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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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2〕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徐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以下简称“政府热线”)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加强对群众诉求事项受理和办理工作的督查督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市政府关于“12345”政府服务热线建设和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1〕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群众诉求事项,是指群众通过政府热线提出的与公共服务有关的咨询、意见、批评、建议和投诉。
第三条 政府热线接听受理前台及热线成员单位热线电话受理和处理群众诉求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热线督查中心依据本办法负责对热线接听受理前台及热线成员单位受理和处理群众诉求工作实施督查督办。
第五条 政府热线督查中心以诉求事项的接处态度、受理数量、办结数量、专线电话接通率、答复准确性、及时办结率、催办率、重办率、群众满意率等为主要指标,制定科学有效的考核体系,对人工接听受理前台和各成员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六条 人工接听受理前台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督查中心督促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外包服务合同的约定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受理诉求事项过程中接处态度差、用语不规范的;
(二)受理诉求事项不按规定登记、未及时正确转交、未履行回访职责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诉求人信息资料或涉密事项的;
(四)未按时向督查中心报告热线办理工作情况及统计分析结果的;
(五)其他违反外包服务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七条 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热线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或视情节移交市作风办进行问责,涉及违反行政纪律的移交市监察局追究纪律责任。
(一)对派发的电子工单提到的群众诉求,经两次催办仍超过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且不报告说明正当理由的;
(二)对跨部门、跨区县联合办理的诉求事项,政府热线督查中心指定的牵头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或协办单位不接受、不配合牵头单位协调,导致逾期办理或过期未办理的;
(三)对交办的诉求事项,因回复或答复诉求人不符合徐政发〔2011〕127号文要求而被督查中心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退回重办的;
(四)回复或答复情况与实际办理结果不一致,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向督查中心报告诉求事项办理情况的;
(六)对群众诉求,因工作不负责任、渎职失职而未能妥善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七)因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致使群众诉求办理不公,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因失密、泄密致使反映问题的群众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其他需要问责或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本市非成员单位办理人工接听受理前台、督查中心交办群众诉求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督查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徐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成员单位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2.徐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成员单位考核评分细则(略)
3.徐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催办通知(略)
4.徐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重办通知(略)
5.徐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督办通知(略)








附件1:

徐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成员单位
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一、成员单位日常工作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
1.分管领导明确,指定具体承办处(科)室或责任落实到有关处(科)室,设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承办。
2.把政府热线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和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3.定期召开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政府热线相关工作会议,主动开展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和加强政府热线工作。
4.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高度重视政府热线工作,对政府热线交办的重大问题能亲自批阅处理并亲自督办。
(二)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工作网络,做到运转通畅、反应迅速,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改善办公条件,配备热线专用电脑、传真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等。
2.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受理、呈批、办理、答复、审结归档、问责等工作制度;对政府热线交办的事项,有完整的工作流程,实现工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3.对下一级承办单位加强业务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考核,做到“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责任到人,监督到位”。
4.根据需要,按时参加政府热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政府热线工作例会。
(三)事项办理
1.对政府热线交办的事项认真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重点考核成员单位办理事项的及时办结率、催办率、重办率、服务对象满意率、专线电话接通率等指标。
2.对政府热线交办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如实答复来电人,努力提高满意率。
3.按照政府热线要求,及时更新、审核、报送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知识库。
4.每月检查、分析、总结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受理和办理群众来电、来信工作情况,对紧急、重大情况要及时书面报告。
5.首接责任单位按照首接负责制要求,认真履行办理、答复、反馈、协调等首接责任,办理结果明确、具体,并附相关证明依据;协同责任单位服从首接责任单位的协调,积极配合首接责任单位工作,认真调查处理需协调解决的事项,并将处理结果按期函复首接责任单位。

6.对事项复杂、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办理解决的事项,由政府热线督查中心指定牵头责任单位;牵头责任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履行办理、答复、反馈、协调等责任;协同责任单位服从牵头责任单位的协调,积极配合牵头责任单位工作,认真调查处理需协调解决的事项,并将处理结果按期函复牵头责任单位。
二、加分项目
有以下项目的,每件加0.2分,最多加10分。
(一)对政府热线交办的重大难点、热点问题,领导重视,千方百计解决落实,在一定范围内获得市民普遍好评的,予以加分。
(二)工作成绩显著,被政府热线通报表扬或在全市热线工作会议、热线简报、网站、新闻媒体等作为典型经验交流、推广的,予以加分。
三、扣分项目
有以下项目的,每件扣1分,最多扣10分。
(一)因工作不力,群众意见较大,被政府热线通报批评的予以扣分。
(二)因工作失职或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被市作风办或市监察局问责或纪律处分的,予以扣分并取消成员单位评优评先资格。

