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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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衡政〔2003〕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衡水市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衡水市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奖励办法

为推动“以工强市”战略的实施,进一步开创我市“质量兴市、名牌兴企”工作的新局面,提高全市企业重质量、创名牌的意识,激励企业积极开发更多享誉全国、全省的优质名牌产品,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指导思想

围绕实施“双兴”规划,重奖荣获国家和省市名牌产品的企业,激发全市企业重视质量、争创名牌的积极性,提高我市企业和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知名度,推进全市工业经济的发展和“以工强市”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奖励范围

本市荣获中国名牌产品、河北省名牌产品、衡水市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河北省著名商标、衡水市知名商标的各类工业企业(国有、集体、民营)。

三、奖励标准

1、对荣获“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每个奖项奖励人民币50万元;

2、对荣获“河北省名牌产品”或“河北省著名商标”称号的,每个奖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含省给政策市财政支付的5万元);

3、每年评定20个“衡水市名牌产品”、20个“衡水市知名商标”,每个奖项奖励人民币1万元。

四、奖励方式

1、市政府按以上标准对获奖企业在名牌(优质)称号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使用有效期内进行一次性奖励,下次复评再入选再奖励。受省奖励的企业,按以上标准同时享受市政府的奖励。

2、所需奖励资金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据实统计后,报市名牌产品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由市财政列支。

五、申报评审步骤

(一)省级以上名牌、商标

1、由企业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分别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

2、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申报条件拿出初评意见,报市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评;

3、按照市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审评意见,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向省有关部门推荐;

4、加强跑办,力争入选。

(二)市级“衡水市名牌产品”、“衡水市知名商标”

1、由企业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分别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

  2、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拿出初评意见报市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定。

六、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孙志人任组长,副市长赵明磊为副组长,市质监局、工商局、经贸委、乡企局、财政局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衡水市名牌产品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两个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扈同春任办公室主任,市质监局长牛仁兰、市工商局长尚俊廷任副主任;“名牌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由市质监局局长牛仁兰同志兼任,“商标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尚俊廷兼任。

七、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文之前已获得名牌和商标荣誉称号的企业不再予以奖励。

八、本办法由市质监局和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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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运动员参加国家级以上大赛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政办发〔2007〕73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运动员参加国家级以上大赛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我市运动员在参加国家级以上体育比赛中取得了较为优秀的成绩,为陕西争得了荣誉,为咸阳人民争了光。为了使奖励有章可循,激励运动员取得更好成绩,激发培养和输送优秀体育人才的积极性,特制定《咸阳市运动员参加国家级以上大赛奖励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咸阳市运动员参加国家级以上大赛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弘扬奥运精神,鼓励我市运动员在国家级以上体育比赛中取得好成绩,为咸阳人民争光,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努力建设西部体育强省的意见》(陕发〔2003〕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的意见》(咸发〔2003〕10号)、《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事业的意见的通知》(咸政发〔1999〕57号)精神,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一、国家级以上大赛名称
奥运会、世界杯赛(决赛)、世界锦标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中华人民共和国全运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运动会。
二、奥运会奖励标准
凡在奥运会比赛中,获得金牌奖励运动员人民币8万元,奖输单位(含教练)5万元;获得银牌奖励运动员4万元,奖输送单位(含教练)2万元;获得铜牌奖励运动员2万元,奖输送单位(含教练)1万元。
三、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及全运会奖励标准
凡在世界杯(决赛)、世界锦标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全运会比赛中,获得金牌奖励运动员5万元,奖输送单位(含教练)3万元;获得银牌奖励运动员2万元,奖输送单位(含教练)1万元;获得铜牌奖励运动员1万元,奖输送单位(含教练)5000元。
四、城运会奖励标准
凡在城运会比赛中,获得金牌奖励运动员3万元,奖教练员1.5万元;获得银牌奖励运动员1万元,奖教练员5000元;获得铜牌奖励运动员5000元,奖教练员2500元。
五、以上奖励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奖励费用由市财政拔付。
六、本暂行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鉴定工人的实际技术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调动工人学习技术业务的积极性,提高工人队伍素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逐步实行工人培训、考核、使用和工资结合的考工晋级制度。用工单位实行技术工人凭《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上岗和岗位职务聘任、岗位职务工资(津贴)制度。普通工、工序工凭《岗位合格证书》上岗和考工定岗定级制度。
第三条 国营、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技术工人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实行技术业务考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乡镇企业以及从事技术性工作的个体经营者,也可申请技术业务考核。
第四条 工人技术业务等级考核逐步实行统一命题、分级考核、统一证书的规范化考核办法。

