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建设银行现金收支计划编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4:10:47   浏览:88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下发建设银行现金收支计划编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下发建设银行现金收支计划编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6年10月1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大连、沈阳、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海南行政区分行,深圳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收支计划编制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照此试行。试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收支计划编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适应建设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建设银行实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结合建设银行现金收付的实际和特点,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现金收支计划是整个银行现金收支计划的组成部分。它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计划地组织现金投放和现金回笼,促进建设银行信贷收支计划全面完成,促进基本建设和建筑生产发展。
第三条 建设银行的现金收支,主要是用于国家同集体经济单位和个人之间的现金收付。
一、现金收入项目有:商品销售收入、服务事业收入、税款收入、乡镇企业收入、储蓄存款收入、汇兑收入、其他收入等。
二、现金支出项目有:国家工资支出、国家职工奖金支出、国家对个人的其他支出、部队存款支出、城镇集体单位工资性支出、农副产品采购支出、工矿产品收购支出、行政企业管理费支出、乡镇企业事业支出、储蓄存款支出、汇兑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建设银行现金收支计划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计划由下而上编制,计划的核定,可以分为两种,或者由同级人民银行核定,或者由上一级建行核定,由各分行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各级建设银行要积极组织现金回笼,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经常检查分析现金收支计划完成情况,认真采取措施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努力实现现金收支计划。
第五条 建设银行现金计划的编制和审核,按照下述程序进行。
一、年度现金收支计划,由办理现金业务的经办行、处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根据所经办的拨贷款任务和本地区建筑施工、固定资产投资等有关计划指标,结合现金收支规律,在本年实际收支的基础上,考虑计划年度影响现金收支的主要因素进行测算编制(附一),逐级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并抄送同级人民银行(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市分行在报送省分行时抄报总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汇总编制的现金收支计划(附二),报经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衔接平衡后,报经建设银行总行。建设银行总行审查汇总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计划单列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海南行政区分行编制的现金收支计划,经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衔接平衡后,在报送建设银行总行的同时抄送省分行。省分行编制的计划应包括计划单列市分行在内。
二、各级建设银行编制的现金收支计划,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可以由同级人民银行核定货币投放或回笼指标,也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将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核定的货币投放或回笼指标,逐级核定给经办行、处,抄送当地人民银行。不单独向人民银行发行库存取现金的行、处,其现金收支指标应包括在上级行指标之内。
