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州市市区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招标拍卖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州市市区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招标拍卖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0〕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市区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招标拍卖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与市财政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梅州市市区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
设置经营权招标拍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梅州市市区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经营权招标拍卖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梅县行政区除外)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经营权招标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独立支撑式T型牌、单板面积50平方米以上、多板面积合计100平方米以上,以及桥梁上设置的广告牌。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经营权招标拍卖工作。市城管、工商、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经营权招标拍卖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成立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招标拍卖工作小组(以下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市财政、城管、工商等相关部门以及专家组成。
第五条 工作小组根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许可和设置规范要求,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规模、场地等,在市区公共展示场所或媒体上发布招标拍卖公告。
第六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其经营权招标拍卖的底价,由工作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利用集体或私人场所或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的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其经营权招标拍卖底价,由产权人确认。
第七条 中标人、竞得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及缴清招标拍卖成交款的凭证,在规定时间内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出让合同》后,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设置许可手续,即获得相应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出让合同书应注明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技术规范要求、经营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经批准经营权可以转让。
第九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设置技术条件完成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并发布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闲置。
第十条 因城市建设或公共利益需要,对已经取得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可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并对其经营权和设施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适用于非公共产权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经营权。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和标书。
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在梅州市区公共展示场所或者新闻媒体上登载。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设置的技术规范、使用年限;
(二)投标人的资格及其范围;
(三)投标人索取标书的时间、地点;
(四)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
(五)履约保证金数额和给付中标价的方式;
(六)评标方法;
(七)开标时间、地点;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邀请招标应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向被邀请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邀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内容;
(二)需要增加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标书,对标书和有关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
第十五条 投标人投标书时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招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证件,并缴交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并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选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为中标人:
(一)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者;
(二)根据竞投出价、支付出让费的期限及方式、综合实力、业绩信用等经招标工作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
第十九条 在招标过程中,所有竞投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达不到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宣布投标无效并另行组织招标;中标人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应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另行组织招标。
第四章 拍 卖
第二十条 拍卖工作小组在拍卖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拍卖文件;
(二)拟定拍卖保留价;
(三)审查竞买人资格;
(四)确认拍卖主持人;
(五)确认竞得人并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一条 拍卖文件包括拍卖公告和竞买申请书及附件。
拍卖公告于拍卖前20日在梅州市区公共展示场所或者其他新闻媒体上登载。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设置的技术规范、使用年限;
(二)举办拍卖会的时间和地点;
(三)竞买人的资格及范围;
(四)履约保证金数额及给付成交价的方式;
(五)参加竞买人索取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和工本费;
(六)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截止时间和查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地点;
(七)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在拍卖前应认真阅读拍卖文件。竞买人参加拍卖竞得后,应对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
