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留学中国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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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留学中国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留学中国计划》的通知

教外来〔201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动来华留学工作进一步发展,我部制定了《留学中国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留学中国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留学中国计划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中外教育交流与合作,推动来华留学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我国教育国际化水平。特制定本计划。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使我国成为亚洲最大的留学目的地国家。建立与我国国际地位、教育规模和水平相适应的来华留学工作与服务体系;造就出一大批来华留学教育的高水平师资;形成来华留学教育特色鲜明的大学群和高水平学科群;培养一大批知华、友华的高素质来华留学毕业生。
  二、主要任务
  到2020年,全年在内地高校及中小学校就读的外国留学人员达到50万人次,其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留学生达到15万人,根据国家战略和发展需要,逐步增加中国政府奖学金名额;来华留学人员生源国别和层次类别更加均衡合理。
  三、指导思想
  统筹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推进来华留学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打造中国教育的国际品牌。
  四、工作方针
  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五、发展思路
  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制度建设为核心。着力推进来华留学教育管理体制、投入体制、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分省市制定发展规划,分类指导。完善来华留学的服务机制与监管体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科研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和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和参与来华留学教育。
  六、政策保障
  不断完善来华留学政策、法规、制度。明确政府、来华留学教育机构和留学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证来华留学工作依法、科学、规范,营造来华留学工作良好的法制环境,形成有利来华留学事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
  七、管理体制
  教育部负责来华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地区来华留学管理工作。来华留学教育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本机构内来华留学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八、工作机制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来华留学的主管部门,协调同级外事、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形成政府各部门和来华留学教育机构之间权责明确、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保障有力的管理工作机制。
  九、宣传推介
  大力加强来华留学宣传和推介力度。整合国内国外各方资源,充分发挥国内有关机构和我驻外使(领)馆、海外孔子学院(孔子课堂)等在来华留学宣传方面的作用。加强“留学中国网”及各来华留学教育机构外文网站建设。
  十、招生录取
  改革来华留学人员招生录取办法,采取国际通行的审核、考查、考试等相结合的灵活招生方式。在完善预科教育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来华留学人员进入本科专业学习标准。严格新生学籍及学历电子注册制度。
  十一、培养模式
  不断创新来华留学教育培养模式。鼓励来华留学教育机构积极探索,进行学历教育弹性学制试点,以多种形式将来华留学教育延伸到国外。研究开展来华留学网络教育和远程培训的可行性。
  十二、专业课程
  打造品牌专业,优化专业结构,建设对来华留学人员更有吸引力的专业课程体系。支持高等学校着力打造汉语授课品牌专业,开设一定数量的英语授课学位课程,重点支持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优势的学位课程,提高其国际影响力。
  十三、师资建设
  加强来华留学师资队伍建设。结合高等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教师外语教学等方面的能力培训,完善来华留学教师业绩评价办法,使一批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精通教学、关爱学生的优秀教师成为来华留学教育的骨干力量。
  十四、质量保障
  构建来华留学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加强对来华留学教育条件、培养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的评估,促进学校合理定位、增强来华留学工作办学特色。逐步确定一批来华留学教育示范基地。
  十五、教育管理
  积极推动来华留学人员与我国学生的管理和服务趋同化,加强中国法律法规、优秀传统文化和国情教育,帮助来华留学人员客观了解中国社会发展情况。
  十六、管理队伍
  完善来华留学管理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加强培训机制建设,建设一支相对稳定、爱岗敬业、熟悉外事、精于管理的留学人员管理工作队伍。
  十七、生活服务
  改善来华留学人员的后勤生活保障制度,不断优化来华留学环境,进一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积极为来华留学人员举办各类文体活动。完善来华留学人员医疗保险体系。
  十八、社会实践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来华留学人员勤工助学提供便利,为实习实践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起教学与实习对接、课堂与社会衔接的教育机制。
  十九、奖学金体系建设
  保证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规模稳定增加,逐步推行奖学金各项内容货币化改革。鼓励并支持地方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自然人设立各类来华留学奖学金。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的奖学金体系。
  二十、毕业生联系工作
  加强与来华留学毕业生的联系。依托相关直属单位开展来华留学毕业生工作,视工作发展需要申请设立专门机构。鼓励并支持来华留学毕业生成立海外校友会。
  附:留学中国计划分项目工作进程规划表

