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岭澳核电有限公司远期外汇合约收益确认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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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岭澳核电有限公司远期外汇合约收益确认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岭澳核电有限公司远期外汇合约收益确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3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岭澳核电有限公司远期外汇合约收益确认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3〕7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对岭澳核电有限公司为降低外汇风险,开展保值交易,进行超远期外汇合约买卖收益的确认,同意按已交割部分外汇合约实现的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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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府[2006]95号


三亚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深化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改革,提高海洋资源市场配置和合理利用水平,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海域使用权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用海,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负责组织实施我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工作。
市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环境资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权招标出让,是指出让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使中标人获得海域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权拍卖出让,是指出让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向申请海域使用权竞价最高者出让海域使用权的行为。
第六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出让,由出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也可自行组织实施。
海域使用权拍卖由出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七条 用于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的海域,其用途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对拟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海域自然条件、功能区划、开发利用现状、权属情况进行调查,确定拟开发的项目类型,进行海域使用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招标、拍卖出让文件,拟定招标、拍卖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招标、拍卖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出让方案、公告、海域位置图(宗海图)、海域使用条件、投标书或者竟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文本。
第九条 招标、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标底、底价应当包括出让底价、海域使用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及委托评估机构确定标底、底价等费用。
招标、拍卖的标底、底价不得低于我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第十条 招标、拍卖出让公告分别按《招标投标法》和《拍卖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招标、拍卖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人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海域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
(三)投标人、竟买人的资质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竟买资格的程序;
(四)获取招标、拍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时间、地点、投标竟买期限和投标竟买方式;
(六)确定中标人或者买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保证金支付、时间及海域使用论证费、环境影响评价费承担方式;
(八)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出让基本程序: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报名、交付保证金并提供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或者财务资信证明等;
(三)出让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
(四)投标人编制标书,并在截止日前到指定的地点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标箱。出让人收到标书后,签收保存;
(五)开标、验标,不符合投标文件规定的标书应宣布无效;
(六)评标、定标,并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书后五日内,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出让合同交付海域使用金;
(八)海域使用权招标结束后,出让人应当将投标出让的结果在适当的场所公布;
(九)中标人在付清海域使用金后,持出让人开具的付清海域使用金的凭据,按有关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手续,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拍卖出让基本程序:
(一)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竟买、交付保证金并提供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或者财务资信证明等;
(三)出让人按照拍卖文件要求对竟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竟买人领取拍卖文件并发给统一编号的应价牌;
(四)举行拍卖会,主持人简单介绍拍卖海域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事项;
(五)主持人报出起叫价,竞买人按规定方式应价,最高应价的竟买人为竞得人,竟得人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六)竞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五日内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出让合同交付海域使用金;
(七)海域使用者付清海域使用金后,持出让人开具的付清海域使用金的凭据,按有关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手续,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成交后,中标人、竞得人未按规定时间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取消其中标人、竞得人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四条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已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折抵海域使用金。竞标、竞买不成的,出让人必须在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其他投标人、竞买人已交付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六条 投标人、竟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扰乱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活动的,出让人可依法取消其投标、竞买资格,已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依法收回其海域使用权。
第十七条 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无条件交回海域使用权,需要恢复海域原状的,海域使用权人应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恢复海域原状。
第十八条 在招标、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活动中,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管理机关违反本办法发证或审批的,应及时纠正;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 月 日起施行。


唐山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使城市市政设施更好地为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是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共同管好用好这项资金。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筹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的公用事业附加;
(三)水资源费收入;
(四)城市综合配套费;
(五)国有土地划拨占地费;
(六)排污设施有偿使用费;
(七)上级拨给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专款;
(八)其他按规定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收入。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城市道路、桥涵、给水、排水、公共污水处理、防洪堤坝、路灯及园林、苗圃,公共绿地、风景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的维护费;
(二)城市公共厕所、垃圾粪便清扫、街道清扫、街道洒水、扫雪等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
(三)城市公共交通、煤气、集中供热和市内水源设施管理中的公共设施维护的补助;
(四)城市中小学校舍修缮;
(五)城市交通、消防管理及设施维护费;
(六)为城市建设服务的规划、勘察、设计费;
(七)城市其他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费。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应当首先用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维修、养护和事业补助。在保证各项设施的正常维护、改造的原则下,当年资金确实有余时,可用于有关设施的基建投资。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
(一)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实行部门分工、各负其责。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负责组织收入、监督检查,根据成市维护建设方针及“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提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切块分配意见,由计委、建委、财政共同商定。
在年度切块分配的预算支出指标内,建委、财政部门共同编制具体的支出计划并联合上报政府批准执行。
(二)具体程序是:
(1)新建单项工程计划和建委归口单位的经常费预算,由建委归口管理并安排下达(涉及东矿、开平、新区的新建单项工程项目指标,由市建委、市财政共同下达给区,并纳入区的城市维护费预算)。
(2)其他部门的城市维护资金预算指标,由财政部门下达。
(3)负责执行城市维护费预算的部门,对预算安排情况必须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以便进行财政监督。
(4)市对各区补助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指标,由财政、建委共同下达给区财政和城建部门。各区连同区自行组织收入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统筹安排收支预算,并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和区城建部门联合上报市建委和市财政部门。
(三)需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投资时,有关部门负责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四)拨款渠道:财政部门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拨款:
(1)建委单独下达的新建单项工程和办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及归口管理的维护费,由财政拨给市建委。
(2)对区补助部分,由市财政拨给区财政部门。
(3)其它部门的城市维护资金,财政拨给一级预算会计单位。
(五)基本建设和新建单项工程的资金,有关部门均应在建设银行分别开户,基本建设投资受建设银行的监督。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勤俭节约、艰苦创业的方针,充分利用自身的设施条件,积极组织收入,减少财政补贴。同时加强定员定额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做到少花钱多办事,把有限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用到人民最急需,与生产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方面。
第七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滥用,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严格按照财政法规处理。
第八条 城建资金必须实行先收后用,坚持收支平衡原则,不准安排赤字预算。
第九条 城建资金一律实行“预算包干,超支不补”,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专款专用(按财政决算编报规定,年终单位结余资金,缴回同级财政,下年加数结转下拨)。
第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做到年初有预算、有计划,执行中有检查,有分析,有效果,有报表,年终有决算,并按规定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新建单项工程,基本建设及维护费(含经费)资金,各有关单位要按统计制度及时向市建委报送统计报表。市建委汇总后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和各区。各县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