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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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唐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4年12月3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耀华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唐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加速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获得本市的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特等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级科学技术奖评审、授予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项。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其奖励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申报科学技术特等奖: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国内外科学技术合作和引进、消化、吸收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特殊建树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要科学发现(指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者对推动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或者应用科学基本原理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指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实现重要科学技术创新取得国内先进及其以上水平的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经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率先应用新技术、新方法,使工程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已实施的重大专利技术成果。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奖励,只授予组织,但在完成该项目中有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可推荐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奖励。

第三章 评审与授予





  第九条 科学技术特等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科学技术特等奖不分等级,每次不超过2项。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0项。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奖励评审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由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家、学者组成: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发展动态;
  (四)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十二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符合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方面的专家。中直、省部属驻唐单位和驻唐部队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可由其科技部门直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第十三条 推荐科学技术特等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完整、真实的评价材料。同一成果在评审年度内只能推荐一类奖项。


  第十四条 推荐科学技术特等奖的项目,主体项目必须已获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奖励,并有重大创新和发展。推荐集体奖励的,主体项目完成后还须有一项以上与主体项目相关的成果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或通过了省、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评价。推荐个人奖励的,提名人必须是主体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同时除主体项目外提名人还须有一项以上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的,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或通过了省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评价,并征得其他主研人员同意的与主体项目相关的成果。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报人在十五日内予以补正,申报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候选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获奖人选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七条 经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推荐获奖人选及等级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单位和个人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推荐获奖人选、获奖单位及其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由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异议人。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推荐获奖人选、获奖单位及其获奖项目经公布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复核不存在异议所指向的问题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申报的参评项目,经评审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相应奖项应当保持空缺。


  第十九条 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的,除颁发证书外,并按下列标准颁发奖金:
  (一)科学技术特等奖,颁发奖金十万元;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奖金二万元、一万元、五千元。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签署。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获奖人员,可按照规定申请授予市级劳动模范称号:
  (一)获得个人科学技术特等奖的主研人员,集体项目的第一、第二主研人员(属于外市的除外);
  (二)产业类项目取得了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并获得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首席人员;
  (三)医疗卫生类项目获得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并获得省科学技术三等奖奖励以上的首席人员。


  第二十二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在当年预算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获奖结果,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剽窃、假冒、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缴奖金和奖励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面向全社会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社会力量已经登记但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将情况通报给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的,由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原《唐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发[1984]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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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技贸结合的进口货物和进口旧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财政部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技贸结合的进口货物和进口旧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财政部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做好技贸结合和旧设备选购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4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对报告中提到的有关税收方面的问题,经商国家经委,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开展技贸结合需要进口的成套散件,其进口关税不按整机,减按零、部件税率征税;对于零、部件在税则中没有单列税率的,减按整机税率的三分之二计征。
开展技贸结合需要进口的成套散件、零部件、元器件,进口环节的产品税(增值税)减按该产品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六十计征。
技贸结合中进口的原材料,应照章征税。
上述准予减税进口的货物,需凭技贸结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经委进出口局)批准的技贸结合计划办理。
二、光大实业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不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司)自担风险购进后转手出售的旧设备,进口地海关可凭该两个公司的保函先予缓税登记放行。待设备售出后,上述两个公司应即向原进口地海关报告,并在第一次收取货款后的七天内向海关缴清应付税款
;过期未缴的,应按规定征收滞纳金。上述两公司购进旧设备自行投资办厂的,则应在设备进口时纳税。
三、对于经批准进口的旧设备,如属已列入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单位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改造规划内的项目,可按财政部、海关总署(83)财税字第30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减免进口关税和工商税。
四、上述准予减税或缓税进口的货物,涉及机械设备的审批和列入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货物进口前,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将批准文件(或保函,下同)和订货合同送交进口地海关,凭以办理减、缓税手续;如货物委托实行集中纳税的外贸专业总公司订购进口
,则应将批准文件和订货合同(或订货卡片)送交海关总署关税统计司审核后,再转知有关外贸总公司办理。

