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机动车辆征收公路养路费和加强征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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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机动车辆征收公路养路费和加强征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个人机动车辆征收公路养路费和加强征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根据交通部、 财政部《关于个人机动车辆征收公路养路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现对个人机动车辆征收公路养路费和加强征费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个人或联户通过购买、转让、转借、赠送、 承包等各种方式所得到的汽车和拖拉机(以下简称个人车辆), 按照《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施行细则》第四条第二款中对企业、事业、合作社等单位的车辆征费的规定标准征收养路费。 即:汽车按月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月吨位费? 钇呤?汽车拖带的挂车减半征收;拖拉机按发动机每马力每月三元五角计征。
对只在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将行车执照、 牌照交存征费部门,暂免征收养路费。
对个人车辆在银行设有帐户的, 可按照《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施行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每月三日前在同城范围内通过银行按照托收无承付结算的规定办理; 异地间可通过汇款汇交。
在银行没设帐户的各有车户, 应于月底前持行车执照主动到车籍征费部门缴纳下月养路费。如停驶、修理、封存时, 应在月底前将其行车执照、牌照交存征费部门办理停征养路费手续; 对中旬和下旬启用的车辆, 可分别按月费的三分之二和三分之一征收。
二、交通部门各县所属集体运输企业,因把车承包到个人,不能如实地按规定费率缴纳养路费的单位, 征费部门对其可改为按月按吨位缴纳。
三、各有车单位和个人应主动缴纳养路费。 养路费证是缴纳养路费的凭证,应贴、挂在风挡玻璃内以备查验, 如不随车带证,按漏费处理。
四、对无牌照偷驶以及有拒缴养路费的车辆, 各级征费部门有权扣车,待其补缴养路费或罚款后放行。 扣车期间看车费用及停车损失,均由车属单位或个人自理。
五、本规定,自省人民政府颁发之日起执行。



198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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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一点质疑

杨 建 明

一、案例引子

谭某某与黄某某因故发生纠纷,在纠纷中黄某某用扁担将谭某某打成轻伤。后经基层组织调解未果,谭某某遂自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追究黄某某的刑事责任并且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即于2000年3月4日决定立案,但立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外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遂于2000年7月19日依法裁定中止审理。此后被告人黄某某一直杳无音信,自诉人谭某某考虑到邻里乡亲,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已无必要,只是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即可,遂于2001年11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自诉。

二、处理意见

1、是否裁定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自诉”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关于“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的规定,本案应裁定准许自诉人谭某某撤诉。

2、诉讼文书如何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关于“送达诉讼文书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代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关于“送达诉讼文书如果本人不在,可以由其成年家属代收”的规定,本案诉讼文书依法送达其成年家属代收。

三、一点质疑

本案诉讼文书依照《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0》制作,该样式在尾部规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也就是说赋予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在本案中,自诉人谭某某从情理上讲不可能上诉。因其自愿申请撤诉,如又提起上诉于情不合。被告人黄某某从情理上讲也不可能上诉,因自诉人谭某某撤诉,对其并无坏处;在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没有收到诉讼文书,事实上也不可能提起上诉,而收到诉讼文书的被告人黄某某的成年家属又无权提起上诉。正好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关于“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的规定发生冲突,在本案中实际上以被告人黄某某下落不明为借口,对其上诉权加以了某种意义上的“剥夺”。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于裁定,赋予当事人上诉权的只有三种情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对于准许撤诉等其他裁定均未赋予当事人上诉权。而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裁定上诉的相关规定,这正是立法的疏漏,司法解释也未作出规定。但是法律的本意肯定不是全部裁定都可以上诉,因为裁定是涉及程序上的处理,有些裁定比如补正裁判文书的笔误就没有上诉的必要,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也没有规定可以上诉。

依照逻辑推理,要么裁定准许撤诉错了,要么诉讼文书样式错了,二者必居其一。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无准许撤诉有权上诉的明文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可以得知: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申请撤诉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于理不合,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0》以诉讼文书的形式为当事人设定了上诉权,不仅于理不合,而且违反了权利法定原则,建议在该样式的尾部删除关于上诉权的规定。



作者单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34号)

 


  为完善中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ZC 0008-2004),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 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四年一月七日

附:《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ZC 0008-2004)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zwgs/ling/200804/zlwxzlbsdmbz.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