三、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各行需要调整计划时,按照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办理。凡由当地人民银行核定指标的,经当地人民银行调整核定后执行,建设银行应将核定的调整计划报告上级行备案,凡由建设银行核定计划的,由建设银行将调整计划下达所属行,并抄送当地人民银行。
第六条 建设银行只编制年度现金收支计划,编报时间与信贷收支计划同。各行现金出纳部门向人民银行发行库存取现金,根据年度现金收支计划向开户行发行库报送按季分月、分类别的用款计划和月度最高投放额。
第七条 各级建设银行要按月、按季和按年对本行现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现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的报表分月报和季报,月报按人民银行总行、建设银行总行“关于1985年信贷、现金项目电报统计的补充规定”执行;季报附三为基层行向上级行报送的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不须汇总上报总行,但应在信贷收支执行情况每月的文字分析中反映现金收支执行情况。上级行按现金项目电报月报和季报考核计划执行情况(总行只考核电报月报)。
各级建设银行除了按规定要求编制现金收支电报月报外,要着重对季度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要深入现金收付主要单位开展调整研究,具体剖析,了解掌握现金收支情况,结合经济、建设情况分析现金收支增减变化的原因,反映计划执行和现金管理方面的问题,按季提出分析材料,随同季报逐级上报,并向当地政府和人民银行报告。
第八条 凡建设银行尚未自办现金收支业务的行、处,不编制现金收支计划。但是,各分行编制的现金收支计划应考虑包括在计划年度内拟开办现金收支业务行、处的数字。
第九条 编制现金收支计划,要同加强现金管理密切结合。按照现金管理的要求收付现金,才能正确实施现金收支计划。为此,各级建设银行计划部门要与会计出纳和有关业务部门互相配合,同心合力,把现金收支计划编制和执行好。各级行领导要加强对现金计划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编制1987年计划起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的编制办法,并抄报总行备案。
附一:1987年建设银行
编制行:
───────────────┬─────┬─────────────────┬────────
│1985 │ 1986年 │1987年
│ ├───┬───┬───┬─────┼──┬─────
收 入 项 目 │ 年 │ 核定 │九 月│预计年│比上年实 │计划│比上年
│ │ 计 │末 实│ 末 │ │ │预计年
│ 实际数 │ 划数 │际 数│实际数│际数增减 │ 数 │末数增减
───────────────┼─────┼───┼───┼───┼─────┼──┼─────
甲 │ 1 │ 2 │ 3 │ 4 │5=4-1│ 6 │7=6-4
───────────────┼─────┼───┼───┼───┼─────┼──┼─────
一、商品销售收入 │ │ │ │ │ │ │
二、服务事业收入 │ │ │ │ │ │ │
三、乡镇企事业收入 │ │ │ │ │ │ │
四、储蓄存款收入 │ │ │ │ │ │ │
五、其它收入 │ │ │ │ │ │ │
其中:各项债券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收入小计 │ │ │ │ │ │ │
货币投放 │ │ │ │ │ │ │
收入总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补充资料:1.全行机构 个,其中:已开办现金业务 个,
2.全行计划年度预测经办任务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
划年度拟开办现金业务行经办任务 万元(其中:固
年度预测经办任务的 %。
行长: 主管: 编报人:
现金收支计划表 单位:万元
───────────────┬─────┬─────────────────┬────────
│1985 │ 1986年 │1987年
│ ├───┬───┬───┬─────┼──┬─────
支 出 项 目 │ 年 │ 核定 │九 月│预计年│比上年实 │计划│比上年
│ │ 计 │末 实│ 末 │ │ │预计年
│ 实际数 │ 划数 │际 数│实际数│际数增减 │ 数 │末数增减
───────────────┼─────┼───┼───┼───┼─────┼──┼─────
乙 │ 1 │ 2 │ 3 │ 4 │5=4-1│ 6 │7=6-4
───────────────┼─────┼───┼───┼───┼─────┼──┼─────
一、国家工资支出 │ │ │ │ │ │ │
其中:施工企业支出 │ │ │ │ │ │ │
其它单位支出 │ │ │ │ │ │ │
二、国家职工奖金支出 │ │ │ │ │ │ │
其中:施工企业支出 │ │ │ │ │ │ │
三、国家对个人其它支出 │ │ │ │ │ │ │
其中:施工企业支出 │ │ │ │ │ │ │
四、城镇集体单位工资性支出 │ │ │ │ │ │ │
