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门市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2009]4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单位:
《江门市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该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江门市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进一步提高我市公路的通行效率,优化投资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市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车辆通行费年票制(以下简称年票制),是指对本市行政区域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按年度一次性收取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对本市行政区域外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在通过相关路桥收费站时收取通行费次票的收费公路收费模式。
本市年票制包括全市范围的汽车年票制和本市市区范围的摩托车年票制。
第三条 本市(包括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籍汽车需按照相应车型的通行费(年费)标准,每年一次性缴交全年的通行费,凭有效的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以下简称年票)通过全市除高速公路外的路桥收费站不再缴交通行费。
第四条 本市市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籍摩托车需按照通行费(年费)标准,每年一次性缴交全年的通行费,凭有效的年票通过本市市区除高速公路外的路桥收费站不再缴交通行费;在通过本市市区以外的路桥收费站时,仍需按现行规定标准缴交通行费(次票)。
第五条 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籍的摩托车,暂不试行年票制,在通过本市各路桥收费站时,按现行规定标准缴交通行费(次票)。
非本市籍车辆通过本市各路桥收费站时,按现行规定标准缴交通行费(次票)。
第六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是年票制实施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年票制工作;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通行费(年费)的征收管理。
第七条 各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车管部门)协助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做好车辆缴交通行费(年费)的检查工作,在对车辆进行定期审验时查验年票。各级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八条 通行费(年费)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通行费(年费)标准如下:
车型
范围
收费标准(元/年)
一类车
二轮摩托车(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
54
二类车
9座(含9座)以下私人小型客车
600
机动三轮车
1350
9座(含9座)以下非私人小型客车
1500
9座以上20座以下(含20座)客车(非营运)
2吨(含2吨)以下货车
9座以上20座以下(含20座)客车(营运)
1800
三类车
21座(含21座)至50座(含50座)客车(非营运)
3600
2吨至5吨(含5吨)货车
21座(含21座)至50座(含50座)客车(营运)
4320
四类车
51座以上客车(非营运)
4800
5吨至15吨(含15吨)货车
51座以上客车(营运)
5760
五类车
15吨以上货车和各种集装箱车
6720
其他
出租的士
600
公共汽车、农村客运班车
720
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籍汽车暂按上述标准的90%征收。
第九条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以下车辆可免缴通行费(年费):
(一)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
(二)制式警车;
(三)专用消防车;
(四)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免费通行车辆。
第十条 汽车通行费(年费)由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委托市公路局代征;市区摩托车通行费(年费)委托市区交通公路部门代征。
第十一条 纳入年票制管理的车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缴交通行费(年费),逾期缴交按每日加收应缴年费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应缴年费额。
第十二条 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对已缴交通行费(年费)的车辆,开具由省财政厅印制的车辆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年票)。车辆使用者须将专用票据随车联(年票)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三条 新车入户、外地车迁入,从车管部门签发行驶证日期的第15日起计收通行费(年费),车主须在车管部门签发行驶证之日起60天内缴交通行费(年费),逾期缴交从车管部门签发行驶证日期第61天起每日加收应缴通行费额2‰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车辆迁出本市、车辆报废,须缴清至迁出、报废当月及之前应缴交的通行费;已缴交通行费(年费)的,应在车管部门批准迁出本市或开出机动车注销证明30天内,到原征费机构办理退回自迁出、报废次月起至年末的通行费,逾期办理的退回自办理次月起至年末的通行费。
第十五条 车辆被盗、因交通事故停驶或被行政、司法机关扣押、封存的,凭有关证明可减免期间的通行费;已缴交通行费(年费)的,在年票有效期间内,到原征费机构办理退回期间的通行费。
第十六条车辆在本市范围内过户或迁移,年票不予退换。年票如有遗失需要补办,车主需持《机动车行驶证》到原征费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后,予以补票。
第十七条 年票对应一车一票,不得转借、冒用和伪造。
第十八条 征收的通行费(年费)由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通过收入汇缴专户全额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以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共同做好通行费(年费)的征管工作。
第十九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行费(年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车辆停放场所、车站、码头和经过收费站出入口的本市车辆进行通行费(年费)缴交情况的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对没有缴交通行费(年费)的车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责令车辆使用者到通行费(年费)征收机构补缴。
第二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行政执法标志,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转借、冒用、使用伪造年票的,除责令其补缴规定费额外,并移交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阻碍、围攻、谩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或者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收费单位违反规定征收通行费(年费)的,由物价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收费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零时起施行。除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而提前修订或者废止外,本办法试行1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05〕31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一月二日
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规范我市行政许可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许可实施机关)。
第三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制定许可实施办法,并按经审查公布的许可实施办法实施行政许可。
市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五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对其实施的每一项行政许可拟定许可实施办法送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审查公布。
第六条 许可实施办法应根据许可法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
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内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四)行政许可条件;
(五)申请材料;
(六)申请表格;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九)行政许可程序;
(十)行政许可承诺时限;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四)年审;
(十五)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十六)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第七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其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全文公布,并允许公众免费下载。
第八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设立统一对外的受理服务窗口,方便许可申报。
第九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实施办法编印行政许可申办指南,在本机关网站、受理服务窗口公布,便于申请人了解相关信息。
第十条 许可实施机关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表格等,不得收取工本费、资料费等任何费用。
许可实施机关应允许申请人使用复印的或者从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下载的符合规格的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表格等。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许可实施机关递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许可实施机关无论是否受理许可申请,均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或向申请人发送电子凭证。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根据实施办法中的申请材料目录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超出申请材料目录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场办理受理手续。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场办理受理手续。
许可实施机关提出补正要求,应出具盖有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 许可实施机关审查认为申请材料不合格,但可通过修改补正的,应及时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修改意见书,意见书应一次性提出修改意见,并应注明材料修改的合理时间。