第二章 考核种类和内容
第五条 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分为录用考核、转正定级考核、上岗转岗考核、本等级考核、升级考核、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核。
第六条 工人技术业务等级考核的内容,以国务院各主管部门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考核标准》为依据;没有部颁标准的,或属引进新技术设备而设置的新工种,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标准,会同省劳动行政部门发布施行。
技师、高级技师按任职条件进行考评。
普通工、工序工以《岗位规范》为依据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七条 技术工人按初级、中级、高级顺序考核晋升(实行八级制的行业工种,逐级考核晋升)。初级工晋升中级工实践期为四年,中级工晋升高级工实践期为五年,技术能力明显高于本等级的优秀者可提前考核晋升。
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从高级技工、技师中考核晋升,其考核、评审办法按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初级、中级、高级技术业务工种的考试题目、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由省专业考评组负责制定。省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劳动行政部门分别设立试题库,储存试题供各级考核点使用。
第九条 技术业务理论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以笔试为主,操作技能考核应选择典型工件或作业项目进行。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技术业务理论、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成绩均达到六十分以上者为合格。
第十条 工人技术业务等级考核可定期或不定期举行。考核前两个月发出通知,公布报考条件、考核工种和等级、考试范围、考试日期等。报考者需向本单位或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报考资格者,由主考单位发给《准考证》,凭《准考证》入场考试。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省、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分别负责综合管理本地区的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省、市、县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本地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成立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工作。工人技术业务委员会应分级、分工种设置专业技术业务考考评组,具体负责技术业务等级考核工作。
各级专业技术业务考评组由专业技术业务人员、技师和管理人员五至九人组成,考评组成员实行资格认可制和聘任制,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发给聘书,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省专业技术业务考评组的职责是组织制定全省工人技术业务等级考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组织部分工种的全省性统考,对各类考核进行监督、复查与平衡。
市、县专业技术业务考评组的职责是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人技术业务等级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全省各地应建立相应的工人技术业务考核点,考核点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协商选定。凡具备考核场地、设备、师资、管理制度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考核点可单独组织考核,上
级主管部门必须派员监考。
第十五条 普通工、工序工的岗位考核由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章 证书
第十六条 《岗位合格证书》按下列规定核发:企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直属单位在职工人的培训班,由办班单位核发;向社会公开招生办班的,由审批办学的劳动行政部门核发。
第十七条 《技术等级证书》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专业技术业务考评组,按以下权限核发:县级核发中级以下(含中级)的证书,市级核发高级工及以下证书,省级核发直属单位、中央和部队驻穗单位各技术等级证书及全省性统考证书。
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自行组织工人技术业务等级考核的办学单位,其《技术等级证书》由批准办学的劳动行政部门核发。
厨师等级证书的考核、发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岗位合格证书》是普通工、工序工上岗操作的凭证。录用到对口工作岗位者,可免予培训、考核。
《技术等级证书》是技术工人应招、应聘、上岗操作以及劳务输出的技术业务等级凭证,录用到对口工种岗位者,用工单位可按其实际技术业务等级和所任工作难易程序,确定起点工资。从事技术性工作的个体经营者,《技术等级证书》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有效凭证


《岗位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在全省通用。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岗位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无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凡在本办法生效前已领取企事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者,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第十七条的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验印,符合规定的,予以验印或更换新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