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试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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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试行意见

水利部


《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试行意见


颁布日期:1993.09.20



《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试行意见
(1993年9月20日水利部水建[1993]454号通知发布)
根据水利部、建设部印发的《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水建[1992]25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将逐步
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现对贯彻《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键岗位培训
(一)关键岗位包括领导干部岗位和专业管理岗位。
(二)水利部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建设部关键岗位培训的有关规定组织教
材编写组,负责编写水利水电施工单位职工培训教材、指导性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
,对培训及考试(考核)内容和方式做出统一规定。在统一的培训教材未出版之前
,请各主管单位自选培训教材,送部核准后使用。
(三)部直属水利水电施工单位的培训工作由部建设司会同科教司指定有培训
条件的单位和院校承担。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水利水电施工单位的培训工作由各水利(水
电)厅(局)的基建主管部门会同职工教育培训部门指定培训单位和院校承担。不
具备培训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可到部指定的培训单位
或同相邻省联系代培。
(五)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由培训单位发给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经基建主
管部门验印有效。
二、关键岗位持证上岗时间
(一)资质一、二级施工单位的正、副经理(局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总会计师或其相应的岗位职务以及资质三、四级和非等级施工单位的正、副经理(
处长)、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从1995年起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二)专业管理岗位包括施工员、预算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管
理员、统计员、计划员、财会员、劳资员、定额员。持证上岗时间为:
1.资质一、二级施工单位的施工员、预算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从1995
年起逐步实行;其它岗位从1996年起逐步实行。
2.资质三、四级施工单位的施工员、预算员、质量安全员从1995年起逐步实行
;其他岗位从1996年起逐步实行。
(三)条件比较好的地区和单位,可不受上述时间限制,争取早日全面持证上
岗。
三、关键岗位培训、考核内容
(一)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党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有关理论知识;行业、
岗位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等。
(二)岗位实务知识:岗位职责;国家、行业有关法规、标准、规范、规程、
管理条例;地方、企业有关规定;有关管理知识。
(四)能力、业绩:理解判断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业务实施能力、语言文字
能力;业绩指以本人为主或独立完成的工作成绩。
四、关键岗位资格认定
(一)部直属和地方所属水利水电施工单位中的关键岗位的合格证书,分别由
水利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基建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颁发
。地方一、二级施工单位的领导岗位合格证书要加盖水利部施工企业管理专用章。
(二)在岗领导干部须经岗位培训合格后,经考核认定,颁发岗位合格证书。
(三)专业管理岗位
1、自实行岗位培训制度时起,关键岗位在岗人员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未经
过相应岗位培训的人员,均应参加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考核认定
,颁发岗位合格证书。
2、在岗人员年龄超过四十五周岁(含四十五周岁),连续从事本岗位工作七年
以上(不足七年要经过培训),经考核认定,可免培颁发岗位合格证书。
3、在岗人员已取得本岗位系列中级以上职称,经考核认定,可免培颁发岗位合
格证书。
4、在普通院校、成人院校或教育部门备案的培训中心以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
班学习过与本岗位资格培训教学计划相同的课程(教学时数、深度相当),有毕业
、结业证书的人员,经审查认定,可免修、免考部分或全部培训内容。
(四)岗位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五年以后的培训考核认定办法另行规定。
五、关键岗位证书管理
(一)各种岗位合格证书,一律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二)申请办理岗位合格证书者,经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
由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盖章)后报主管部门,并同时提交所需证明材料:
1、在本岗位实习或工作经历证明;
2、文化程度(学历)证明(复印件);
3、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一般情况下,一个人只能申请一个专业管理岗位,而对工作经历比较长
,知识面比较广的人员也可申请两个专业比较接近的管理岗位。
(四)岗位合格证书的复检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进行。通过复检,掌握持证人
员现状和岗位变化情况。
1、对那些表现不好,职业道德败坏,影响企业声誉的关键岗位人员,应吊销其
岗位合格证书。
2、对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严重渎职者要及时记录在证书上,并视
情节轻重给予处理,直至吊销岗位合格证书,追究经济、刑事责任。
(五)考虑到部分专业的通用性,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员、财会员
、劳资员、统计员岗位合格证书在水利系统有效,可不另发证。
(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进行培训并颁发的岗位合格证
书应经水利发证机关复核,缺少水利专业内容的应补充培训,在原发的岗位证书上
加盖水利部门印章。
(七)岗位培训、考试及岗位合格证书的颁发与管理收费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自定标准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八)经考核已具备关键岗位资格人员的岗位合格证书颁发工作,将从1994年
第一季度开始。
六、其他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贯彻《规定》
和《试行意见》的实施细则,报水利部备案。
(二)凡《规定》中已有而《试行意见》未提及的内容均按《规定》执行。


