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试行加工贸易分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40:21   浏览:89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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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试行加工贸易分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试行加工贸易分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解决加工贸易企业多口岸报关手册周转不便的问题,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总署决定对加工贸易合同试行分手册管理。为此,总署组织工程组开发了加工贸易合同资料分册计算机传输系统,并在西安海关试行。根据试运行情况,决定在全国海关推广应用,现将《加工贸易分册管
理业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见附件一)、《加工贸易分册管理操作流程(试行)》(简称《流程》,见附件二)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海关保税部门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并严格按《规范》和《流程》进行操作。
二、对分册项下进出口的保税货物,各海关通关部门在审核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核发的异地报关分册或深加工结转分册(统称分册)无误后予以验放。
三、如发现总册和分册的进出口经营单位不一致等特殊情况,经各关审核认为确需实行分册管理的,应报经总署关税司批准。
四、加工贸易合同资料分册计算机传输系统自1999年12月2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运用,有关计算机程序已通过网络下发各关,请各关自行安装。
五、请各海关接本通知后即将所附公告稿对外公告。《规范》中的附表由各海关按总署规定的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第一条 为解决加工贸易合同异地传输中存在的相互覆盖,以及企业多口岸报关手册周转不便等问题,规范加工贸易分册管理,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分册是指在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总册)基础上,因企业报关需要,由企业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批准,将总册的部分内容重新登记备案,由海关核发该部分内容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分册)。分册含基本情况表、进口料件情况或出口成品情况
(或两者兼有),分册备案进出口数量不要求“进出口平衡”。分册可分为异地报关分册(指备案地海关与口岸海关不使用同一台计算机主机)和深加工结转分册。异地报关分册用于异地报关进出口,深加工结转分册用于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和本地深加工结转进口。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分册:
1.已持有海关核发的总册的加工贸易企业,但不包括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
2.总册在有效期内且未执行完毕。
第四条 企业向海关申请分册时应提交下列单证:
1.已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的《加工贸易分册申请表》(格式见附表一);
2.已预录入的《加工贸易分册呈报表》;
3.海关核发的总册;
4.申请深加工结转分册的应提供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深加工结转批件;
5.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第五条 海关保税人员应认真审核企业所递交的单证,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核发分册:
1.《加工贸易分册呈报表》的手册编号应与总册的手册编号相同;
2.分册的有效期在总册的有效期之内;
3.分册只能有一个口岸,异地报关分册的口岸必须在总册审批口岸范围之内,深加工结转分册的口岸可超出总册审批口岸范围;
4.分册的进出口商品项必须在总册审批的商品项范围内;
5.分册经营单位、加工生产单位、商品序号、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币制等必须与总册对应项一致;
6.分册的进出口商品数量必须在总册备案的对应商品数量范围之内。分册申请商品进出口数量≤总册备案对应项数量-总册对应项已进口或出口数量-已签发分册对应项累计备案数量;
7.深加工结转分册可分为本地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与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备案内容包含出口成品部分,不包含进口料件部分,用于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本地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的备案内容包含进口料件部分,不得包含出口成品部分,限用于在主管海
关关区范围内的深加工结转进口。总册在本地口岸无法周转,由企业申请并经主管海关关长批准,可核发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其他情况一律不核发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及需变更经营单位的,应报经总署关税司批准。
第七条 分册与总册均使用现行的《登记手册》。海关在分册审批栏内签字、加盖使用防伪印油的单证专用章,并加贴防伪标签,《加工贸易分册备案情况表》与分册间加盖骑缝章。
第八条 分册号是用来识别分册的唯一标识,由十二位代码组成:第一位为F或G(F表示异地报关分册,G表示深加工结转分册),第二至五位为关区代码,第六位为年份,第七至十二位为流水号。
第九条 总册发生变更,涉及下列情况的,分册内容应做相应变更:
1.删除总册某一异地口岸,如果核发了该口岸的分册,应向该口岸进行异地报关备案资料传输,删除该分册(有效期改为传输当日的前一日),并通知企业不得再使用该分册,企业应妥善保管;
2.删除总册进口或出口商品项,应先确认总册和所有分册对应商品项均未进出口,已进出口的,不能删除;未进出口的,涉及该商品项的所有分册应做相应删除处理;
3.减少总册某一进口料件或出口成品数量,减少后的数量不得少于各分册该商品备案累计数量与总册已进口或出口数量之和,否则应先减少分册数量(参见第十条第3点)后,再减少总册数量。
第十条 分册内容发生变更,企业应填写《分册变更申请表》(格式见附表二),并在办理分册变更预录入后,持申请表、预录入呈报表和分册向主管海关申请变更。分册的进口和出口商品的序号、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等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 分册变更应注意:
1.分册可以延期,但不得超过总册的有效期限;
2.分册的进口或出口商品项可以增减,但增加的商品项必须在总册的进口或出口商品项范围之内;
3.分册的备案进口或出口商品数量可以增减,但增加后的数量+已签发的分册对应项备案累计数量+总册对应项已进口或出口数量≤总册对应项备案数量;减少分册数量,应先确认该分册对应商品项的进口或出口数量,分册减少后的数量≤该分册对应项备案数量-该分册对应项进口
或出口数量。
第十二条 分册的传输:
分册核发或变更后,如该分册涉及异地口岸,合同主管海关保税部门应按照《加工贸易异地报关备案资料计算机传输管理操作规范》有关整份传输规定将分册内容传输到异地口岸。原则上总册口岸数超过两个(含两个)的,总册不予办理异地传输。适用A类或B类管理的企业,特殊情
况经主管海关关(处)长批准,总册异地传输的口岸限制可适当放宽。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不予办理异地传输。
