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优惠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优惠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8〕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优惠办法》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市委常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制定发展经济的优惠政策,将为我市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环境,拓展我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广度、深度,激活本地资本和企业,把我市打造成富有吸引力、凝聚力、创造力的投资洼地和创业宝地,促进经济和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好这些优惠政策,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努力营造一个亲商、安商、扶商、富商的优良环境。
二○○八年十月三日
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环境,加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加快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财政奖励制。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三条 凡公司制企业,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可以不受行业、区域、企业规模限制,均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只要公司发起人、股东按期交付出资的,允许其依法办理设立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增设分支机构等手续。
第四条 允许股东自主约定出资比例,其中以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股权、债权、商标、商号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第五条 凡内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均允许设立投资公司,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在五年内分期到位,其对外投资比例不受净资产限制。
第六条 公司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法人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其对外投资可以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第三章 工业方面
第七条 凡新建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外币按汇率折算,下同)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当年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当年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对于龙头企业、重大项目可适当延长奖励年限。
第八条 实施企业技改贴息补助,对人民银行公布的企业信用为A级以上的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地方所得50万元以上)新增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凡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主导产业重点项目,可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审查核定,由市财政贴息,在一个贷款期内,贴息的标准为:
㈠对A级信用企业贴息20%;
㈡对AA级信用企业贴息30%;
㈢对AAA级信用企业贴息50%。
前款规定的企业仅限于工业企业,单个项目贴息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支持,其资金在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包括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包括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经费支持,其资金在市科技三项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对荣获国家、省、市级新产品称号并有认定证书的新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万元、1万元,该奖励资金在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经国家、省确认的新产品,自确认之日起,国家级新产品3年内、省级新产品2年内,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受益财政按该产品每年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创新。
第十三条 每年在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50万元,用于奖励当年获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
第十四条 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市财政继续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对构建电子商务平台、推动信息化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该奖励资金在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通过产学研合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产学研项目,经验收确认,在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十七条 根据上年度能源消费量,按每吨标准煤不低于0.5元的标准,由市政府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节能监察、节能评估、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
第十八条 对企业实施的节能,由市政府节能专项资金按节能量每吨标准煤补贴50元(已享受国家、省、市专项补贴的除外),但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九条 对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由市政府节能专项资金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补贴2万元。
第二十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新建工业项目,对涉及的市、县(区)两级行政性收费(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50%收取,涉及的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70%收取;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对涉及的市、县(区)两级行政性收费(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20%收取,涉及的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
第四章 农林业方面
第二十一条 对投资农业产业化的新建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对新办农产品专业市场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第一年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当年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按企业当年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40%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在我市投资的下列农业产业化企业进行奖励:
㈠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500户以上、被评为市级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㈡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被评为省级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㈢年销售收入在5亿元以上、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被评为国家级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前款规定的奖金在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在经工商注册登记并经市农业局备案的农村专业合作社中,选择15家社员人数50人以上、管理机制健全、社员间利益联系紧密且有实质性运作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按每年每家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在确保耕地承包期30年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耕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对单户或单个实体流转耕地在100亩以上的,由所在地县(区)财政按每年每亩20元的标准对承租方给予补助。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产品、项目进行奖励:
㈠凡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国家名牌农产品、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或地理标准产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㈡凡获得省名牌农产品或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㈢凡引进新品种、新技术获得成功并受到国家级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受到省级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受到市级认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前款规定的奖金在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从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中设立“一村一品”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3321”重点工程以及葡萄、麻绿笋、散养蛋鸡、有机蔬菜等。凡新增面积(产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可以给予5至20万元的奖励或贴息扶持。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财政每年安排油茶发展专项资金,对当年新造高产油茶林面积50亩以上的,市财政每亩补助200元,县(区)财政配套补助100元;市林业部门每年从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列支10%,作为高产油茶补助资金,对当年新造高产油茶林面积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00元;对列入退耕还林荒山造林项目的,每亩再补50元。油茶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形式核发。
退耕还林、荒山造林、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等项目,优先向集中连片100亩以上规模的高产油茶林基地倾斜,并由市、县(区)林业部门负责申请省级林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每年列支30万元,市林业部门从工作经费中每年列支20万元,专项用于以杨树为主的平原造林苗木补助。经验收合格,每株杨树补助1元,列入百万树木进村入户工程的不再重复补助。县(区)也应建立专项资金,用于平原林业苗木补助。
第五章 第三产业
第一节 金融保险方面
第二十九条 支持金融部门在我市设立金融机构建设金融一条街:
㈠凡在我市新设立分支金融机构(含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保险、典当行、担保公司等,下同)或新组建法人机构,其注册资金或拨付营运资金实际到位20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建筑面积16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㈡新组建的金融机构购地新建办公用房,对涉及的市、县(区)两级行政性收费(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和事业性收费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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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9]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项目 管理师 继续教育 通知
附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10号)、《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7〕229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基本素质、创新能力和职业水平。
第三条 取得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向中国投资协会办理首次登记手续后,应接受继续教育,这是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再登记的条件之一。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中国投资协会负责继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实施
