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地质勘查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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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地质勘查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地质勘查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九六年月二十四日 潍政发[1996]28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监督管理,促进地质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护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质勘查市场活动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地质勘查计划之外的,从社会吸取资金,以委托和承包方签订合同的方式,从事地质勘查和服务的活动。其内容包括:

(一)区域地质、矿产地质调查;

(二)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勘查;

(三)地质测绘;

(四)地质工程技术服务。

第三条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市场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类地质勘查市场项目,应当由投资方向县市地质矿产部门提出申请,列明勘查矿种、工作范围、工作目的和任务,经批准后,与有勘查资格的勘查单位签订勘查合同(协议),并向市地质矿产局备案。

第五条 市、县(市、区)地质矿产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地质勘查市场的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编制地方性地质勘查规划计划;

(二)负责地方地勘基金建立和项目的分配;

(三)指导地方与地勘单位签订勘查合同(协议);

(四)监督检查勘查实施情况和勘查工作质量情况,维护勘查秩序,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承担地质市场项目的勘查单位必须依法到地质矿产行政部门进行勘查登记,并接受地质矿产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勘查项目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国家或省地质矿产行政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及勘查合同或协议,向县级地质矿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市地质矿产行政部门审查,报省地质矿产行政部门复核后,由市地质矿产行政部门代省地质矿产行政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第八条 承担地质勘查市场项目,应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地质勘查技术规范,并按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交地质勘查成果。因地质勘查成果质量发生纠纷时,由市地质矿产行政部门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作出技术结论,并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可按照合同规定到当地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第九条 勘查野外工作结束前,地勘单位应当向县、市地质矿产行政部门写出工作报告。对地质勘查报告及地质资料验收时,市地质矿产行政部门应参与验收。

第十条 地质勘查市场和各类成果资料必须按《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汇交和使用。

第十一条 从市地质勘查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丧失地质勘查能力的,应及时向原批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当地地质矿产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提出批评、警告、限期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地质矿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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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督检查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督检查的通知

环办[2010]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了落实《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督检查,规范托运人和承运人行为,提高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水平,现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督检查要求通知如下:

  一、启运前辐射监测

  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在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实施前,暂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承担辐射监测任务。托运人应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1号)办理辐射监测备案手续。

  托运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对货包、外包装或货物集装箱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并编制监测报告存档备查。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托运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实施监测。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辖区内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对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应当在每次启运前进行现场检查;对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抽查,原则上每季度不低于一次。

  三、放射性物品启运前的监督检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运输容器及放射性内容物:检查运输容器的日常维护和维修纪录、定期安全评价纪录(限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编码(限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等,确保运输容器及内容物均符合设计的要求。

  (二)辐射监测,包括监测仪器状态、人员资质、监测活动情况以及监测记录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应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监测记录进行抽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监督性监测。监督性监测不得收费。

  (三)运输指数、临界安全指数(限易裂变材料)和辐射水平的限值。

  (四)标记、标志和标牌。

  (五)运输说明书,包括特殊的装卸作业要求、安全防护指南、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以及必要的运输路线的指示等。

  (六)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

  (七)各种证书的持有,例如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和备案证明、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设计批准书等。

  (八)抽查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的运输安全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情况。

  (九)抽查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管理情况。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应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督检查,按程序办理辐射监测备案手续,履行通报途经地和抵达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的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应将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纳入本地区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中。

  放射性物品运输途经地和抵达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一般不在中途拦截检查。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业务旺季期间快递服务督导工作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业务旺季期间快递服务督导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国家邮政局直属各单位:
  随着2012年春节临近,快递业务已进入高峰期,商务快递和网购促销叠加出现,业务量大幅增加,加上社会运力和企业员工集中返乡过节等因素影响,快递服务能力与市场需求的矛盾更加突出。为了督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做好业务旺季的服务工作,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前安排部署,做好应对准备。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快递协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认真学习领会国家邮政局关于做好快递业务旺季服务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国家邮政局《关于做好快递业务旺季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追究的措施,指导企业做好业务旺季的服务工作。
  二、及时发布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国家邮政局和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重点省(市)邮政管理局要向社会发布业务旺季的有关情况,以及应对旺季的工作措施,要准确把握舆论导向,让广大用户理解、支持快递业务旺季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邮政监管信息系统实时监测旺季业务量的变动情况,指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科学组织人力、物力,启动疏运方案,做好应急处置。业务旺季期间,要及时向社会发布业务量变化、流量、流向信息公告以及消费提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快递服务。
  三、保证服务质量,维护用户权益。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督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按照时限标准切实做好快件揽收和投递工作,努力提升服务能力,保证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业务旺季期间,要指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增加处理频次,提高处理效率,防止快件滚存和积压,要督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认真落实《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严禁出现野蛮分拣,避免发生快件延误、破损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安全。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服务和安全生产的督导和检查,督导企业切实落实快件收寄验视制度,严防收寄违禁品。指导企业认真做好运输设备的日常检修和处理场地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防快件丢失、火灾等不安全隐患,确保业务旺季期间服务质量和生产安全。
  五、严格依法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企业在经营许可期内停止经营(包括关闭网络、停开网络班车、停止收寄或停止投递等导致全网不能畅通运行),应当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按照规定妥善处理好未投递的快件,不得擅自停止经营。业务旺季期间,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保证全网畅通运行。春节法定假日期间,快递企业可根据业务量情况,合理安排人员值班,满足用户的服务需求。
  六、建立值班制度,保障信息畅通。各地邮政管理部门在业务旺季期间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制度,落实工作安排、加强信息收集、监测预警、沟通协调等工作。畅通申诉渠道,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申诉。要督促企业认真做好用户投诉处理工作,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快递服务问题。
  七、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指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和完善应急预案,建立业务旺季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出现突发事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控制事态发展。要高度重视业务旺季期间的维稳工作,严格落实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制,认真做好疑难问题的排查和疏导工作。对出现的不稳定苗头和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就地化解,严防出现群体事件,确保业务旺季期间生产平稳有序。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迅速向本地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传达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督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落实有关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业务旺季期间快递服务工作。
                             国家邮政局
                            201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