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攀办发〔2007〕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攀枝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26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攀枝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有关规定,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
(二)坚持自愿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三)坚持统筹协调,与我市已经建立的其他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四)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五)居民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 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征收、管理和使用居民医保基金。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参保对象是指具有本市非农户籍、不属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
(一)乡(镇)以上普通中小学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未满十六周岁不在校的少年儿童(含婴幼儿);
(三)十六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五条 长期在我市城区务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两年或累计缴费满三年的农民工,其跟随自己在城市上学或生活又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未成年子女,可按本办法规定参保。
第三章 基金筹集及政府补助
第六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在校学生和未满十六周岁不在校少年儿童(含婴幼儿和农民工子女,以下简称“学生儿童”)的缴费比例为0.7%左右;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的缴费比例为2%左右。每年度的具体缴费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基金运行情况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政府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一)持有《攀枝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三无对象、重点困难家庭,并在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期的非学生儿童低保对象,每人每年由政府补助270元。
(二)持有《攀枝花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一般困难、临时困难家庭,并在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期的非学生儿童低保对象,每人每年由政府补助160元。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非学生、少年儿童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由政府补助140元。
(四)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由政府补助120元。
(五)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由政府补助40元。其中,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每人每年由政府补助50元。
(六)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由政府补助40元。
政府补助对象,如同时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如: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的人员,只以一种身份享受政府补助,就高不就低。
第八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本单位职工家属参加居民医保缴费给予适当补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鼓励政策。
第九条 政府补助资金多渠道筹集,实行财政分级承担。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外,其余的原则上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各分担一半,对居民人数较多压力较大的县(区)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条 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可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标准、赔付办法和承保机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招标确定。
第四章 参保方式
第十一条 参加居民医保的在校学生按学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他参保居民按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由就读学校组织参保;其他城镇居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社区居委会组织参保。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的12个月内参保的居民,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本办法实施12个月以后参保的居民(新生儿和外地来攀新入学的学生除外),设立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在待遇等待期内不享受医保待遇。
第十三条 参保居民未按时续缴医疗保险费的,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保待遇。中断缴费12个月以内恢复参保的,从续缴保费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中断缴费12个月以上恢复参保的,重新计算缴费年限,并设立12个月的待遇等待期,在待遇等待期内不享受医保待遇。
第五章 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四条 居民医保的报销范围,参照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执行;儿科用药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中的儿科药品范围执行。今后国家、省出台相关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种恶性肿瘤放化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尿毒症的透析治疗,在备案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视同住院医疗费纳入报销范围。
第十六条 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由居民医保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承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不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第六章 医疗待遇
第十七条 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其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200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00元。
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的特殊病种不设起付线。
第十八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以下比例承担: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5%,个人承担35%;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5%,个人承担45%;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承担50%;
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满5年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第十九条 一个统筹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3万元。参加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居民,超过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机构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条 参保居民在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按《攀枝花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规定申请医疗救助。
第二十一条 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情形,按照四川省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保险关系衔接和费用结算
第二十二条 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就业以后,应将参保方式转换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转换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居民医保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具体就医程序、结算办法和医疗服务管理等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居民医保基金执行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居民医保业务所需的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
第二十五条 居民医保基金出现支付风险时,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政府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反医保政策规定的行为,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与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合谋骗取医保基金;
(二)贪污、挪用医疗保险基金;
(三)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基金损失;
(四)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第二十八条 承担居民医保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
(二)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三)不认真审查证件,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造成政府补助资金流失。