第五条 继续教育培训分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必修科目的内容是: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国内外建设项目管理的新理论与新方法,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案例分析及专题研讨。选修科目的培训主要是指相关行业、相关专业的培训或岗位培训。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有效期相一致。在登记周期三年内,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必修科目 72学时,选修科目 36学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散安排。继续教育学时当期有效。
第七条 中国投资协会成立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制定必修科目教学大纲,推荐、组织必修科目教材,审核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教学内容。
第八条 继续教育必修科目的培训由中国投资协会或者其指定机构负责实施,选修科目的培训由中国投资协会指定机构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培训指定机构管理办法由中国投资协会制定,经《中国投资协会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继续教育采用培训班、研讨班、学术讲座等方式组织实施,具备条件时,可开展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
第十条 按照专职与兼职结合,兼职为主的原则,由中国投资协会及其实施机构挑选政治优良、专业对口、业务精通、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的专家和教师承担继续教育教学任务,逐步形成相对稳定的、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第十一条 中国投资协会负责制定继续教育年度实施计划,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中国投资协会统一制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学时册》(以下简称《学时册》),在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首次参加必修科目培训时发给本人。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参加时间计算。《学时册》对必修科目学时和选修科目学时进行分别登记管理。继续教育学时,由中国投资协会或其指定机构负责登记。
第十三条 持有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在登记有效期届满,进行再登记时,需提供载入《学时册》的规定学时记录。
第十四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所在单位,要支持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在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工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所在单位要把鼓励其参加继续教育作为提高其职业能力的基本途径,在聘任、选拔或者晋升高层专业管理人员时,作为重要条件。
第三章 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国投资协会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中国投资协会对其指定机构的继续教育工作和实施继续教育的师资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制止和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如实填写、记录《学时册》,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中国投资协会负责审核。
第十八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应如期完成继续教育,所提供的学时证明不得虚报和随意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项目 管理师 继续教育 通知
附件: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10号)、《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7〕229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基本素质、创新能力和职业水平。
第三条 取得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向中国投资协会办理首次登记手续后,应接受继续教育,这是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再登记的条件之一。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中国投资协会负责继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实施
第五条 继续教育培训分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必修科目的内容是: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国内外建设项目管理的新理论与新方法,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案例分析及专题研讨。选修科目的培训主要是指相关行业、相关专业的培训或岗位培训。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有效期相一致。在登记周期三年内,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必修科目 72学时,选修科目 36学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散安排。继续教育学时当期有效。
第七条 中国投资协会成立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制定必修科目教学大纲,推荐、组织必修科目教材,审核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教学内容。
第八条 继续教育必修科目的培训由中国投资协会或者其指定机构负责实施,选修科目的培训由中国投资协会指定机构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培训指定机构管理办法由中国投资协会制定,经《中国投资协会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继续教育采用培训班、研讨班、学术讲座等方式组织实施,具备条件时,可开展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
第十条 按照专职与兼职结合,兼职为主的原则,由中国投资协会及其实施机构挑选政治优良、专业对口、业务精通、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的专家和教师承担继续教育教学任务,逐步形成相对稳定的、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第十一条 中国投资协会负责制定继续教育年度实施计划,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中国投资协会统一制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学时册》(以下简称《学时册》),在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首次参加必修科目培训时发给本人。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参加时间计算。《学时册》对必修科目学时和选修科目学时进行分别登记管理。继续教育学时,由中国投资协会或其指定机构负责登记。
第十三条 持有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在登记有效期届满,进行再登记时,需提供载入《学时册》的规定学时记录。
第十四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所在单位,要支持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在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工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所在单位要把鼓励其参加继续教育作为提高其职业能力的基本途径,在聘任、选拔或者晋升高层专业管理人员时,作为重要条件。
第三章 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国投资协会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中国投资协会对其指定机构的继续教育工作和实施继续教育的师资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制止和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如实填写、记录《学时册》,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中国投资协会负责审核。
第十八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应如期完成继续教育,所提供的学时证明不得虚报和随意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项目 管理师 继续教育 通知
附件: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10号)、《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7〕229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基本素质、创新能力和职业水平。
第三条 取得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向中国投资协会办理首次登记手续后,应接受继续教育,这是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再登记的条件之一。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中国投资协会负责继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实施
第五条 继续教育培训分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必修科目的内容是: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国内外建设项目管理的新理论与新方法,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案例分析及专题研讨。选修科目的培训主要是指相关行业、相关专业的培训或岗位培训。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有效期相一致。在登记周期三年内,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必修科目 72学时,选修科目 36学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散安排。继续教育学时当期有效。
第七条 中国投资协会成立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制定必修科目教学大纲,推荐、组织必修科目教材,审核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教学内容。
第八条 继续教育必修科目的培训由中国投资协会或者其指定机构负责实施,选修科目的培训由中国投资协会指定机构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培训指定机构管理办法由中国投资协会制定,经《中国投资协会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继续教育采用培训班、研讨班、学术讲座等方式组织实施,具备条件时,可开展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
第十条 按照专职与兼职结合,兼职为主的原则,由中国投资协会及其实施机构挑选政治优良、专业对口、业务精通、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的专家和教师承担继续教育教学任务,逐步形成相对稳定的、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第十一条 中国投资协会负责制定继续教育年度实施计划,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中国投资协会统一制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学时册》(以下简称《学时册》),在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首次参加必修科目培训时发给本人。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参加时间计算。《学时册》对必修科目学时和选修科目学时进行分别登记管理。继续教育学时,由中国投资协会或其指定机构负责登记。
第十三条 持有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在登记有效期届满,进行再登记时,需提供载入《学时册》的规定学时记录。
第十四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所在单位,要支持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在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工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所在单位要把鼓励其参加继续教育作为提高其职业能力的基本途径,在聘任、选拔或者晋升高层专业管理人员时,作为重要条件。
第三章 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国投资协会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中国投资协会对其指定机构的继续教育工作和实施继续教育的师资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制止和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如实填写、记录《学时册》,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中国投资协会负责审核。
第十八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应如期完成继续教育,所提供的学时证明不得虚报和随意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