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癌症综合防治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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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癌症综合防治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 国家民委


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癌症综合防治工作的意见

卫疾控发〔201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民(宗)委(厅、局):

癌症是严重威胁我国居民健康的疾病,目前我国癌症每年发病人数约260万,死亡180万,癌症死亡人数占我国居民死亡人数的近1/4,过去30年我国癌症死亡率增加了80%。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老龄化进程日益加速,癌症对我国居民的健康危害还将日趋严重,癌症已经成为消耗我国有限卫生资源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之一。

我国癌症高发地区多分布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某些癌症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发病率和死亡率远高于其他地区。近年来,尽管我国的基本卫生条件得到了很大改善,但是城乡二元结构的状况依然存在,广大农村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卫生资源仍然明显不足。癌症的发生对少数民族地区居民造成的危害更大,成为部分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原因之一,更是影响少数民族地区居民实现健康公平、改善民生的制约因素之一。

癌症综合防治工作在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开展多年,各地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一些适合我国国情的癌症筛查和早诊早治的技术方案和工作模式,有效地提高了癌症早发现和早治疗水平,也为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癌症综合防治工作奠定了基础。为切实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癌症综合防治水平,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居民健康,本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改善民生、促进民族和谐、维护团结稳定的原则,卫生部和国家民委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癌症综合防治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癌症对少数民族地区居民健康的危害,提高对癌症综合防治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将癌症综合防治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切实加强癌症综合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各部门团结协作,建立监督考核机制,逐步增加少数民族地区癌症综合防治工作的投入,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癌症综合防治能力,改善居民健康,促进和谐稳定和民族团结。

二、深入开展癌症综合防治工作

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癌症综合防治工作,要坚持重心下沉、关口前移、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按照分地区、分阶段、有计划、有重点的原则逐步开展,以癌症筛查和早诊早治为重点,全面带动健康知识普及、肿瘤登记、主要危险因素监测和规范化诊疗等癌症防治工作。

(一)继续加强癌症健康知识普及工作。少数民族地区应因地制宜,采取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癌症相关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对本地区高发癌症防治知识的知晓程度,增强预防意识,提高对癌症早期症状和体征的认识,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在癌症防治工作中的主动参与意识,降低主要危险因素的危害。

(二)加快推进肿瘤登记工作。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应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将肿瘤登记工作作为癌症综合防治的优先领域,建立肿瘤登记点,培养肿瘤登记队伍,开展日常登记工作,从政策、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统筹规划,逐步建立和完善规范的肿瘤登记报告制度。

(三)逐步开展癌症主要危险因素监测。在有条件的少数民族地区探索建立癌症主要危险因素的长效监测机制,收集与本地区高发癌症相关的危险因素信息,建立癌症主要危险因素调查与监测制度,建立追踪和评价人群癌症主要危险因素变化的指标体系,动态观察癌症主要危险因素的变化趋势,为制定有针对性的癌症综合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四)切实抓好癌症早诊早治工作。少数民族地区的癌症早诊早治工作应由当地卫生部门统筹安排、统一部署、分步实施。优先开展危害严重、筛查成本低、技术成熟、效果良好、人群受益面广的癌症早诊早治工作。根据医改精神继续做好农村妇女“两癌”检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逐步开展食管癌/贲门癌、大肠癌、胃癌、肝癌和鼻咽癌的早诊早治。在有条件的少数民族地区可开展部分癌症的联合筛查,稳步提高癌症早诊早治效率和公共卫生服务效能。逐步建立少数民族地区癌症综合防治示范区(基地),推动癌症综合防治工作的全面发展。

(五)稳妥推进癌症规范化诊疗。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癌症诊疗规范,结合本地区卫生资源状况,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癌症治疗的流程实施统一管理,对医疗卫生人员实施统一培训,切实落实癌症规范化诊疗,使癌症患者尽早得到准确诊疗,保证患者治疗效果,提高生存质量。

三、提高癌症综合防治工作的保障水平

(一)建立健全癌症综合防治网络。建立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县(旗)、乡镇癌症防治网络,充分发挥各级癌症防治机构的作用,制订科学、适宜、可行的实施方案,逐步开展肿瘤登记,危险因素监测,健康知识普及,行为干预,癌症筛查和早诊早治及癌症病人的健康管理与康复等癌症综合防治工作。

(二)加快推进癌症综合防治能力建设。卫生部和国家民委建立少数民族地区癌症防治专业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技术骨干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开展逐级培训,争取通过几年的努力,培养一支留得住、用得上、贴近基层的癌症防治专业人才队伍,使癌症综合防治工作在广大少数民族地区持续、长久开展。

(三)不断加大癌症综合防治的投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不断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癌症防治工作,在政策上对癌症防治工作给予适当倾斜,在资金上不断增加癌症防治的投入。重点支持科研、癌情监测、危险因素监测、宣传教育、癌症筛查和早期癌症治疗等相关工作。积极倡导多渠道筹资,利用商业保险、国内外项目支持等途径,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和慈善机构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癌症防治工作。

