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专评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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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专评管理试行办法

财政部


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专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教科文部门(以下简称教科文部门)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管理效能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教科文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是指对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教科文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范围主要包括:专项计划项目(即指国家批准设立的教科文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项目),专项业务项目以及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
  第四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关于教科文事业领域的方针、政策;
  (二)与教科文事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三)教科文部门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绩效目标;
  (四)项目申报书、立项评估报告等;
  (五)项目预算批复文件;
  (六)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七)项目验收报告;
  (八)项目中期或完成后的绩效报告;
  (九)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规范;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项目考评的内容
  第六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根据项目执行阶段分为项目实施过程考评和项目完成结果考评。项目实施过程考评,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阶段性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项目完成结果考评,是指对项目完成后总体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
  第七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的内容分为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
  第八条 业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目标完成的可能性、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的经济效益、项目的社会效益、项目可持续性影响等。
  第九条 财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状况等。
第三章 项目考评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由财政部统一组织管理,财政部、教科文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实施。
  第十一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的规章制度,确定考评项目,指导、监督、检查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工作,并选择重大项目直接组织实施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教科文部门依据财政部关于项目考评的规章制度和部署,负责制定本部门项目考评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项目考评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按照财政部、教科文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要求编制项目绩效计划,对本单位的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教科文部门组织实施项目考评时,可以直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或经过财政部认定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 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考评内容统一制定共性考评指标,并根据考评项目的特点商教科文部门确定特性考评指标。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绩效自评工作结束后,应按规定撰写《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报告》并报主管部门;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在项目考评工作结束后,按规定撰写《中央级教科文部门绩效考评报告》并报委托方;主管部门应将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考评报告汇总报送财政部。
第四章 项目考评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教科文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考评结果,及时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完善项目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财政部、教科文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考评中发现的问题,改进和加强项目后续实施过程的管理,并参考考评结果对新增项目立项进行决策。
  第二十条 项目考评结果是财政部确定教科文部门以后年度项目和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中央财政对地方的教科文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由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1、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规范
  2、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报告(范本)(略)
  3、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报告(范本)(略)

附1:
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行为,提高项目考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教科文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考评工作规范、技术规范、行为规范等。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参与项目考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财政部、中央级教科文部门(以下简称教科文部门)、项目单位、专家组、中介机构以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 工作规范
  第四条 工作规范主要包括项目考评工作的组织管理、各方权责、合同关系、中介机构及项目考评专家应具备的条件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 项目考评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组织管理财政部、教科文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实施。财政部、教科文部门可以直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考评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和教科文部门依据项目特点和工作需要组织专家组或遴选中介机构,明确项目考评要求,确定具体考评方案,认定项目考评结果。
