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停车位配建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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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停车位配建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停车位配建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铜政〔2009〕88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铜陵市停车位配建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铜陵市停车位配建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停车位配建标准,加强各类建筑停车位配建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铜陵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铜陵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以及社区整治等停车位配建,是城乡规划管理的技术依据。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停车位配建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停车位是指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地上或地下的专用场所。

第五条 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指标应符合《铜陵市停车位配建标准》规定。其中:

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已建停车泊位不得改作它用。已建停车泊位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停车泊位要求,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套建设。

大型公共建筑、城市中心区重要节点及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需要编制交通影响评价的,其停车位配建数量须依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附件中配建指标为规划参考值)。

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照二类居住区指标的50%进行确定。

第六条 建筑物停车位按配建标准计算的指标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第七条 综合性建筑物的停车泊位,按各类性质及相应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群体布置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停车泊位总指标的前提下,可以统一安排,集中布置。

第八条 建筑物按规划指标配建的停车泊位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建筑物规划配建的停车泊位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

第九条 城区内鼓励建设地下停车位,建筑物在配建地下停车泊位总数超过10个时,可适当配建部分地面停车泊位,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总泊位数的10%。

第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批准的规划要求配建停车位的,或配建的停车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铜陵市城乡规划管理中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铜陵市停车位配建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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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及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的暂行规定

中共四川省纪检委 省委政法委等


关于严禁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及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的暂行规定
中共四川省纪检委、省委政法委、省监察厅



第一条 为贯彻从严治警的方针,促进政法队伍廉政建设,确保政法部门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国家安全法》、《监狱法》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政法干警包括: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含监狱管理及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及一般干警。
本规定所指娱乐场所包含:夜总会、歌舞厅、录相放映厅、卡拉OK厅、电子游戏厅、台球室及其它经营娱乐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严禁政法干警从事娱乐业经营活动。不淮有下列行为:
(一)直接经营各类娱乐场所;
(二)以他人名义开办娱乐场所而实际主持经营活动;
(三)以入股、兼职、有偿中介、挂名等形式间接参与经营各类娱乐场所。
第四条 严禁政法干警在娱乐场所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暗示涉案当事人到指定娱乐场所进行餐饮娱乐活动;
(二)在所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以执法为名为娱乐场所提供有偿服务;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或接受娱乐场所提供无偿消费。
第五条 严禁政法干警为带有色情陪侍或赌博性质的娱乐场所提供保护。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带有色情陪侍或赌博性质的娱乐场所充当或变相充当“后台老板”;
(二)主动或接受邀请参加带有色情陪侍或赌博性质的娱乐场所的各种活动;
(三)为带有色情陪侍或赌博性质的娱乐场所违法经营提供各种方式的保护;
(四)为带有色情陪侍或赌博性质的娱乐场所通风报信、说情,对其包庇、袒护,以逃避查禁取缔。
第六条 严禁政法干警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承包经营娱乐场所或获取贷款、物资等提供便利;
(二)袒护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营带有色情陪侍或赌博性质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 严禁政法机关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准许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社会上各类娱乐场所的“挂靠”;
(二)巧立名目为各类娱乐场所提供有偿服务;
(三)为违法经营的娱乐场所提供暗中保护谋取经济利益;
(四)以办“工作据点”为名经营带有色情陪侍或赌博性质的娱乐场所。
第八条 政法干警及政法部门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单位违反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同级政法机关贯彻实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各级政法机关的纪检部门协助党委(党组)抓好落实。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16日

厦门市罚没物资监缴入库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罚没物资监缴入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罚没物资监缴入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十月八日


厦门市罚没物资监缴入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执法部门依法没收的罚没物资的入库管理工作,完善和规范监缴行为,保证罚没物资的及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发〔1997〕2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执法部门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罚没物资是指:

(一)缉私没收的财产;

(二)司法机关没收、追缴的财产;

(三)行政执法机关没收、追缴的财产;

(四)经法定程序确认为无主物的财产;

(五)其他应强制没收拍卖追缴的财产。

第四条执法部门依法收缴罚没物资时,应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法部门依法暂扣物资及收缴罚没物资时,一律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暂扣物品专用收据及实物罚没专用收据。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执法部门罚没物资入库的监缴工作,并指定厦门市公物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物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财政局授权市公物中心,负责政府公物仓库的设立和管理工作,统一接收管理执法部门的罚没物资并负责罚没物资的委托评估、拍卖等具体组织工作及负责监督检查执法部门罚没物资的收缴情况。

