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商品房价格明码标价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8:05:31   浏览:83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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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商品房价格明码标价的暂行规定

江苏省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商品房价格明码标价的暂行规定
苏州市物价局



一、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维护正当竞争,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苏州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开发经营的各种商品房(包括安居工程、经济适用等房屋,下同),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三、商品房明码标价实行统一的“苏州市商品房统一标价牌”。“苏州市商品房统一标价牌”由苏州市物价检查所监制(式样附后)。未经市物价检查所批准,市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四、各开发经营企业应按“苏州市商品房统一标价牌”的要求,认真填写,标明房屋座落、结构及层次、设备、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层次差价(率)等有关项目。
普通住宅(含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等)实行政府定价,在标价时,应严格标明物价部门审批的销售价格和批准文号,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行商品房明码标价制度,必须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应及时更改。
六、各开发经营企业应配备专(兼)职物价员负责落实商品房明码标价制度。“苏州市商品房统一标价牌”应公布在房地产市场和各单位的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七、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是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规范销售价格行为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单位,由物价检查机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八、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九、本暂行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苏州市商品房统一标价牌”式样

苏州市商品房统一标价牌(式样)
房屋开发经营单位______ 物价员___
------------------------------------------------------------
| | | | | | | | |层| |
| | |结构| 设 备 | 套型和建筑面积 | 批准价格 | | |次| |
| | | | | | 2 | 销售价格 |总|差| |
|房屋座落|房屋类别|及 |-----------|-----------|(元/m )| 2 |层|价|备 注|
| | | |浴|马|面|煤| | | | | | | | | 及文号 |(元/m )|次|∧| |
| | |层次| | | | | | | | | | | | | | | |率| |
| | | |缸|桶|盆|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价格监督举报电话 8267737 苏州市物价检查所监制



1997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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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企[2001]7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905号)下发后,对于健全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规范国有企业审计行为,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现就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有关备案及审计报告的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有关事项的备案问题
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直接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公司,其确定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报告,应当向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具体要求如下:
1、直接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在12月31日之前,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备案报告,说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确定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约定的审计范围、企业集团审计组织方式、审计收费情况等。
2、企业集团公司在办理备案中,应当填报《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详见附件),列明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及其纳入合并范围的全部子公司有关委托审计情况,作为备案报告的附件。
3、主管财政机关受理企业备案的机构为主管财政机关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机构。企业备案时,应将《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同时抄送主管财政机关负责年度会计报表管理的机构。企业备案后,对备案的内容在以后年度如有变化的,应当按照上述第1、2项的要求重新备案。
4、直接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在次年4月20日以前分别向主管财政机关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机构和负责年度会计报表管理的机构报送审计报告。对于审计报告属于保留意见,或者拒绝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类型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要求相应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财政机关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机构。
二、关于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企业应当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财务处理或账务调整的意见。
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如果存在分歧意见,主管财政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会计制度的规定,就企业财务处理或财务调整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企业对主管财政机关的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三、关于拒绝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报告出具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企业应当陈述有关年度会计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主管财政机关可视企业的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资产清查,或者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财政监管
主管财政机关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机构对企业备案的资料和报送的审计报告,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加强监管,并配合主管财政机关监督检查机构对企业依法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1、企业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主管财政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重新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披露事项不能满足《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退回企业补充资料,或者责令重新委托审计。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表,存在内容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责令企业重新委托审计。
4、在审计过程中,企业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其相关资料,或者不给予有效配合,导致注册会计师不能有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从而影响审计报告的出具及其使用的,责令企业限期重新实施审计。
以上退回企业补充资料或者责令重新审计的,审计报告应当自退回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五、关于国有企业年报审计的法律责任
主管财政机关在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监管过程中,对违规、违法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注册会计师,可以按规定停止其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业务,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拒绝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在审计中不提供资料或者不配合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主管财政机关可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自治区实施工会法办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5〕197号
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自治区实施工会法办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精神,落实党和国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发挥各级工会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发挥其在促进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进一步提高对工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社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力军。“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既是我们党和国家强大的政治优势,也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重要保证。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在党和政府与广大职工群众之间发挥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分配、就业方式日益多样化。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区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在新的形势下,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协调改革进程中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必须更好地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实现国家和自治区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出发,坚持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工会工作。
二、围绕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不断完善民主参与机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工会法》、《自治区实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依法行政和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加大支持工会组织工作力度,不断拓宽民主参与的渠道。凡是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在制定与工会工作有关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向同级工会通报或邀请工会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工会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重组方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充分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或职工的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经济补偿、社会保险接续等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召开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权益保障方面的会议,以及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等工作,要请工会组织参加;评选、表彰劳动模范等工作,要与工会共同研究并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建立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的监督检查力度,要重点支持工会在维护职工群众收入分配、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合同等方面的工作,切实推动企业与职工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
三、建立健全各地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各地要继续建立健全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工会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使工会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联席会议作为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基本制度和重要渠道要长期坚持下去并不断健全完善。要按照政府牵头组织、工会积极运作、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共同协商的方式将工会反映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作为研究解决的主要内容。区级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充分调研、认真准备的基础上,形成长效机制有效运转起来。各地、州、市、县(区)联席会议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制度,每年定期召开,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各地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工会法》和《自治区实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的代表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健全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运作,逐步向基层延伸。要定期研究和分析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认真解决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对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充分发挥这一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及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大力支持工会依法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各类企业都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切实加强对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处理和纠正无故克扣职工工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漠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制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等突出问题,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四、大力促进工会基层组织建设
各地要按照“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组建工会”的原则,支持工会继续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真正实现企业发展与工会组建同步进行。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维护职工权益,共谋企业发展”的要求,切实支持工会基层组织在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作用。各级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制定规定和措施,协助、配合做好工会组建工作。乡镇和街道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工会委员会或工会联合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重视进城务工人员加入工会组织的问题,特别是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建筑、水利、交通等行业,要积极组织外来务工人员加入工会组织。各地要支持和关心工会工作,在工会办公、职工文体活动场所、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五、依法强化工会经费收缴力度
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是工会依法履行基本职责的物质保障。在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收缴工会经费,是《工会法》赋予工会组织的法定权利。所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必须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工会的经费、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由其拨款的已建立工会组织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各相关单位及时将工会经费足额上缴工会。推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地区,可以考虑根据当地财政部门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对工会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经费的收缴工作,实现工会经费收缴途径和方式的创新。对侵占、挪用或者擅自处分、任意调拨工会资产和经费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六、进一步完善工会帮扶体系和劳模管理制度
各地要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积极支持各级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和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大力支持工会举办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支持工会做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要按照“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待遇上从优”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劳模待遇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健全劳模疗养、休养制度,逐步建立劳模健康体检制度。对因收入水平低、患病负担重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较大的劳模,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对那些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又有利于发挥工会优势的工作,各地可委托工会去做,以更好的发挥工会组织作为党和国家联系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