  第七条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考评时,委托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权责应以协议的形式加以约定。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考评目标及内容、考评形式和要求、提交考评结果的期限、委托方的协作事项、考评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等。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相关行业管理组织机构颁发的专业资质,或者具有财政部认定的考评资格。
  (三)具有一定数量且与考评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
  (四)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咨询专家支持系统。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
  (六)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第九条 项目考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教科文领域的政策法规。
  (二)具有丰富的相关行业管理经验。
  (三)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业资格。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第十条 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应按照财政部或教科文部门的考评要求,拟订具体的考评方案,收集、整理、分析考评项目信息,对项目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撰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绩效考评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考评要求提供项目绩效报告及其他相关的资料信息,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技术规范主要包括考评形式、考评方法、考评程序及考评指标等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形式包括现场考核评价和非现场考核评价。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应根据财政部或教科文部门的要求以及考评项目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考评形式,一般以现场考核评价形式为主。
  第十四条 考评方法包括综合评价法、对比分析法、投入产出法等,专家组和中介机构根据财政部或教科文部门的要求以及考评项目的特点可采取一种或多种考评方法。
  第十五条 考评程序包括委托受理、方案设计、专家评价、综合分析、撰写报告、提交备案等环节。
  (一)委托受理。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任务时,须收集考评项目的有关信息资料,明确考评的目标、要求等,签订协议并取得项目考评委托书。
  (二)方案设计。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应针对考评项目的特点,拟定具体考评方案,选择考评形式和方法,确定考评专家和人员,编制考评工作手册。
  (三)专家评价。采取现场考评形式的,考评专家根据考评工作需要到现场采取勘察、问询、复核等多种方式,对考评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初步分析;采取非现场考评形式的,考评专家应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分析,提出考评意见。对上述两种考评形式,考评专家均应独立提出书面考评意见。
  (四)综合分析。专家组和中介机构汇总各方面的资料信息,采取相应的考评方法进行分析评价,对考评中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审,在此基础上形成考评结论。
  (五)撰写报告。专家组和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协议要求撰写项目绩效考评报告。项目绩效考评报告应依据充分、内容完整、真实准确。
  (六)提交备案。项目绩效考评报告经专家组或中介机构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财政部或教科文部门。工作草稿和有关资料应妥善保管,以便备查。
  第十六条 项目考评工作应制定科学、完整的考评指标。考评指标由共性和特性指标组成。共性考评指标包括:
  (一)业务考评指标
  1.立项目标完成程度,主要考评项目阶段目标或总体目标的完成情况。
  2.目标完成的可能性,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预测项目目标实现的可能性。
  3.立项目标的合理性,主要考评立项目标设置是否客观、科学。
  4.项目验收的有效性,主要考评项目验收方式的合理性、验收机构的权威性和验收结果的公正性等。
  5.项目组织管理水平,主要考评项目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和条件保障状况等。
  6.项目的经济效益,主要考评项目对承担单位、区域及国家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效益等。
  7.项目的社会效益,主要考评项目受益范围,项目对区域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风俗习惯的影响等。
  8.项目可持续性影响,主要考评项目的结果对项目单位以及社会经济和资源环境的持续影响力等。
  (二)财务考评指标
  1.资金落实情况,主要考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到位率和资金到位及时性等。
  2.实际支出情况,主要考评项目实际支出构成的合理性、超支或结余情况等。
  3.财务信息质量,主要考评与项目相关的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等。
  4.财务管理状况,主要考评项目单位财务制度健全性、财务管理有效性、财务制度执行状况等。
  财政部、教科文部门应根据考评项目的特点,在共性考评指标下确定特性考评指标。
  第十七条 项目考评指标的赋值、权重、计算方法等,由财政部商教科文部门确定。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行为规范主要包括回避原则、保密原则及有关纪律规定等。
  第十九条 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在接受项目委托、安排考评人员和选择考评专家时应坚持以下回避原则:
  (一)中介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经济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宜接受相应的考评委托。
  (二)专家组和中介机构不得委派曾在项目单位任职或与项目单位有经济利益的人员,不得委派与项目单位负责人或项目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委派与项目单位人员或项目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人员等。
  考评人员存在上述情况时,应向所在的专家组或中介机构申明并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 财政部、教科文部门、专家组和中介机构负有对项目单位提供的材料及业务内容、相关的知识产权保密的义务。
  委托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保密内容及期限,协议中未规定的但应保密的事项各方应主动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参与考评工作的各方及有关人员应遵守如下纪律规定:
  (一)财政部和教科文部门不得在规定程序之外对考评工作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考评人员应根据考评工作要求,独立开展考评工作,保证考评结论的客观、公正。
  (三)考评人员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四)考评人员在项目考评过程中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考评工作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得由项目单位支付。
  (五)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应全面、真实地反映考评专家的意见。
  (六)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供考评相关资料,不得干涉或影响考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和中介机构有违纪行为的,财政部和教科文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予以警告、取消考评资格、终止委托关系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违纪行为的,财政部和教科文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予以警告、停拨项目经费、在一定期限内暂停申报同类项目的资格等处理。

