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正规化建设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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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正规化建设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省军区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正规化建设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 省军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人武部)建立正规的生活、工作、训练、战备秩序和规章制度,保持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特色,适应新形势下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6]5号文件关于“人武部是军事单位,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
条例进行管理”的要求,结合地方有关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市(区)人武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既是县、市(区)党的委员会的军事部,又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工作机关,接受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双重领导。
第三条 人武部必须继承和发扬人民解放军的优良传统,适应改归地方建制后的新情况、新特点,按照正规化的要求,严格管理,促进人武部的全面建设。

第二章 工作职费
第一节 人武部职责
第四条 人武部改归地方建制后,其性质和工作任务不变,负责辖区内的民兵和兵役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民兵组织建设和武器装备的管理。
(二)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
(三)组织并带领民兵完成战备执勤任务和参加两个文明建设。
(四)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登记、统计工作。
(五)协同教育部门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六)负责征兵、招收飞行学员工作。
(七)负责拟制本区域内的战时动员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在平时做好战时动员准备工作。
(八)协同预备役团(营)搞好预备役部队建设。
(九)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工作。
(十)负责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管理。
(十一)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退出现役军人的安置和烈军属的优抚工作。
(十二)战时负责组织实施兵员动员和带领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保卫后方等各项任务。
第二节 各科职责
第五条 军事科职责
(一)掌握军事工作情况,适时向部领导提出情况报告和建议;负责军事工作的上传下达和组织实施,保证领导决策和军事工作目标的圆满实现。
(二)拟制作战预案和有关计划,收集整理兵要地志等信息、资料,协同有关部门搞好人防、城防、交通战备工作。
(三)拟制战时兵员动员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平时做好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战时实施兵员动员,组织民兵参军参战。
(四)负责民兵和预备役的组织建设,承办民兵组织实力和预备役登记统计工作,掌握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的数质量情况。
(五)组织和指导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协同教育部门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负责训练教(器)材、弹药的申请、分配和训练场地的建设管理。
(六)负责民兵武器装备的调整、配备和实力统计,协同办公室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征兵、招收飞行学员的计划和组织实施工作,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退出现投军人的安置工作。
(八)组织并带领民兵完成战备执勤、抢险救灭,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发动民兵参加两个文明建设。
(九)负责本部干部的教育训练、行政管理和安全防事故工作。
(十)负责民兵事业费和征兵、招收飞行学员经费指标的计划分配。
(十一)承办人民武装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政工科职责
(一)负责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和思想工作,组织和发动民兵积极参加两个文明建设。
(二)负责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考核、调配、任免、奖励工作。
(三)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对民兵干部进行政治审查。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征兵、招收飞行学员的宣传教育和政治审查工作。
(五)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退出现役军人安置工作中的政治思想工作、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和烈军属的优抚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兵和预备役人员进行科学技术培训。
(七)会同有关部门在平时对群众进行国防教育,做好随时动员的思想政治准备工作,战时实施政治鼓动,组织和带领民兵参军参战。
(八)负责民兵、预备役工作的新闻报道和民兵刊物订阅工作。
(九)负责本部的党、团事务,政治教育,科学文化学习,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民兵武器装备的技术勤务工作,掌握武器装备的数质量,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二)负责民兵装备仓库的管理和安全警卫工作。
(三)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军事训练和征兵、招收飞行学员等工作的后勤保障。
(四)负责各项经费的开支、管理和监督,以及军需物资的供应和生活保障工作。掌管民兵训练基地的生产经营和收益。
(五)负责被装给养供应和食堂管理,努力改善生活。
(六)负责本部院内的基本建设和车辆、油料、营房、营具及其它公用物资的管理。
(七)协同有关部门在平时做好战时动员的后勤准备工作,战时实施后方勤务保障。
(八)负责庭院的美化、绿化,做好卫生防病和计划生育的技术指导工作。
(九)负责本部的文件收发、承办、保管、归挡和日常的行政事务工作。
(十)负责本部职工的教育训练和行政管理。
第三节 各类人员职责
第八条 部领导
部长、政治委员
部长和政治委员同为人武部的首长,共同负责人武部的全面工作。
部长主要负责人武部的军事、行政、后勤工作和民兵、预备役的军事工作,以及党委分工的其它工作。
政治委员主要负责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党委分工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科长、主任