第十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成立攀枝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县(区)政府和宣传、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民政、教育、卫生、药品监督、工会、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居民医保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十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居民医保工作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居民医保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居民医保工作。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具体承办本县(区)居民医保业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宣传、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教育、卫生、药品监督、工会、残联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居民医保工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
(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2年4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2012年11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一、基准计算标准
(一)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应当按托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2%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二)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分别按投资规模的20%、15%、8%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按投资规模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股指期货投资规模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15%计算,利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3%计算。
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三)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应当分别按包销再融资项目股票、IPO项目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金额的30%、15%、8%、4%计算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计算承销金额时,承销团成员通过公司分销的金额和战略投资者通过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认购的金额不包括在内。计算股票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时,证券公司应当自发行项目确定询价区间后,按询价上限计算。
同时承销多家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发行期有交叉、且发行尚未结束的,应当分别计算各项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在报送月报时,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当月某一时点计算的风险资本准备最大额填报月末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由于时点差异导致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提供风险控制指标当月持续达标的专项说明。
(四)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分别按专项、集合、限额特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2%、2%、1%、1%计算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公司应当按集合计划面值与管理资产净值孰高原则计算集合、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按管理本金计算专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
(五)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分别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的5%、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六)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应当对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分别按每家2000万元、300万元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七)证券公司应按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的10%计算营运风险资本准备。
二、为与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现阶段我会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A、B、C、D类公司应分别按照上述第一条(一)至(五)项规定的基准计算标准的0.3倍、0.4倍、1倍、2倍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
连续三年为A类的公司应按照上述第一条(一)至(五)项规定的基准计算标准的0.2倍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
各类证券公司应当统一按照上述第一条(六)、(七)项所规定的基准计算标准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
三、证券公司开展创新业务的,在创新业务试点阶段,应当按照我会规定的较高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在创新业务推广阶段,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可适当降低。
附件: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附件:
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公司分类级别:
项目 行次 期初
余额 期末余额 分类计算标准 风险资本准备
连续3年为A A B C D 期初
余额 期末
余额
1. 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1
其中:托管的客户交易计算资金总额 2 0.4% 0.6% 0.8% 2% 4%
2. 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注1 3
其中:(1)证券衍生品投资规模 4
权证 5 4% 6% 8% 20% 40%
买入股指期货 注2 6 4% 6% 8% 20% 40%
卖出股指期货 注2 7 4% 6% 8% 20% 40%
利率互换 注2 8 4% 6% 8% 20% 40%
9
(2)权益类证券投资规模 10
股票 11 3% 4.5% 6% 15% 30%
股票基金 12 3% 4.5% 6% 15% 30%
混合基金 13 3% 4.5% 6% 15% 30%
集合理财产品 14 3% 4.5% 6% 15% 30%
信托产品 15 3% 4.5% 6% 15% 30%
其他 16 3% 4.5% 6% 15% 30%
(3)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规模 17
政府债券 18 1.6% 2.4% 3.2% 8% 16%
公司债券 19 1.6% 2.4% 3.2% 8% 16%
债券基金 20 1.6% 2.4% 3.2% 8% 16%
其他 21 1.6% 2.4% 3.2% 8% 16%
(4)已对冲风险的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规模 注3 22
权益类证券 23 1% 1.5% 2% 5% 10%
卖出股指期货 注2 24 1% 1.5% 2% 5% 10%
(5)已对冲风险的固定收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规模 注3 25
固定收益类证券 26 1% 1.5% 2% 5% 10%
利率互换 注2 27 1% 1.5% 2% 5% 10%
28
3. 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29
其中:再融资项目股票承销业务规模 30 6% 9% 12% 30% 60%
IPO项目股票承销业务规模 31 3% 4.5% 6% 15% 30%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模注4 32 1.6% 2.4% 3.2% 8% 16%
政府债券承销业务规模注5 33 0.8% 1.2% 1.6% 4% 8%
4. 资产管理业务
风险资本准备 34
其中:专项理财业务规模 35 0.4% 0.6% 0.8% 2% 4%
集合理财业务规模 36 0.4% 0.6% 0.8% 2% 4%
限额特定理财业务规模 37 0.2% 0.3% 0.4% 1% 2%
定向理财业务规模 38 0.2% 0.3% 0.4% 1% 2%
5. 融资融券业务
风险资本准备 39
其中:融资业务规模 40 1% 1.5% 2% 5% 10%
融券业务规模 注6 41 2% 3% 4% 10% 20%
6. 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 42
其中:分公司家数 注7 43 0.2 0.2 0.2 0.2 0.2
营业部家数 注7 44 0.03 0.03 0.03 0.03 0.03
7. 营运风险资本准备 45
其中:上一年度营业费用
注8 46 10% 10% 10% 10% 10%
8. 其他风险资本准备 47
其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注9 48 3% 4.5% 6% 15% 30%
49
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 50
附: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注:1. 证券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利率互换;权益类证券具体包括: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集合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及证券公司委托基金公司、其他证券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具体包括:债券、债券基金、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
2. 股指期货、利率互换投资规模分别按照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15%、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3%计算。
3. 股指期货、利率互换套期保值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有关套期保值高度有效要求的,可认为已对冲风险。
4. 公司债券是指以公司为发行人的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5. 政府债券是指以政府为发行人的债券。
6. 融券业务规模按照融出时证券的市值计算。
7. 每家分公司、营业部按0.2亿元、0.03亿元计算风险资本准备,风险资本准备期初期末余额应以元为单位填列。
8. 营业费用指业务及管理费、资产减值损失、其他业务成本之和。
9. 证券公司承销、自营业务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分别按照15%的比例计算承销业务、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15%为基准比例,不同类别公司按规定实施不同的计算比例),并在第48行中予以合并填列。
法定代表人: 办公电话:
总经理: 办公电话:
财务负责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制表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