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行业开展“航海日”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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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行业开展“航海日”活动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5]266号



关于交通行业开展“航海日”活动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起,每年7月11日为“航海日”,同时也作为“世界海事日”在我国的实施日期。设立“航海日”,是我国航海史上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航海事业的高度重视,凸现了航海及海洋事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中的重要作用。交通行业要以此为新的契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进一步推动我国航运、港口事业的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今年5月24日,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在人民大会堂联合召开了庆祝设立中国“航海日”座谈会,向社会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航海日”的批复》(见附件),张春贤部长作主旨讲话,全面阐述了设立“航海日”的重要意义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意见。
  “航海日”是由政府主导、全民参加的全国性法定活动日,更是航运、港口、航海保障及其相关产业的所有人员以及与航海有关行业的共同节日。为做好“航海日”活动的实施工作,我部正会同海洋、造船、渔业等相关部门成立“航海日”活动组织工作委员会,组织协调全国相关行业开展“航海日”活动。
  为使交通行业更好地开展“航海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主题
   今年7月11日是我国首届“航海日”, 同时也是郑和下西洋600周年纪念日,中央对此高度重视,对纪念活动作了一系列安排部署。因此,今年首届“航海日”活动要与郑和下西洋600年纪念活动紧密结合,以“热爱祖国、睦邻友好、科学航海”为主题,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线,大力弘扬和培育伟大的民族精神,提高全民的航海和海洋意识,大力发展航运、港口事业,促进我国交通运输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要通过开展中国航海史的宣传教育,使人们特别是青少年了解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百折不挠的民族精神,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航海日”也是“世界海事日”在我国的实施日期。国际海事组织确定今年“世界海事日”活动的主题是:“国际航运——世界贸易的承运人”。因此,首届“航海日”要结合“世界海事日”主题,进一步认识海运业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作用。随着我国外向型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要更加重视海运事业的发展,加快建设具有一流国际竞争力的远洋船队、现代化的港口体系和高素质的水运管理队伍,不断提高我国水运的总体水平和竞争实力,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加快实现从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的跨越。
  二、基本原则
  “航海日”活动期间,可举办各种形式的庆祝、学术、教育、宣传、表彰等活动。举办“航海日”各项活动,要加强领导,突出主题,精心策划,具体落实;要规格适当、规模适度、注意节俭、讲求实效。要注重组织一线工作人员及青少年参加“航海日”活动。
  三、活动安排
  首届“航海日”活动的安排如下:
  (一)我国航运、港口、船舶代理、海事、救助、水运工程等涉及航海的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航行在各地的我国船舶于7月11日挂满旗,船舶统一鸣笛。挂旗、鸣笛的具体方案另行发布。
  (二)交通部网站增设“航海日”专栏(在郑和下西洋60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暂在其纪念网页上增设“航海日”专栏,待纪念活动结束后单独设立专栏)。
  (三)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航海日”活动主题,制作悬挂相关标语(参考标语另发),举办形式多样的庆祝活动。
  (四)各航运、港口、船舶代理、海事、救助、水运工程等管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工作,开展对水运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和嘉奖活动,要突出表彰作出贡献的船员、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并举行相关岗位的操作技能竞赛等活动。
  (五)有关科研院所、航海院校、行业协会(学会),可结合自身特点,举办航海历史、科技、经济、文化及造船与海洋相关领域的学术研讨会、交流会等,整理汇编各相关领域的学术论文集等各类学术性活动。
  (六)各航海(航运)院校,可根据自身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的航海知识、航海科技的宣传与教育等。举办航海和海洋知识报告会、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活动,组织参观船舶、船厂、港口和航海博物馆、实验室活动。
  (七)有关行业媒体及出版机构应做好“航海日”活动的宣传报道,结合纪念郑和下西洋600周年庆祝活动和“世界海事日”主题,开办“航海日”专刊、专栏,发表专题文章等,突出宣传航运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八)开展“航海日”永久性标识征集活动,具体通知另行发布。
  各单位要根据“航海日”活动的总体要求,充分认识开展“航海日”活动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认真研究,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切实开展好首届“航海日”活动,把“航海日”办成交通行业振奋精神、凝聚力量、奋发图强的一项重要活动。
  请各单位在今年7月底以前将“航海日”活动开展情况书面报部,并对今后开展“航海日”活动提出建议。
  附件: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航海日”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ОО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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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已废止)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