四、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由政府热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考评领导小组,下设考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成员单位的考核评比工作。考评办公室设在政府热线督查中心。
(二)考核评比采取量化方式,每个季度考核评比一次,每季度通报一次结果,年终进行总评。
(三)考核评比采取日常检查、回访市民、查阅系统记录等形式,结合各成员单位实际工作情况,由考评办公室进行综合打分,提出初步意见报考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最终确定先进单位和个人。
(四)考评结果计入成员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和机关作风考核指标分值;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报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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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镇建筑物标准地名命名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06]29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镇建筑物标准地名命名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城镇建筑物标准地名命名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岳阳市城镇建筑物标准地名命名细则





一、为加强地名管理工作,适应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和《岳阳市地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二、凡新建道路、桥梁、住宅小区、6层以上(含6层)商住楼、综合性大楼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城镇建筑物(群)的命名、更名适用本细则。

三、建筑物标准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

(一)专名的命名要求为:

1、有利于城镇现代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2、反映当地人文历史、自然环境或建筑物的特色;

3、使用表达文明、健康且含义明确的汉语词语;

4、符合现代汉语语言文字的使用习惯;

5、不得采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宣扬封建迷信或崇洋复古、违背社会公德、庸俗低级趣味以及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词语;

6、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7、禁止以外文命名地名,不得以外国人名、地名、商品名、商标名作地名的专名部分;

8、所命名的建筑物名称与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确需使用时,应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件。使用“岳阳”等词语为专名的,须经市地名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命名;

9、一般不以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品牌名称)作地名专名或部分专名。确需使用时,由企业和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地名管理部门采取有偿的方法进行命名,有偿命名办法由市地名委员会制定;

10、以当地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名、区片名、路名作地名专名的建筑物,应在上述区域范围内或道路沿线。

(二)通名的命名要求

通名命名要与被命名建筑物的属性、功能相吻合,符合当地习惯。不能使用易产生歧义或误解,以及其他含义不清的词语作建筑物的通名。禁止通名重叠使用。具体要求为:

1、大厦:用以命名楼层达到6层以上(含6层)或高度达16米以上(含16米)的综合性高层建筑物或大型楼宇名称。

2、大楼:用以规模较大、层数较多的单体综合性办公楼或住宅楼。

3、商厦:用以命名以经商为主、办公为辅的高层建筑。使用性质较为单一的,可根据自身特点,直接以“饭店”、“宾馆”、“商场”等命名。

4、广场:一般指城中供市民休闲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场地。借用此词命名拥有配套公共场地并具有商用、办公、娱乐、居住等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物(群)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用地面积在扣除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后,尚有2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和硬地,其中绿地面积不少于广场总面积的10%;并免费对公众开放使用。

(2)在“广场”前必须加“商务”、“贸易”等功能性词语。

5、城:特指封闭或半封闭式的具有商用、办公、娱乐等综合性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用“城”命名的,其占地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城”的命名要从严掌握。

6、中心:指某一功能在本城市内最具规模的大型建筑群。用以命名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的建筑物。

7、园、花园:用以命名有相当的人工景点和一定的绿地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35%)且高档豪华、典雅秀丽的住宅区,其中集中的有景点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

8、苑、花苑:用以命名从事文化、艺术、科技等活动较集中的建筑群体或花草树木面积较大的居民住宅区。

9、小区、新村:用以命名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其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区。在较大的小区、新村内还要分片命名的,可选用“园、院、里、苑、坊”等作为区内片的通名。

10、公寓、新寓:用以命名高层住宅楼或多体占地面积较小的住宅楼群。

11、别墅:用以命名园林式的且有相应绿地面积的低层高级住宅区。其花园、绿化面积一般应不低于占地面积的40%,每栋住宅周围有相应面积的绿地。

12、山庄:用以命名依山而建,环境优雅的低层高级住宅区或以休闲娱乐为用途的建筑物(群)。非依山而建的,不能称山庄。

13、居、舍:用以命名具有某种特色的居民住宅区。

14、度假村:用以命名位于城区外围或风景区作度假使用,占地在1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设施的大型旅游场所。

15、除以上常用通名外,新增通名须报上级地名管理部门批准。

(三)在同一城市或城镇域内,建筑物的地名不得重名、同音。拟定地名应避免使用生僻字。地名书写应使用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字母的规范拼写形式。