(四)积极探索癌症综合防治费用分担机制。少数民族地区应积极探索癌症综合防治费用由国家、社会、个人分担的机制,进一步明确责任,积极推动癌症早诊早治工作和癌症病人救治与医疗保障体系密切结合的运作模式,利用农村合作医疗、医疗贫困救助、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和城市商业保险等多种医疗保障形式,建立有效的费用分担机制,提高筛查发现病人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促进群众参加筛查的积极性,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家庭的实际困难,使早期发现的病人及时得到治疗。

四、加强组织协调,逐步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

少数民族地区癌症综合防治工作是一项涉及少数民族群众健康和利益的重要工作,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工作协调、资源调配、动员群众等有关工作。为进一步在少数民族地区加强癌症综合防治工作,卫生部和国家民委将建立少数民族地区癌症综合防治协调机制,协调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癌症防治工作,协调办公室分设在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和国家民委文化宣传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沟通和协作,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癌症综合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卫生部
国家民委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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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

安徽省人民政府


皖政办〔2003〕6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和联系,有效实行政务公开,扩大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监督,确保新闻发布主动、及时、准确、权威,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布会时间、地点
  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一般每半月一次,大体上安排在每月15日和月底最后一天。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也可随时举行。
  省政府新闻发布会地点设在省政府办公厅会议室。
  二、新闻发布会内容
  新闻发布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省政府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部署、重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
  2、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3、省政府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4、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
  5、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省政府新闻发布会内容和主题的确定,可由省政府办公厅根据省政府阶段性工作特点和需要直接提出,或由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主动申报,也可由新闻单位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提供。最后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新闻办)汇总提出,报省政府秘书长审定。
  三、新闻发布会的管理和审批
  1、原则上,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新闻发布会应统一归口管理,除省政府新闻办统一组织的新闻发布会外,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不得自行安排新闻发布会。
  2、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由省政府新闻办于发布会的前5天提出意见,经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
  四、新闻发言人
  1、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都要确定1-2名新闻发言人其中必须有1名是本部门负责同志。新闻发言人由熟悉本系统、本部门情况,具有较高理论政策水平和较强表达沟通能力的同志担任。
  2、一般情况下,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必要时也可邀请省领导或有关方面负责人发布新闻。
  五、新闻发布会组织
  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工作包括确定到会新闻单位、协调安排记者现场或会后采访、追踪中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的反应等,由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的会务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六、新闻发布会纪律
  1、新闻发布会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同时,严格遵守《保密法》,切实维护国家安全,所发布的内容必须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对内容涉密或涉及国家安全但又必须对外发布的,须经保密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审核同意。
  2、举办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举办者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重新报批。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吉建村〔2009〕10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规划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规划局:

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联系电话:0431-82752368。



附件:吉林省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吉林省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吉林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县级市的县(市)辖区域(以下统称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与修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是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城乡发展,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合理配置县域空间资源,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协调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置,指导镇、乡、村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四条 编制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以建设和谐社会和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的基本原则;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人文资源;合理确定镇村体系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编制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设区市)总体规划或州域城镇体系规划,落实本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编制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并应对资源、生态环境保护长远目标、基本对策和城乡空间远景布局提出安排。

第八条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规划资质的编制单位承担。

第二章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的组织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编制工作。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前,应当责成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一般分为编制规划纲要和编制规划成果两个阶段。

编制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纲要的目的是综合评价县(市)城镇化发展条件及对城乡空间布局的基本要求;明确城镇化目标,规划的原则和重点;提出县域镇村合理发展与城乡空间布局调整的初步方案及其他拟采取的对策和措施,为编制规划成果奠定基础。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县域镇村体系规划:

(一)编制规划纲要。编制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纲要前,应当对影响本县(市)城镇化和镇村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研究。

(二)依据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纲要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规划成果。

第十三条 编制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当具备县域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资料由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收集,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

第十四条 在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中,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包括村民代表在内的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五条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经批准后,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六条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修改,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在确认有必要修改的情况下,责成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报告,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当附具专题报告,经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当依照本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充分论证,并征求有关乡镇政府、公众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经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批。

第十七条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修编,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绩效进行评估和总结,在确认有必要修编的情况下,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修编。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的修编视同新编,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的审查与报批

第十八条 县、自治县的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市的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在报送审批前,应将经县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按审议意见修改后的规划成果报请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在规划上报审批前,应将规划成果提交本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成果,应附有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

第二十条 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进行审查。其中,县、自治县的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纲要和成果(报送审批的)由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审查的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纲要和县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的规划成果,应附专题研究报告、规划协调论证过程和对各方面意见吸收采纳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县域专题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的内容和成果要求