五、产品收购支出 │ │ │ │ │ │ │
六、行政企业管理费支出 │ │ │ │ │ │ │
七、乡镇企事业支出 │ │ │ │ │ │ │
八、储蓄存款支出 │ │ │ │ │ │ │
九、其它支出 │ │ │ │ │ │ │
其中:各种债券支出 │ │ │ │ │ │ │
│ │ │ │ │ │ │
支出合计 │ │ │ │ │ │ │
货币回笼 │ │ │ │ │ │ │
支出总计 │ │ │ │ │ │ │
│ │ │ │ │ │ │
───────────────┴─────┴───┴───┴───┴──
计划年度拟开办现金机构 个;
投资拨贷款 万元,其它各项拨贷款 万元)其中,已开办和计
定资产投资拨贷款 万元,其它各项拨贷款 万元)占全行计划
编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二:1987年建设银行现金收支计划汇总表
编制行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
│ 1986年 │ 1987年
项 目 ├───┬────┼───┬──────
│核 定│预计年末│计划数│比上年实
│计划数│实际数 │ │际数增减
───────────────┼───┼────┼───┼──────
1 │ 2 │ 3 │ 4 │5=4-3
───────────────┼───┼────┼───┼──────
商品销售收入 │ │ │ │
服务事业收入 │ │ │ │
储蓄存款收入 │ │ │ │
其它收入 │ │ │ │
收入合计 │ │ │ │
│ │ │ │
│ │ │ │
国家工资性支出 │ │ │ │
国家职工奖金支出 │ │ │ │
国家对个人的其它支出 │ │ │ │
城镇集体单位工资性支出 │ │ │ │
行政企业管理费支出 │ │ │ │
乡镇企事业支出 │ │ │ │
储蓄存款支出 │ │ │ │
其它支出 │ │ │ │
支出合计 │ │ │ │
│ │ │ │
货币投放(+)或回笼(-) │ │ │ │
│ │ │ │
│ │ │ │
───────────────┴───┴────┴───┴──────
补充资料:
1.全行机构 个,其中:已开办现金业务的 个,计划年度拟开办现金业务机构 个。
2.全行计划年度预测经办任务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拨贷款
万元,其它各项拨贷款 万元)其中:已开办和计划年度
拟开办现金业务行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拨贷款 万
元,其它各项拨贷款 万元)占全行计划年度预测经办任务的
%。
行长: 主管:编制人: 年 月 日
附三:建设银行现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表(季报)
编制行: 单位:万元
───────────────┬────┬─────────────┬─────────────┬──────
│ │ 至本季止累计实际数 │ 本 季 实 际 数 │
项 目 │本年核定├───┬───┬─────┼───┬───┬─────┤ 备 注
│计划数 │本年数│上年数│本年比上 │本年数│上年数│本年比上 │
│ │ │ │年增减数 │ │ │ 年增减数 │
───────────────┼────┼───┼───┼─────┼───┼───┼─────┼──────
1 │ 2 │ 3 │ 4 │5=3-4│ 6 │ 7 │8=6-7│ 9
───────────────┼────┼───┼───┼─────┼───┼───┼─────┼──────
商品销售收入 │ │ │ │ │ │ │ │
服务事业收入 │ │ │ │ │ │ │ │
乡镇企事业收入 │ │ │ │ │ │ │ │
储蓄存款收入 │ │ │ │ │ │ │ │
其它收入 │ │ │ │ │ │ │ │
收入合计 │ │ │ │ │ │ │ │
│ │ │ │ │ │ │ │
国家工资支出 │ │ │ │ │ │ │ │
其中:施工企业支出 │ │ │ │ │ │ │ │
国家职工奖金支出 │ │ │ │ │ │ │ │
其中:施工企业支出 │ │ │ │ │ │ │ │
国家对个人的其它支出 │ │ │ │ │ │ │ │
其中:施工企业支出 │ │ │ │ │ │ │ │
城镇集体单位工资性支出 │ │ │ │ │ │ │ │
产品收购支出 │ │ │ │ │ │ │ │
行政企业管理费支出 │ │ │ │ │ │ │ │
乡镇企事业支出 │ │ │ │ │ │ │ │
储蓄存款支出 │ │ │ │ │ │ │ │
其它支出 │ │ │ │ │ │ │ │
支出合计 │ │ │ │ │ │ │ │
│ │ │ │ │ │ │ │
货币投放(+)或回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长: 主管: 编制人: 编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四:建设银行现金收支计划表和计划执行情况编制说明
表一说明:
一、本表主要用于反映计划年度内现金收入的来源和数量、现金支出的方向和数量,以及货币投放或回笼的数量.
二、收入项目内容及计算依据
1.商品销售收入:指经办的国营和城镇集体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地质勘探单位、勘测设计单位、土地和房屋开发公司、基建材料供销公司及其所属商业、工业企业以及其它商业、工业企业等单位销售商品的现金收入.
