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州市预防山体滑坡工作责任及考评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2:47:05   浏览:96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梅州市预防山体滑坡工作责任及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2005〕17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预防山体滑坡工作责任及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预防山体滑坡工作责任及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梅州市预防山体滑坡工作责任及考评办法





  我市地处山区,暴雨频繁,山区群众依山建房多,每遇暴雨,极易发生山体滑坡,造成压塌房屋,甚至导致人员伤亡。为有效地预防和处置突发性山体滑坡,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落实各项责任和措施,加强防范,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尽力避免和减少山体滑坡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以及省、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预防山体滑坡工作责任及考评办法:
  一、强化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山体滑坡灾害是地质灾害的组成部分。山体滑坡突发性强,往往较难预料,而且危害极大,防范工作十分重要。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预防、处置山体滑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防治地质灾害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山体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把山体滑坡灾害防治工作作为防灾减灾的重点进行部署落实,把山体滑坡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各级政府要把预防责任进行分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各县、镇、村必须以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已任,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负责,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好监测预防、预报,群测群防等工作。按照市、县国土部门普查的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点的分布,逐级明确隐患监测点所在地政府以及主管部门的责任,落实每一个隐患监测点的责任人。按隐患监测点的分布,逐点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同时,要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制订山体滑坡灾害防治方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各级政府以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会同建设、水利和交通等主管部门,组织人员摸清本地区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分布、类型、规模、危害等情况,认真编制本地区《山体滑坡灾害防治方案》,针对本地区山体滑坡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防灾措施,确定避灾方案和紧急疏散路线。各地编制的山体滑坡灾害防治方案应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防治方案应当作为地方政府指导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决策依据。
  各地应根据本辖区内山体滑坡灾害隐患状况,拟订本行政区域山体、滑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有关部门职责,明确预警信号、人员撤离路线、医疗救治等具体应急抢险救灾措施,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尽最大努力将灾害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三、加强监测和预警预报
  1、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快山体滑坡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开展灾害调查,编制灾害防治规划,建设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灾害监测网络。各地在新一轮的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应增加灾害防治规划内容。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连接省、市、县三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传送灾害险情灾情、气象和汛情信息。
  2、加强灾害险情巡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山体滑坡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3、各地要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突发性质灾害紧急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属于特大型、大型灾害的,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还应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主管部门。
  4、发现山体滑坡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根据灾情实际情况,应及时动员组织受到山体滑坡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5、各级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加强联系,联合开展山体滑坡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山体滑坡灾害的预警预报后,该区域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立即将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到镇、村以及重要山体滑坡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人民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科学规划,合理选址,尽量避免斩山建房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建房多,但不少农村建房没有规划,选址不合理,斩山建房现象突出,隐藏着严重安全隐患。为此,县、镇、村各级及有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要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要指导和帮助广大群众采取开沟避水、护坎加固、斩山降坡等办法,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建房审批制度,对农村建房进行合理布局,统一规划,指导农民科学选择建房地址。对住在易滑坡地区的群众,当地政府应有计划地逐步分期分批将群众转移迁居到安全地带,有条件的地方,可统一规划兴建农民新村,并制定优惠政策,减免有关费用,鼓励群众搬迁。
  五、落实考评奖惩措施
  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对落实山体滑坡灾害的责任、措施 、机制等的经常性检查,看有无建立监测网,有无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联防预警机制是否落实,责任制是否到位,并建立评比、考核制度。市政府每年年终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水利局协助,对全市山体滑坡灾害防治工作进行一次考评。
  (一)考评对象
  考评以镇、村为单位。先由各县(市、区)组织自评,考评的重点对象为当年发生了山体滑坡的镇、村。
  (二)考评内容
  (1)领导机构建立情况;
  (2)责任制落实情况;
  (3)人员落实到位情况;
  (4)措施落实情况(包括建立监测网、发放隐患点明白卡、建立完善预案、灾害处置等)。
  (三)考评措施
  对机构、责任、人员、措施落实,虽发生山体滑坡住房(有人居住)倒塌灾害,但未发生人员伤亡的镇、村给予全市通报表彰,并对相关村支部书记、村主任、镇委书记、镇长各奖励1000元。
  对机构、责任、人员、措施落实不力,在灾害发生过程中,未能及时组织抢险或抢险不力,造成人员伤亡的镇、村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失职、渎职人员依法依规进行惩处。
  对有死亡的山体滑坡事件,灾后一个月内先通报全市;年终再进行总的考评通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铁道部、财政部、公安部关于铁路公安机关统一使用违反治安管理罚款和没收财物收据的通知