附件: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做好技贸结合和旧设备选购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关于做好技贸结合和旧设备选购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把对外商品贸易与引进技术结合起来,实行技贸结合,用我们的一部分市场换取国外的先进技术,这是加速我国技术进步的一项重大方针。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实行技贸结合的重大意义,在进出口贸易中自觉地贯彻这一方针。为了加快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还可以从国
外选购一些质优价廉的旧设备,要争取尽快有所突破。
为了加强对技贸结合和旧设备选购工作的领导,国务院责成国家经委牵头,组成技贸结合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技贸结合和旧设备选购工作。在这项工作中,经贸部门、制造部门和使用部门都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技贸结合领导小组要经常研究、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
经验,推动技贸结合和旧设备选购工作的开展。

关于做好技贸结合和旧设备选购工作的报告
实行技贸结合,是加速技术进步的重要途径。把对外商品贸易与引进技术结合起来,利用进口商品作“筹码”,可以用较低的代价取得我们所需要的、甚至在一般情况下外商不愿转让的技术。几年来,各有关部门做了一些工作。但总的说来,目前我们还没有自觉地把技贸结合作为一项
重大方针加以贯彻,引进技术与对外商品贸易基本上处于分离状态。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指出:汽车工业实行技贸结合,利用汽车进口引进技术,或引进技术结合进口汽车,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其它如机械工业、冶金工业也应利用进口成套设备和大量钢材,以此作为一张“王牌”,与
外商谈判引进技术。要抓住这个机会,不要错过。又指出:技贸结合是个大政策,在外贸体制改革中应解决此问题。要明确规定,今后凡是大批进口设备、材料或其它主要商品,必须同时考虑引进技术,进货单位和部门不得各行其是。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这些指示,为克服当前技贸分离的状
况,做好技贸结合的工作,指明了方向。
国务院领导同志还指出,要利用资本主义经济不振和西方工业国家不断更新技术、设备的有利时机,及时选购一些比较先进、适用的旧设备(包括二手及闲置设备),以加快我国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经济管理体制不合理,工作环节多,反应迟缓,以及行业技
术改造规划还没有定型,引进项目前期工作跟不上,难以不失时机地在世界旧货市场上买到质优价廉的旧设备。
为了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切实做好技贸结合和选购旧设备的工作,现提出如下具体措施:
一、要把技贸结合作为我国对外经济活动的一项重大方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贯彻。现在,我们每年从国外进口几百万吨钢材、几万辆汽车、几十亿美元的各种机械、电子设备以及大量的其它商品,这是一笔很大的“筹码”。应当统一认识,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条件,加强领导,
统筹安排,把技贸结合工作搞好。对于积极与我合作,并以优惠条件向我提供先进技术的国家和厂商,我国在对外贸易中也应给予同等优先的机会。所有对外贸易机构,在对外洽谈进出口贸易中,都应当把外商是否愿意同时提供技术作为择优成交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利用我们进口的大量
商品,作为打破外国技术封锁和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有力手段。
各种工业产品,特别是批量进口的,一般都要考虑采取各种技贸结合方式的可能性。所有工业部门都要根据行业的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技术装备政策,结合国家的进口计划和各地区、各部门需要进口的商品,拟订和提出技贸结合的规划和具体要求,同经贸部门、使用部门制定技贸结