ZC 0008-2004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





















2004-01-07发布 2004-07-0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 布



目 录


前 言 3
引 言 4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 5
1 范围 5
2 术语和定义 5
2.1 专利申请 5
2.2 公布 5
2.3 公告 5
2.4 专利文献 5
2.5 专利文献种类 5
2.6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 5
3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制定规则 5
3.1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组成 5
3.2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中字母的含义 6
4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使用规则 6
4.1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与中国国家代码CN、专利文献号的联合使用 6
4.2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书写及印刷格式 6
5 参照的相关标准 6
6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的管理 7
7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的发布 7
8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的施行 7
8.1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施行 7
8.2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监督 7
8.3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改进 7
附录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表 8




前 言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编号为ZC 0008-2004。
本标准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批准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制订工作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笑卫、汤才祥、吴泉洲、郑宁、黄迎燕、杨策、宁珑、朱仁秀、翟薇、何越峰、徐暋华、王占三、吴大章、施平、杨红菊、方克、冷戈、严勇刚





引 言


为完善中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相关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为完整、准确地标识公布的中国专利文献种类,方便快捷地存储、检索、获取中国专利文献与信息,进一步提高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质量,本标准对自1985年9月10日起施行的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体系进行了修改。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编码规则及使用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任何载体形式(包括纸载体、缩微胶片、磁带或软盘、光盘、联机数据库、计算机网络等)出版的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除国家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本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定义拥有最终解释权。

2.1 专利申请
本标准所称“专利申请”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2 公布
本标准所称“公布” 是指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期满时的公布或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进行的公布。

2.3 公告
本标准所称“公告” 是指对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授予发明专利权时的授权公告;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时的授权公告;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2.4 专利文献
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法定程序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公告的授权专利文件。

2.5 专利文献种类
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种类”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法定程序中予以公布或公告,由此产生的各种专利文献。

2.6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
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标识不同种类的专利文献而规定使用的字母代码,或者字母与数字的组合代码。

3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制定规则

3.1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组成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是以一个大写英文字母,或者一个大写英文字母与一位阿拉伯数字的组合表示,单纯数字不能作为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使用。
大写英文字母表示相应专利文献的公布或公告,阿拉伯数字用来区别公布或公告阶段中不同的专利文献种类。

3.2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中字母的含义
A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
B 发明专利授权公告
C 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U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
Y 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S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或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3.3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中数字的含义
参见本标准附录。

4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使用规则

4.1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与中国国家代码CN、专利文献号的联合使用
为了完整、准确地标识不同种类的专利文献,应当将中国国家代码CN、专利文献号、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联合使用。排列顺序应为:国家代码CN、专利文献号、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如果需要,可以在国家代码CN、专利文献号、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之间分别使用1位单字节空格。如下所示:

CN XXXXXXXXX A
CN XXXXXXXXX B
CN XXXXXXXXX C
CN XXXXXXXXX U
CN XXXXXXXXX Y
CN XXXXXXXXX S

附录中列出根据本标准给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表。

4.2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书写及印刷格式
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以外,在印刷及数据显示格式中,字母和数字之间不得使用空格。

5 参照的相关标准
本标准的制定及执行参照以下标准:
ZC 0006-2003 《专利申请号标准》(2003年7月版)
ZC 0007-2004 《专利文献号标准》(2004年1月版)
WIPO ST.16 《用以标识不同种类专利文献的推荐标准代码》(2001年6月版)
WIPO ST.3 《用双字母代码表示国家、其他实体及政府间组织的推荐标准》(1999年4月版)

6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的管理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本标准管理者依据本标准的条款内容,对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进行管理,并负责建立一个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有效运行环境。
本标准管理者的具体职责是:
--负责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管理和维护;
--解释本标准的规范性术语和定义;
--提出改进建议。

7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的发布
本标准于2004年1月7日发布。

8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的施行

8.1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施行
本标准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8.2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监督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

8.3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改进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对本标准管理者提出的改进建议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以制定新标准代替本标准。




附录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表


发明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
A0-A7 预留
A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A8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扉页再版)
A9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全文再版)

B0-B7 预留
B 发明专利说明书
B8 发明专利说明书(扉页再版)
B9 发明专利说明书(全文再版)

C、C0 预留
C8、C9 预留
C1-C7 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实用新型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
U0-U7 预留
U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U8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扉页再版)
U9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再版)

Y、Y0 预留
Y8、Y9 预留
Y1-Y7 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外观设计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
S0 预留
S8 预留给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单行本的扉页再版
S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
S9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全部再版)
S1-S7 外观设计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