(一)军事科长
在部首长领导下工作,负责军事科的金盘工作和思想、作风、业务建设,计划、实施本科担负的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实现部首长有关军事工作的决心和指示。
副科长协助科长进行工作,科长不在时履行科长的职责。
(二)政工科长
在部首长领导下工作,负责政工科的全盘工作和思想、作风、业务建设,计划、实施本科担负的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实现部首长有关政治工作的决心和指示。
(三)办公室主任
在部首长领导下工作,负责办公室的全盘工作和思想、作风、业务建设,计划、实施本室担负的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实现部首长有关后勤工作和行政事务工作的决心和指示。
第十条 一般干部和职工
分别在军事科长、政工科长、办公室主任领导下工作,负责完成各自分工的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人武部应根据上述工作职责,参照《预备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和地方党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各级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一节 值班制度
第十二条 人武部建立昼夜值班制度。值班员由科(含科级)以下干部轮流担任。法定节日,部领导参加值班。
第十三条 值班员职责
(一)准确接收、记录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报告领导或转告有关人员进行处理。遇重大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
(二)按照领导要求,及时向上级机关和有关单位报告情况、下达通知。
(三)负责外来人员的接待和报刊、信件的收发工作,检查督促本部的安全警卫和营院秩序。
第十四条 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详细记载值班日记;因故离开时,应有人代理;认真搞好交接班。
第二节 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人武部应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会议制度,研究、布置、总结工作和交流情况。通常有人武部工作会议、部务会议、科(室)务会议和专门会议等。
人武部工作会议,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主要是总结部署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人武部全体干部参加,必要时吸收基层专职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参加。
部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主要是计划安排工作,制订落实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上的重要问题。部领导和各科长、办公室主任及有关人员参加。
科(室)务会议,每周召开一次,主要是传达贯彻上级指示,检查上周工作落实情况,研究安排下周工作。
专门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十六条 各种会议,要预告内容,充分准备,突出重点,解决问题,开短会,讲实效。
第三节 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有关民兵、预备役工作、兵役工作和人武部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以及上级规定要请示报告的事项,均应及时请示、报告,遇有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
第十八条 人武部要经常向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军分区请示报告工作;对军分区下达的指示和任务,要及时报请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并认真抓好落实。
第十九条 对基层单位的请示,应及时批(管)复,涉及到几个部门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协商,迅速办理。
第二十条 请示可采用口头、书面形式,应一事一报;报告(汇报)可综合或专题、可定期或不定期、可书面或口头,应及时准确,简明扼要。
第四节 检查总结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人武部对贯彻上级的命令、指示、计划情况,应适时进行检查。对基层单位的工作,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全面或专题检查;检查情况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的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二十二条 每项任务完成或一个时期的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总结。日常工作一般每季度、半年和年终各总结一次,视情况还可进行不定期总结。
第二十三条 检查总结,领导应亲自动手,认真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抓住关键,找出经验教训,以利促进和指导工作。
第五节 统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人武部必须建立民兵组织实力统计、民兵装备实力统计、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以及上级规定的其他统计。
第二十五条 各种统计应自下而上逐级汇总,经部领导审核签署。要求数字准确、表面整洁,按时上报。
第二十六条 民兵组织实力和装备实力的年度统计起止期限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日三十一日;每年年底前上报。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的年度统计起止期限为;每年七月一日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每年七月五日前上报。其他统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人武部领导应重视保密工作,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进行保密检查,防止失密、泄密。
第二十八条 全体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规定的保密守则,发现违反保密制度和失密、泄密的行为,要进行规劝和制止,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严格文电、资料的收发、登记、传阅、注销手续,对机密文电,要指定专人承办;文电的传递、保管、复印和处理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七节 请销假制度
第三十条 人武部人员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返回销假。
第三十一条 请假一日内(不离本县、市),由直接领导批准;二日以上,科以下干部由部领导批准,部领导由县、市(区)领示批准,并报军分区同意;因病、伤需半休和全休的,根据医务人员的建议按上述批准权限办理;休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请假人员因故不能按时返回时,必须提前向原准假领导申请续假,获准后方能续假;超假或逾假不归者,应予追究;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返回者,需出示有关证明或说明理由。