合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技贸结合的重点是机械、电子设备和其它大宗进口的工业品。
(一)大型、成套设备进口,必须有使用部门与制造部门参加,联合对外谈判,在购买设备的同时,根据需要和可能,引进必要的设计、制造技术。有条件以国内制造为主的,由制造部门作总交货人,对产品性能、质量和交货进度负责;国内解决不了的部分关键设备或零部件、原材料
,可以从国外进口,或与外商合作设计、合作生产。技术难度比较大的,可以以进口设备为主,同时由国内生产企业分交或与外商合作生产一部分,外商对产品性能、质量和交货进度负责。
不论采取哪一种技贸结合方式,制造部门均应制订分阶段的国产化计划,努力做好消化、吸收工作。对于某些同类型的大型、成套设备,只允许进口一套或几套;对需要进口的大型、成套设备,应有一定比例由国内分交或与外商合作生产,以利于推动技贸结合和国产化工作。
(二)需要大批量进口的通用的机械、电子产品,如小型和微型电子计算机、录相设备、复印机、家用电器、汽车以及某些医疗器械、仪器仪表和轻纺设备等,各制造部门应进行规划,通过技贸结合,限期立足国内解决。有的以引进技术为主;有的采取组装方式,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
、元器件,或者成套散件由国内组装成整机,以后逐步实现国产化。这类产品必须由有关外贸、工贸公司集中进口,按照规划的品种、系列、机型和方式,实行技贸结合;除经国家特殊批准外,不得单独进口整机。
(三)其它大宗进口的工业品,如钢材、有色金属、化肥、农药等,制订进口计划(品种、数量)前,应同生产部门商量,并由生产部门会同经贸部门进行技贸结合的可行性分析,提出技贸结合的具体要求和方案。凡是需要结合进口商品引进配方、流程、工艺以及需要外商提供技术、
设备,对我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都应当把使用、生产、经贸部门组织在一起,协同对外,既谈贸易,又同时谈技术合作。
三、为了更好地开展技贸结合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先抓好汽车、冶金行业的试点。建议组建汽车、钢铁两个新的技贸结合、进出结合的专业进出口公司,统一经营全国的汽车、黑色冶金产品进出口和汽车、钢铁行业的技术引进及各种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
根据中央关于外贸体制改革的部署,在汽车、钢铁行业的试点取得一定经验之后,其它行业(如电子行业等)应逐步建立类似的技贸结合、进出结合的专业进出口公司。目前经营其它商品进出口业务的外贸、工贸机构,都要在各自的经营分工范围内,按照上述一、二项的要求,积极开
展技贸结合工作。对于技贸结合任务较多的对外贸易机构,如机械设备、机械、仪器、化工、轻工等公司,都要由经贸部门、生产部门和主要使用部门组成技贸结合小组,统筹协调有关技贸结合的工作。
四、为了鼓励和促进技贸结合工作的开展,需要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
(一)资金。除列入国家进口和技术引进计划的项目,实行技贸结合所需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在国家计划内安排之外,开展技贸结合需要的资金,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1)从每年国家拨给的进口机电仪外汇中拿出一部分,专项用于通用的机械、电子产品的技贸结合(进口散件或
关键件和必要的技术软件进行组装)。(2)利用外资项目中,由国内分交或由国内外合作生产的产品,使用部门资金确有困难的(有些使用部门不得不使用外国贷款买外国的产品),银行应尽量给予支持(提供卖方信贷或买方信贷)。
(二)税收。(1)对已引进技术或已开展技贸结合的产品,如再进口时应适当提高进口关税。同时,对开展技贸结合需要进口的成套散件按现行零件税率征税。(2)开展技贸结合需要进口的成套散件、零部件、元器件,进口工商税率减为3%。具体实施办法,请财政部、海关总? 鹬贫? (三)价格。为推动技贸结合工作,保护使用单位的正当利益,对组装或合作生产的产品,生产部门应严格核算成本,合理作价,销售价格一般不应高于同类进口产品的售价,某些技术要求高、配套复杂的产品,经过国家物价部门批准,售价可以略高于同类进口产品。
(四)质量保证。实行技贸结合,由国内生产、组装或与外商合作生产的产品,生产部门应对性能、质量和交货进度负完全责任,做好售后的技术服务工作,保证基本上达到同类进口产品的水平,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五、从国外选购旧设备应以工艺技术装备为重点,结合我国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的需要,主要从列入国家和各地区、各部门的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中挑选。凡是已列入年度技术引进计划的项目,国外如有适合需要的具有七十年代水平的旧设备,应优先选用。对性能好、有显
