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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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7年10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9日起施行)

条例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新战略,保障自治区各级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规范科协行为,发挥科协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协是各族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代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各族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科协应当动员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劳动者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与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科学技术与经济的有效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科协应当团结和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五条 科协应当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科协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管理内部事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支持科协工作,发挥科协在促进科学技术普及和科学技术进步中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为科协开展各项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保障科协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其所属科协和学术团体开展活动创造条件,并保持专兼职人员相对稳定。
第八条 自治区、州、地、市科协由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和下一级科协组成。
县(市、区)科协由所属学会和基层科普组织组成。
第九条 自治区、州、地、市、县(市、区)科协委员会由同级科协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上级科协对下级科协实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科协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条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科协以及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是科协在城乡开展群众性科学技术实践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的基层组织,上级科协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科协应当加强组织网络建设,发挥网络作用,促进所属学会、基层组织的发展。
第十一条 科协应当在各族科学技术工作者中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坚持真理、诚实劳动、亲贤爱才、密切合作的职业道德,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第十二条 科协应当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发挥参政议政的作用,推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科协应当发挥离退休科技工作者的作用。
第十三条 科协应当对地方科学技术事业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科学技术政策和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开展科学论证和技术咨询,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科协或者所属学会可以接受国家机关或者有关组织的委托,组织或推荐相关科学家、技术专家、学者参与或者承担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学技术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标准制定和修改等事务。
第十五条 科协应当发挥所属学会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作用,同国内、国际科学技术组织、学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建立合作关系,推动国内、国际民间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合作。
第十六条 科协及所属学会应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专业的教育和培训工作,评审优秀学术论文,推荐优秀科技人才,提高各族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专业、学术水平。
第十七条 科协及所属学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社会性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以青少年、农村干部群众和各级领导为重点对象,传播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发挥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主力军作用。
第十八条 科协应当扶持乡(镇)科普协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传播先进适用技术,发挥其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作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科协应当加强所属学会与企业的协作,发挥企业科协的作用,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第二十条 科协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控告,有权向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科协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侵犯科学技术工作者合法权益的,科协可以派出代表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设施纳入当地基本建设和城市建设规划,并保障其发挥作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协开展农牧区的科学技术普及和推广活动,加强边远、贫困地区科学技术工作,发展少数民族科学普及事业,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科学技术普及类报纸、期刊、图书、影视音像制品的编译、出版和发行给予扶持。
第二十三条 科协所属学会和基层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与其所在单位同级工作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科协、学会兼职工作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其所在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在科协或学会中取得的成绩,应当记入本人考核档案。
第二十四条 科协的经费来源: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费、事业费、基本建设费以及科普经费等专项经费拨款;
(二)国内外法人、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
(三)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四)科协兴办企业、事业所得的收入和有偿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各级科协的行政费、事业费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所需基本建设费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的基建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对科协的科普经费投入应当按自治区的规定执行,予以保证,并逐年增加;对贫困地区的科普经费应当给予
照顾。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科协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科协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二十七条 科协及所属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任意调拨。
科协所属事业、企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经科协同意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十八条 科协的经费支出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科协应当对在科协工作和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的;
(二)盗用科协及其所属团体名义,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非法限制科协及其所属科技团体依法开展工作和活动的;
(四)滥用职权干扰科协工作的;
(五)贪污或挪用、克扣、截留科协经费的;
(六)侵占或非法调拨科协及其所属团体资产的;
(七)其他侵犯科协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科协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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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和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和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7〕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和活动的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和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各类会议和活动管理,进一步改进会风,创新会议形式,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将会议划分为三类,实行分类管理。一类会议指市政府全体会议;二类会议指由市委、市政府分别或联合召开的党政领导干部会议、工作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三类会议指市级各非常设机构、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专业性工作会议。
 
  第三条  召开会议应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无明确目的、无实质内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确有必要召开的会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每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不超过18个(已列为市级考核目标)。

  (二)一类会议按有关规定定期召开;二类会议根据工作任务要求、上级工作部署和我市工作需要,按照党政分工,分别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三类会议由常务副市长或主管市长审定。

  (三)市政府各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前5日,将下一季度拟召开会议的名称、议题、规模、会期和经费预算等情况报请主管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进行沟通、筛选、合并、汇总后报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批。会议承办部门不得违反审批程序,坚决杜绝“会议审批倒流”现象。

  (四)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的审核把关。市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求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需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各部门召开的专业性工作会议,市级领导原则上不出席,也不得要求区、县(市)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特殊情况需报常务副市长审批;市级各非常设机构或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

  (五)未按会议程序审批的计划外会议原则上不准召开,特殊情况需报主管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拟办意见,报 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批。

  (六)简化会议形式,能用文件或其他形式直接进行工作部署和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的,一般不再召开会议;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会议,一般均要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召开时间和内容相近、规格和参加人员基本相同的会议要合并套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一般只安排一位市政府领导讲话,不邀请市其他班子成员参加。
 
  第四条  严格控制各种活动,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需市政府领导参加的活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凡需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国家、省及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检委召开的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会议要求和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后做出安排。

  (二)国家及有关部委、省及其他社会团体在哈举办的重要活动和重大节日庆祝活动,通知或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后做出安排。

  (三)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检委主办的全市性活动,按有关规定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

  (四)由市直有关部门和市级社会团体举办的社会性重大活动,一般安排一位市政府主管领导出席。

  (五)企事业单位庆典和签字仪式,工程开、竣工仪式或各种学会、协会、联谊会等活动,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对十分重要、影响较大或有国家、省和外地市领导参加的活动,安排市政府有关领导出席。

  (六)一般的展览会、展销会,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全省、全市性的重要展览会、展销会,安排市政府有关领导出席。

  (七)市政府领导出席重要活动的审批程序:由活动承办部门向市政府呈报请示,经主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并告知承办部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教育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领导小组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教育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领导小组的通知



教人厅〔2004〕4号


  为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领导,经研究,我部决定成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加强与有关部委的分工协作,统筹领导教育战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各项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教育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周济  教育部部长

  副组长:吴启迪 教育部副部长

  成员: 黄尧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

      夏铸  民族教育司司长

      姜沛民 教育督导团办公室主任

      袁自煌 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副司长

      季平  发展规划司副司长

      陈伟光 财务司副司长

      李天顺 基础教育司副司长

      葛道凯 高等教育司副司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黄尧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执行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决策;协调部内、外有关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汇总并向领导小组反映各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情况。

  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领导机构,并请于2004年5月10日前,将领导机构成员名单报送我部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