第四章 民兵、兵役工作
第一节 民兵组织建设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应组建民兵的单位,建立民兵组织。
第三十四条 合理进行民兵编组,有计划、按比例地建立专业技术分队,保证民兵组织建设与装备和训练协调发展。
第三十五条 民兵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整顿,做好总结工作,搞好出入转队,配齐干部,健全组织。
第三十六条 从实际出发,开展经常性的组织活动,提高民兵的政治觉悟和国防观念,积极组织民兵参加两个文明建设,完成训练和战备、执勤任务。
第二节 征集、安置工作
第三十七条 遵照《兵设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规,搞好征兵和招收飞行学员工作,严格把关,向部队输送合格兵员,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年度征集任务。
第三十八条 积极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安置退出现役军人;认真落实优抚政策,维护军属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 预备役登记和兵役登记
第三十九条 每年结合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进行预备役登记,核对变动情况,按时填报统计表。
第四十条 按照《预备役军官服役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预备役军官和地方与军事对口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登记统计,掌握其数质量和分布情况。
第四十一条 按照《兵役法》规定,每年在征兵工作开始前,对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五章 教育训练
第一节 干部、职工训练
第四十二条 人武部应根据上级规定的教育训练指导思想、训练内容和有关指示,结合本部人员的实际情况,认真抓好人武部自身的教育训练,提高干部的军、政素质,适应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定期组织在职干部军政业务学习,积极派人参加上级军事部门和地方党政机关举办的各种业务集训,鼓励干部自学,提高干部做军事工作、政治工作和经济工作的“三套本领”。
人武部职工应进行必要的业务训练。
第四十四条 建立政治、军事、文化学习制度,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考核,保证时间、人员、内容、效果落实。
第二节 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
第四十五条 严格按照《民兵军事训练大纲》和上级的教育训练指示,以民兵干部、专业技术兵为重点,组织实施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和军事训练;配合预备役团(营)搞好预备役部(分)队训练;协同教育部门对学生实施军训。
第四十六条 训练要准备充分、组织严密、制度健全,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参训率和合格率应分别达到训练纲要所提出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搞好训练中的调查研究,认真摸索总结科学的训练方法,注意培养教学骨干,抓好备课示教和示范分队,统一动作要领和训练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八条 训练结束后,应认真组织考核验收,及时公布考核成绩,对不合格的课目要进行补训。
第三节 训练设施
第四十九条 训练基地
(一)县、市人武部应建立民兵训练基地,实行基地化训练;训练基地的各项设施应逐步完善配套,达到“能吃、能住、能训”的要求。
(二)在保障完成训练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可在训练基地开办各种技术培训班,或搞一些生产经营项目, 充分发挥基地的效益。基地收益由人武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民兵、预备役工作,努力做到以劳养武,减轻群众负担。
第五十条 训练教、器材
人武部和训练基地应建有训练教器材库(室),教、器材要分类保管,放置有序;要建立和落实登记、保管、使用、修理筹制度,避免教、器材丢失和损坏。

第六章 战备执勤
第一节 战备工作
第五十一条 人武部应建立健全战备教育、战备值班、战备检查、战备资料收集统计、请示报告等战备制度。
第五十二条 根据上级赋予的兵员动员任务和要求,制订本地区的兵员动员计划和实施方案。制订方案,应调查研究,掌握资料,保障重点,统筹兼顾,切实可行。
第五十三条 掌握作战、动员资料,对本地区的交通战备、后方建设、国防(人防)工程,战争动员潜力、兵要地志以及民兵、预备役等各项战备资料作系统的收集整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五十四条 建立作战室和预备役资料室。作战室各种预案(图表)应齐全完善,各类战备物资标记明确,分类清楚;预备役资料室应设施齐备,各种档案资料存放有序、管理科学、查找方便。
第二节 民兵值勤
第五十五条 根据上级赋予的任务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军警民联防、应付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落实值班分队和应急措施。
第五十六条 组织民兵执勤、保卫重要目标,维护社会治安,配合公安部门打击犯罪活动。