第十三条 分册只能由经营单位或其委托人(需有经营单位的委托书)持有,并用于办理保税货物的报关手续,不得移作他用。异地报关分册只能在经批准的异地口岸办理保税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深加工结转分册只能在经批准的口岸办理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报关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使用分册在异地口岸报关的,报关单的“备案号”栏应填报分册号。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限制在本地报关,报关单的“备案号”栏应填报总册号,其他内容(第十五条第3点规定的除外)应按照分册备案内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有关
规定如实填报。
第十五条 海关审单人员应按照《加工贸易进出口报关计算机管理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企业递交的报关单、分册及其他有关单证,并核对分册的电脑底帐:
1.分册申报不得超过分册有效期限;
2.报关地海关口岸必须是分册指定的口岸;
3.异地报关分册(即F分册)只能办理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包括进料对口或进料非对口)、来料或进料料件退换、来料或进料料件复出、来料或进料成品退换进出口;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即G分册)只能办理来料或进料深加工结转出口,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只能办理来料或
进料深加工结转进口;
4.报关单所申报货物的序号、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必须与分册的序号、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完全一致;
5.报关单所申报货物的数量不得超过分册对应项备案数量与分册对应项已进口或出口数量之差。
第十六条 分册项下保税货物按规定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后,计算机自动根据分册号将报关单数据通过网络传输到合同主管地海关,对分册所对应的总册进行数据核注,建立底帐。
第十七条 分册执行完毕或分册有效期到期后,企业应妥善保管分册。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向海关报核时,企业应向海关提供总册和所有分册以及海关规定的其他单证资料。
第十八条 海关保税人员接受企业报核时,应先核对总册项下的分册份数,接受报核后应停止所有异地分册执行,并应将总册与所有分册一并核算,检查实际进出口平衡关系,严格按核销有关规定予以核销结案,若发现企业超总册备案数量进出口的,应立即查处。
第十九条 分册发生遗失,企业应及时书面向海关报告,并登报声明。因分册遗失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企业负责。对报失的分册,主管海关应终止该分册执行(即将该分册的有效期改为当日的前一日后重新向异地口岸传输),经海关核实后,未进出口部分可另行申领新的分册,但原
分册底帐应做相应的变更。
第二十条 企业利用分册进行走私违法活动的,海关将依照《海关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1999年12月20日起执行。
附表一:
加工贸易(异地报关、深加工结转)分册申请表
-------------------------------------------------
| 手册号 | |分册进出口岸| |总册有效期| |分册有效期| |
|------|----------------|-----------------------|
|经营单位名称| ( ) |加工单位名称| ( ) |
|-----------------------------------------------|
|企业申请原因: |
| |
|-----------------------------------------------|
| |总册备| | 总册备 | 总册进 |其它分册备| 本次分册 | |
| 类 别 | |商品名称/规格| | | | | 单位 |
| |案序号| | 案数量 | 出数量 |案累计数量| 申请数量 | |
|-----|---|-------|-----|-----|-----|------|----|
|料件/成品| | | | | | | |
|-----|---|-------|-----|-----|-----|------|----|
|料件/成品| | | | | | | |
|-----|---|-------|-----|-----|-----|------|----|
|料件/成品| | | | | | | |
|-----|---|-------|-----|-----|-----|------|----|
|料件/成品| | | | | | | |
|-----|---|-------|-----|-----|-----|------|----|
|料件/成品| | | | | | | |
|-----|---|-------|-----|-----|-----|------|----|
|料件/成品|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填表日期: 企业签章:
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企业预录入后签章交海关;2.“料件/成品”栏,若为料
件划去成品。如料件/;3.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只填转出成品内容;4.“分册进出口岸”栏只能填写一个
口岸(异地报关分册申请表中本栏应按总册所备案的口岸范围填写)。5.本次分册申请数量≤总册备案数量
-总册进出数量-其它分册备案累计数量。
附表二:
加工贸易(异地报关、深加工结转)分册变更申请表
-------------------------------------------------
| 手册号 | |分册进出口岸| |总册有效期| |分册有效期| |
|------|----------------|-----------------------|
|经营单位名称| ( ) |加工单位名称| ( ) |
|-----------------------------------------------|
|企业申请原因: |
| |
|-----------------------------------------------|
| 变更项目名称 | 变更前内容 | 变更后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总册备|商品名称| 总册备 | 总册进 |其它分册备|分册变更|分册本次| |
| 类 别 | | | | | | | | 单位 |
| |案序号|/规格 | 案数量 | 出数量 |案累计数量|前数量 |变更数量| |
|-----|---|----|-----|-----|-----|----|----|----|
|料件/成品| | | | | | | | |
|-----|---|----|-----|-----|-----|----|----|----|
|料件/成品| | | | | | | | |
|-----|---|----|-----|-----|-----|----|----|----|
|料件/成品| | | | | | | | |
|-----|---|----|-----|-----|-----|----|----|----|
|料件/成品| | | | | | | | |
|-----|---|----|-----|-----|-----|----|----|----|
|料件/成品| | | | | | | | |
|-----|---|----|-----|-----|-----|----|----|----|
|料件/成品|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填表日期: 企业签章:
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企业预录入后签章交海关;2.“料件/成品”栏,若为料
件应划去成品。如:料件/;3.深加工结转分册只填转出成品内容;4.分册本次变更数量≤总册备案数量-总
册进出数量-其他分册备案累计数量。



