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驻晋城办事机构的审批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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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驻晋城办事机构的审批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驻晋城办事机构的审批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1992)83号
1992年7月3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驻晋城办事机构的审批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驻晋城办事机构的审批及

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及经济建设的发展,地、市(县区及部门)间在政务、经济、文化及信息方面的横向交流越来越多,派驻我市的办事机构也不断增加。为促进我市与外地、市的横向联系,加强对驻晋城办事机构的协调管理,特定本办法。

一、全国各地(市)、经济特区、经济开放区及边贸城市均可在我市设置一个冠以驻晋城字样的办事机构。

二、部队系统设驻晋城字样办事机构按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办理。原则上限于一个师级以上单位只设一个。

三、外地(市)企、事业单位设立驻晋城办事机构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工业、交通运输、物资、商品流通及科技方面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并有来晋城投资计划和项目;二是暂无投资计划和项目,设立办事处为投资前期做准备工作的。办事处期限暂定为三年,三年内不投资则予撤消。

四、凡符合上述条件要求在晋城设置办事机构的地(市)政府或部门及部队,均应向我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提交由同级人民政府(部队持师以上主管部门)关于在晋城设置办事机构的文件(载明办事处的工作性质、任务、级别和人员编制情况),由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五、凡经我市批准设立的企事业驻晋城办事机构,须持批准文件,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六、驻晋城办事机构业务工作归口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管理;其党、团组织关系及思想政治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党组代管。

七、办事机构如建新房,需与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联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安排。
八、根据工作需要,办事机构人员,在市区落集体户口的,由市公安局审核办理(一般限于十人左右);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调配,除其主管部门配备的人员外,需我市配备的人员,干部由人事部门按所需条件帮助选调,工人可按我市劳动部门有关政策申请解决。市外调入人员按编制人数,凭所在地的户口迁移证,公安部门要准予在晋城市落集体户口。调入人员中,夫妇有一方原在市区工作的,可落居民户口。同时扣减集体户口人数。其子女户口按公安部门的规定办理。由我市调配的市区以外的人员一律不迁户口,由驻晋城办事机构在公安部门办理集体临时户口,其粮食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可由当地转来市区,按市区定量标准办理供给关系。

九、驻晋城办事机构人员的调换或离休、退休、退职,按那来那去的原则办理。

十、属于行政性质的驻晋城办事机构,需下设经济实体的,由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计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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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定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定西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尔锋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定西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全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西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分以下三类:

  (一)科技功臣奖;

  (二)技术发明奖;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进创新型定西建设。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及日常工作。

  第七条 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合作活动中,实现了科技成果商品化、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动了该领域的重大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经济效益指:1.自主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及产品经实施后已经实现了产业化,一个财政年度内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2.引进、应用、推广高新技术成果,以及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使主导产品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形成规模效益,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纳税总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指增值部分)。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的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

  (三)国家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发明人、完成人,省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主要发明人、完成人。

  第八条 市科技功臣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仍在学术前沿从事研究和开发工作。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研究、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取得重大科技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各类重大工程项目中,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方面创新突出,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与市内科研人员或科研机构、企业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结论被采纳,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成效显著的。

  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创造、科技合作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本市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该项技术发明成熟,经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技术发明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第十一条 推荐市技术发明奖的候选项目应当获得国家授权专利,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应当是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的项目或成果。实行逐级推荐的原则。

  (一)市、县(区)属单位的候选项目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市直主管部门或县(区)科技局推荐。

  (二)中央、省属驻定单位、民营企业、社会团体的候选项目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或县(区)科技局推荐。

  第十二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设科技功臣、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建议,做出获奖人选(项目)、奖励种类及奖励等级决定。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候选项目完成人或涉及项目有关人员不作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和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科学技术奖的评选结果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 市科技功臣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1—2人。

  第十七条 市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选一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技术发明奖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按照授权专利证书授予。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3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十八条 市科技功臣奖由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市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单位和公民,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标准:科技功臣奖奖金数额10万元;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8万元;三等奖0.6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技术发明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查明属实,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核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其项目完成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查实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四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经查实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六条 除设市科学技术奖外,市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自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04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定西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定西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令)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高部分机电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高部分机电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将七类机电产品、五类轻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从9%提高到11%,具体通知如下:
一、七类机电产品包括:
1.通信设备〔海关商品码为 8517, 8525, 8526, 8527 (1900+9010+9090)〕
2.发电及输变电设备〔海关商品码为 84041010, 8406- (1000), 8410, 8501, 8502, 8504 (2100-3400)〕
3.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海关商品码为 8471, 847330, 85232010, 85044020)
4.高档家用电器(海关商品码为 852812, 852821, 8528301, 8521, 85199910, 84181020, 84181030, 84182, 84183029, 84184029, 84151000-84158300, 85165000, 84501, 84502)
5.农机及工程机械〔海关商品码为 84079000, 84089091, 8409(9191+9199), 82084000, 84193100, 8421(1100+2300), 8424(8100+8990+9090), 84291190, 8432, 8433, 8434, 8436, 8437, 8701-(2000), 8708(3910+4010+5010+6010+9310+9410), 87162000, 8511(1000+2090+4091+
4099+5090+8000), 8426(1200+2000+4110+4190+9100+9900), 8427, 8428(5000+6000+9000), 8429-(1190+3010+3090+4019+4090+5200+5900), 8430-(3100+3900+4119+4121+4190+4900+5090+6900), 8431- (1000), 8467, 8474- (1000+2000), 8705(1010+1090+2000+4000)〕
6.飞机及航空设备〔海关商品码为 8802(1100-4020), 8803(1000+2000+3000), 84071010, 84071020, 84091000, 8411-(8100+9900), 8412(1010+1090+9010+9090), 8801, 8804, 8805, 94011000〕
7.汽车(含摩托车)及零部件〔海关商品码为 8407(3100+3200+3300+3410+3420), 8408-(1000+9091), 8409(9920+9991+9999), 8511-(1000+2090+4091+4099+5090+8000), 8512(3000+4000), 8702-8704, 8705(9010+9090), 8706, 8707, 8708-(3910+4010+5010+6010+9310+9410), 8
716-(2000), 8711, 87141, 7315112〕
二、五类轻工产品包括:自行车、钟表、照明器具、鞋、陶瓷。
三、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已出口并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上述产品,可不作调整;其他虽已出口但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上述产品,一律按本通知规
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199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