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4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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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做好“2004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工作的通知



建城[2004]5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中央人口环境资源工作座谈会议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切实开展好2004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2004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时间为5月9日—15日,宣传周的主题是“增强全民节水意识,建设节水型城市”。

  二、切实加强对城市节水工作的领导

  节约用水是缓解城市水资源短缺,保证供水安全的有效措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宣传教育、经济、法律和技术等措施,加强对城市节水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提高全社会对节约用水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把城市节水和保证供水安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和重要工作,常抓不懈。

  三、大力提倡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的科学开发和利用

  要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的统筹规划,协调实施和科学配置。要将污水再生利用作为缓解城市缺水的重要措施,加大宣传力度,积极科学地引导工业、农业、城市绿化、市政环卫、生态景观和洗车等行业使用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适时制定对部分行业强制使用再生水的规定。要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和污水处理,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范围内的各种自备水源,不断提高水处理效率和利用效益。缺水地区的城市要重视雨水、海水等非传统水源的开发利用。

  四、要大力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和产品,促进节约用水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城市居民用水量标准》和《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标准》等国家有关节水技术政策和标准的宣传贯彻力度,积极组织开展节水技术、节水器具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要以提高水的有效利用为目标,严格实行节约用水制度,促进工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淘汰耗水量大、技术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促进居民节约用水。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和民用建筑中,应采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各单位现有房屋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要在2005年底以前全部更换。缺水型城市要严禁非节水型器具的销售。

  五、进一步加强“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

  近年来,建设“节水型城市”活动,有力地推动了全国城市节水工作。创建节水型城市是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手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开展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今年下半年,建设部将会同国家发改委对通过省级节水型城市考核的申报城市进行审查验收。严重缺水城市以及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受水城市,要力争“十五”期间达到“节水型城市”的标准。

  六、进一步加大节水宣传力度,增强全民节水意识

  城市节水宣传周期间,各地要统一组织,全面部署,认真安排好各项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节水宣传。要教育群众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使节约用水成为一种自觉行为,营造“节水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社会风气。特别要在广大青少年中广泛开展节水教育,从小树立节水观念,为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奠定扎实的社会基础。

  附件:2004年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宣传口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四月八日

  附件:

2004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宣传口号

  1.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全面推进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2.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水意识

  3.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可持续发展

  4.节约用水是缓解城市水资源短缺,保障供水安全最有效的手段

  5.依靠科技进步,不断开发节水新技术和新途径

  6.大力提倡污水再生利用等非传统水资源的开发,保障供水安全

  7.大力普及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8.惜水、爱水、节水,从我做起

  9.依法管水,科学用水,自觉节水

  10.为了我们的未来,请您珍惜每一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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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二)项合并为第(一)项,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合并后的第(一)项修改为:“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单位证明,以及经营条件、资金来源等资料,由当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情况,在三十日
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修改为:“从事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经营项目和作业范围,应报原审批和发证机关审核同意,办理变更手续;要求停业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原审批和发证机关申报,办理注销手续,并缴还原发的各种证照,方可停业。”



1993年11月26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单位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单位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8〕13号

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市直单位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益阳市市直单位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7年冬季及以后退出现役且按规定属于益阳市市直单位政策性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政策规定由政府安置就业的士官和城镇义务兵。
第三条 鼓励自谋职业是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一种方式,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除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10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偿金以20000元为基数,另按服役期每满一年增发2000元的标准计算;
(二)服役期间立功授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除按上述标准计发补偿金外,按立功授奖等级增发荣誉奖励金。累计多项立功或多次获荣誉称号的,只按最高奖项标准计发一次荣誉奖励金。其中:
1、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5000元。
2、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增发3000元。
3、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2000元。
4、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1000元。
(三)伤残士兵退役后选择自谋职业的,除按第(一)项计算经济补偿金外,另增发伤残补助金。其中,五、六级伤残士兵增发4000元,七、八、九、十级伤残士兵增发2000元。
第四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一)城镇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后10个月内向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填交《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者凭有效证件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三)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退役士兵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和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市退伍安置部门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六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持民政部门的介绍信办理户籍手续。
(一)城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后回原入伍地落户,但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且入伍地无直系亲属的,经民政部门审核,可以到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转业士官原则上回入伍地落户,符合易地安置条件要求到配偶所在地落户的,由本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件证明,经民政部门审核,可以易地落户。
第七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当地劳动职业介绍机构免费管理,其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
第八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需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到当地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其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由个人按照规定费率交纳。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九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一)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
(二)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或骗取伤残、结婚、户口、立功荣誉等证明的;
(三)安置部门已经为其安排工作,但本人不服从分配的;
(四)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后,半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到安置部门办理报到手续的;
(五)在部队或者待安置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犯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提交自谋职业书面申请的;
第十条 中央、省属驻益单位需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自谋职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有安置任务的单位按当年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偿转移资金标准缴纳给政府安置部门的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