根据《加工贸易分册管理业务规范》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一章 分册的核发
第一条 企业申领总册后方可向海关保税部门申请分册。
第二条 企业填写《加工贸易分册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交预录入公司录入并签章后交海关,另一份企业留存。
第三条 企业持下列资料向海关保税部门申请分册:
1.经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分册申请表》;
2.经预录入打印的《加工贸易分册预录入呈报表》;
3.海关核发的总册;
4.与总册相同类型的《登记手册》(未使用);
5.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第四条 海关备案人员应认真审核企业所递交的资料,经三级审批后,由初审、复审人员在计算机内通过初审、复审操作,产生分册,并打印《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分册表》,在分册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海关审批栏内签字。
第五条 海关签章人员应在分册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海关审批栏内加盖单证专用章(防伪印油),总册与分册加盖骑缝章,《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分册表》与分册加盖骑缝章,加贴防伪标签,核发手册,并将总册退还企业,按规定进行签收登记并将其他单证归入总册档案。

第二章 分册的变更
第六条 分册进口和出口商品的序号、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不得变更。
第七条 分册发生变更,企业应填写《加工贸易分册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经企业签章后,一份交预录入部门录入并交海关保税部门凭以办理分册变更手续,另一份由企业留存。
第八条 办理分册变更手续时,企业应持以下单证向海关保税部门提出申请:
1.经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分册变更申请表》;
2.《加工贸易分册变更预录入呈报表》;
3.海关核发的分册;
4.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第九条 海关备案人员应认真审核企业所递交的单证资料,经三级审批后,由初审、复审人员在计算机内通过初审、复审操作,对分册进行变更,并打印出《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分册变更表》。
第十条 海关签章人员应在《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分册变更表》与分册间加盖骑缝章。
第十一条 海关人员将变更后的分册退还企业,凭以办理保税货物报关手续,其他单证归入总册档案。