第七章 装备管理
第一节 保管
第五十七条 配发给人武部的民兵武器装备(不含高机、高炮),应集中县、市装备仓库和经过批准的城市大中厂矿武器室统一保管。配备高机和高炮的基层单位,应建有枪、炮库。
第五十八条 县、市装备仓库要符合技术和安全要求,库房坚固,安全设施完善,生活区和技术区分开;库内装备物资存放要安全、稳固、合理,放置有序,标记准耗,账物相符;基层武器库室应达到“四有”、“三防”的要求。
第五十九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应严格执行《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登记、擦试、检查、交接、值班、警卫制度,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确保安全。
第二节 使用
第六十条 使用民兵武器必须经人武部领导批准,并报上级军事部门备案,认真履行交接手续,严格遵守纪律和操作规程,做到“七个不准”。
第六十一条 训练、执勤需用的武器,应随用随领,用后及时收回仓库保管;必须留在训练点的武器,应有专室存放,专人看管。
第三节 看管、检查
第六十二条 县、市装备仓库和基层武器室应严格昼夜值班制度,保证二十四小时不失控。县、市装备仓库晚上应有干部住库值宿,节假日有科以上领导干部值班。对看管人员要定期进行政治审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武器装备掌握在政治可靠的人员手中。
第六十三条 对武器装备管理情况,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通常部领导每月进库检查一次,分管科(室)领导每周进库检查一次,每季度或重大节日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做好经常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章 营院管理
第一节 营院建设及管理
第六十四条 人武部要因地制宜搞好营区建设,做到布局合理,设施配套。路平沟畅,环境整洁。
第六十五条 建立营产数、质量登记账簿和使用卡片,对营房、营具、设备、器材、树木等应认真清点,登记入册。
第六十六条 实行营产管理责任制。个人使用的营具,谁用谁管,公共设施和公用营具,以科、室为单位包干管理。营房营具必须按用途正确使用,不得任意拆改、损坏、丢失、转让。
第六十七条 搞好营区绿化,营区内外要有计划地大力植树、种花、绿化营区,美化环境。保护绿化成果,不得在树上钉钉、拉绳、晾晒衣物,严禁私自伐树摘花。
第二节 内务设置
第六十八条 内务设置要有利工作,方便生活,做到整齐一致,井然有序。其具体要求:
(一)值班室。通常悬挂《值班员职责》,记事黑板,张贴中国和本地区地图;可摆放办公桌(桌面玻璃板可压值班轮流表、电话号码表及交通时刻表),椅出、茶几、床铺、茶具柜和电视机柜等必要用具。
(二)办公室。通常悬挂工作职寅,张贴中国地图有本县(市)地图。室内桌椅、文具放置统一有序。
(三)会议室、学习室、作战室、资料室、饭堂等,河张贴有关规定,图表和工作职责,做到适用、大方、内容齐全、设施配套。
第六十丸条 标示。所有职责、规定用宋体字书写,并统一镜框规格,统一订挂位置。办公室门牌为白底红字,横排—行,悬挂在房门上方一侧;大院门牌为白底黑字,坚排一行,悬挂在院门—侧。
第三节 卫生
第七十条 建立和落实卫生制度,实行环境卫生划区负责制,每日清扫,每周和节、假日进行一次大扫除。
第七十一条 保持室内整齐清洁,空气新鲜,地面无杂物、无痰迹、无烟头纸屑。
第七十二条 食堂应清洁卫生,饭菜符合卫生要求,有防蝇灭鼠设备,防止食物中毒。管好厕所、畜圈,做到营区无蚊蝇孽生地,水源周围无污染源。