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提出竞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缴纳履约保证金: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拍卖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拍卖人对符合资格的竞买人发给统一编号的竞价标志牌。竞价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竞价标志牌的发放少于3个的,应停止拍卖。
第二十五条 拍卖人在拍卖前可设定保留价。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二十六条 拍卖会结束后,拍卖人应退还未竞得人的履约保证金。
竞得人的履约保证金可抵作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成交价款。
第五章 招标拍卖所得
第二十七条 利用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其经营权招标拍卖所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补充公共事业支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利用集体、企业、私人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其经营权招标拍卖所得收益分配,与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所属单位或业主协商后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旅游行业节能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加强旅游行业节能工作的通知
旅管理发[2008]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8〕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精神,促进旅游行业的节能降耗,现就加强旅游行业节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近年来,旅游行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取得了一些成绩,提升了旅游行业节能降耗的水平。但是,在一些地方,有的旅游企事业单位能源消耗还比较高,能源利用效率还比较低。面对我国能源资源不足,能源供应紧张的状况,旅游行业亟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
做好节能工作,是旅游行业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这既是当前的一项紧迫工作,又是一项功在千秋的战略性任务。各地旅游管理部门和各旅游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要把节能工作作为实现旅游业转型升级、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增强环境意识、资源意识、效率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为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节能的主要措施
(一)汽车节油措施。各地旅游管理部门和各旅游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车辆淘汰制度,淘汰油耗高、排放超标的旅游汽车;积极鼓励使用低油耗和节能环保型旅游汽车、清洁能源旅游汽车。
(二)锅炉节油措施。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宾馆饭店要加强锅炉节油改造,增加省煤器,降低锅炉排烟温度;有条件的单位在锅炉热水循环泵上加装全闭环变频控制系统,降低油耗;鼓励采用保温、富氧燃烧、余热回收等新技术、新工艺,降低燃油消耗。
(三)电机系统节电措施。各旅游企事业单位要加快淘汰低效电机产品和设备,使用高效节能电机及相关设备,加强电机系统节电管理;鼓励使用电机系统变频调速、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等先进技术和设备;鼓励合理匹配电机系统,消除“大马拉小车”现象。
(四)空调节电措施。要在旅游行业广泛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环保空调,及时淘汰耗能大、能源利用效率低的空调产品。加强现有空调系统的改造和维护,鼓励采用变频、变风量、流量可调系统、太阳能采暖制冷、地源热泵、余热源热泵、高效冷却塔和高效换热器等节能新技术、新设备。加强对中央空调系统的维护保养,在春秋换季期间,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清洗、维护,并在平时定期清洗空调滤网,提高空调运行效率。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公共区域夏季室内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星级饭店可按照《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要求,认真执行节能措施。
(五)照明节电措施。各地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都要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积极推广使用节能灯具,在能够使用节能灯的区域全部安装高效节能灯。星级饭店、A级景区在2009年6月底前、其他单位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更新改造。要重点加强照明节电管理。优化照明系统运行,改进电路布设和控制方式。白天尽可能采用自然光照明,公共区域照明逐步安装自动控制开关或智能调光系统。在用电高峰时段,要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
(六)节水措施。积极落实“计划用水、定额管理”,分解用水指标,实行考核制度;加快对现有非节能用水设备改造,鼓励使用国家推荐的节水型器具和设备;用水大户要采取措施保障已建成的中水处理设备正常使用和运转,新建旅游项目中都应设计和安装中水设备,现有设施中都要结合改造装修建设中水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加装采用锅炉和空调冷凝水回收装置。
(七)建筑节能措施。积极鼓励新建、改造旅游建筑采用节能型建筑设计、结构、材料,提高建筑保温隔热性,减少能源消耗;鼓励使用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
(八)改进服务方式降低消耗。旅游宾馆饭店在符合服务标准的条件下,采取鼓励措施,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洗漱用品、纸杯、签字笔等一次性用品,鼓励洗发、沐浴等用品使用大容器包装替代小瓶装;要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客人自觉减少更换和洗涤各种棉织品的次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旅游管理部门要从国家战略和全局的高度,重视节能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旅游行业节能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各旅游企事业单位要成立由一把手负责的节能工作小组,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督到位,确保节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地旅游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日常监督,要把节能工作与各项创建工作、达标工作和开展各项标准化服务工作结合起来,要经常组织开展旅游行业节能工作专项检查,确保旅游各项节能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经验交流。各地在积极推广对旅游节能行之有效的新产品、新设备、新流程、新工艺、新办法、新措施中,要经常开展旅游行业节能工作经验交流,促进旅游企事业单位之间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共同提高旅游行业节能工作的水平,鼓励各协会、各民间组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倡导节能减排活动,鼓励和支持各旅游企业和游客参与到节能的活动中。
(四)加大支持力度。各地旅游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发改委、财政及节油电管理部门的支持,要进一步加大对旅游企业节能工作支持的力度,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采取贴息、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旅游企业开展节能改造。
(五)加强新闻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旅游行业节能的重要意义,普及节能知识和方法,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宣传节能先进典型,为全行业积极开展节能减排、树立榜样形成良好的氛围创造条件。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