  (2000年12月26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1年3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业安全生产,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身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前款农药主要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二)用于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三)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职责,做好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农药经营的单位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批准:
  (一) 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 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三) 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四) 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农药经营单位取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发给《农药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第六条 农药经营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并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时,必须向购买者开具销售凭证,并正确说明农药用途、使用保管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八条 新引进的农药,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方可经营使用。
  第九条 经营具有农药作用有但以微肥等名义取得肥料登记证号的混合物或制剂,应当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农药经营单位为方便销售,需将原包装农药分装后在本单位门市部零售的,必须贴上新的明显的标签说明。农药经营单位对外批发或在本单位以外的门市部零售农药进行分装的,应当事先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分装,分装后的农药必须贴上新标签说明和注明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新的标签说明必须包括原标签全部内容,并注明分装单位、分装日期。
  第十一条 农药经营单位不得在同一场所兼营食品、饲料、易燃易爆等商品。农药应当单独贮存保管,不得与食品、饲料、易燃易爆物品混放。
  第十二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农药品种、药效、使用范围进行检查,监督农产品生产者安全使用农药。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公布禁止使用的农药品种。
  第十三条 禁止在蔬菜、瓜果、中草药材等作物上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第十四条 禁止使用农药毒杀水产、畜禽等动物。对因农药中毒而死亡的水产、畜禽等动物必须及时销毁。
  第十五条 施药器具及剩余农药必须妥善保管,农药的包装物应当妥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门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生产、销售过程中农副产品农药残留量进行经常性的抽样检测,经检测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农副产品禁止上市销售。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在蔬菜、瓜果、中草药材等作物上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使用农药毒杀水产、畜禽等动物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应该加重处罚,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第五条规定,擅自经营农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规定,因农药使用、保管不当或施药器具、农药包装物处理不当,造成污染、农药中毒、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对检举下列行为及违反本规定其他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蔬菜、瓜果、中草药材等作物上使用本规定禁止使用农药的;
  (二)采收、销售未满农药安全间隔期的蔬菜、瓜果、中草药材等作物的。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2012—2020年)》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2012—2020年)》的通知

教高[2013]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振兴中西部高等教育,服务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和中部崛起战略的深入实施,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了《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2012—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2012—2020年)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3年2月20日



附件

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2012-2020年)

目 录

一、战略意义
二、指导原则
三、发展目标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优势特色学科专业建设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三)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四)提升科研创新水平
  (五)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六)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七)扩大中西部学生入学机会
  (八)优化院校布局结构
  (九)加强交流与合作
  (十)健全投入机制
五、组织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振兴中西部高等教育,服务国家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崛起战略的深入实施,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制定《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2012—2020年)》(以下简称《振兴计划》)。

  一、战略意义

  中西部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普通高校数和在校生数接近全国三分之二,承担着为国家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的重要使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中西部高等教育规模快速发展,为我国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作出了重要贡献;经费投入大幅增长,办学条件日益改善,教育教学改革逐步深化,办学水平稳步提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深入实施一系列相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加快发展中西部高等教育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政府日益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为加快发展中西部高等教育创造了良好条件。中西部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求,为振兴中西部高等教育提供了强劲的改革发展动力。中西部高等教育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但是,当前中西部高等教育仍然存在着诸多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国家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数量相对偏少,学科专业设置和师资队伍结构不尽合理,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不强,教育观念相对落后,教育体制机制改革亟待深化。

  振兴中西部高等教育,是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崛起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促进边疆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是提升中西部高等教育整体水平、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加快推进高等教育强国建设的重大举措。必须把振兴中西部高等教育作为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重点,抓住机遇,加快解决突出问题,促进中西部高等教育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新跨越。

