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邓小平论社会主义时期青年和青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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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邓小平论社会主义时期青年和青年工作》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邓小平论社会主义时期青年和青年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三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为了纪念中国共产主义团建团70周年,帮助各级团干部组织广大团员青年系统地学习和掌握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时期青年和青年工作的理论和思想,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经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审议同意,由团中央青运史工作指导委员会、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编辑了《邓小平论社会主义时期青年和青年工作》一书。

邓小平同志作为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党和国家的杰出领导人,一贯十分关怀和重视青年的健康成长和共青团事业的发展。在五六十年代邓小平同志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期间,曾多次在有关会议和接见团少市委书记时,就青年特点、青年的思想教育、党对共青团的领导、共青团的性质任务、共青团的工作方法、团干部的品德修养和作风以及共青团的自身建设等,发表了许多精辟的言论,提出许多极为重要的思想和原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面对改革开放的形势和新的国际环境,邓小平同志作为党的第二代领导核心,高瞻远瞩,对新时期的青年和青年工作作了一系列极为深刻的论述。

邓小平同志的这些理论、思想和原则,不仅对学习研究中国青年运动历史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我们在改革开放条件下,更加生动、深入、扎实地开展青年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全面提高共青团工作水平,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时期青年和青年工作的论述,是各级团委做好新时期团的工作的重要任务。

为了帮助全团更好地学习和掌握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时期青年和青年工作的思想和理论,在团中央书记处领导下,由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和团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编写的《马克思主义团学概论》一书也将同时出版。

共青团中央要求,全团同志特别是团的干部,应把《邓小平论社会主义时期青年和青年工作》以及《马克思主义团学概论》两本书作为指导共青团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文化建设的教材之一。团的专职干部应在认真阅读的基础上,联系工作实际,深刻领会并掌握邓小平同志关于青年工作论述的精神实质,用于指导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团的各项工作;基层团委、总支、支部应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团干部和广大团员青年认真学习;各级团校要把组织系统学习《邓小平论述社会主义时期青年和青年工作》纳入培训计划。

《邓小平论社会主义时期青年和青年工作》和《马克思主义团学概论》,由红旗出版社出版,中国青少年读物发行总公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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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湖南省娄底市财政局


娄底市财政局文件



娄财资〔2008〕257号




娄底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转让(调剂)、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转让(调剂)。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入的资产处置。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五)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审批权限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备案)。

(二)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五条 申报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申报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和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书、记帐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四)报损资产的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转让(调剂)、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审批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表》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帐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第七条 资产处置收入的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和处置收入上缴义务,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收入必须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单位提出申请,财政按批准的计划和用途进行拨付。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出售(包括无主财产和罚没财物),须经中介机构评估,由财政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公开拍卖。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或者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及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

第十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航天工业部和印度共和国航天部关于和平利用外空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国航空航天工业部 印度航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航天工业部和印度共和国航天部关于和平利用外空合作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1年12月13日 生效日期1991年12月13日)
  根据中印两国政府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签署的科技合作协议,为了进一步推动和发展中国航空航天工业部和印度航天部(以下简称“双方”)在空间科学,空间技术及空间应用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造福于两国人民,兹达成本谅解备忘录。

  第一条 双方将依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以及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准则,以及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两国在和平利用和探索空间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第二条 本谅解备忘录范围内的合作包括下述领域:
  1.空间科学及空间技术及其应用领域的合作,包括各种卫星,卫星运载发射服务,遥感技术及应用,空间通信技术,空间材料处理,空间生物学及医学,大气学,射电天文,天体物理学及微重力试验;
  2.经双方相互协商确定的其他方面,包括发射服务和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上述第二条范围内的合作,可按下述方式实施:
  1.共同制订互惠互利的空间合作计划并付诸实施;
  2.互派学者或专家,以及参加双方确定的联合研究和设计工作;
  3.交换实验数据和结果,科学情报和文献资料;
  4.联合举办研讨会和学术会议及代表团互访;
  5.联合举办经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四条 双方各自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本谅解备忘录,并可设立联合工作委员会每年讨论执行本谅解备忘录。

  第五条 联合进行实验所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和信息应由双方共享,并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交换,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泄露,只有在双方认可的条件下可以转让。

  第六条 双方具体合作计划和项目,合作方式,合作条件及相应的财政安排均由双方有关的部门和公司分别签订协议或合同,经分别批准后执行。
  双方将促进和鼓励其有关部门与公司之间的合作,包括在商业基础上的合作。

  第七条 本协议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在本协议备忘录有效期满之前六个月,如任何一方未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终止本谅解备忘录,则本谅解备忘录将延长三年。本谅解备忘录的终止,将不影响尚未结束的合作项目的执行。
  为了确认本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航天工业部和印度共和国航天部委托下列人士签署本备忘录。
  本谅解备忘录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在新德里签订,一式三份,每份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航天工业部        印度共和国航天部
       代    表              代  表
        刘纪原                拉澳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