不必再作变动。二、犯人在判刑前多次被收容审查,应如何折抵刑期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应以最后一次收容审查(即与逮捕、起诉相衔接的那次收容审查)的日期折抵刑期。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