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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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行为,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本通知所称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是指保险经纪机构在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设分支机构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2、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可以由公司业务人员直接进行。
3、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不得设立非法网点。
4、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应当遵守业务发生地保监局监管政策和行业组织的约束,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业务发生地保监局报告业务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


中国保监会中介部
200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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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人民银行联行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人民银行联行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经国务院批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一日起人民银行再次调整存、贷款利率。现对人民银行内部联行利率作相应调整:
一、人民银行内部联行往来资金中的上存、借用资金利率由原年利率8.1%调整为9.72%。
二、人民银行上海、深圳市分行在总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利率,由原年利率7.92%调整为9.54%;向总行的贷款利率,由原年利率8.01%调整为9.63%。
三、为便于核算,调整后的利率从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四、考虑到今年的利率变动情况,总行对分行部分存贷款的内部利差补贴作适当调整。1、邮政储蓄长期存款,总行对分行的贴息,六月二十日前按年利率2.34%执行,六月二十一日起调整为2.7%;2、人民银行对农业银行发放的扶贫贴息专项贷款利率仍执行年利率4.68
%,总行对办理此项专项贷款的分行的补贴,六月二十日前按年利率1.98%执行,六月二十一日起调整为5.04%。



1993年8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针对一些地方反映的问题,现对国家税务局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如何与地税局协作加强有关地方税费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国、地税局协商,可由国税局为地税局代征有关税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现行规定需由主管国税局为其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主管国税局应当在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除销售免税货物外)的同时,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经协商,不实行代征方式的,则国、地税要加强信息沟通。国税局应定期将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情况,包括国税为其代开发票情况通报给地税局,地税局用于加强对有关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
三、实行国税代征方式的,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国税系统应在其征管软件上加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功能,总局综合征管软件总局负责修改,各地开发的征管软件由各地自行修改。在软件修改前,暂用人工方式进行操作。
四、主管国税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由主管国税局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由主管地税局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或者委托主管国税局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执行。
五、主管国税局应当将代征的地方预算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
六、国税局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使用国税系统征收票据,并由主管国税局负责有关收入对账、核算和汇总上拨工作。
各级国税局应在“应征类”和“入库类”科目下增设“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明细科目。
七、主管国税局应按月将代征地方税款入库信息,及时传送主管地税局。具体信息交换方式由各省级国税局和地税局协商确定。
八、各省级国税局和地税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签定代征协议,并分别通知所属税务机关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