第九章 安全工作
第七十三条 人武部要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分工领导具体抓。每月应检查分析一次安全工作形势,对事故苗头,要及时、认真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事故,消灭重大事故。
第七十四条 经常对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认真贯彻预防事故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武器看管制度,严禁个人私存弹药,严禁私自打猎、炸鱼,严禁非司机开车,抓好以预防民兵武器事故、车辆事故和重大政治事故为重点的安全工作。
第七十五条 干部要加强政治责任心,凡执行较大任务和组织民兵训练,部、科(室)领导要亲临现场,周密组织,加强具体指导,落实安全措施。
第七十六条 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及时、认真处理,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肇事者和有关人员未经过教育和处理不放过,不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一节 着装和仪表
第七十七条 着装。人武部干部在执行任务、参加集会和上班时,着现行陆军干部制式服装,佩带上级规定的符号;非因公外出或节假日,应着便服。人武部职工上班时应着装整齐,不准穿拖鞋、背心、短裤和其他奇装异服。
第七十八条 仪表。人武部干部头发要整洁,不准蓄长发、留大包头、大鬓角,不准留胡须。着制式服装时,不准围围巾,戴墨镜(工作需要和眼疾除外)。人武部职工也应仪表整洁。
第二节 举止和风纪
第七十九条 举止。全体人员必须举止端正,精神振作,讲文明、懂礼貌,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维护人武部干部和职工的良好形象。
第八十条 作风。人武部必须重视优良作风的养成,努力做到:雷厉风行,准确细致;谦虚谨慎,密切协同;勤俭节约,艰苦奋斗;联系群众,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勇于探索;团结紧张,严肃活泼。
第八十一条 纪律。人武部纪律的基本内容是: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劳和法律、法令,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决反对和抵制资产阶级自由化以及其他剥削阶级腐朽没落思想的侵蚀。
(二)自觉接受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双重领导,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三)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人武部应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军队、地方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奖惩标准和纪律规定。
第三节 检查和整顿
第八十二条 检查。科以上领导和值班员要负责检查本部外出人员的着装和仪表,交待注意事项。干部、职工要自觉服从检查。干部着制服外出,还应接受部队军容风纪的检查和纠察。
第八十三条 整顿。人武部应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每年对干部进行必要的队列训练,培养严整的仪表和优良的作风。重大节日或重要活动前,应进行必要的作风纪律教育或整顿,平时要抓好经常性的教育养成,增强干部、职工的纪律观念,坚持赏罚严明,做到令行禁止





198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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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2001年10月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贯彻“双百”方针,以优秀的社科研究成果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繁荣和发展社会科学事业作贡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包括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两个方面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高校教材、普及读物、辞书、史志、论文,以及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

第三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每两年开展一次评奖工作。

第四条 评奖工作由市政府批准的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实施。市评委会由有代表性的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具体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评奖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凡本市个人或集体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申报参加评奖。本市与外市人员合作的科研成果,必须是本市作者主编或超过50%以上的篇幅属本市作者所撰写的成果,方可参评全书,否则只评选其中由本市作者承担且能独立成章的部分。

第六条 参加评选的成果,必须是在规定的时限内公开发表的成果。

第七条 在同一次评奖中,一个作者可申报多项成果,但限于评奖数额,每个作者只能评选一项,如另有与他人合作者,可再评选一项。

第三章评奖条件和奖励等级

第八条 参加评选的成果,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思想观点,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实际应用价值,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有些成果还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九条 评奖分为三个等级和一个单项奖,其标准是:

一等奖:对某一学科的发展有所突破,或对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有一定贡献,或对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有重大作用等,在国内有一定影响的成果。

二等奖:对某一学科的发展有一定贡献,或对解决某项重要问题有较高应用价值,得到市级以上的有关部门的肯定评价,或对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有较大作用等,在省内有一定影响的成果。

三等奖:在理论上作出正确、富有新意的阐述,或对解决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等,在市内有一定影响的成果;或既具有科学性又受读者欢迎的、在市内有较大影响的普及读物。

