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严防反动报刊利用我处决犯人进行造谣诬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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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严防反动报刊利用我处决犯人进行造谣诬蔑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中共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严防反动报刊利用我处决犯人进行造谣诬蔑的通知

1984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据我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反映:美国今年10月8日出版的《新闻周刊》,刊登我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处决刑事罪犯的现场照片,并根据“大赦国际”的“报告”,撰文诬蔑我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为迫害“思想犯”或“政治犯”,是“侵犯基本人权”。在此之前,国外及港台反动报刊也曾利用我在交通要道附近执行死刑和在大街上张贴处决犯人的布告,进行造谣诬蔑。鉴此,为防止给国外和港台的反动报刊宣传提供口实,今后各地处决犯人时,务必十分注意遵守下列各点:
1.严格控制处决犯人的现场。除依法执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准进入刑场或拍摄执行死刑的场面。
2.司法机关因工作需要拍摄的照片,必须严格管理,严禁外传。如果传播出去,为反动宣传所利用,必须追究当事者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3.执行死刑的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区附近。执行死刑不准游街示众。
4.处决罪犯的布告应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张贴,不要不择场合地到处张贴。
5.集中处决犯人的消息、数字和执行死刑的图片,不能上宣传栏、报刊、广播、电视。对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宣传,主要应通过揭露犯罪分子的罪恶,反映群众的严正要求,大力宣传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正义性、必要性和重要性;用富有说服力的事实,宣传这一斗争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教育挽救失足者、争取社会风气根本好转等方面所取得的可喜成果,国内反革命案件,一般不要见报。报道其他刑事犯罪案件时,也不宜渲染其政治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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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劳动模范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职工劳动模范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劳动模范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表率。为了加强职工劳动模范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推动改革和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振兴吉林,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市、(地、州)人民政府(行署)分别命名本级特等劳动模范和劳动模范,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命名本级劳动模范。
除上述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和单位都不得命名劳动模范。
第三条 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工会组织负责。
第四条 劳动模范的称号授予,采取集中命名表彰和个别命名表彰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省一般三至五年召开一次劳模大会,有特殊贡献者,随时命名表彰。各市、州(地)、县(市、区)的命名表彰,由本级人民政府(行署)自行确定。
第五条 劳动模范必须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在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作出优异成绩和较大贡献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评为省劳动模范:
一、工作数量、工作质量、服务水平、经济效益居全省先进水平,事迹突出者:
二、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效益,填补了国内空白者;
三、在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国家集体财产、抢险救灾及其他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达到国家和世界先进水平或在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者,可以评为省特等劳动模范。
第六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可参照第五条制订本级劳动模范的评比条件。
第七条 评选劳动模范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评选省级劳动模范,须由其所在基层单位的工会组织在民主推选基础上审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由同级行政机构同意后,按程序逐级上报,推选领导干部为省级劳动模范的,还需征得任免机关同意。
第八条 人民政府命名劳动模范时,授予荣誉证书和荣誉奖章,并给予一次性的物质奖励。
劳动模范的荣誉证书、荣誉奖章由命名机关统一制发。
第九条 劳动模范的评选以事迹为主,严防弄虚作假。过去命名的劳动模范没有新事迹的,不再评选
第十条 省级劳动模范享受下列待遇:
一、分配住房不受工龄条件的限制,由所在单位优先解决;
二、对不实行休假制度单位的劳动模范,从命名时间起,五年内每年休假十五天,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三、劳动模范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治疗疾病及按规定到各地疗养所需的费用实报实销。
四、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劳动模范,退休费可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十,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五、本人报考省高等院校,在录取时享受本省最高优惠待遇。
六、凭省政府颁发的《劳动模范证书》,优先在本省境内看病、乘车。
第十一条 市(地、州)、县(市、区)级劳动模范的待遇。由本级人民政府(行署)比照第十条和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加强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工作,为他们的学习、工作提供必要条件,鼓励他们不断创造新的成绩。
第十三条 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劳动模范的先进思想、先进事迹,在全社会树立学习先进、尊重先进的风气。要严肃处理打击、压制、迫害劳动模范的事件和责任者。劳动模范要自尊自爱,为群众树立学习的榜样。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劳动模范考核、档案制度,及时掌握劳动模范的重大变动情况。
第十五条 凡伪造事迹或受开除、留用察看行政处分及刑事处分者,应撤销其荣誉称号。撤销荣誉称号由所在单位申报,经原授予称号的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规定不符者,以上级规定为准。



1989年3月18日

温州市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政发〔2005〕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一日

  

  
温州市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精神,为了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形成有序监管、突出重点的有效模式,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分类管理的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生产性企业。
  第三条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系统分析、合理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标准与分类

  第四条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标准:
  (一)安全条件:1.车间、仓库、员工宿舍的设置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2.车间、员工宿舍按规范设置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器材设施按规定配备;3.按规定安装通风、通气、排毒设施;4.电气设备符合行业标准;5.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的安全使用证;6.危险性作业场所及设施设有明显安全警示标志;7.重大危险源采取重点监控;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三同时”审查;9.企业有安全评价。
  (二)现场管理:1.员工遵章守规;2.车间、仓库整洁,物资堆放有序,危险物品管理规范,劳动环境优良;3.按规定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基础管理:1.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3.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账;4.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5.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7.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9.注重安全生产投入。
  第五条生产性企业分A、B、C、D四类进行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总分为100分,总得分在80分以上为A类,60—79分为B类,40—59分为C类,40分以下为D类。凡当年发生一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企业一律确定为D类。

第三章评定职责

  第六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安全生产分类管理的主要实施者,负责做好本地企业的普查、分类和评定确认工作;有关部门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做好直属企业的普查、分类和评定确认工作。
  第七条普查人员通过开展安全检查,制作《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普查表》(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普查单位,一份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留存,一份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
  第八条各行业协(商)会要充分发挥人才、技术的优势,协助政府做好企业的分类和评定确认工作;并帮助存在安全隐患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实行每半年评定一次。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条实行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管理:A类企业以企业自我管理为主;B类企业在企业自我管理的基础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加以指导管理;C类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实行重点监督管理;D类企业由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责令并监督其停业停产整顿,直至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一条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实施动态管理。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或当年发生一起死亡事故的企业,一律予以降低级别;对通过整改,安全生产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的企业,可以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申请提高级别。
  第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村(居)为单位,制作《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状况一览表》,并及时予以公示。有关部门对直属企业的普查、分类和评定确认情况,应当制作《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状况一览表》,并及时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接受普查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
  第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将每次评定确认结果及时告知被检查企业,并抄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管局及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分类管理的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落实专人负责。档案整理要做到准确、及时、真实、完整。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市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电力等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普查登记表

  

  注:1.总计100分,A类:总得分80分以上;B类:总得分60—79分;C类:总得分40—59分;D:总得分40分以下。2.以下三种情况实行一票否决,一律确定为D类:当年发生一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企业。

  注:1.总计100分,A类:总得分80分以上;B类:总得分60—79分;C类:总得分40—59分;D:总得分40分以下。

  2.以下三种情况实行一票否决,一律确定为D类:当年发生一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