第三章 分册的传输
第十二条 拟发分册前或分册变更后,涉及异地口岸的,应由海关异地传输人员利用合同异地传输(整份传输)功能将分册传输到异地口岸。异地传输成功后方可将分册核发给企业凭以到异地口岸办理报关手续。

第四章 分册的使用
第十三条 企业使用分册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向报关地海关提供以下单证:
1.主管海关核发的分册;
2.已预录入的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
3.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第十四条 海关审单人员应认真审核企业所递交的单证,并核对主管海关通过网络传输的分册备案资料,如果电脑内没有分册资料或分册内容与企业申报不符,不接受企业申报,予以退单。
第十五条 海关审单人员确认企业递交的单证齐全、数据相符后,按规定办理审单手续。
第十六条 口岸海关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按规定予以办理审单、查验、放行、结关手续,并按规定要求将报关单(主管海关联)做关封邮寄回主管海关;如果为本地企业报关,将报关单(主管海关联)移交后归入总册档案。

第五章 分册的核销
第十七条 总册最后一批产品出口完毕或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一个月内,企业应持下列单证向海关保税部门申请核销:
1.总册及所有分册;
2.企业填写并签章的核销申请表;
3.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第十八条 海关核销人员应认真审核企业递交的单证,通过报核操作。
第十九条 核销初审、复审人员应核对总册、分册、报关单与计算机内的报关单核注信息,计算机内无报关单核注信息的,应通过其他渠道确认报关单真实可靠后,利用报关单补核注功能将报关单补输入计算机内。
第二十条 计算机产生核销核算表,核销人员应严格按照核销的有关规定,经三级审批后,将总册与分册一并予以核销结案。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流程由总署负责解释。



接海关总署通知,为加强海关对《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总册》)的管理,适应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现就加工贸易企业申领《加工贸易分册》(以下简称《分册》)问题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企业从多口岸进出口《总册》项下保税货物,或因深加工结转报关有困难时,可向海关申请办理《分册》。
二、申请《分册》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持有海关核发的《总册》的加工贸易企业,但不包括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
2.《总册》在有效期内且未执行完毕。
三、企业向海关申请《分册》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1.已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的《加工贸易分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已预录入的《加工贸易分册呈报表》;
3.海关核发的《总册》;
4.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1)《加工贸易分册呈报表》的手册编号应与总册的手册编号相同;
(2)分册的有效期在总册的有效期之内;
(3)分册只能有一个口岸,异地报关分册的口岸必须在总册审批口岸范围之内,深加工结转分册的口岸可超出总册审批口岸范围;
(4)分册的进出口商品项必须在总册审批的商品项范围内;
(5)分册经营单位、加工生产单位、商品序号、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币制等必须与总册对应项一致;
(6)分册的进出口商品数量必须在总册备案的对应商品数量范围之内。分册申请商品进出口数量≤总册备案对应项数量-总册对应项已进口或出口数量-已签发分册对应项累计备案数量。
深加工结转分册可分为本地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与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备案内容包含出口成品部分,不包含进口料件部分,用于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本地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的备案内容包含进口料件部分,不得包含出口成品部分,限用于在主管海关关
区范围内的深加工结转进口。总册在本地口岸无法周转,由企业申请并经主管海关关长批准,可核发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其他情况一律不核发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
四、《分册》内容发生变更,企业应填写《分册变更申请表》,并办理《分册》变更预录入后,持申请表、预录入呈报表和《分册》向主管海关申请变更。《分册》的进口和出口商品的序号、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等不得变更。
五、《分册》只能由经营单位或其委托人(需有经营单位的委托书)持有,并用于办理保税货物的报关手续,不得移作他用。异地报关《分册》只能在经批准的异地口岸办理保税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深加工结转《分册》只能在经批准的口岸办理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报关手续。
六、企业使用《分册》在异地口岸报关的,报关单的“备案号”栏应填报《分册》号。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仅限在本地报关,报关时报关单的“备案号”栏应填报《总册》号,其他内容应按照《分册》备案内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规定如实
填报。
七、《分册》执行完毕或《分册》有效期到期后,企业应妥善保管《分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向海关报核时,企业应向海关提供《总册》和所有《分册》以及海关规定的其他单证资料。
八、《分册》遗失,企业应及时书面向海关报告,并登报声明。因《分册》遗失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企业负责。对报失的《分册》,经主管海关核实后,未进出口部分可另行申领新的《分册》,但原《分册》底帐应做相应的变更。
九、企业利用《分册》进行走私违法活动的,海关将依照《海关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本公告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一九九九年 月 日



