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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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人事部 中国人民银行 等


人事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为了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国发〔1985〕11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一九九0年十一月九日,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计发〔1990〕20号)。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对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落实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控制货币投放、保证国家现金收支计划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加强各级人事部门与银行的配合与协作,进一步搞好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
金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是对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具体落实,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工资基金管理的基本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工资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的现状和实际需要,有针对性
地制定《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便于各级人事部门、银行和基层单位实际操作。
二、严格执行工资计划和工资基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人事部下发的《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对工资总额计划的下达、调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审批、工资基金执行情况的反馈和监督检查,以及对违纪单位的处理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各级
人事部门、银行要严格执行上述各项规章制度,并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具体落实和完善。
中央、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在下达中央直属驻京外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时,应同时抄送基层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和开户银行,以利于加强对中央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
三、加强《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使用管理
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本,以下简称《手册》),是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工资计划和工资基金管理的特点设计的。加强《手册》的使用管理,是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基本、有效手段。
1、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必须统一使用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手册》,基层单位必须凭《手册》到开户银行支取工资。
2、各级人事部门、银行和基层单位,要按《手册》的使用要求,认真履行各种审批手续和二联报送制度。
3、要充分利用《手册》中的《工资基金使用、支付登记卡》,加强对基层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监督、检查,加强劳动工资统计工作和人事信息数据库的建设。
4、为提高《手册》的使用效率,各地区、各部门可制定一些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办法。
四、建立工资基金管理检查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工资基金管理检查制度,定期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检查。通过检查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并且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健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管理工作程序。
五、各级人事部门、银行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责,共同搞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是人事部门和银行的共同责任。加强人事部门和银行的合作,是搞好工资基金管理的重要条件。因此,双方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沟通信息、互相支持,对工资基金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协商,共同解决。
各级人事部门要在工资总额计划的下达、调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审批和监督工资项目的支出上,切实负起责任;各级银行要在工资支付上充分发挥监督把关作用。要严格执行工资基金专户管理或工资基金登记簿(卡片)管理制度,凡属工资总额构成的各项支出,必须通过银行从工
资基金专用帐户中列支或在登记簿(卡片)上逐项登记,对未经人事部门批准超计划支取工资的,银行应予以拒付;对违反工资基金管理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和处理。对违纪严重的单位,应予以必要的处罚。
各级人事部门、银行还要注意与有关部门配合,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中,争取他们的支持与帮助。



199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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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筑府办发〔2007〕161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审批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许可事项

联合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明确行政许可联办操作程序,规范和完善联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审批事项是指由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审批的申情事项及其他需要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申请事项。

第三条 联合审批的要求是:一家受理、转告相关、联合审批、责任追究;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回复、统一发证。

第四条 联合审批的原则是依法、科学、规范、合理、高效、便民利民、便于操作。

第五条 行政审批事项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其中一个部门的许可以其他部门的许可为前置条件的,由市政府确定该部门为牵头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设在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工作窗口负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并转告其他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其他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业务的关联性和部门承担的职责协商确定一个部门作为牵头主办单位,由牵头主办单位的政务大厅工作窗口负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统一办理、联合办理。

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尚未确定牵头主办单位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与相关部门协商后提请市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作为牵头主办单位。

第六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牵头主办单位的政务大厅工作窗口负责统一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牵头主办单位的政务大厅工作窗口为申请人提供告知和咨询等服务,并负责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牵头主办单位以外的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其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数量及法定形式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牵头主办单位。对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牵头主办单位政务大厅工作窗口受理时主要负责对其数量和法定形式等内容进行审查,不负责实质内容的审查、核实。

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牵头主办单位转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三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申请有疑问的,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配合牵头主办单位或者单独进行解答。

第八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牵头主办单位的政务大厅工作窗口在受理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大厅信息系统将有关登记信息传输给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并同时将有关申请材料转送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牵头主办单位应当与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办理签收手续。

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牵头主办单位转来的材料后,应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咨询、上报、审查、决定和反馈工作。

第九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牵头主办单位以外的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将书面决定传送至牵头主办单位。

当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均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牵头主办单位方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如果有任何一个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牵头主办单位应当出具不予许可的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牵头主办单位应当发出催办通知;在催办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仍无回复的,视为同意申请事项,牵头主办单位据此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报政务中心备案。由此造成行政过错的,由未回复机关承担责任。

第十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牵头主办单位应当在传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同时,与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协商确定联合办理的时间和地点。

参与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许可决定,并在各自依法审查的基础上,共同作出许可决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未在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决定的,视为同意申请事项,并对此造成的过错承担责任。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牵头主办单位如认为有必要,也可召集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过联合办理方式,共同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牵头主办单位应当会同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本办法制定办理流程、操作办法、议事规则等具体规则,报政务中心备案。

政务中心可以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制定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具体规则提出建议或者意见。

第十二条 对于因特殊原因需采用特事特办方式的重大联审事项,由政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采取联审会议等形式提前介入,实行“先批后办”,各类手续在与各审批部门商定的时间内补办完成。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2年度中国进出口银行重点支持的服务贸易企业和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2年度中国进出口银行重点支持的服务贸易企业和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服务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商服贸发[2011]340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商务部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十二五”期间金融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12]8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务部、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将按照“部门组织推荐,银行独立审贷”的原则,遴选有融资需求的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和项目,在信贷等方面进行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和项目应属于《规划纲要》和《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的服务贸易发展重点领域,具有规模优势或发展潜力,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突出。企业和项目类型包括:

  (一)出口类企业和项目。符合服务贸易发展重点领域的出口企业和项目。

  (二)进口类企业和项目。包括为促进服务贸易企业技术升级而进行的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关键技术与重大设备进口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为提升国内服务业的水平和质量、提高我国服务贸易竞争优势而实施的国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以及能够带动服务贸易快速增长的平台类、示范类项目。

  (四)其他企业和项目。商务主管部门重点推荐的,符合进出口银行信贷政策的其他服务贸易企业和项目。

  二、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商务部 进出口银行支持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和项目申报表,表格电子版可从商务部网站服贸司子站(http://fms.mofcom.gov.cn)下载。

  (二)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申报境外投资项目需出具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其他证明材料。

  三、有关程序和要求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地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和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程序如下:

  (一)服务贸易企业或项目实施企业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报;中央直属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申报。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做好本地服务贸易企业和项目信息库建设工作。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商所在地进出口银行分行初步遴选出不超过10个(家)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和项目,于7月31日前正式报商务部(服贸司)(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

  (四)商务部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和项目进行评审,向进出口银行提供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和项目推荐清单。

  (五)进出口银行独立审贷。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与所在地进出口银行分行(经营范围和联系方式见附件2)加强沟通,及时建立工作联系。有关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商务部(服贸司)。

  联系人:服贸司 王 波 安 琪

  电话:010-65197392 65197276

  传真:65197030

  电子邮件:wangbo@mofcom.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附件:1. 商务部 进出口银行支持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和项目申报表
     2. 进出口银行各经营单位经营范围和联系方式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h/redht/201207/20120708217659.html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