  二、指导原则

  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国家发展战略,适应中西部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整合中央和地方政策资源,发挥中西部地方政府和高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

  突出应用服务。加强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加强应用研究和科研成果转化,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支持区域急需。着重支持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契合度高的学科专业建设,着重支持区域支柱产业、特色领域等急需紧缺人才培养。

  强化特色发展。因地因校制宜,明确发展定位,打造优势学科专业和团队,彰显办学特色。

  发挥主体作用。强化地方和高校主体意识,系统规划,整体推进,提高自主发展能力和自我管理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注重分类指导。根据中西部不同地区、不同高校特点,实行分类的政策引导和资源配置。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中西部高等教育结构更加合理,特色更加鲜明,办学质量显著提升,建成一批有特色、高水平的高等学校,为整体提升我国高等教育发展水平、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中西部高校办学条件得到根本改善;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取得明显成效,教师队伍素质整体提升;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体制机制改革取得较大进展;国际化水平明显提高;文化传承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对区域产业升级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度、贡献度大幅提升。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优势特色学科专业建设。

  1.优化学位授权点布局。

  加强中西部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加强对中西部高校“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和“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硕士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工作的指导。引导中西部高校积极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2.支持特色学科专业发展。

  继续实施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对中西部地方高校的国家重点学科给予重点支持,提升学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开展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加大力度支持优势特色专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和国防、海洋、农林、水利、地矿、石油等行业相关专业及服务民生专业建设。引导中西部高校优化本科和高职专业结构,支持增设以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为主的专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相关专业。支持老工业城市调整改造和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急需的学科专业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建设与发展涉及保护和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及西部地域特色文化、边疆文化、中原文化等地域特色文化的专业,以及民族传统工艺相关专业。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3.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发挥高层次人才引领作用,建立优先支持政策机制。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创新团队发展计划”、“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等各项人才计划实施中,优先支持中西部高校。在推荐“千人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人选时向中西部高校倾斜。在“海外名师项目”中,重点支持中西部高校聘请一批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海外名师来校任教和合作科研。

  4.加强教师培养培训。

  大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制度建设,加强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形成良好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以提升中青年教师教学科研水平为重点,大力开展教师培训工作。组建高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促进教师培训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实施“西部之光”等访问学者项目,支持中西部高校骨干教师到东部高水平大学研修访学。实施“千名中西部大学校长海外研修计划”,进一步开阔中西部地区高校领导国际视野。在对口支援西部高校工作中,支持1万名西部受援高校教师和管理干部到支援高校进修锻炼。加强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培养培训一批双语教师,提高双语教学水平。培训一批民族团结教育课程主讲教师,加强民族团结教育课程建设。实施就业指导队伍培训项目,用5年时间,将中西部高校就业指导教师和就业工作骨干人员轮训一遍,提升就业指导水平。加大国家公派留学政策对中西部地区倾斜力度。

  (三)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5.推进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发挥国家和省两级教改项目的引领示范作用,引导中西部地方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施“中西部教师教育创新计划”,支持部属师范大学与中西部师范院校组成教师教育联盟,协同推进教师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大力提高未来教师培养质量。在“卓越教师教育培养计划”中,重点支持中西部高等师范院校面向中西部和农村地区培养优秀教师。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中,支持中西部高校开展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高度契合的学科专业领域的改革试点。在“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中,重点支持中西部高校开展五年制临床医学和面向农村基层的全科医生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全面提高中西部高校医学人才培养质量。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遴选建设西部地区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培养一批优秀基层法律人才。在“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支持中西部高校建设一批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培养一批优秀基层农林人才。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促进中西部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提高就业质量。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引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农村、基层一线就业。

  6.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

  引导中西部高校研究生教育发展方式从注重规模发展向注重质量提升转变。大力推进与科研机构、其他高等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着重提高学术学位研究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支持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行业、企业的结合。

