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2:56   浏览:98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6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无锡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无锡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我市《关于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先驱城市的决定》(锡委发〔2010〕5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更大力度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蓝天行动)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185号)精神,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苏政传发〔2011〕46号)要求,根据我市“十二五”规划“以水、大气环境治理为重点,坚持源头上节能减排、控制污染”的目标要求,特制定无锡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按照我市“十二五”规划环保工作总体要求,坚持以生态文明先驱城市建设为目标,以太湖治理和大气环境治理为重点,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手段,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保障群众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我市“十二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强有力的环境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开展工业废气专项整治

以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排放工业废气的燃煤电厂、钢铁冶金、电子、化工等行业及重点废气信访企业为重点,全面开展工业废气专项整治。一是强化源头控制,提升准入门槛,合理调整工业布局。二是统一治理标准,有效处理无组织排放的工业废气,按要求建设配套废气处理设施,规范设置排放口。三是开展综合执法。检查企业执行环评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达标排放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防护情况。四是督促企业规范环境管理。企业要健全环保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配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用品。制定安全生产、环境突发性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应急措施和设施,定期组织演练。五是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审核,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督促废气污染严重,群众信访多、反应强烈的企业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加强监测监控,对重点工业废气排放企业进行监督性监测,为综合整治提供科学有效的依据。六是抓好综合验收。按照《无锡市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成立验收小组,针对验收内容,逐一验收,出具验收意见,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整治

以涉及铅、铬、镉、汞和类金属砷等污染源的重点企业为整治重点,完成全市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放情况的更新调查,摸清我市所有的排放企业及排放总量、排放方式及污染物特征。重点围绕涉铅企业开展一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促进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组织申报2011年我市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因地制宜地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深入推进各重金属排放企业特征污染物定期监测报告制度,对各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重金属的排放情况、危废处置情况等。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于污染隐患严重和有重、特大环境风险的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对于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三)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专项整治

以城镇污水处理厂落实提标改造措施、稳定达标排放、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和污泥规范处置为重点,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专项整治。各地要根据控源截污的总体要求,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的建设,确保污水处理符合工程设计要求,防止进水不足、超负荷运行及超比例接收工业废水等问题的发生。加强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监管,制定污泥无害化处置规划,建设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污水处理厂要规范处置污泥,杜绝污泥违规转移和随意倾倒等行为。要根据太湖流域提标改造的要求,落实提标改造措施。对提标改造措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要实施限期治理。加强对设施运行的管理,严肃查处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以及采取规避监管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的管理,严肃查处擅自停用、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施、数据造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接管企业的监管,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和向污水管网倾倒有毒有害工业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四)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行动

以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为重点区域,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印刷电路板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加工制造、医疗卫生等为重点行业,以所有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工业危险废物年产生量50吨以上(含50吨)的企业、产生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容器的单位、产生焚烧飞灰的生活垃圾焚烧单位为重点单位,全面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行动。一是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管理责任制、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备案、识别标志设置、管理台账、转移申请、转移联单、应急预案、事故报告等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设施维护保养等进行专项检查,摸清情况,推行危废环境管理规范化整治。二是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识别标志设置、转移联单、危险废物入厂分析、经营记录薄、应急预案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新产生危险废物处置及许可证管理、经营人员资格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强化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规范化管理,着力解决危废环境管理中存在的薄弱问题。

(五)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专项整治

对全市范围内现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在500头以上的猪、30000只以上的家禽、100头以上的奶牛的畜禽养殖场)进行全面调查。对养殖污染物做到“三改三分”,完善无害化处理,建立畜禽废渣储存设施和场所,防止渗漏、散落、溢流、雨淋、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要完善综合利用,采用农牧结合、林牧结合、渔牧结合等方式,实现生态利用。