第八条执法部门依法收缴的罚没物资,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应将罚没物资全数上缴政府公物仓库,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执法部门缴获的罚没物资,应定期通知市公物中心,市公物中心应及时派出工作人员与执法部门人员共同清点罚没物资,认真核对,办理入库登记手续,进入公物仓库监管。

(二)执法部门依法将暂扣物资转为罚没物资应在案件终审判决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罚没物资上缴市公物中心,并填写由市财政局监印的实物罚没专用收据。“收据”应详细载明罚没物资的种类、数量、品牌、型号,市公物中心清点、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三)暂扣物资经批准应予返还的,被暂扣物当事人在通知期限内不领回暂扣物的,视为无主财产,执法部门应及时将物资上缴公物仓库。被暂扣物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在通知期限内无法领回暂扣物的,经执法部门批准、公物中心核实后,由公物仓库发还暂扣物或拍卖所得价款。

(四)执法部门依法收缴罚没物资时应向当事人开具由市财政局监印的实物罚没专用收据,并真实、准确、完整填写相关内容,否则当事人可以拒绝交缴或向有关部门举报。市公物中心办理完登记入库手续后,应向执法部门开具收缴罚没物资接收清单,罚没物资接收清单均须交接双方签名盖章。

第九条执法部门依法缴获下列物品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一)水果、蔬菜、鱼类、肉类、冰冻物品等易腐、易烂和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物品,执法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所得收入由执法部门上缴市金库。

(二)依法没收、追缴的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毒品、制毒原料及配剂、管制药品以及秘密文件、图表资料、珍贵文物、珍贵动物、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由执法部门按国家规定上缴专管部门处理,同时将交接清单抄报市公物中心备案。

(三)罚没物品,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或鉴定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执法部门监督销毁,并将销毁记录抄报市公物中心备案。

1、不能做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2、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已禁止使用产品的。

3、失效、变质的。

4、已经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

5、不能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的。

6、属于虚假的产品标识、标志和包装物的。

7、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及残次器具零配件。

8、伪造、盗用、盗卖检验及检定印、证的。

9、其他应销毁的罚没物品。

第十条市公物中心根据罚没物资接收清单以及执法部门上报的其他相关资料与执法部门开出的实物罚没专用收据逐笔进行核对,对上缴款项与实物不符的情况应查明原因并根据第八、第九条规定进行处理,核对无误后向市财政票据管理所提出票据核销建议书。

第十一条执法部门应定期到厦门市财政票据管理所核销其开出的实物罚没专用收据,市财政票据管理所根据市公物中心出具的票据核销建议书予以核销。

第十二条罚没物资入库后,由市公物中心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定价作为拍卖底价,评估后将评估底价上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评估结束后,由市公物中心委托具有罚没物品拍卖资质的机构进行拍卖,投标竞价,由价高者得。拍卖物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专卖专营的,竞买人必须持有效的专卖、专营许可证明。拍卖物成交后,市公物中心应将拍卖结果函抄送执法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拍卖所得款由中介拍卖机构直接划入市公物中心帐户,市公物中心定期汇总上缴市金库。

第十五条市公物中心可采取以下方式对执法部门的罚没物资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执法部门收缴的罚没物资情况及解缴凭证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对不按规定及时将罚没物资解缴入库的,应予催缴,对解缴市、区级次出现错误的及时要求更正。

(二)对执法部门收缴的罚没物资解缴情况进行经常性稽查,稽查的主要内容:

1、罚没物资收缴情况的真实性;

2、是否按规定将罚没物资及时解缴入库;

3、领取、使用、缴销暂扣物品专用收据和实物罚没专用收据的情况(会同市财政票据管理所进行);

4、有无隐匿、转移、挪用罚没物资;

5、需要核查的其他重要情况。

市公物中心对罚没物资解缴情况,可以根据需要采取调取相关资料和实地稽查等不同方式,具体实施稽查前,应当制定稽查计划或稽查方案,实地稽查时,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执法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发生下列行为的,由市财政局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移交行政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管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隐瞒、截留、转移罚没物资,将罚没物资私自处理的;

2、应予以罚没而不予罚没的;

3、依法暂扣物资及收缴罚没物资时,不按规定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暂扣物品专用收据及实物罚没专用收据的(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4、不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又拒不整改的;

5、拒绝或阻碍财政部门监缴工作的。

第十七条市公物中心应建立健全公物仓物资保管、保险和出入库制度。对进入公物仓监管的物资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公物仓物资。对擅自处理公物仓物资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市审计、监察部门应依职权对公物仓的管理和日常运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各区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