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34:58   浏览:85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6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3号),设置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主管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正厅级行政机构,同时挂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调整  
  增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全省特大事故调查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受委托组织起草本省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政策,制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研究拟订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使全省安全生产监察职权。依法监察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负责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九)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管理直属单位,指导有关协会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定和制度;承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信访、提案和建议以及行政后勤等方面的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起草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报告;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和信息发布工作。  
  承担省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联系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全省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组织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统一指挥、协调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分析预测重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负责省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日常管理工作。
  (二)规划科技处(政策法规处)  
  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负责省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研究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研究安全生产监管政策;组织研究拟定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  
  (三)矿山安全监察处  
  依法监督检查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况;负责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担海上石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四)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相关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等情况;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参与相关行业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人事培训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编制42名(含省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编制3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省安全生产监察专员3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
  
  (二)关于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渔业、建设、国防工业、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作业人员的考核、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三)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省公安厅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市建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建市发〔2006〕424号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doc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
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信用体系,加强项目经理动态管理,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和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已取得项目经理资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的项目管理者。
第四条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项目经理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坚持以人为本,推进项目经理素质教育,健康规范地开展项目经理职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与现场联动机制,促进项目经理提高诚信意识、规范自身行为;通过对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
第六条 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按照项目经理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经理实施IC卡信用管理,并依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对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和使用。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把提高项目经理素质、培养和管理好项目经理人才队伍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企业在选聘项目经理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执行行业制定的准入标准;企业应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经理检查和考核机制。
第八条 在推动项目经理培养和加强职业化建设、建立项目经理岗位职业资质管理制度过程中行业建设协会应充分发挥作用,探索和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项目经理教育培训机制、社会考核评价机制、行业长效激励机制与市场优化配置机制。 

二、项目管理
第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更换,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经监理单位审核后到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条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施工企业应与项目经理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改正,及时报告。
(二)执行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制订并实施工程项目各项管理制度,履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职责。
(三)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对项目目标进行整体管理,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度及效益。
(四)建立工程项目各种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和参加工程项目例会,负责协调和处理内部与外部事务,及时解决项目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六)规范劳动用工,建立健全职工管理台帐,协助做好民工学校的办校工作,保障职工作业、生活环境,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七)组织和参加工程项目各类检查工作,配合本企业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工程资料归档及工程的保修与回访工作。
(八)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树立创新精神,注重学习和研究适应项目管理要求的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只宜担任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其承担管理的工程项目规模,应符合所在企业资质所核定的范围,并与项目经理资质等级相适应;项目经理不得承担超越其资质等级的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定期对项目经理到岗率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不到岗或不履行岗位职责,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 从工程项目开工到竣工,施工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当项目经理发生以下所列行为之一的,经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要求,可以更换项目经理:
(一)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不到岗或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管理的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因身体原因(应有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能胜任项目管理工作的;
(五)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
施工企业更换项目经理需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建设单位要求更换项目经理也应征得施工企业同意。拟更换的项目经理在更换前不能另有在建工程项目在实施管理,资质等级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资质等级。
企业持更换项目经理的申请、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因身体原因更换同时需医院证明)、变换前后两名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原件和IC卡到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办理项目经理更换手续,经审核同意后将有关信息录入杭州建设信用网系统数据库(以下简称信用数据库),同时企业应将项目经理更换情况到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三、信用管理
第十六条 对本市项目经理实行项目经理IC卡(以下简称IC卡)管理。IC卡实行一人一卡制,项目经理未领取IC卡不得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及工程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IC卡的发放:
本市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在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及时将项目经理的有关资料上传信用数据库,经市建委核实无误后,发放IC卡。
外地进杭施工企业应及时将派驻本市的项目经理的有关资料上传信用数据库;由企业持《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登记备案表》,《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到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登记备案,经市建管站、市建委核实无误后,发放IC卡。
第十八条 IC卡遗失申请补办,由企业持补卡申请及市级(含)以上报刊登报申明作废的原件到原发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的工作单位、资质等级等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传信用数据库,由企业持相关资料和IC卡到原发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项目经理的工作单位变更,在办理调动手续过程中暂停参与建筑市场活动。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应交验拟派项目经理的IC卡(使用网上报名或自助报名时,需填报项目经理IC卡号);开标时,项目经理应携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和IC卡到场确认;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应交验IC卡。
在省重点办招投标的工程项目,申领施工许可证前,中标的施工企业应持中标通知书、IC卡到市招标办办理项目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IC卡应由项目经理自行保管,在施工现场应随身携带,管理部门检查时应主动出示。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不得无故扣压《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IC卡,不得继续使用该《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IC卡进行建筑市场活动。
第二十三条 当项目经理完成工程项目合同确定的相应工作任务后,持IC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到市招标办办理项目竣工销号手续,允许该项目经理参加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
当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管理的工程项目临近竣工阶段,或者其管理的工程项目主体结构结顶,并且完成该工程装饰部分二分之一以上时,持建设单位同意证明、IC卡,经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到市招标办办理手续,允许该项目经理参加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同时最多承担二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前一个工程项目竣工后仍要到市招标办办理项目竣工销号手续。