(六)开展突出环境问题专项整治

以太湖西岸、望虞河西岸、直湖港、张家港河、锡北运河、伯渎港为重点区域,根据太湖度夏期和枯水期两个阶段的特点,加强重点区域环境管理,实现环境监管、监测预警的制度化和常态化,改善入湖河道水质情况,切实保障我市饮用水供水安全。以电镀、铅酸蓄电池行业为重点,对电镀、铅酸蓄电池行业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三同时”制度执行及验收、治污设施运行及达标排放、提标改造、危险废物管理、周边敏感目标及卫生防护距离、应急预案制定及落实等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治。开展重点企业环境问题的整治,加强对26个交办的环境问题的督查,彻底整治污水管网不到位,雨污分流不彻底,区域环境质量较差,企业环保管理混乱,存在设施运行不正常,应急管理不到位,固废处置不规范,偷排、漏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多次上访、重复举报的案件,以及存在上访隐患的问题,认真梳理排查,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切实加以解决,及时通报,化解矛盾纠纷。

各专项整治方案详见附件。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各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1年3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联系电话:85012171,电子邮箱:85053316@163.com,下同)。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3月至9月)。各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辖区内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排查、梳理辖区内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严肃查处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工业废气专项整治要于2011年9月30前完成验收,详细填写工业企业废气专项整治验收表,整治情况于2011年10月2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10月)。各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辖区内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0月)。各市(县)、区要认真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1年10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加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各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区,要予以通报。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加强部门联动,全面开展整治。各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公开道歉、环境问题后督察等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公用事业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厂设施运营的监管,督促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正常,达标排放;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要加强对职业卫生防护的监管,杜绝职业卫生防护事故的发生;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工商、司法、电力监管部门也要根据法律赋予的环保职责,切实加强配合,形成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大合力。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各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信息报送,落实工作制度。各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明确环保专项行动信息调度部门,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的调度和报送工作,及时汇总、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好的做法、存在的问题,每月编发两期工作简报,交流经验。建立本辖区内信息报送网络,加强管理,确保信息报送的畅通、及时、准确。从2011年5月起,继续通过12369中国环保热线(www.12369.gov.cn)网站的《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按月填报《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表》、《环境违法企业基本情况明细表》、《环保专项行动责任追究情况表》和《12369环保热线投诉受理情况统计表》、《挂牌督办环境问题基本情况表》。环保专项行动信息调度部门及联络员名单于2011年3月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各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



附件:1.无锡市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2.无锡市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

3.无锡市城镇污水处理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4.无锡市危险废物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5.无锡市规模化畜禽养殖专项整治方案

6.无锡市突出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附件1:

无锡市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坚持生态优先,以民为本,努力改善我市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扎实推进生态宜居城的建设,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更大力度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蓝天行动)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18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燃煤电厂、钢铁冶金、电子、化工等重点行业工业废气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要求,以建设生态文明先驱城市为方向,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工业废气的综合整治力度,保障大气环境和生态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整治范围

(一)全市范围内排放工艺废气的燃煤电厂、钢铁冶金、电子、化工等重点行业。

(二)重点废气信访企业。

三、整治目标

所有整治企业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未完成整治任务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一律关停,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区域环境安全。

四、整治措施

(一)强化源头控制。提升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排放指标敏感(恶臭、容易挥发有机挥发污染物)项目的准入门槛;合理调整工业布局,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能耗大、效益差的工业企业,依据产业布局进行调整,有重点、分层次、分区域、分时段进行搬迁、改造或停产、关闭。环境敏感区域或废气治理难度较大、信访量大、整治难以到位的企业,要加快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从源头上控制废气污染的产生。

(二)统一治理标准。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废气应建设匹配的吸风装置,经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有组织排放的工业废气必须建设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工艺应达到现有环保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废气排放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均达到规定的标准;生产车间的污染物浓度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厂界周边的环境敏感点的废气污染因子浓度必须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规定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限值。

(三)开展综合执法。一是要对照环评要求,检查企业环评手续是否完善,规模、产能、环保措施是否符合环评审批要求。二是要检查企业污染防治措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达标排放,设施运行效率能否达到设计要求。三是要加强对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完善废气吸收处理设施,控制和减少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排放,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四是要针对排查问题,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期限,对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发生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提供技术指导。结合专项整治行动,成立专家指导组,对工业废气治理设施的工程设计、运行管理、优化改造等提供技术指导,对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落实的措施进行诊断把脉。

(五)加强企业管理。

1.严格执行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废气治理工作,并做到持证上岗,运行管理台帐齐全。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设备,达到自我监控要求的企业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定期监测。在废气治理设施旁醒目处,绘制不少于2平方米的废气处理工艺图。