商品销售收入是建设银行全部现金收入的主要部分,编制计划时,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
(1)计划年度商品房销售量及个人购买量所占比率;
(2)单独开户的商业、基建材料供销企业、加油站销售商品营业额和工业企业自产自销产品产值的增长或下降比率.
(3)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等对外销售废旧建筑材料、水泥袋和让售建筑材料、油料等收入现金的增长或下降比率.
2.服务事业收入:指在建行开户的全民和城镇集体以及合资的服务单位的现金收入.主要考虑公路部门的养路费收入、渡桥管理部门的过渡费收入、邮电部门的邮电费收入、旅店的经营收入等增长或下降比率.
3.乡镇企事业收入:指在建行开户的乡、镇建筑队和其它企事业单位的现金收入.主要应考虑这些企事业单位下年度生产经营增减情况,参考当年实际收入现金情况进行编制.
4.储蓄存款收入:指各行办理各种储蓄业务的现金收入.随着建设银行储蓄业务的不断开展,这项现金收入也会有一定的增长.编制计划时,主要应依据:
(1)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增减情况,居民储蓄的增长趋势及比率;
(2)各行在计划年度准备办理的住宅储蓄、其它有奖储蓄种类、数量.
5.其它收入:凡是上列四项以外的各项现金收入均列入"其它收入",包括税款收入、农村信用社收入、汇兑收入等.计划编制时,应充分考虑到下述几方面的因素:
(1)各项债券(含股票)的发行,包括计划年度准备发行的各项债券种类、对象和数量等;
(2)开户的财税部门、农村信用社、邮电部门等存入的税款收入、罚没收入、信用社现金、汇兑款等收入的增减比率;
(3)其它各项比较固定的现金收入增减比率和计划年度可能发生的数额较大的现金收入.
现金收入在执行中反映的一般比率大致是:商品销售收入占全部现金收入的35%~40%,服务事业收入占6%~8%,乡镇企事业收入占2%左右,储蓄存款收入占5%左右,其它收入占45%~52%.
三、支出项目内容及计算依据
1.国家工资支出:指全民所有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地质勘探单位、勘测设计单位、土地和房屋开发公司、基建材料供销公司等单位的固定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的各种形式的工资和各种工资性津贴支出的现金.工资性今贴包括粮价补贴、副食补贴、煤贴、取暖补贴、房贴、水电补贴、伙食补贴、加班津贴、夜班津贴、节日值班津贴、地区津贴、野外、井下、高空作业津贴、其它各项津贴.编制国家工资支出可以从以下方面作为编制依据:
(1)施工企业职工工资.凡是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其工资支出按照计划年度完成建安工作量计划数的一定比例计算,即完成建安工作量计划数×核定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工资所占比重(一般说工资和津贴占工资含量包干数的80%左右);凡是未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可以按照核定的工资基金并考虑计划年度完成工作量计划增减幅度进行计算,对各项津贴按照预计人员数和津贴标准计算.
(2)地质勘探单位职工工资.可以比照施工企业编制方法进行计算.
(3)建设单位职工工资.新建单位筹建机构的职工工资(包括新招收职工工资),按照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标准及津贴标准计算.
(4)勘测设计单位、土地和房屋开发公司、基建材料供应公司等单位职工工资.可以比照建设单位编制方法进行计算.
国家职工工资支出,在有的地区实行工资基金手册管理的,可以考虑按照开户单位工资基金手册结合计划年度的投资增减比率,进行综合计算.
2.国家职工奖金支出:指全民所有制单位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的现金支出.编制计划时,主要考虑以下编制依据:
(1)施工企业奖金支出,包括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全优工程奖、工期奖、质量奖、安全奖、综合奖、利润留成奖等.凡是实行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可按工资含量包干总额减去工资和各种津贴支出计算;未实行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按照职工人数和发放奖金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2)地质勘探单位奖金支出,可以按照单位人数和工资总额以规定的标准(如按四个月的平均工资以内)计算.