决策咨询奖:对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具有重要价值,被采纳吸收,并在实际工作中产生良好效益的内部科研成果。

第十条 每次设奖数额在100项左右,其中一等奖10项,二等奖20项,三等奖70项,决策咨询奖若干项。获奖项目在报市政府批准前在本市报刊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月之内如有异议,由市评委会裁决;如无异议,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颁奖。

第十一条 对评选出的一、二、三等奖、决策咨询奖的优秀成果,由市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每次颁奖的奖金额,一等奖为3000元,二等奖为2000元,三等奖为1000元,决策咨询奖1500元。

第十二条 奖项的设定和奖金数额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由市评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评奖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审核安排。

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如属作者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则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处分。

第四章评奖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凡具备申报条件的成果,均可由作者直接向市评委会办公室申报。为便于作者就近申报,市评奖办公室在各县(市、区)、相关部门或单位设立申报点。

第十五条 申报均需填写由市评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徐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申报表》,同时提交一式两份参加评选的成果(其中必须有一份为原件)以及证明该项成果学术价值、社会影响和实际效益等情况的材料。

第十六条 评审成果按初评、复评、终评三个程序进行。按学科组织若干评审组,负责对申报的成果进行初评工作;初评之后进行大组复评,最后由市评委会负责终评。

第十七条 评审必须坚持标准,注重质量,宁缺勿滥。

第十八条 评审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初评、复评和终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办法,超过半数有效。有成果申报的作者不参加各级评审组织。评审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查实后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评委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审定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审定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林业部《关于审定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务院批准长白山等二十个自然保护区为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这些保护区,均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有的是濒危珍稀树种的原生地和珍稀动物的主要栖息地,有的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的影响。确定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保护、管理和必要
的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保护区的规划和指导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措施,并检查、监督其执行情况。希望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地方政府做好这项工作。

林业部关于审定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请示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我部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二百九十二处自然保护区进行了评价和鉴定,并经有关专业会议反复研究,选择二十处拟定为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名单附后),请予审定。

我国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得天独厚,野生动植物种类繁多。闻名世界的大熊猫、金丝猴、扬子鳄和银杉、珙桐、金花茶等珍稀动植物,是我国宝贵的自然资源。为了保存各种有代表性的自然景观、植被类型和珍稀野生动植物,一九五六年国务院责成林业部办理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工作。

到一九八五年底,全国已建立自然保护区三百多处,面积约一千六百七十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1.7%。这些自然保护区对拯救濒危珍稀动植物,保存典型的森林生态系统和开展科学研究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还很薄弱,一些地方自然资源迅速减少
,某些珍稀动植物已经或濒于绝灭,保护濒危物种资源、强化管理工作已刻不容缓。这次拟定的二十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均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有的代表了我国特有森林植被类型,有的是濒危珍稀树种的原生地和珍稀动物的主要栖息地。经国务院审定后,要公告周知,明令保护。已建
立的自然保护区,都要按照《森林法》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加强管理,搞好建设。
一、加强领导,实行统一管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要在林业部门的指导下,依靠当地政府,全面安排自然保护区内的工作。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做好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拯救濒于绝灭的生物物种工作;进行
科学研究,探索合理利用森林和动植物资源的途径。
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要按规划要求分期分批进行,建设项目要按基建程序和隶属关系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在林业基本建设投资中优先安排。如暂时不能拿出更多的资金,林业主管部门也应切实管护起来。
三、切实保护好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自然生态。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生产性的采伐、采掘、开垦和猎捕等破坏环境和物种资源的活动。
四、自然保护区内的群众,要遵守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保护工作。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关心群众的生产、生活,组织他们开展多种经营,承包自然保护区的劳务或保护工作,以增加经济收入。
五、有关地区、部门要协助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各项保护工作,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民造福。以上妥否,请批示。