2.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规定。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生产场地设立警示标志;配置符合规定的职业防护设施及用品。

3.严格执行突发性事故应急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环境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快速反应、应急救援措施和程序等内容。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落实长效措施

着手开展《无锡市工业废气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对我市工业废气整治进行科学分析、提供对策,形成我市工业废气整治的总体规划。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开展燃煤电厂、钢铁冶金、电子、化工等重点行业内需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审核任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一步提高环评质量,督促废气污染严重,群众信访多、反应强烈的企业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加强监测监控,要列出计划,排定时序,对燃煤电厂、钢铁冶金、电子、化工等重点行业的工业废气排放进行监督性监测,为综合整治提供科学有效的依据。提高预警能力,对重点企业、工业园区、集中区实施废气排放在线监控,及时预防、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五、整治步骤

整治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2月1日—3月15日)

制订全市废气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部署废气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力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广泛动员公众参与监督。

(二)全面排查阶段(2011年2月20日—4月30日)

组织对全市范围内列入整治范围内的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废气产生环节、废气治理现状、群众信访等方面情况,建立“一户一档”,完善工业废气治理的各项措施和环保管理的要求,拟订出全市废气整治企业名单。

(三)编制方案阶段(2011年3月15日—4月30日)

各地根据全市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辖区内需整治企业逐个编制整治方案,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时限;并将各整治方案上报各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2011年4月30日前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5月1日—2011年9月30日)

企业根据编制的整治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9月30日前完成整治。整治结束后,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废气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在达标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经所在镇(街道)审核后报市(县)、区工业废气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0月1日—2011年10月30日)

各地工业废气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牵头组织专项整治验收,详细填写《工业废气专项整治验收表》(附件)。对未完成整治任务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依法采取关停措施,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工业废气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负责全市工业废气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业废气整治领导小组。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牵头部门要根据分工科学合理地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进度计划,指导各地政府开展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政府对自身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具体实施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工作。

(三)完善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分析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强化部门联动执法,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建立信息报送机制,要明确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按照工作方案要求,上报工作信息。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将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列入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状,严格考核。组织对各地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确保工作落实,措施到位,成效明显。

(四)强化督查督办。市级相关部门组织对各市(县)、区重点行业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督办,重点督查各市(县)、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取得成效情况。对相关重点排放企业、重点信访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市级挂牌督办。

(五)加大资金投入。市、区两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工业废气专项整治资金的投入,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要重点倾斜,重点保证工业废气监测监控装备、设备的建设和完善。

(六)营造舆论氛围。

制定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宣传计划,积极宣传“生态无锡”理念,普及废气防治科学知识,不断提高社会环境保护意识,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组织新闻媒体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行为。







工业企业废气专项整治验收表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一、企业概况:

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废气产生情况



整治要求
完成情况









二、整治后废气排放情况:

污染物名称
产生工段
收集方式
处置方式
排放方式

































三、废气治理设施情况

设施名称
投资

(万元)
处理主要污染物
建成投运日期
运行方式
排放口编号
排放口高度









































废气治理设施工艺流程示意图

















四、验收内容

序号
内 容
验收情况

1
环评手续完备(企业规模、产能、污染防治措施符合环评审批要求,“三同时”手续完备)


2
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完全(开停车及设备排空废气,原辅料堆放、破碎、筛分、包装废气,真空循环废气等)


3
废气处理设施齐全,完好,正常运转(集气罩密闭负压检查、循环槽密闭检查等),收集输送管道、风机匹配合理(管径、阻力、风压、风量等)


4
处理净化工艺(循环吸收系统、冷凝系统等)可靠有效;吸收处理介质收集处置符合要求


5
废气排放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排放速率达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达到标准中规定的限值、生产车间的污染物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6
废气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有便于监测采样的采样口,具备监测采样条件


7
有合理的操作规程,监测监控手段和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操作运行记录;


8
制度流程上墙明示,设施、设备、管道标识明显


9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环境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有相应的应急措施、应急器材物资。




五、验收组成员名单

单 位
姓 名
签 名



































表六、验收意见















验收组组长:

管理部门(盖章)









附件2:

无锡市城镇污水处理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科学治太、铁腕治污”方针,全面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落实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污染整治措施,切实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规范运作。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放、污泥处置不规范及工业企业将超标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等环境违法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着力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突出环境问题,确保设施运行正常,达标排放。