199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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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高等级公路完好,保障高等级公路快速、安全畅通,充分发挥高等级公路对振兴贵州经济的应有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贵州省公路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等级公路,系指符合国家二级和二级以上公路工程技术,并没有高等级公路设施,供机动车快速行驶,实行特殊管理的公路。
第三条 我省境内所有的高等公路,所有行驶在高等级公路的机动车辆(含乘车人员),以及进入高等级公路保护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的车辆、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高等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实行全省统一、集中 、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协调高等级公路管理部门,做好保护路产和路权、养护维修、公路绿化、保洁、消防安全以及公路治安等工作。如遇自然灾害,交通严重阻塞时,当地政府应当立即动员和组织附近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城乡居民及时协助抢修
,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省交通厅是全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的主管机关。高等级公路管理处是全省高等级公路的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等级公路的养护、维修、路政、绿化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已建成的高等级公路,设置跨行政区域的高等级公路管理分处,负责养护管理工作。高等级公路管理分处可区别各段交通量大小、路线和路面技术等级等不同情况,下设公路管理站,以及专业性的工程、机械队。
第八条 高等级公路管理分处设立路政管理大队,依法行使路政管理职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九条 高等级公路管理分处设立公安科,业务上接受公路主管部门的公安机关和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的指导,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路,维护路产路权,确保养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配合路政管理部门查处严重违反路政管理法规的案件。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条 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高等级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维修,保持高等级公路及设施经常完好。高等级公路及其设施遭受损毁时,应及时组织力量尽快修复,无特殊原因,不得中断交通。
第十一条 在高等级公路上进行养护、施工及其他作业时,应采取措施维持交通,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安全标志服。夜间还需设置示警信号灯,作业人员应身着反光标志服。
第十二条 公路绿化和交通工程设施是高等级公路的重要组成部份,应加强其保养、维修、做到绿化带、绿篱、花草、树木整齐、美观,交通工程设施完整、鲜明。
第十三条 除公路养护、施工人员、路政人员、征费人员、公安交警人员从事业务工作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高等级公路。如特殊原因需要进入高等级公路时,必须经过高等级公路管理分处批准。批准上路时, 应一律着安全标志服并沿规定的路线行进。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四条 高等级公路、高等级公路用地及其设施是国家和社会的基础设施,由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爱护这些设施,维护公路有效使用,是全体人民义不容辞的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改变、侵占和破坏。
第十五条 高等级公路管理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损毁、盗窃、擅自拆除、迁移公路设施。
(二)设置路障、搭棚设摊、搭建售货亭、开设集市贸易场地、设置机动车检修、停车场地。
(三)在高等公路用地范围内挖土、种植作物、打场晒粮、挖沟引水、排放污水、放养禽畜、堵塞边沟、移动界碑、烧窑制坯、倾倒垃极、堆放杂物、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物料。
(四)在高等级公路两侧沟外20米内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和从事危及公路、危及行车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
(五)在高等级公路用地界线外侧20米以内修建渠道、拓宽河道、挖塘。在大中型桥梁的上下游各200米内、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内修建堤坝、压缩或拓宽河道,进行爆破作业。
(六)占用、损坏高等级公路护栏、棚栏、通迅、监控、征费、绿地、绿篱、行道树、路用材料场地等各类设施。
(七)未经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批准,在高等级公路上开辟路口和通道。在高等级公路的上空、路基、桥梁、涵洞、挡土墙内埋设各类管线、渡槽、闸门等。
(八)除高等级公路养护机构、高等级公路征费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外,在高等级公路上及用地内、立交桥、跨线桥、平交道口、匝道上设置标志牌、宣传广告牌等。因特殊需要必须设置的,可与高等级公路管理分处联系,经高等级公路管理处批准,并由高等级公路管理处统一制
作安装,经费由申请单位负担。
第十六条 因特殊需要必须占用、利用高等级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修建跨(穿)越高等级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或必须在高等级公路上临时作业的,应事先向高等级公路管理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临时性占用,应按有关规定收取占用费。损毁高等级公路
及其设施的,应限期修复,或按规定向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缴纳工程恢复费,委托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帮助恢复。施工作业时,应遵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高等级公路各区段对车辆限长、限宽、限高、限重通行的具体规定,由高等级公路主管机关根据公路设施确定。任何超限车辆不得任意通行,需要在高等级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必须经高等级公路管理分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车辆特殊通行证,采
取相应技术保护措施后,按指定时间、路线、车道和时速通行。采取技术保护措施或损坏公路及其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超限运输单位承担。
凡装载煤炭、石灰、砂石等散件物料的车辆,一律要遮盖严密,不得散落污损公路。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八条 高等级公路管理处和管理分处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扣车扣证、责令归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高等级公路管理分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给予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损坏公路路产和设施的赔偿、罚款标准,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高等级公路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机关严加处理;触犯刑律的,应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当事人对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的处理和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上一级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
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报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词语的含义是:
“高等级公路及公路用地”是指主道和匝道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防护工程、排水设施以及边沟外侧范围内的边沟、边坡、坡脚平台、绿地、绿篱、料场、管理房屋、服务房屋场地、苗圃场地。
“高等级公路设施”是指一切为高等级公路服务的设施和房屋等等。
第二十四条 我省境内的独立公路大型桥梁、隧道需实行特殊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1991年1月28日