  7.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

  按照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目标,根据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系统培养要求,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以就业为导向,加强学生职业技能、就业创业和继续学习能力的培养。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围绕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引入行业、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校企合办专业、共建实训基地、共同开发专业课程和教学资源。推动高职教育与产业、学校与企业、专业与职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服务工程有机融合。加快“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建立技能型人才职业教育从教制度,完善专业教师到对口企事业单位定期实践制度,提升专业教师双师素质和教学能力。健全高等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把行业规范、职业标准和企业用人要求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引导和支持高职学校基础能力建设。

  (四)提升科研创新水平。

  8.加强科研平台建设。

  加强中西部高校国家级科研平台培育和建设,新建一批体现中西部区域学科集群优势和特色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学科创新引智基地。鼓励探索新的科研组织模式和改革试点。加强中西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推动与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建一批重点研究基地,支持中西部高校和东部高校以基地为平台,开展人员交流与学术合作,建立学术联盟。

  9.加强科研经费和项目支持。

  积极承担国家科研任务,有条件的中西部地区要逐步设立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加大对中西部高校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中西部高校服务区域发展的基础研究和特色研究项目,继续实施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以及新疆、西藏项目,逐步扩大中西部高校受益范围。

  (五)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10.协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面向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协同创新,与地方政府共建联合研究院、工业技术研究院、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软科学研究基地、技术应用与服务中心等校地合作平台,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地方高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机制。与地方政府、行业部门(协会)、龙头企业共建一批发展战略研究院,开展产业发展研究和咨询,充分发挥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积极开展咨政服务,为区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服务。积极参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提升服务区域发展能力。中西部高职学校要与地市政府密切合作,共建一批中小企业技术服务与促进中心,积极开展技术应用服务。鼓励中西部高校开展有关地区、国别国际问题研究,服务中西部对外开放和国家外交战略。

  11.加强继续教育服务能力建设。

  推动中西部高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电大远程开放教育教学综合改革,建设一批适应中西部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继续教育特色专业、品牌项目和精品课程。推动校校合作、校企合作、校地合作,新建一批中西部高校继续教育示范基地、实践教学基地和产学研基地,建成一批示范性继续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站。在中西部地区高校优先安排国家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学分银行建设。

  (六)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12.加强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加强中西部高校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移动通信网、卫星通信等载体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加强数字化教室、数字化图书馆等信息化条件建设,将东部高校和中西部中央部委属高校的优质教学资源输送到中西部地方高校。

  13.推进优质数字化资源共建共享。

  结合国家开放大学建设,大力推进中西部信息技术与教育深度融合。加快中西部高校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教学,推动教学方式方法改革。建立东中西部高校之间、中西部高校之间优质数字化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国家精品视频公开课程和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向中西部高校免费开放。完善数字化教学支持、使用、评价等服务体系,促进教育信息资源与课堂教学的有机结合,加速实现各种优质教育资源的集成共享。

  (七)扩大中西部学生入学机会。

  14.坚持新增招生计划向中西部高等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倾斜。

  继续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将招生计划增量和对东部高校调整出的生源存量计划投向中西部高等教育升学压力较大的地区。适度降低东部地区中央部门高校属地计划比例,继续将学校从属地调出计划及学校计划增量投向中西部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相对较少的地区,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招生录取率的差距。对中西部地区学科专业特色优势明显的地方高校,在研究生招生计划特别是博士生招生计划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

  15.继续实施专项招生计划。

  继续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十二五”期间,每年在全国招生计划中专门安排1万名左右以本科一批招生为主的指标,面向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实行定向招生。适度扩大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在研究生招生计划中单列。继续支持高校开展“援藏计划”招生。积极为新疆7所高校安排高层次双语人才培养专项推荐免试生计划。适度扩大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高校招收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以及“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等专项招生计划,加快培养少数民族地区急需人才。

  (八)优化院校布局结构。

  16.优化中西部地区院校设置工作。

  中西部各省份要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支撑能力,制定实施本地区“十二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教育部在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中,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单列审批,推动区域内高等教育协调发展。