著节能效果、质优价廉的旧设备,也可以有选择地进口,以加速企业的设备更新,并能够在一个较长时间内发挥良好的经济效益。
六、调动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包括光大实业公司、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外贸部门以及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创造一些条件,及时总结经验,使选购旧设备的工作尽快有所突破。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光大实业公司的任务,我们赞成光大实业公司用相当的力量,加强信息情报工作,与国外旧货市场建立密切的关系,把选购旧设备的工作同引进技术结合起来,当作一个重要任务来抓。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及有关的外贸、工贸公司也应当重视和做好这项工作。对
于确属质优价廉的旧工艺技术设备(国家限制进口产品除外),光大实业公司、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前提下,可以买进卖出,做转手生意。为此,建议财政部增拨二千万美元给光大实业公司作为流动资金,在中国银行建立贸易外汇帐户,并可少量存入国外银行,以应
急需。同时,我们准备从国家经委掌握的用于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的国家外汇中划拨五千万美元额度给光大实业公司,资助企业选购光大实业公司经营的旧设备,相应的配套人民币由人民银行工商银行予以贷款解决。凡引进技术改造项目,须征得国家经委的同意。
(二)简化进口手续。(1)已列入国家引进计划的项目,属于项目建议书规定的引进范围内的工艺技术装备,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机构可以接受主管部门委托,采购适用的旧设备,如条件确实合适,可先对外成交,后履行有关进口手续。(2)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机构向主管部门推荐的
旧工艺技术设备,如尚未列入引进计划的,有关审批部门应按特殊情况从速处理,以免贻误时机。(3)光大实业公司、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自担风险选购的旧设备,中国银行可凭对外合同办理开证手续,运进国内的,海关先保税放行,卖给用户后再予补税。
(三)如何做好旧设备进口工作,还缺乏比较成熟的经验,各有关公司都应注意总结。国外旧设备市场瞬息万变,我们在采购旧设备工作中,对外要特别注意保密。所有接触旧设备进口工作的单位和人员都不得把国内的规划、设想和意向(需要买什么,买多少,什么时候买)向外商透
露,以免使国家蒙受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各部门、各地区和各公司了解和对外接触、洽谈的有关情况,应定期向国家经委通报。同一项设备,不要竞相派人去看货洽谈,多头对外,也不要多次重复派人去考察,以免外商趁机抬价。
七、实行技贸结合,不同于一般商品贸易和技术引进,特别需要从全局出发协调好使用、生产部门的关系,做到统一对外,同时还需要计划、财政、银行、海关、商业、物资等方面的配合和支持,工作比较复杂,需要做很多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经委要建立
一个组织,专门抓技贸结合”的指示,结合组织旧设备选购工作,拟在现有进口旧设备领导小组(由马仪、甘子玉、魏玉明三同志组成)的基础上,增补王磊、迟海滨、朱田顺、朱■基四同志,更名为技贸结合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技贸结合和旧设备选购工作。技贸结合领导小组的日
常工作,由国家经委负责。
八、各部门、各地区都应当根据上述要求,在对外经济贸易工作中采取相应的措施,切实把技贸结合和旧设备选购工作抓起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和各主要工业部门(要指定一个机构负责这项工作)与技贸结合领导小组建立联系,并及时通报有关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研究贯彻。