农业部关于印发《小麦条锈病中长期治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小麦条锈病中长期治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农发[2006]9号

河北、山西、安徽、山东、河南、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小麦条锈病是影响我国小麦生产的第一大病害,具有发生区域广、暴发性强、流行频率高、危害损失重等特点,严重威胁着我国小麦生产安全。为进一步贯彻全国植物保护工作会议精神,落实“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统筹规划小麦条锈病中长期治理工作,加大源头治理和综合防控力度,稳定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我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了《小麦条锈病中长期治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农 业 部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日

  小麦条锈病中长期治理指导意见

  小麦条锈病是一种突发性、大区流行性病害,主要发生在甘肃、四川、陕西、湖北、重庆、河南、河北、山西、山东、安徽、贵州、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小麦主产区,常年发生面积6000-8000万亩,一般发生区可损失产量10-20%,严重流行区可达30%以上,严重威胁着我国小麦生产安全。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十分重视小麦条锈病防控工作,早在1964年,周恩来总理提出要像对付人类疾病一样来抓小麦条锈病防控工作;1965年,国务院发文批转《农业部关于小麦条锈病防治方案》,农业部和有关省份相继成立了小麦条锈病防治指挥部。在各级政府的重视支持和农业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小麦条锈病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基本摸清了其发生与流行规律,初步建立了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防控机制,研发推广了一系列综合防控技术,较好地控制了小麦条锈病暴发危害局面。但是,由于菌源地面积大、主栽品种抗源背景单一、高致病性生理小种(条中31号、条中32号)相继产生以及气候和环境条件变化等,小麦条锈病暴发流行和严重危害的态势尚未得到根本性解除。

  为进一步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统筹规划小麦条锈病中长期治理工作,加大源头治理和综合防控力度,稳定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特制定小麦条锈病中长期治理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小麦是我国主要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和产量均占夏季粮食作物的80%以上。小麦生产是全年粮食生产的头季,也是夏粮主产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其产量直接影响粮食市场价格和农民种粮收入。同时,小麦是我国北方地区人民生活的主要口粮,也是我国短缺的粮食品种,目前国内生产仍满足不了消费需求,每年需要从国外进口,弥补国内生产不足。发展小麦生产、提高小麦自给水平是确保我国粮食安全的迫切需要。小麦条锈病是影响我国小麦产量和品质的重要因素之一,采取科学有效的综合措施,搞好小麦条锈病中长期治理工作,实现可持续控制,直接关系到小麦增产、农民增收,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此外,通过越夏菌源区中长期治理,调整种植结构,推广抗病品种,实施生物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等综合措施,可以发展特色农业,优化种植结构,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减轻环境污染,有利于推进资源节约型农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发展。

  二、思路和目标

  (一)基本思路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植保工作方针,建立小麦条锈病持续治理机制,坚持“长短结合、标本兼治、分区治理、综合防治”策略,以越夏区治理为基础,以冬繁区控制为关键,以流行区预防为重点,统筹规划,全面推进。