附: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名单(国务院一九八六年七月九日公布)
一、长百山自然保护区位于吉林省安图、抚松、长白三县交界处。一九六O年经吉林省政府批准建立,面积十九万公顷。一九八O年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长白山是我国同纬度带上动植物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之一,有高等植物一千六百多种,野生动物三百多种
,在整个远东地区也是少有的。长白山自然保护区在开展科研、教学以及进行对外科技交流等方面已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向海自然保护区位于吉林省通榆县境内。一九八一年经吉林省政府批准建立,面积十万五千多公顷。区内湖泡星罗棋布,有芦苇沼泽、羊草草原、稀树灌丛、沙丘榆林等类型多样的植被,是世界濒危物种丹顶鹤、白鹳等珍禽的重要繁殖区。
三、医巫闾山自然保护区位于辽宁省义县、北镇两县境内。一九八一年经辽宁省政府批准建立,面积一万四千公顷。该区是辽西植被保存最完好的地区。既分布着东亚地区特有的天然油松林,还保存着较完整的天然针阔叶混交林,是珍禽天鹅、鸳鸯等候鸟迁徙的重要途经地。
四、庞泉沟自然保护区位于山西省方山、交城两县境内,属于吕梁山脉中段。一九八O年经山西省政府批准建立,面积一万零四百多公顷。庞泉沟自然保护区是我国特有的珍禽褐马鸡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和华北落叶松的原产地,也是我国暖温带残存的天然林中少数保存完整的地区之一。