铁道部 财政部 公安部


铁道部、财政部、公安部关于铁路公安机关统一使用违反治安管理罚款和没收财物收据的通知
铁道部、财政部、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公安厅(局),各铁路局,各铁
路公安局,铁路工程、铁道建筑总公司:
鉴于铁路部门线长点多,管辖的车站、列车等单位往往跨越省、区、市,又是全国统一核算的中央级单位,不宜使用某一地方罚没凭证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通知》、《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就铁路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和使用罚款、没收财物收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铁路公安机关在管辖区域内,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进行处罚,是属依法执行公务,应予支持。
2.自1992年12月1日起,各级铁路公安机关在执行治安处罚时,统一使用按照公安部印发的式样,由铁道部印制的《违反治安管理罚款收据》和《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适用于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使用治安管理处罚书和收据合一的《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收据上
套印“铁道部财务司罚没财物收据监制章”(式样见附件),使用时加盖铁路公安机关单位公章。
3.违反治安管理罚款、没收财物收据和《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一式三联,一联交被处罚人,一联存入案卷,一联存根。
4.铁路公安机关使用统一的罚没收据后,罚没财物的各项管理工作仍按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和铁道部财务司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一、违反治安管理罚款收据(略)
二、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略)
三、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略)



1992年11月6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7〕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达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在区域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加强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评价工作,依据《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并参照《国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其主要职能:

1.开展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战略技术、产业发展前沿技术的研究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

2.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与在本企业的推广应用工作;

3.行业相关技术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工作,本企业技术改造、科研与关键生产设备购置、重大产品构思等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技术咨询、分析工作;

4.负责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的技术合作,负责骨干科技人才的引进、使用、工作支持与培训等;

5.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管理、专利申报、维护等工作;

6.企业科技活动管理与科技资源整合、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 为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我市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经济实力较强、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四条 达州市经济委员会、达州市科学技术局、达州市财政局、达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达州市经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从2007年起,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请认定。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30日。

第六条 从2008年起,凡申请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必须在市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中推荐。

第七条 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年销售收入在8000万元以上(市重点优势企业、市科技型成长型企业、省名牌产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适当放宽)。

2.科技活动经费的筹集额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2%。

3.科技活动经费的支出额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2%。

4.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16%。

5.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企业产品销售利润的比例≥12%。

6.科技活动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人数的比例≥3%。

7.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市内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8.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9.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

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10.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

队伍结构合理,在市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11.技术中心组织体系比较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12.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13.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或技术部、研究所,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第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

1.企业向县、(市、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1)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2)。

2.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市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6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经委。

3.市经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2)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4.依据初评结果,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初步名单。

5.市经委牵头组织专家进行综合答辩评审。

6.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现场核实情况及专家综合答辩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九条 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对认定结果联合发文予以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认可予以授牌。



第三章 评 价



第十条 依据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5月30日前将评

价材料报县(市、区)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4)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2)。

2.数据初审。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6月15日前报市经委(一式6份)。

3.数据核查。市经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市经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5.市经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行文公示。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任何一项不低于第二章第七条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一年整改期,暂停使用达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称号。

1.连续三年销售收入未达到8000万元最低认定规模的;

2.连续三年新产品产值率低于16%的;



第四章 整改与撤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达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给予整改期(一年),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2.当年评价不合格;