二、整治范围

全市68家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废水接管的工业企业。

三、整治目标

污水处理厂落实提标改造措施,设施运行符合法律、法规及工艺设计要求,稳定达标排放,污泥规范处置。

四、整治措施

(一)加强污泥监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与辖区内的污水处理厂签订污泥规范处置协议,按照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辖区内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纳入统一监管,制定污泥无害化处置规划,建设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污水处理厂对污泥处置负总责,要对污泥接受单位的资质、能力、工艺进行考察,对污泥运输、处置过程进行跟踪。建立污泥管理台帐,详细记录污泥产生、处理、贮存和处置情况,定期汇总,按季度报所在地市、县(市、区)环保部门。严肃查处污泥违规转移和随意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

(二)完善提标改造措施。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根据太湖流域提标改造的要求,优化设施运行,建设工程措施,强化处理效果,对提标改造工程措施不完善造成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要实施限期治理。

(三)规范企业环境管理。推行企业环境监督员管理制度,明确污水处理厂环境管理员业务要求,建立持证上岗制度,污水处理厂要建立规范性环境管理制度和规范性环境管理台帐。

(四)加强设施运行管理 要根据控源截污的总体要求,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的建设,确保污水处理符合工程设计要求,防止进水不足、超负荷运行及超比例接收工业废水等问题的发生。加强对设施运行的管理,重点检查进水、出水水质,设施运行效果,能耗物耗等情况,严肃查处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以及采取规避监管的环境违法行为。

(五)加强自动监控运行管理。按在要求规范建设中控室,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数据传输通畅。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加强对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的管理,加强对第三方维护公司运行维护的考核,严肃查处擅自停用、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施、数据造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六)加强对接管企业的监管。排查接管的重点工业企业排水户,接管企业的工业废水应当进行预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接管,严肃查处将超标工业废水接入污水处理厂、向污水管网倾倒有毒有害工业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五、整治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2011年2月25日—2011年3月10日)

各地制定污水处理厂专项整治方案,部署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组织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拉网式排查,排查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处理工艺、设施运行、自动监控建设运行情况、提标改造情况、总排口出水水质情况、污泥处置情况,排查接管企业预处理情况、接管口水质情况。对排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时限和整改要求。2011年3月5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城镇污水处理厂专项整治方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3月11日—2011年6月20日)

各地要根据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09〕48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环境监管职责,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落实旬查旬报的工作要求,严肃查处设施不正常运行或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拆除、闲置设施,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违规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污泥贮存、处置不规范,不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装置或未与环保部门联网或运行不正常,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或缴纳排污费等环境违法行为。污水处理厂要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积极落实整改,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6月21—2011年7月30日)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258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管理工作,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具体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委员会、产权人或其他单位(以下统称“招标人”)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时,均可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其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时,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 新建用于出售的物业的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商品房销售(预售)之前完成;自用物业,应在入住前3个月完成;已投入使用物业的招标投标,应在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到期前1个月完成。
第六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行备案制度,招标人在招标前应提交下列材料报市小区办备案,其中,物业管理委员会招标应到区县房地局备案:
1.招标项目简介
2.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时间安排、评标委员会、评分标准)
3.招标书(包括物业管理内容、范围、收费及服务要求,对投标单位要求等)
第七条 招标人可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书应包含上述内容。
第九条 招标人招标前应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应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所要求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或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对投标单位及投标书的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一条 具有《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和已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外省(市)物业管理企业,均可参与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回答。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到指定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时,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还可邀请公证机构参加。
第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及物业管理方面的技术、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以5-9人为宜,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2人。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满五年以上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市国土房管局应建立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招标人可从专家库名单中随机抽取评委,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直接从专家库中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作出澄清或说明。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可采用下列两种方式确定中标人:
1.综合评分,以分数最高者为中标;
2.综合评议,经评委有记名投票决定。
第十八条 一般项目的评标活动应在投标截止后七日内完成,重点工程项目可在15日内完成。
项目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送市小区办及区县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有困难的,可委托市小区办代理组织招标活动,招标活动所需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或原物业管理单位应将下列档案资料移交给中标企业:
1.项目竣工总平面图;
2.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竣工图;
3.附属公建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4.有关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5.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6.房屋质量保证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文件;
7.房屋销售清单和产权资料;
8.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及收益归属清单;
9.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投标活动的严肃性,招标人可向投标人收取适当押金,招标结果确定后7日内,应将押金退还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