四、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建委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经理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到岗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杭州市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将检查结果汇总;市建管站具体负责实施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市招标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实施项目经理投标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或其管理的工程项目获得市级(含)以上荣誉、表彰等,作为项目经理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及时上传信用数据库,由市建委审核确认。
项目经理其它信用信息由市建委和相关管理部门及时录入信用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 对项目经理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实行加、扣分制,作为项目经理信用管理的依据。项目经理记分标准按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理加、扣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即从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每位项目经理初始分值为零,一个加、扣分周期结束,分值重新为零。
第二十八条 一个加、扣分周期内项目经理不良行为累计扣分值达到20分(项目经理良好行为加分值不计算其中),由市建委发通知给该项目经理所在企业,暂停该项目经理职务,责令其参加项目经理强化培训班,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项目经理暂停职务期间,施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要求负责做好工程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一个加、扣分周期内项目经理不良行为累计扣分值达到25分(项目经理良好行为加分值不计算其中),由市建委责成该项目经理所在企业更换项目经理,并暂停该项目经理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活动,时间为一年,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第三十条 发生四级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一年内被市级(含)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两次,除按标准扣分外,暂停该项目经理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活动,时间为二年,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三级及三级以上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资格有效期内发生两起四级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年内被行政处罚两次,除按标准扣分外,暂停该项目经理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活动,时间为三年,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第三十二条 因第十五条所述原因变更项目经理的,被更换的项目经理除按标准扣分外,从变更之日起暂停参与建筑市场活动及工程项目管理,时间至少三个月,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项目经理因第十五条所述原因被市级(含)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按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相关规定执行。
因身体原因或其它不可抗拒原因更换项目经理的不扣分,不录入信用数据库。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理不到岗或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行业管理部门责令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除按标准扣分外,暂停该项目经理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活动,时间为一年,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五、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杭建市通知[2003]102号《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务院关于转发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转发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务院


现将《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转发给你们,希望各地区、各部门切实注意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委员会于一九七五年二月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会议.
会议要求在工矿企业中,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们的企业是社会主义的企业.我们的干部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对于那种明知险情严重,不采取安全措施,仍然强令工人冒险作业,以致造成严重恶果的,必须严肃处理.
二、各级领导应当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上,迅速改变安全工作无人负责的状况.各省、市、自治区,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单位,都必须有一位领导同志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要有一定的机构具体负责安全工作,定期计划、布置、检查、总结.企业的安全技术干部或安
全检查干部应列为生产人员,不能随便调离,领导干部要支持他们的工作.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领导干部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安全工作,是个薄弱环节,要加强领导.
三、发动群众,加强安全管理.搞好安全生产,只靠少数人不行,要进行细致的坚持不懈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大家懂得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注意安全生产,防患未然.要把专业管理同群众管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安全员网的作用.对新工人、民工、参加劳动的学生、干部以及集体所有
制职工,要加强安全教育.对特殊工种工人,要进行专业安全技术训练.不经训练,不能操作.
要发动群众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采用安全生产的新技术,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使不安全、有害健康的作业变为安全无害作业,使繁重体力劳动逐步变为机械化、半机械化和自动化.在制定十年规划时,要包括改善劳动条件的内容.有些安全、防尘、防毒的重大技术难题,要纳入
有关部门的科学研究规划,发动群众攻关,及早解决.
建议文化部门编写、拍摄一些宣传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和消防等科学知识书籍和影片,普及安全知识.
四、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行之有效的安全制度,是工人在长期生产实践中用血的代价换来的,必须坚持执行.凡是没有建立安全制度的,必须迅速建立.已经建立的,必须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不坚持执行,就是对工人和国家财产不负责任,就是失职.要对工人进行遵守纪
律的教育.遵守纪律好的,要表扬;不遵守纪律的,要批评教育.违反制度,违反纪律造成严重事故的,要给予处分.发生事故,领导干部要亲自处理,并吸收工人参加.要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凡发
生死亡事故、重伤事故,有关单位必须向上级作出调查处理的书面报告.
各单位要特别注意加强设备维修工作,坚持设备管理和维修制度.对锅炉、受压容器,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对电站、水库工程、火药库等要害场所,对交通运输,对农村用电,要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事故.企业制造锅炉,必须保证质量;使用锅炉,要采取定期检验、水质处
理等安全措施.对于在铁路、公路、航道上阻碍交通运输的各种行为,必须禁止.



197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