(3)建设单位奖金支出,实行投资包干的单位,可以按投资包干结余的一定比例(如10%)分年度计算计划年度奖金数额;未实行投资包干的单位,可按单位人数和发放奖金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4)其它单位奖金支出,按单位人数和发放奖金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3.国家对个人其它支出,指除国家工资、津贴、奖金支出以外的国家单位对个人的所有现金支出.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及工资性津贴和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以及离休人员的补贴、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家属工和临时使用的零星工人的工资或补贴、建设单位临时招用的民工工资或生活补贴、各项福利费用、劳动保险费用、劳动保护费、移民补助费、房屋拆迁费、计划生育保育费、出国人员服装费等.编制计划时,应就各项费用的现金支出分别不同情况逐一计算后汇总编制.
4.城镇集体单位工资性支出:指城镇集体单位工资、工资性津贴、各种奖金和对个人的其它支出所支出的现金.编制计划主要应是城镇集体施工企业,其编制依据比照国营施工企业的“国家工资支出”、“国家职工奖金支出”、“国家对个人其它支出”计算方法.
5.产品收购支出:指国营和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合资企业采购农副产品、工矿产品、手工业产品和建筑材料等的现金支出.编制计划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1)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用现金采购建筑材料的增减情况;
(2)未交付生产的建设项目基建试生产期间向农村生产单位和农户采购农、林、牧、副、渔产品作为原料的现金支出情况;
(3)其它属于数额大、比较经常的现金支出以及大宗的个别特殊的现金支出情况.
6.行政企业管理费支出:指开户单位从行政费、事业费、企业管理费、商品流通费等各项费用内购买商品与非商品性支出的现金.编制计划时,主要应考虑:
(1)各单位差旅费支出的增减情况;
(2)核定各单位备用金额度,计算全年总额后应减除一定比例的不属行政企业管理费支出的现金支出部分.
7.乡镇企事业支出:指在建行开户的乡、镇建筑队和其它企、事业单位所提取的一切现金支出.编制计划的依据,主要是开户的建筑队人员数量和当地规定的发给每人每月生活费用的标准,结合历史情况编制.
8.储蓄存款支出:指各行办理各种储蓄业务的现金支出.编制计划时,主要应根据:
(1)居民储蓄的减少趋势及比率;
(2)各行在计划年度已到期应兑现的各种储蓄本息的数量.
9.其它支出:凡是上列八项以外的各项现金支出均列入“其它支出”,包括农村信用社支出、汇兑支出、建设单位征地及购置私房旧料的现金支出、支付外宾生活费等.计划编制时,主要应考虑:
(1)计划年度已经到期应兑现的各种债券和股票(或分红利润)的数量;
(2)其它比较固定的现金支出增减比率.
现金支出在执行中反映的一般比率大致是:国家工资支出占全部现金支出的40%左右、国家职工奖金支出占5%左右、国家对个人的其它支出占8%~9%、城镇集体单位工资性支出占25%~28%,产品收购支出占1%~2%、行政企业管理费支出占6%~8%、乡镇企事业支出占5%左右、储蓄存款支出占1%左右、其它支出占5%~6%.
四、“货币投放”和“货币回笼”,系指现金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差额,支出大于收入为货币投放,收入大于支出为货币回笼.
五、“核定计划数”,系指同级人民银行或上级建设银行核定本行当年全年货币投放指标或回笼指标,仅在“货币投放或回笼”项目反映,其它现金收支项目不一一细列.
六、本表“补充资料”是为了反映各行编制的现金收支计划在经办任务方面的状况.“全行计划年度预测经办任务”可以在计划年度上一年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测算.
七、本表计算单位为万元,小数点以后取两位数.
表二说明:
一、本表系省、市、自治区分行和计划单列市作为汇总上报的表式,主要用于反映计划年度内现金收入的来源和数量、现金支出的方向和数量,以及货币投放或回笼的数量.