2001年3月27日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已经1994年6月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陈士能
1994年6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城镇国有土地,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四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省、州、市、县、特区人民政府及地区行署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按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由取得土地资产评估资格的专业性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地价款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地价款,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和土地开发费等。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块用途、使用年限、地块大小、形状、容积率、区位、土地开发成本和市场行情等因素,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核定。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制定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依法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国家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出让年限、土地用途和利用要求、投资开发期限、地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出让方案未经依法批准的,签订的出让合同无效。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协议方式进行,但经营性用地须采用招标、拍卖方式。
  经营性用地是指商业、旅游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娱乐业等用地。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程序:
  (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依法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领取招标文件,缴纳投标保证金;
  (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评标组,进行开标、评标、决标,并在决标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中标者在接到中标通知书10日内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超过期限的,可取消其中标权,另行组织招标,已收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
  (五)中标者在正式签订合同时应缴纳地价款总额10%的定金。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程序:
  (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出让方案,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投者按拍卖公告规定期限申报参加竞投,领取拍卖土地使用权有关资料,并缴纳竞投保证金;
  (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拍卖,竞投者按规定的方式应价;
  (四)拍卖主持人按拍卖规则当场宣布竞投得主,并在5日内向其他竞投者退还拍卖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竞投得主即时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地价款10%的定金。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程序:
  (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向有意受让人提供经批准出让地块的必要资料;
  (二)有意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土地开发建设方案、所出地价款金额及支付方式、资信证明等;
  (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有意受让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论证,在15日内作出答复;
  (四)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有意受让人协商一致,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由受让人缴纳地价款20%的定金。
 第十九条 未经出让方同意,逾期未按规定全部缴纳地价款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土地使用者所交定金不予退还。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双倍返还定金。
 第二十条 受让人持出让合同和缴纳地价款凭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建设要求的,须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后,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地价款,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经过出让程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二十三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清出让土地使用权地价款和有关税、费;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合法的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三)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投资总额(不包括地价款)的25%以上。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年限不得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减去已使用的年限。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和使用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同一建筑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按共有土地使用权处理。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当事人双方应签订转让合同,并持转让合同和有关证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因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先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再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换领《房产证》。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其房产转移视为动产转移。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时,因转让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纳税。
 第二十八条 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联建房屋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联营、股份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本章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当时市场价格的,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可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建筑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通过出让或依法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期限,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内,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协商确定。
  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间,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租赁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出租,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必须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三十五条 出让后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的,出租方应依法纳税。
 第三十六条 出租人在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需要转让其土地使用权时,应在90日以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出租人在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转让合同应注明原租赁关系,原租赁合同对第三人和承租人继续有效。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下简称抵押人),将其通过出让或依法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债权人(以下简称抵押权人)清偿债务的担保行为。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必须签订抵押合同。
 第三十八条 抵押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应在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内,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协商确定。
  在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出让合同。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
 第四十一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时,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分割转让的,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四十二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消灭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终止后15日内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四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因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第四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于期满6个月前向出让方提出申请,经出让方同意后,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地价款,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四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无偿收回,并同时注销土地使用证;该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人民政府无偿取得。
 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七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未履行出让手续、缴纳出让地价款,土地使用者通过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依照国家规定每年缴纳土地使用税费。
 第四十八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已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地价款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地价款。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的转让、出租、抵押,分别依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由非经营性改用于经营性的,必须依法报经批准,并向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地价款,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五十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补交地价款,根据其位置、用途和使用年限,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商业、服务、旅游、娱乐用地不低于地价款的45%;
  (二)商品住房用地为地价款的35%-40%;
  (三)工业及其他用地为地价款的30%-35%。
 第五十一条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因城市建设和其他国家建设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或者越权批准出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无效,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非法占地和越权批地行为处罚。
 第五十四条 擅自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并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至50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或开发程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至50元的罚款;超过两年未使用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未办理土地登记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金额2%-5%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交易额20%-50%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收缴地价款,并按规定上缴财政。收取的地价款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