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3:56:43   浏览:82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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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的通知
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49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房改办:
  为解决职工购房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满足职工购房贷款的需求,经研究决定,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0年6月30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申请贷款,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40万元(含),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80%,且不受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的限制;2000年7月1日以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申请贷款,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另行确定。
  二、购买房改房申请贷款,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90%,不受住房公积金存款的限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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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执行《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发〔2000〕6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
根据《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全国1999年度出口收汇考核评定工作已于2000年3月底完成,现将考评结果通报各分局。
依据《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已联合下发《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细则》规定,对1999年度出口收汇考核评定中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将分别给予奖惩。现
就执行《细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细则》有关规定,对1999年度“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贷款利率、外汇管理、外贸发展基金及出口退税等方面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奖惩措施。请各分局在落实外汇管理奖惩措施
的同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二、对于“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境外投资及境外投资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调回境内的期限,在企业报外汇局核准后,办理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手续及期限延长手续。
三、各分局可根据中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申请,将其经常项目外汇结算帐户可保留外汇的最高金额从年进出口额的15%调整为年进出口额的30%,帐户的收支范围、结汇方式不变。核定限额的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该限额一般按照年度核定,不得结转使用。“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须按照《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申请材料,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外汇局根据企业提交的材料,对照外经贸部提供的企业年进出口总额情况进行审核,核定外汇结算帐户的限额.在“外汇结算帐户核定限额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对中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经常项
目外汇结算帐户的监管及具体操作程序仍按《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通知》及《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执行。
四、对于年度出口额在2亿美元以上的大型出口企业,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供的详细名单转给有关分局,请有关分局将名单中出口收汇率达到85%且交单率达到80%的企业,均视同“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对外公布及通报并执行相应奖励措施。
五、依据《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一个年度被评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或连续两个年度被评为“出口收汇风险企业”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其进出口业务经营权。请各分局向本次年度考核评定的“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1999
年度出口收汇考核评定结果。
六、1999年度出口收汇考评结果的有效期为2000年4月及日至2001年3月31日。



2000年5月1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投原宜磷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投原宜磷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10月27日 证监发字[1997]49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投原宜磷化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

我会证监发字[1997]498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

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

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

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

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

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

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