  (二)技术路线

  以生态区为单元,配套组装关键防控技术。坚持科研和推广相结合,进一步明确小麦条锈病流行规律和区域分布,加速培育和合理布局抗病品种;坚持试验和示范相结合,试验先行,示范为重点,建立不同生态区小麦条锈病综合治理配套技术体系;坚持培训和宣传相结合,通过举办培训班,编印宣传材料和组织现场会等多种形式,提高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坚持专业防治与群众防治相结合,扶持发展多元化、社会化专业防治组织,提高科学防治水平。此外,还要建立与技术路线相适应的物资保障体系,为防治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三)总体目标

  力争到2010年, 基本实现80%常发县(市)开展病情电视预报,长、中、短期预报准确率分别达到85%、90%和95%以上;显著降低条锈病流行频率和强度,年均流行面积控制在5000万亩以下,专业服务组织防治的面积比率提高20个百分点,达到30%以上,发生区平均为害损失率控制在6%以下。到2015年,基本实现所有小麦条锈病常发县(市)开展病情电视预报,长、中、短期预报准确率分别达到88%、93%和98%以上;进一步降低条锈病流行频率和强度,年均流行面积控制在4000万亩以下,专业服务组织防治的面积比率再提高20个百分点,达到50%以上,发生区平均为害损失率控制在4%以下。各区域具体目标如下。

  越夏区:改造小麦条锈病新小种产生的策源地(陇南海拔1400-2000米麦区,川西北1800-2800米麦区),减少核心越夏区小麦种植面积20%左右。抗病品种种植比例70%以上,药剂拌种(包衣)率80%以上,专业服务组织防治的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发生区平均为害损失率控制在10%以下。

  冬繁区:小麦抗病品种种植比例60%以上,药剂拌种(包衣)率90%以上,专业服务组织防治的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发生区平均为害损失率控制在5%以下。

  流行区:小麦抗病品种种植比例50%以上,专业服务组织防治的面积比例达到60%以上,发生区平均为害损失率控制在3%以下。

  三、技术措施

  小麦条锈病重点治理区域为甘肃、四川、陕西、湖北、重庆、河南、河北、山西、山东、安徽、贵州、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15个省(区、市)。根据病害发生规律,划分为三大区域,即西部高寒越夏区,中西部低山盆地冬繁区和黄淮海平原流行区。针对不同区域的发生特点,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

  (一)越夏区

  我国小麦条锈病越夏区主要包括西北越夏区(甘肃、青海、宁夏)、川西北越夏区(甘孜、阿坝、凉山等)、云南越夏区(中部、西部及西北部等)、新疆越夏区(伊犁、阿克苏、喀什等)和其它越夏区(山西北部高原、陕西南部及关中西部、湖北西北部和贵州西部等)。该区域常年种植小麦2000万亩左右,其中西北和川西北是小麦条锈病菌核心越夏区,是源头治理的重点。

  1、改造越夏基地。利用生物多样性技术减少菌源地面积。在病菌新小种产生的策源地(陇南海拔1400-2000米麦区,川西北1800-2800米麦区)实施退麦改种,因地制宜发展油菜、豆类、薯类、中药材、蔬菜、青稞等作物,逐年减少高海拔区域小麦种植面积。

  2、优化品种布局。种植与冬繁区和流行区抗病遗传背景差异大的小麦品种,采取多抗源品种布局,延缓病菌变异。推广适期晚播,避开病菌侵染高峰期。

  3、铲除自生麦苗。在常规冬麦种植地带要引导农民做好下茬作物规划,减少因撂荒致使散落田间麦粒形成自生麦苗。在休闲地自生麦苗产生菌源的关键时期(9月中旬至10月下旬),进行有组织、有计划地深翻或铲除(7月下旬及以前收割的麦田应耕翻或铲除两次),有效减少菌源。

  4、科学用药防治。推广小麦药剂拌种,降低秋苗感染率和减少早期菌源。根据病情监测,在秋季和春季小麦条锈病发生期实施带药侦察、早期预防,控制发生面积和程度,有效减少外传菌源量。