文号:[水利部水建[1993]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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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5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5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5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荣凯
二○○五年七月三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5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04年底现行有效的175件规章及15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核查。根据核查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涉及国务院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的5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和废止:
一、规章
(一)云政发〔1992〕255号文件发布的《云南省实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三十四条删除。
(二)省政府令第117号发布的《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立种畜禽场应当符合畜禽良种繁育体系总体规划,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省政府令第33号发布的《云南省流动就业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HTH〗二、规范性文件
(一)云政办发〔2000〕235号文件发布的《云南省旧机动车流通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有关经贸部门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设立审批的规定删除。
(二)云政发〔2002〕38号文件发布的《云南省产权交易暂行规定》第十条删除。
本决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上述修改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

关于对乱检查(查车)乱收费(罚款)乱装卸实行有奖举报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乱检查(查车)乱收费(罚款)乱装卸实行有奖举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菏政发〔2003〕2号





  《关于对乱检查(查车)乱收费(罚款)乱装卸实行有奖举报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一月十日

关于对乱检查(查车)乱收费(罚款)乱装卸实行有奖举报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大我市治理乱检查(查车)、乱收费(罚款)、乱装卸的工作力度,充分动员和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乱检查(查车)、乱收费(罚款)、乱装卸是指有关公路交通的“三乱”行为;对企业、事业和个体经营者等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强装、强卸、违规索取装卸费行为。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乱检查(查车)、乱收费(罚款)、乱装卸行为,可直接向市和各县(区)纠风办举报。
  举报者可署名、匿名、化名,但需自编密码,市、县(区)纠风办将予以认真登记。举报可采取书面、电话或直接到市县(区)纠风办举报,可提供发票或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等证据。
  第四条 实行有奖举报制度。举报人所举报的情况,一经查实,并给予违纪人员党、政纪处分的,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对证据确凿、违规违纪事实清楚,对违纪违规行为认定起决定作用,构成严重违纪违规,违纪违规人员受到处理,社会影响大的给予举报人重奖。
  第五条 奖励的标准。对反映的情况经查实后,依据有关规定对违纪、违法者进行处理。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元、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重大案件的举报,对直接提供确凿证据的举报人,可给予2000—5000元的奖励。
  第六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举报人员,除给予物质奖励外,是党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视情况分别给予记功、内部通报、公开登报等形式表彰。对需要采取通报或登报形式表彰的,要征得本人的同意。
  第七条 给予举报有功人员的物质奖励,由市县(区)纠风办提出奖励意见,经政府批准后,凭市县(区)纠风办通知单,由市县(区)财政局予以兑现。所有的奖励在案件查处终结的2个月内兑现到个人。对数人举报同一案件的,只奖首先举报者。
  第八条 奖金由市县(区)财政负担,单列帐户,市纠风办受理的由市奖励,县(区)纠风办受理的由县(区)奖励。
  第九条 对举报人员实行保密、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如发现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市县(区)纠风办将从快从严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如对举报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将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第十条 对举报案件涉及违规、违纪的举报人,可根据其立功表现,按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属于本奖励办法的范围。第十二条 实行治理“三乱”责任追究制度,除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外,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具体处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纠风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市县区纠风办公开举报电话
  
  菏泽市:5310110
  牡丹区:5535110
  曹 县:3211771
  定陶县:2252110
  成武县:8622272
  单 县:4661725
  巨野县:8220707
  郓城县:6999117
  鄄城县:2408572
  东明县:721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