五、天目山自然保护区位于浙江省临安县境内。面积一千余公顷。区内有我国特有的古老植物银杏的野生种,还分布着天目紫茎、天目铁木、天目杜鹃等近三千种高等植物,是我国中亚热带林区高等植物分布较多的地区,是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的重要基地。
六、扬子鳄自然保护区扬子鳄是我国特有的古老爬行动物,分布范围和种群数量急剧减少,目前仅见于安徽的宣城、南陵、广德、泾县等少数地区。为抢救这一濒危物种,一九七五年建立了扬子鳄自然保护区,是抢救、保护和研究扬子鳄的重要基地。
七、神农架自然保护区位于湖北省巴东、兴山、房县三县交界处。是温带与亚热带的过渡地区,面积九万公顷。分布着高等植物一千八百多种。我国特有的珙桐、双盾木等都有分布,药用、花卉植物资源丰富。该区有野生动物五百多种,有珍稀动物金丝猴、毛冠鹿、灰斑角雉、白冠长
尾雉及大鲵等二十余种,是一个丰富的物种宝库。
八、八大公山自然保护区位于湖南省桑植县境内。面积二万公顷。分布着典型的中亚热带山地常绿阔叶林,植物种类三千余种。该区是鹅掌揪、青钱柳、水青树等古老植物的保存中心,特别是以珙桐为主的成片混交林,形成了罕见的植物群落。脊椎动物有一百五十多种,珍稀动物有水
鹿、毛冠鹿、苏门羚、白冠长尾雉、红腹角雉等二十多种。
九、梵净山自然保护区位于贵州省的江口、印江、松桃三县交界处。一九七八年建立,面积三万八千公顷。梵净山是武陵山脉的主峰,是我国西部中亚热带山地典型的原生植被保存地,生物资源丰富,生态系统保存较好。这里是我国特有的珍贵树种珙桐的产地。数量极少的我国特产动
物灰金丝猴仅分布于此,其它珍稀动物有华南虎、红腹角雉、大鲵等。
十、东寨港自然保护区位于海南岛琼山县境内。一九八O年经广东省批准建立,面积二千五百多公顷。该区分布的红树林是热带、亚热带南部海岸特殊的森林植物群落,且分布面积较大,生长良好。对扩大海滩、维护海湾生态平衡等方面都有重要作用。
十一、大田自然保护区位于海南岛东方县境内。一几八O年经广东省政府批准建立,面积二千五百公顷。该区有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海南坡鹿,仅产于海南岛西部和西南部。坡鹿不仅经济价值很高,而且对研究海南岛特殊的动物区系有重要的科学价值。
十二、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位于云南省景洪、勐腊、勐海三县境内。一九五八年经云南省政府批准建立,面积二十万公顷,分为不相连接的五大片。西双版纳自然环境得天独厚,热带森林保存比较完整,有高等植物四千五百多种,陆栖脊椎动物六百多种,被誉为“动植物王国”而闻名
中外。西双版纳不仅是研究热带森林和探索热带森林动植物资源开发利用的良好基地,也是生物物种的天然基因库。
十三、墨脱自然保护区位于西藏自治区墨脱县境内。一九八五年经西藏自治区政府批准建立,面积六万二千多公顷。海拔七百五十至四千八百米,具有从热带到寒温带的垂直自然景观和丰富的物种资源,仅高等植物就有三千多种,国家保护的珍稀动物四十多种,被誉为西藏的“天然动
植物博物馆”,是研究不同气候带生态系统的重要基地。
十四、唐家河自然保护区位于四川省青川县境内。一九七八年经四川省政府批准建立,面积四万公顷,森林植被丰富,自然景观保存完好。主要树种有冷杉、铁杉、云杉、珙桐、连香树、水青树、槭树等;动物资源有大熊猫、羚牛、金丝猴、短尾猴、毛冠鹿、云豹、白马鸡、蓝马鸡、
灰斑角雉、绿尾虹雉等。一九八三年,中外合作在唐家河自然保护区建立了大熊猫野外定位观察站,科研工作正在进行。
十五、太白山自然保护区位于陕西省太白、眉县、周至三县交界处,一九六五年陕西省政府批准建立,面积五万四千公顷。太白山属秦岭中段,是我国内地最高峰,最高海拔三千七百六十七米。该区为南北气候和植物的分界线,植被垂直分布类型明显。有植物一千五百多种,野生动物
近三百种。太白山的森林生态系统比较完整,古冰川遗迹保存完好,是进行科学研究工作难得的天然实验室。
十六、隆宝自然保护区位于青海省玉树县境内。一九八四年青海省政府批准建立,面积一万公顷。在海拔四千二百米处有一个以隆宝湖为中心的高山草甸沼泽区。这里水域辽阔,草本植物丰富,是世界濒危珍禽黑颈鹤的栖息地,是保护、繁殖黑颈鹤的重要基地。
十七、哈纳斯自然保护区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境内。一九八O年新疆自治区政府批准建立,面积五万公顷。属于寒温带气候,森林、草原、草甸相间交错呈垂直分布;顶峰有保存完整的第四纪冰川。哈纳斯森林景观独特,分布着红松、落叶松、云杉、冷杉等。区内栖息着寒
温带及荒漠区动物雪豹、盘羊、猞猁、紫貂、黑琴鸡、松鸡等。哈纳斯自然生态系统保存完好,具有很高的科研价值。
十八、巴音布鲁克自然保护区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境内。一九八O年新疆自治区政府批准建立,面积十万公顷。四周群山环抱,成为天山纵深的闭塞区域,区内河流纵横,盆地积水总面积达一百二十多万公顷。巴音布鲁克以“天鹅湖”驰名中外,有鸟类七十二种,是我国天鹅
等珍稀水禽重要栖息繁殖基地。
十九、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位于云南省腾冲、保山、泸水三县交界处,一九八三年云南省政府批准建立,面积十二万公顷。高黎贡山是横断山的支脉,由于地理位置及气候条件的特殊性,形成了独特的生态环境,动植物资源十分丰富,种类繁多,种群组成十分复杂,从怒江河谷至山顶
有六个植物带,垂直分布明显。被列为国家保护动物三十多种,有“天然动物园”之称。在地质构造上又是印度板块和欧亚板块的碰撞地带,历来为国内外学者所注目。
二十、松山自然保护区位于北京市延庆县海坨山南麓,一九八五年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建立,面积六千六百多公顷。这里保存着华北地区唯一的大片天然油松林,还有保存良好的核桃楸、椴树、白蜡、榆树、桦木等落叶阔叶林。该区共有种子植物六百余种,野生动物有金钱豹、青羊等七
十多种。区内地表水资源十分丰富,三条主沟常年流水,水质良好。松山靠近首都,具有重要的保护价值。



198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