  17.深入推进省部共建地方高校。

  扩大省部共建范围,鼓励有关部门、行业与地方共建行业划转院校。统筹政策、资金等多方资源,推动共建高校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升办学水平,增强为区域和行业产业发展服务的能力。

  18.加强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

  “十二五”期间,重点支持100所左右有特色、高水平的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加快发展。围绕强化本科教学、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夯实办学基础,改善教学条件,提高学校本科教学基础能力。

  19.支持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

  在没有教育部直属高校的省份,“十二五”期间重点支持每个省份建设1所地方高水平大学。促进这些大学重点加强特色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增强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扩大区域内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发挥高水平大学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本地区高等教育科学发展。

  (九)加强交流与合作。

  20.加强区域内外高校交流与合作。

  充分发挥东部高校的支持带动作用,继续实施对口支援西部高校计划。扩大对口支援规模,使受援高校增加到100所。创新对口支援方式,继续实施团队式对口支援,根据受援高校的不同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分类制订不同模式的团队式支援方案,以学科建设为重点,深入开展科研合作,共建优质教学资源和科研资源共享平台,促进受援高校的师资队伍水平、人才培养质量、科研服务能力和学校管理水平显著提升。推动中西部高水平大学对口支援省域内地方高校,发挥部属高校优质资源辐射作用,实现省域内高校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升高校办学整体水平,促进省域内高校协调发展。

  21.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

  中西部高校要充分利用中国-东盟教育交流、中国-阿拉伯国家大学校长论坛等交流平台,扩展与周边国家教育交流与合作。在对口支援中建立支援高校、受援高校与国外高校的多方交流合作模式,提高中西部高校对外交流与合作水平。加强中外合作研究基地建设,积极参与建设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以及集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于一体的新型基地。办好一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引进国际先进理念和优质资源。

  22.支持中西部高校学生出国留学和回国创业发展。

  支持中西部高校学生出国留学,在派出名额、学科选择、培养模式等方面向中西部高校倾斜。鼓励在外优秀留学人员参与中西部地区的教育、科技交流与合作。中西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搭建留学人员回国发展平台,引导、带动和促成优秀留学人员赴中西部地区工作和创业。

  23.支持中西部高校接收来华留学生。

  在中国政府来华留学奖学金项目、“中国-东盟双十万交流计划”等重点项目框架内,支持中西部高校扩大来华留学生规模,发挥特殊优势,更多招收周边国家来华留学生。加强留学生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留学生管理队伍素质,推动中西部地区来华留学事业发展。

  (十)健全投入机制。

  24.完善中西部地方高校预算拨款制度。

  地方政府要加大所属高校经费投入,健全投入机制。进一步完善中西部高校预算拨款制度,健全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中央财政继续对中西部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给予奖补支持。要进一步加强高校财务管理,坚持依法理财,强化制度建设,完善监控机制,确保各项资金资产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

  25.建立健全高校财务风险控制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高校建设项目规划、银行贷款审批制度和高校债务情况动态监控机制,从严控制新增贷款,严格审批程序,规范高校贷款行为,促进高校持续健康发展。

  26.加大中西部地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

  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和资金向中西部地方高校倾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向中西部省份倾斜。继续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五、组织管理

  《振兴计划》是全面支持中西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综合性计划,覆盖范围广,必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各项改革发展任务落到实处。

  加强组织领导。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组建《振兴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决定重大方针政策和实施方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振兴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加强省级统筹。中西部各省级教育、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对区域内高等教育的统筹,会同编制部门做好本地区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积极创造条件,完善支持所属高校改革发展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高校的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确保计划顺利实施。

  建立协商机制。充分发挥中央部委的综合协调作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与中西部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立定期协商机制,及时共同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强化高校责任。实施《振兴计划》的关键在高校,各高校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实际研究提出推进教育教学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路线图和时间表,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达到预期成效。

  加强监督评价。建立《振兴计划》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评价方式,充分发挥专家组织作用,定期组织各工程(项目)的绩效评价。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的审计工作,提高建设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