财政部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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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

卫生部


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

1979年2月23日,卫生部

第一条 为统一卫生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加强晋升工作的管理,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速建设又红又专的卫生技术队伍,为创造我国统一的新医学新药学,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卫生技术人员根据业务性质,分为四类:
一、医疗防疫人员(含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地方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住院医师)、医士(助产士)、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
二、药剂人员(含中药、西药)的技术职称为: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剂士、药剂员。
三、护理人员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护师、护士、护理员。
四、其他技术人员(含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见习员。
第三条 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做到又红又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贡献力量。
第四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主任技师、主任护师:
1.精通本科(本专业,下同)理论,掌握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精通中医药理论,对经典医著有所研究);
2.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能熟练地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并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著作;
3.善于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教学和科研培养出高级人材;
第五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技师、副主任护师:
1.通晓本科理论,了解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通晓中医药理论,熟悉经典医著);
2.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能掌握一门外国语(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并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著作;
3.能够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科研和教学培养高级人材;
4.从事本科主治医师(或相当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第六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治(主管)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
1.熟悉本科理论和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能熟练地掌握本科实际技术操作;
2.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处理本科复杂问题。能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籍(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3.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教学和指导下级卫生人员的能力;
4.从事医师(或相当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医师、药师、技师、护师:
1.熟悉本专业理论和基础医学知识,具有一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力;
2.能独立处理本科常见病或解决常用业务技术问题,并能对中、初级人员进行业务指导,能初步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籍(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3.高等院校毕业或从事本科医士工作(或相当职务)五年以上或有高中文化程度,从师学习五年(初中文化程度须七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者。
第八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医士、助产士、药剂士、技士、护士:
1.了解本专业基本理论,并有一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力;
2.能担任本科一般常见病防治或一般常用业务技术工作,并能对初级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3.中等技术学校毕业或中医药学徒出师、初中文化程度独立从事本科工作三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者。
第九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药剂员、护理员、见习员:
1.初步了解本专业一般知识,并能担任一般的专业工作;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实际工作中经过短期学徒或培训。
第十条 在卫生、医疗工作中成绩卓著,有重要发明创造,或科学技术上有独特专长,或西医学习中医并坚持走中西医结合道路,为创造我国统一的新医药学作出贡献者,可提前或越级晋升。
第十一条 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贯彻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由学术委员会对其业务水平提出评价。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局规定。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
一、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为中级,报县(市)卫生局(科)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审批;中级晋升为医师(或相当职务),由本单位组织作出鉴定,推荐参加统一考试合格后,由地区、省辖市卫生局审批,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备案。医师晋升为主治医师(或相当职务),报地区、省辖市卫生局审批,并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备案;晋升正、副主任医师(或相当职务),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批,并报省、市、自治区有关领导机关及卫生部备案。
中央各部委所属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由各有关部委负责办理,没有或卫生行政部门不健全的部委,由有关部委委托地方按上述程序审批。
二、由卫生部和省、市、自治区双重领导以部为主的单位,确定或晋升为正副主任医师及其相当职务的,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核,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机构和集体所有制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
附:几点说明
1.正、副主任医师(或相当职称,下同)作为技术职称,正、副科室主任作为行政职务。科室主任一般应由主任医师担任,但在没有主任医师或由于主任医师担任科室主任有困难的,也可由下一级医师担任。
2.护士长、科护士长、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作为行政职务。
3.在卫生医疗单位中,从事科研或教学工作的人员,应按教育部或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确定和晋升技术职称。
4.各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时,其考核(或考试)的内容和办法,可根据本省、市、自治区实际情况由卫生局自行规定。
5.本条例中的医士、助产士、药剂士、护士和技士统称为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药剂员、护理员和见习员统称为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劳动部关于认定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认定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劳动部《关于建立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263号)要求,1996年我们组织开展了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工作,目前此项工作已圆满结束。这次评估认定工作,对加强就业训练中心自身建设,提高师资水平和训练质量,促
进培训与就业的紧密结合,推动就业训练相关政策贯彻落实起到了积极作用。
我们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就业训练中心参评材料和申报报告,按照《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标准》,对申报的中心进行了评估、审核、重点抽查。经研究,认定天津市塘沽区就业训练中心等51所中心为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认定天津市河西区就业训练中心等
76所中心继续保留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称号(名单附后)。
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为就业服务的培训方向和机动灵活的办学特色。配合企业深化改革,推动“再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的深入实施,将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转业、转岗训练作为中心任务来抓,同时,认真做好进城务
工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工作;要配合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实施工作,积极承担相应培训任务;要始终按照《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标准》确定的各项指标要求,努力开展就业训练工作,创造新的经验,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示范和辐射作用。
各地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的领导,列入工作日程,落实有关政策,解决存在问题,促其不断发展。
为进一步促进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发展,更好地开展转业、转岗训练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1997年被认定的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按培训失业、下岗职工情况,从失业保险基金转业训练费中给予部分资金扶持。
附件:1.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名单
2.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复查合格名单

附件1 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名单(共51所)

北京市丰台区职业技术学校
天津市塘沽区就业训练中心
天津市汉沽区就业训练中心
上海市青浦县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重庆市涪陵市就业训练中心
河北省秦皇岛市职业技术训练中心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就业培训中心
山西省闻喜县就业训练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就业训练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就业训练中心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就业训练中心
辽宁省大连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吉林省农安县就业训练中心
吉林省吉林市就业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鸡西市就业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伊春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桦南县就业训练中心
江苏省盐城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江苏省吴江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浙江省湖州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浙江省永嘉县就业培训中心
浙江省上虞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安徽省马鞍山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安徽省安庆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福建省福州市劳动局职业训练中心
江西省赣州地区就业训练中心
江西省南昌市职业培训中心
山东省青州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招远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邹城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烟台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河南省洛阳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河南省新乡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河南省鹤壁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湖北省荆门市就业培训中心
湖北省恩施州就业训练中心
湖北省麻城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湖北省洞口县就业训练中心
湖北省郴州市培训中心
广东省韶关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广东省中山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就业训练中心
四川省泸州市劳动培训服务中心
四川省成都市就业培训中心
四川省新都县就业训练中心
贵州省遵义市就业训练中心
陕西省铜川市就业训练中心
甘肃省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甘肃省金昌市职业培训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职业培训中心

附件2 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复查合格名单(共76所)

北京市海淀区职业技术学校
北京市东城区职业技术学校
天津市河西区就业训练中心
天津市就业训练中心
上海市闸北区就业训练中心
重庆市南川市就业训练中心
重庆市沙坪坝区就业训练中心
河北省石家庄市就业培训中心
河北省保定市就业训练中心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西省阳泉市就业训练中心
山西省翼城县就业训练中心
山西省榆次市汽车专业培训中心
山西省浑源县就业训练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劳动培训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就业训练中心
辽宁省鞍山市就业训练中心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就业训练中心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就业训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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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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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地区就业训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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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就业训练中心
四川省德阳市就业训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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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州就业训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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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康市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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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地区就业训练中心
甘肃省兰州市劳动技术培训中心
青海省就业训练中心
青海省西宁市就业训练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就业训练中心



199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