四、市区建筑物地名命名申报审批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有关建设单位在市区开发建设住宅区、高层建筑及道路、桥梁,需使用新的地名时,必须到市地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地名命名手续。建筑物的命名按以下步骤进行。

1、提出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有关建设单位确定开发建设项目,在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后,即持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材料,向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名办,设市民政局)申请办理命名手续,并填写《岳阳市城镇建筑物命名申请表》。

2、实地勘察。市地名办受理命名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及时进行实地勘察,确定暂定名。申请单位凭市地名办出示的暂定名证明办理立项相关手续。

3、论证评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办理立项的同期,市地名办对该项目名称根据国家对标准地名的命名要求和开发建设实际情况进行论证评估。必要时组织命名听证会进行论证。

4、批复命名。市地名办在论证评估的基础上,对该项目名称进行正式命名批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单位从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手续起,必须使用正式批准的名称。

5、社会公示。对命名的标准地名实行公示制度,由市地名办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保护其合法权益。公示费用由申请单位负担。

(二)办理地名命名登记手续后,因故不能开工建设或特殊情况需变更命名的,申请单位应及时到市地名办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并予以公示。

五、加强建筑物标准地名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有关建设单位必须按地名命名申报程序,及时办理地名审核登记手续。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应依据项目的命名手续等相关材料办理立项、报建、规划、环保等有关审批手续;房地产管理、工商等部门应根据项目的正式命名批复等相关材料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民政部门要根据合法名称编制门牌号码并上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有关建设单位在文书和宣传中使用的地名,必须是经地名办登记(批复)的标准地名,不得使用未经登记(批复)的地名,不得将标准地名的一部分作为地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确定和更改地名。未经地名办登记或批复,擅自确定或更改地名的,地名管理部门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由地名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宣传中使用的地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六、公共广场、公园及其它公共地域的标准地名命名,参照本细则执行。

七、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案应如何处理

刘 冰

基本案情:某移动公司营业部(下称“营业部”——注: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于2002年2月16日聘用某甲为营业员,双方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营业部安排给某甲的工作内容为:1、负责销售、保管其经手的手机;2、负责销售手机充值卡、201卡、301卡,3、每日将销售收入交会计进行结算。为便于管理,营业部提供给某甲一只专用保险柜(钥匙由其本人掌管),要求其每日上班时将手机从保险柜中取出摆放到柜台里,下班时再将手机从柜台中取出放进保险柜里,如果丢失,则由其本人负责赔偿。2002年8月20日,营业部在盘点时发现某甲负责保管的一部价值4500余元的手机丢失,营业部要求某甲赔偿损失,某甲次日辞职离开。营业部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不够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未予立案。营业部随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双方系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为由要求某甲赔偿经济损失458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营业部的申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而不予受理。后营业部起诉至法院。
此案应该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应驳回营业部的起诉。理由是:第一,某甲是营业部的职工,是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与营业部发生的纠纷,应先由单位内部自行处理,依据是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下称“条例”)第17条,该条规定对职工因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可从职工每月工资中扣除不超过20%的金额;1983年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下称“解答意见”)第(十五)条也规定“赔偿是职工应负的经济责任”;第二、营业部与某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此纠纷是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第三,即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该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因营业部与某甲系不平等的民事主体,法院受理后,仍应以该纠纷不属于民事审判范围驳回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甲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由是:第一、劳动关系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关系,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就人身关系来讲,营业部与某甲是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双方是不平等的。就财产关系来讲,营业部与某甲是平等的。本案中,营业部仅要求某甲赔偿损失,这种与某甲在执行职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财产关系而不是人身关系,因此,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形成的纠纷是民事纠纷而不是劳动争议;第二、《条例》第17条及《解答意见》第(十五)条均规定了职工因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通过本单位行政手段责令其赔偿损失,从而对职工应负的经济责任以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进行了确立。由于当时是计划经济体制,企业职工基本上在一个单位“从一而终”,企业可以通过扣发工资等行政手段要求职工赔偿损失,其行政决定能够得到迅速、有效的执行。因此,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条例》没有规定也不可能规定如果职工在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后“溜之大吉”,企业应该采取何种法律手段要求该职工承担经济责任。就本案来讲,营业部已无法通过行政手段即从某甲每月工资中扣除20%来补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其维护合法权益的方法只有采取法律手段:一是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因丢失手机价值达不到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未予立案;二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遗憾的是,《劳动法》对此没有相关规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均未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该类纠纷列入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这两条救济途径因不符合立案标准或不属于受案范围而被堵死,营业部只有采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唯一方式取得司法救济。第三、我国法律对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并非空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处理营业部与某甲之间纠纷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2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