第二十二条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包括:

(一)综合评价县域的发展条件。进行区位、经济基础及发展前景、社会与科技发展分析与评价;分析自然条件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村镇建设现状,提出县域发展的优势条件与制约因素。

(二)制定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县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明确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空间布局方案。

(三)预测县域人口规模,确定城镇化战略。预测规划期末和分时段县域总人口数量、构成情况及分布状况,确定城镇化发展战略,提出人口空间转移的方向和目标。

(四)划定县域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空间管制策略。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等要求,统筹考虑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明确发展方向和重点,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结构。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提出各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的限制和引导措施。

(五)确定县域镇村体系布局,明确重点发展的中心镇。明确镇村层次等级(包括县城——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基层村),选定重点发展的中心镇,确定各乡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建设标准。提出城乡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

(六)制定重点城镇与重点区域的发展策略。提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区及中心镇区的发展定位和规模,以及城镇密集地区协调发展的规划原则。

(七)确定村庄布局的基本原则和分类管理策略。明确重点建设的中心村,制定中心村建设标准,提出村庄整治与建设的目标和分类管理策略。

(八)统筹配置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制定包括交通、给水、排水、电力、邮政通信、教科文体卫、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环境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等专项规划。提出分级配置各类设施的原则,确定各级居民点配置设施的类型和标准;因地制宜地提出各类设施的共建、共享方案。

(九)确定分阶段实施规划的目标及重点,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二十三条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析评价现行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实施绩效,明确规划编制原则、重点和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按照本省区域发展战略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研究提出本县(市)在区域城镇化与协调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综合评价土地资源、水资源、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等村镇发展的支撑条件,研究提出县域城镇化、现代化过程中重要资源、能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综合分析影响本县(市)村镇发展的主要因素及其对城乡空间布局的影响,包括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产业发展趋势、城乡人口增长和流动趋势、县域城镇化和村镇发展的区域差异等,研究提出城镇化和城乡统筹的目标、任务及要求。

(五)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条件,研究提出优化城乡空间格局的规划要求,包括县域城乡空间和产业布局,村镇居民点体系方案和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的原则与策略,县域综合交通和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建议,需要从县域层面协调、引导的地区,以及需要相邻县(市)共同解决的有关布局问题。

(六)按照保护资源环境和优化县域镇村空间布局的要求,研究提出适宜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基本类型、管制内容和管制原则与措施,提出管制分区的初步方案。

第二十四条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成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全县(市)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要求。包括城镇化目标和战略,城镇化发展质量及相关指标,城镇化途径和相应的村镇协调发展政策;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城乡结构变化趋势和规划策略;根据县(市)内的区域差异提出不同区域的城镇化引导政策。

(二)明确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规划措施。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等重要资源和能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等。

(三)明确县域镇村空间布局。包括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基层村等级体系和空间布局,需要从县域层面重点协调、引导地区的定位及协调、引导措施,优化村庄布局的目标、原则和规划要求。

(四)明确与村镇空间布局相协同的区域综合交通体系。包括县域综合交通发展目标和策略,以公路为主的县域综合交通网络和重要交通设施布局。

(五)明确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包括统筹城乡的县域重要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布局的原则和规划要求,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基层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村庄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的原则要求;县域综合防灾、防疫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等。

(六)明确空间发展管制分区和管制要求。包括各类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的划定原则、管制要求和区域划分,实现空间管制的途径和机制。

(七)明确对镇、乡规划编制的要求。结合本县(市)的实际情况,综合提出各镇乡在城乡协调发展、镇村空间布局、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和基础设施布局、空间发展管制等方面的规划要求。

(八)明确规划落实和实施的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包括分阶段发展目标、发展重点,促进城乡统筹和镇村协调发展的政策,需要进一步深化落实的规划内容,规划实施的制度与实施的手段、途径等。

第二十五条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域内按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的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及其限制措施。

(二)各镇区、乡人民政府驻地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村庄建设用地标准。

(三)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和配置标准。

(四)历史文化保护的重点内容。

(五)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环境卫生设施。

(六)县域防灾减灾工程,包括村镇消防、防洪、抗震的标准,地质等自然灾害防护和防疫等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经审定的纲要成果和基础资料等)。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附有明确主要建设用地类别与规模的县域现状和规划建设用地汇总表。

第二十七条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图件应当包括(重点城镇与重点地区规划图纸一般为1:1万至1:2.5万,其他图纸比例一般为1:5万至1:10万):

(一)县域综合现状分析图;

(二)县域人口与镇村布局规划图;

(三)县域用地布局结构规划图;

(四)县域空间分区管制规划图;

(五)县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图;

(六)县域综合交通规划图;

(七)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及专项规划图;

(八)县域环境保护与防灾规划图;

(九)重点城镇与重点地区规划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由县改设的城市市区区域镇村体系规划的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7月4日发布的《吉林省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