  5、加强监测预警。开展病菌生理小种变异和主栽小麦品种抗病性监测,搞好小麦条锈病发生动态监测和预警预报,提高测报准确率,为综合防控和应急防治提供决策依据。

  (二)冬繁区

  我国小麦条锈病冬繁区主要包括四川盆地、陕西南部、河南南部、重庆、湖北西北部、贵州、云南等地的低山、河谷、山坝或平原。在这一区域,小麦条锈病菌不但能顺利越冬,而且还可以在冬小麦上生长繁殖,是病菌越冬的关键地区,也是当地和流行区小麦条锈病春季流行的重要菌源地。该区域小麦种植面积约3000万亩,是降低大面积流行强度的关键治理区域。

  1、选用抗病品种。淘汰近年来生产上严重感病的品种,种植与越夏区和流行区不同抗源的抗病品种。根据生态区域特点,每个生态区域推广种植不同抗性品种5个以上。

  2、合理作物布局。提倡多抗源品种布局,增加品种抗病遗传多样性,防止品种单一化。结合旱地改制,推广小麦与大麦、蚕豆、蔬菜、玉米、马铃薯等其他作物的间作和套作。

  3、加强系统监测。加强田间病情调查,掌握发生流行动态,系统监测病菌致病性、抗药性和主栽品种抗病性,及时发布病情预报,为大面积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4、科学用药防治。开展小麦药剂拌种和秋季发病防治,减少春前菌源。春季以控制发病中心和中心病团为重点,选择高效低毒的三唑类杀菌剂,带药侦察,打点保面,控制本地发生面积和程度,减少外传菌源量。

  (三)流行区

  我国小麦条锈病流行区主要分布于黄淮海平原、长江中下游大部冬小麦种植区,是我国优质小麦主产区和最重要的小麦商品粮基地。该区域常年种植小麦2亿亩左右,是防控的重点。

  1、推广抗病品种。推广种植与冬繁区、越夏区不同抗源的抗病品种。根据生态区域特点,每个生态区域推广种植不同抗性品种3个以上。

  2、加强监测预警。准确掌握冬繁区病情发生发展动态,强化田间监测调查,结合本地气候变化情况,及时发布中、短期预报,做到早发现、早预警。

  3、开展科学防治。大力推广药剂拌种和种子包衣,苗期采取“带药侦察,发现一点,防治一片”等措施,控制发病中心和中心病团,防止小麦条锈病大面积迅速扩散蔓延。中后期加强应急防治,控制小麦条锈病大面积流行危害。

  四、保障条件

  (一)加强组织领导。小麦条锈病是大区流行病害,其有效监测和防控是一家一户难以做到的,也是跨地区、惠及广大农民的公共服务。小麦条锈病是突发性农业生物灾害,已纳入社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范围。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将小麦条锈病中长期治理纳入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成立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农业、财政、发改、科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小麦条锈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小麦条锈病防控应急预案,落实防控资金、物资和技术力量,确保中长期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开展攻关研究。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组织农业科研、教学、推广(植保)机构,整合和加强技术力量,利用现代技术和设备,及时监测和掌握小麦条锈病发生动态,科学勘测越夏区、越冬区的界线和范围,大力开展小麦条锈病灾变规律、病菌致病性和品种抗病性变异规律及其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技术等攻关研究,并根据气候、环境、耕作、栽培等因素的变化,不断进行综合技术的组装集成和示范推广,提升中长期治理工作的科技支撑能力。

  (三)搞好服务指导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小麦品种审定过程中,要加强品种抗病性鉴定和风险评估,并把抗病性作为品种审定的重要指标之一,促进小麦抗病育种。各级农业部门在指导小麦生产过程中,要搞好品种合理布局和更换规划,避免长期连年大面积种植单一品种或遗传背景相同的品种。要组织植保机构建立小麦条锈病综合防治试验示范区,大力开展防与不防、单一技术与综合技术的对比试验示范,通过现场会、农民田间学校、明白纸和广播电视等及时发布病情信息和防治技术,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专业防治组织,为农民提供技术、物资和劳务相结合的防治服务。同时,在小麦病虫害防治用药的关键季节,组织开展有关农药监督抽查活动,依法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行为。

  (四)增强监控能力

  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继续实施植物保护工程,完善小麦条锈病监测预警防控体系和相关基础设施,建立小麦条锈病系统调查田和定点观测圃,组织开展病情电视预报,提高病情测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有关精神,保证各级公共植保机构履行小麦条锈病监测、预报、防治及其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等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并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同时,争取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确保小麦条锈病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实现中长期治理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