1985年1月22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冀政〔1982〕244号


为了充分调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改进机关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严格组织纪律,防止和纠正违法失职行为,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一九五七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
具体情况,特制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
一、奖励
(一)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二)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应予以奖励: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刻苦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努力钻研业务,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办事效率高。完成任务好,在工作上做出优异成绩者:
(2)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在推广先进经验、先进技术方面,对国家和集体有较大贡献者;
(3)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卓有成效地进行工作,对改变当地和所在单位的面貌,发挥了优异才能和作用者;
(4)在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集体资财,防止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方面,有显著成绩和较大贡献者
(5)敢于坚持原则,同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和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做坚决斗争,对捍卫国家利益,维护国家尊严有显著功绩者;
(6)其他方面有显著成绩,应给予奖励者。
(三)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模范工作者称号、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奖励种类的使用,要以工作成就和对国家对人民贡献大小为主要依据。其中升级、升职、通令嘉奖三种奖励,只适用于对国家和人民有重大贡献和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者。
六种奖励一般单独使用,对于受到通令嘉奖的,可视其具体情况与升级或升职奖励同时使用。对于受到升职奖励的,可视其具体情况与升级奖励同时使用。
(四)奖励的审批权限:(1)给予记功、记大功或授予模范工作者称号奖励的,由管理其职务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批准,并报送任命机关备案;(2)给予升级奖励的,属于省人民政府任命或批准任命的工作人员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工作人员,分别报省人事局或地区行政公署、
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3)给予升职奖励的,报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批准;(4)给予通令嘉奖奖励的,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属于国务院任命或批准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记功、记大功、授予模范工作者称号奖励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国务院备案;给予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奖励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奖励的审批程序:(1)决定和审批奖励,必须经过一定的会议形成,集体讨论通过。(2)报请奖励,要报送正式公文并附“奖励登记表”和受奖人员的事迹材料一式四份,有发明创造的,还应附省以上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报送上级机关备案的,只报送“奖励登记表”一式两份;
(3)奖励经批准后,由呈报机关通过一定形式在本单位群众中公布,将“奖励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一份,并发给本人奖励证书(样式由省统一设计),授予升职奖励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
(五)凡授予升级以外其他五种奖励的,所在单位可根据情况发给适当的奖品,贡献较大的还可以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奖品或奖金的发放数额,由批准奖励的机关决定。对受奖人员,只能发给一次性奖品或奖金,不准层层发放。
奖励经费,按行政机关实有人数,每人每年从行政费中提取两元,由各级财政、人事部门统一掌握使用。奖励经费开支的范围,主要用于发给受奖人员奖品和奖金,以及印制和颁发奖励证件的经费开支。要严格掌握,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滥用。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六)升级奖励指标,按国家行政机关当年实有人数的千分之一点五,由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一掌握使用,一般不得超过;特殊情况需要超过的,需报省人事局批准。
升级奖励要严格按规定条件审批。升级指标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准跨年度使用。
(七)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单位和个人的职责范围,要有严格的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考查、总结,做到奖有所据,功过分明。
评奖工作一般要与年终总结评比工作结合进行,可从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中选拔受奖人员:平时在完成某项工作任务中有显著贡献的,也可随时予以奖励。
评选受奖人员,要经过所在单位群众充分讨论,严格审查,必须事迹准确,群众拥护,确实在工作人员中能起表率作用的。不能降低条件,更不允许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奖励,如有违犯者,要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二、惩戒
(一)对违犯行政纪律的工作人员,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二)行政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八种。
(三)行政处分的审批权限:(1)县级和相当县级以上的国家行政机关自行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由各该机关提出意见,报管理其职务的县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批准;给予开除公职处分,要报地区行政公署或省辖市人民
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自行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开除公职处分的,要报省人事局批准。(2)属于上级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本机关决定后,报送任命机关备案;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处分,需报请任命机关批准。(3
)给予省人民政府任命的正处长(含相当人员)以上工作人员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处分,应报送国务院备案;给予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任命的正科长(含相当人员)以上工作人员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处分,要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4)属于
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员,凡给予的处分涉及到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职务的,应先报经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再办理呈报手续。
(四)办理违犯行政纪律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1)给予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经本单位工作人员讨论,并通知受处分人出席申辩,其他人员也可为其申辩。受处分人要在处分意见或决定上签注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在向批准机关上报材料时,要如实写明本人意见。
行政纪律处分决定后,应根据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书面通知本人,并将处分决定装入本人档案。
(2)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处分案件,必须有处分意见,综合材料或调查报告,证明材料,“行政处分登记表”,受处分者的检查及其对处分的意见,一式四份。
上报备案的案件,只报送行政处分登记表和处分决定,一式两份。
(3)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办理行政纪律处分手续。
(4)需要报送各级人民政府审批和备案的案件,应一案一报,迳送各级人事部门办理。
(五)属于不服行政纪律处分的申诉案件,一般应转交原决定处分的单位进行复查,原单位已经撤销的,应由申诉人现在的单位或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单位复查。经复议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案件,应经原决定机关或相应的机关批准。
申诉人同时受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一般应在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复议后,再办理行政手续。
(六)要正确处理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揭发、检查、控告材料。对于需要直接检查处理的,要及时进行查处,不得推诿、拖延或扣压不办;需要转交下级机关检查处理的,要迅速转出,并负责督促检查;对比较重要的案件,要限期报告处理结果。



1982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