3.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4.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5.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6.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五条 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对整改与撤销的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市认定;已是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七条 因第十四条原因被撤销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八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经委。

第二十条 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每年联合发文公布一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市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市政府将给予一次性经费奖励,并优先推荐列入省、市技术创新和科技项目计划。

第二十二条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技术中心,给予通报表扬,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技术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也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概况

1.企业名称,企业代码,所有制性质,法人代表,详细通讯地址,中心主任及电话,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2.职工总数,所属企业情况(按资产关系),技术开发机构(或技术中心)建立时间,机构设置情况,专职从事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数;

3.企业主要产品及技术水平; 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4.近三年(含当年预计)主要经济指标(企业销售收入、利润、税收总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技术开发费扣除及加计扣除数、新产品开发经费支出、新产品产值率)

二、现有技术开发机构(或技术中心)状况

1.技术开发机构活动的主要领域及优势,近三年来取得的主要成果及水平;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力。

2.组织机构及职责;

3.人员编制数、技术素质状况、主要技术带头人概况、对科技人员主要的激励措施;

4.技术开发经费来源渠道及近两年支出构成情况;

5.主要技术开发手段、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及净值(万元);

6.近三年技术开发项目的主要来源、项目决策的程序或流程、项目开发或管理方式;

7.技术开发机构内部管理的主要制度或办法(仅提供制度或办法的名称)。

三、申请技术中心认定的理由

1.技术中心定位、作用与认识;

2.现有技术开发机构存在的问题;

3.行业技术发展或市场竞争对技术中心建设的影响评估;

4.其他

四、技术中心组建与运行方案

1.技术中心领导体制、组织机构与职责、人才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方案;

2.拟采取的激励机制或措施等;

3.技术中心主要的研究与开发方向、规划与近中期(3—5年)目标等;

4.主要研究与开发方式、主要合作伙伴等;

5.技术中心研发经费来源与保障措施;

6.其他

五、技术中心建设经费筹措与投资概算

1.技术中心主要建设内容与周期(含科研仪器设备投入、科研基建设施投入、人才队伍培训与软件引进,以及中心开展工作所需的其他硬件投入);

2.实施方案

3.资金筹措方案

六、其他需说明和补充的附件

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L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L107-2)。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申报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3.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名录(姓名、职称、所学专业、现从事专业、专家级别(享受国务院津贴、有突出贡献或省、市级技术带头人等));

4.专利证书,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认定实验室、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重要技术成果或获奖情况。

5.对外合作项目、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

6.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L107-1、L107-2)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7.企业成立技术中心的文件(原件)。

8.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解缴情况证明(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数据)。

七、县、市、区经委意见 (正式文件上报)





附件2: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一)市认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技术创新情况快报表

企业名称

邮政编码


企业地址

联系人


企业网址

联系人

职 务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指标序号
指标名称
单 位
L107

表代码
指标

数值

1
从业人员人数

L107-1-1


2
产品销售收入
千元
L107-1-6


3
产品销售利润
千元
L107-1-8


4
科技活动人员合计

L107-1-14


5
其中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

L107-1-19


6
科技活动经费筹集额
千元
L107-1-20


7
其中来自政府部门资金
千元
L107-1-23


8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千元
L107-1-27


9
其中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千元
L107-1-33


10
新产品销售收入
千元
L107-1-49


11
新产品销售利润
千元
L107-1-51


12
全部科技项目数

L107-1-52


13
其中研究与试验发展项目数

L107-1-54


14
专利申请数

L107-1-60


15
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数

L107-1-61


16
发明专利授权数




17
技术中心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18
其中具有博士学位(含在站博士后)人数




19
与大学研究所合办开发机构数




20
设在海外的开发机构数






(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补充数据表

企业

名称


指标

序号
指 标 名 称
单位
指标数值

1
研究与试验发展设备原值
万元


2
产学研合作的研发项目数



3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研发项目数



4
聘请国外技术专家一个月以上的数量



5
技术中心人员国内外培训费
万元


6
技术中心人员参加一个月以上培训的人数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