申请人修改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实施机关的承诺时限内。
第十四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严格按承诺的许可时限办理许可事项。
许可实施机关公开承诺的许可时限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时限。
第十五条 许可事项涉及许可实施机关多个内设机构的,应确定一个机构牵头办理。
第十六条 一个许可事项由多个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本级政府可指定一个许可实施机关受理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也可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许可实施机关不得规定有效期限。
第十八条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行政许可监督
第十九条 政府行政监察部门(以下简称监察部门)依法对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察。
第二十条 监察部门对许可实施机关不依本规定制定许可实施办法并报审查及不执行或者擅自更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应当责成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相关行政监察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许可投诉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对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投诉,并在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公布受理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投诉受理机构受理书面投诉的,应当向投诉人出具受理的书面回执。
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进行调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二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报告本机关上年度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包括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受理情况、许可结果、申请人投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结果等。该报告应在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上公布。
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对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年度报告进行分析,对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对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严格区分许可、非许可审批和备案的实施程序。
许可实施机关应参照本规定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非许可审批、备案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材料、办理时限等方面的内容在统一的受理服务窗口公布,并按本规定的受理程序予以受理。
备案事项应对报备材料、备案时间等形式要件符合要求的当场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拟定指引
附件
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拟定指引
行政机关对其实施的每一项行政许可,均应当根据设定该项行政许可的有关法律规定并按本指引的要求拟定实施办法,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依据。
一、许可事项、编号
许可事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准予其从事的特定活动,因此该项下填写申请准予从事的活动,如企业核准登记、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各行政许可机关应根据许可事项的内在联系,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科学地排序编号,每一项行政许可编一个号。
二、行政许可内容
填写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如发票使用和管理审批的内容,可填写为: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拆本使用发票、使用计算机开票、批准携带和运输空白发票、自印发票等。如无特别内容,可填写许可事项名称。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填写设定本许可事项的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的名称以及颁布机关、颁布(修订)日期和条款,条款具体内容可不写。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注明本许可事项有无数量限制,同时注明申请许可的方式,如直接向本机关申请,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等。
五、行政许可条件
填写行政机关准予申请许可的法定条件或标准,凡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均应予以许可。许可条件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许可条件必须全部逐一列明,具体客观,不得作笼统含糊的规定,不得留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决断的余地,如规定符合某某法律或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有利于经济发展等。对列明的许可条件,应在括号中注明规定该条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颁布机关及颁布(修订)日期和条款,条款具体内容不填;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许可条件的,填写目前实际执行的许可条件,并注明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材料
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并全部逐一列明,不得在办法中保留要求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的规定。未列明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或者作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对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在括号中注明规定该申请材料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颁布机关及颁布日期和条款,条款具体内容不填;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申请材料的,填写目前实际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并注明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七、申请表格
注明有无需要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格、表格名称以及取得该表格的办法。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免费提供申请表格,并应在本机关公众网站公开该表格,允许申请人免费下载使用。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填写受理许可申请的机关。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填写最终决定许可的行政机关。如属转报的,应同时填写转报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机关为许可的决定机关,但应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填写申请和作出许可决定的主要步骤、环节。
十一、行政许可的时限
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填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作出是否许可决定的期限,并注明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为了提高办事效率,行政许可机关可填写比法律规定的更短的许可时限,一经填写并公布,行政机关应受该时限规定的约束。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填写行政机关决定予以许可后需要颁发的证件名称,如批准证书、执照、资格证书、批文、登记证明等。如准许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颁发《公司营业执照》、准许建筑工程开工的颁发《施工许可证》等。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后需要在被检合格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的,应填写需要加贴的标签或加盖的印章名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许可有效期限的,许可证件上或标签名册、印章上应注明有效期限。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有效期限的,许可证件上或标签名册、印章上不应规定有效期限。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填写予以许可的决定对申请人产生的法律效果,如领取《公司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工程施工。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填写本项许可是否收费,凡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一律不得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填写本项许可是否有年审或年检,有年审的,应列明年审的办法。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明确告知申请人其在办理许可过程中享有那些救济权利,例如: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4、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6、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例如:厦门市工商局《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许可事项
(1)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大厅: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43号
咨询电话:2232402
(2)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夏)14:30-16:30(冬),周三下午内部学习不对外。
(3)监督机构:
厦门市工商局纪检监察室
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43号
联系电话:2202922
(4)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政府网站:www.xm.gov.cn
厦门工商红盾网站:www.xm.fjaic.gov.cn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