  附件:1.留学中国计划分项目工作进程规划表.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928/001e3741a2cc0e0bdf07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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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殡仪公共服务规范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殡仪公共服务规范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府办〔2008〕26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卫生局、物价局和苏州工商局制定的《苏州市殡仪公共服务规范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苏州市殡仪公共服务规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殡仪公共服务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殡仪公共服务要坚持公平,倡导文明,保证质量。
第三条 殡仪公共服务包括遗体消毒、遗体运送、遗体处理、遗体火化、骨灰整理、骨灰存放、骨灰安葬等。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仪公共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工商、财政、卫生、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地区殡仪公共服务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 殡仪馆是提供遗体运送、冷藏和火化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机构,具体负责前述殡仪服务业务。
第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和养老机构配合属地殡仪馆开展工作。
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运送遗体专用车辆的消毒效果监测,并做好培训、指导和消毒质量控制工作。
各地殡仪馆负责对遗体运送人员和车辆的消毒工作,保证每运送一次消毒一次。
第七条 为方便农村居民群众办理丧事,民政部门可根据所在地人口数量和服务需求,在该镇(街道)安排车辆进行遗体运送,但车辆须向属地殡仪馆备案,车主应当与属地殡仪馆签订遗体运送服务协议,纳入属地殡仪馆统一管理。
从事遗体运送服务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统一车型、统一标识、统一编号、统一保险,定期清洗、消毒,保证车辆清洁卫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检验不合格的、报废的、拼装的等不具备安全运行条件的车辆运送遗体。
现有不符合要求的遗体运送车辆,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等部门统一整顿。
第八条 遗体火化须凭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正常死亡的遗体一般在72小时内火化。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延长在殡仪馆的保存期限,但一般不超过180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遗体,殡仪馆在公安机关协助下,可以在书面告知15日或者公告60日后将该遗体实行强制性处理。
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有烈性传染病的遗体要进行消毒处理,如实通知殡仪馆,并督促死者家属迅速火化。
第九条 经公安部门认定的无名尸体,由公安机关向殡仪馆联系接收。公安机关要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6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书面通知殡仪馆将遗体火化。骨灰由殡仪馆保留半年。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统一处理。
第十条 经公安部门认定的无名尸体和责任不明确或者没有责任人的尸体,其消毒、运送、冷藏、火化等殡仪费用由属地财政部门承担。
第十一条 寄存在殡仪馆的骨灰,由家属与殡仪馆签订寄存合同,并在寄存期限内领取。逾期不办理续签寄存手续,且不交纳寄存费3年以上,经催告后仍不办理相关手续的,由殡仪馆统一处理。
第十二条 购买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必须凭火化证或死亡证明。
骨灰处理要坚持少占地、不占地的原则。经营性公墓内单穴墓穴占地不超过0.7平方米;双穴墓穴占地不超过1平方米。公益性公墓一般采用花坛葬或骨灰存放。
严禁建活人墓、超面积大墓、家族墓和宗族墓。禁止骨灰装棺土葬。
第十三条 从事经营性殡仪服务的机构,须符合企业登记条件,经属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可从事除遗体运送、冷藏、火化以外的殡仪服务业务。
殡仪服务收费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出具合法票据,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服从殡仪行业管理,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经营、销售假冒伪劣丧葬用品。
第十四条 殡仪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殡葬法规,不得在殡仪服务过程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五条 民政、公安、工商、物价、税务、卫生、交通、市容市政、环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殡仪公共服务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督查和处理,维护殡仪公共服务市场秩序。
各级民政部门和殡仪服务机构要大力宣传殡葬改革和殡仪政策法规,做好殡仪公共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咨询工作,为规范和促进殡仪公共服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各县级市、区可参照执行。


























河南省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若干规定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若干规定
省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在经济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实施科技兴豫战略步伐,促进我省经济的更快发展,对为我省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实施奖励。
第二条 凡在本省科学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等项目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人员都可给予奖励。
第三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由省计经委颁发证书和奖金。对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由省政府颁发“科技功臣奖章”、证书、奖金。年增利润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项目实施后三年内最高一年实现税后新增利润的5—7%计算,一次性提取。
第四条 奖金来源及分配原则:
奖金由取得经济效益的单位从实现新增利润中提取,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计征单位奖金税,允许摊入当年企业生产成本。
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本人,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的50%发给第一主要完成者,其余部分按贡献大小,由受益单位领导主持分配。个人所得奖金,免征其收入调节税。
第五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对同一单位、同一项目或同一系列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不重复授奖。
第六条 申报奖励一般应在项目、成果投产或开始实施后的三年内提出申请。申请奖励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两种办法。凡实现年增利润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经企业评审小组审核后报省计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认定。报请授予“科技功臣奖章”的人员,经市、地人事部门审
查并报市政府(地区行署)初步核定,报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发现受奖人员有弄虚作假、事迹失实的,收回奖章、证书和奖金,予以公布,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各市、地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