二、有关项目内容参见表一说明.表一中的“乡镇企事业收入”并入“其它收入”,“产品收购支出”并入“其它支出”.
三、本表计算单位为万元.
表三说明:
一、本表主要反映至报告期止现金收入和支出以及货币投放或回笼的实际执行情况.
二、有关项目参见表一说明.
三、“本年核定计划数”,指上级行或同级人民银行核定本行本年的货币投放或回笼指标数,仅在“货币投放(+)或回笼(-)”项目中反映.
四、“至本季止累计实际数”,指年初至本季止各项收入和支出以及投放或回笼累计的实际执行数,分本年的累计实际数和上年的累计实际数.
五、“本季实际数”,指本季度实际发生的各项收入和支出以及投放或回笼数,分本年本季的实际数和上年本季的实际数.
六、本表计算单位为万元,小数点以后取两位数.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北省地震监测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地震监测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

《湖北省地震监测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地震监测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监测活动的管理,提高地震监测能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建设和管理,地震监测信息的收集处理以及全省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级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地震监测信息的传输和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本省监测预报方案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全省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一)坝高100米以上、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有可能诱发5级(含5级)以上地震的水库和水电站工程;
(二)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除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经地震安全性评价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水库和水电站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油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设置情况,报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设置专用强震动监测设施:
(一)核电站;
(二)大中型水库或水电站的大坝和坝高超过100米的高坝;
(三)多孔跨度超过1000米或者单孔跨度超过150米的桥梁;
(四)高度超过100米的发射塔;
(五)高度超过160米的高层建筑。
建设单位应当将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设置情况,报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省地震监测台网,市、县地震监测台网,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以及专用强震动监测设施应当由专业设计单位设计,采用的设备和软件必须符合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地震监测的技术要求。
地震监测台网及专用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报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设计、建设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省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和维护运行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各级财政承担。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专用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运行和维护经费由工程建成后的管理单位承担,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应列入工程建设预算和管理维护预算。

第九条省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应由台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报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应至少正常运行二十年以上,届时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应由台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做出决定并备案。
专用强震动监测设施建成后应始终保持正常运行。

第十条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强震动监测设施由建设单位管理,建设单位也可将其委托给其他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

第十一条省地震监测台网,市、县地震监测台网,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实时传输地震监测信息和观测数据。
全省地震监测台网按照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实行信息资源无偿共享。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全省传输、报送的地震监测信息和观测数据进行质量检查和评比,禁止伪造、删改、损坏原始观测数据。

第十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为省地震监测台网,市、县地震监测台网,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强震动监测设施提供必要的通信、水、电等条件保障。
上述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的运行受到影响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建成的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应设立标志,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
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测绘等部门。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
(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
(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
(四)地震监测标志;
(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
(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第十五条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材料;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建设单位事先征得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后,应当按照规定采取保护地震监测环境的措施,避免对地震监测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六条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需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1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除上述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经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同意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
(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对地震监测设施造成临时性干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前十五日将相关情况告知所在地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并配合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视干扰程度采取相应措施,所需费用由造成干扰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在与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相关的工作中,负责设计、建设、监理、评价等有关工作的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各类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强震动监测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台网建设、台网管理及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等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按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震监测技术要求的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的;
(二)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各类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强震动监测设施运行的。

第二十二条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199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199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1996年2月26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行业总公司,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办公厅、全国政协常委会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推动199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鞭策后进,现将《199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99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考核办法
为做好199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行业总公司、各直属事业单位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机构。
二、考核内容
(一)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的统一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探索出新思路、新办法,完善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制度,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进本部门、本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
(二)本部门、本地区1996年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发证率。
(三)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要求,按时完成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汇总报表和软盘上报工作。
(四)认真完成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的其它各项工作要求。
三、考核办法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6年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结束后,依据本办法考核要求,结合各部门、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完成情况,评选出先进单位,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各部门、各地区可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出本部门、本地区的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