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洋局
关于印发《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了加强对填海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工作,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订了《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填海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工作,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填海造地项目和含有填海用海类型的建设项目。
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以下简称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填海项目竣工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权人实际填海界址和面积、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落实海域使用管理要求等事项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审批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以上负责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组织单位。
第四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l、审批部门批准的海域使用权批复文件;
2、《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3、海籍调查规程、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五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向相应的竣工验收组织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申请;
(二)施工过程海域使用动态监测报告;
(三)填海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报告;
(四)填海工程竣工图;
(五)海域使用权证书及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的复印件;
(六)与相关利益者的解决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 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受理符合要求的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通知海域使用权人开展验收测量工作。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委托竣工验收组织单位认可的、具有海洋测绘或海籍测量资质的技术单位开展验收测量工作,并编制验收测量报告。验收调查工作应当自签订委托协议之日起20日内完成。
承担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技术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验收测量工作。
第七条 验收测量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和成果:
(一)填海工程竣工后实际填海界址(包括平面坐标和高程) 、填海面积测量情况;
(二)实际填海与批准填海的界址和面积对比分析;
(三)绘制相关图件;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承担验收测量工作的技术单位进行验收测量时,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派员监督、见证。
第九条 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当组织项目所在省(区、市)及市(县)海洋、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与填海项目无利害关系的测量专家成立验收组,对填海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听取海域使用权人、施工单位、验收测量单位等的报告,提出验收意见。
第十条 验收组的主要工作任务:
1、审议验收测量单位提出的验收测量报告;
2、审查施工过程海域使用动态监测报告;
3、检查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4、对竣工验收中的主要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解决意见;
5、通过竣工验收报告,签署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不合格:
(一)不合理改变批准范围或超出面积实施填海的;
(二)没有落实海域使用批复文件要求的。
第十二条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意见书签署之日起10日内,出具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
第十三条 验收不合格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海域使用权人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海域使用权人没有整改或整改后仍存在问题的,移交中国海监机构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30日内,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情况及有关材料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十五条 承担验收测量工作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不真实结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海洋局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有循私舞弊、接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的填海项目,其竣工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河北省农业开发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河北省农业开发项目)
(一九九0年七月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下称协会)于一九九0年七月二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二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请求协会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B)本项目将在借款人的帮助下由河北省(下称河北)执行。作为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把信贷资金提供给河北;及
鉴于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和在本协定同一天协会与河北签订的《项目协定》中所阐明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1985年1月1日施行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下称《通则》),除已删除的3.02节最后一句外,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在《通则》和本协定前言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而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项目协定”系指在本协定同一天协会与河北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该词汇包括附属于该《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协议;
(b)“农行”系指中国农业银行,是根据借款人法律成立并经营的一家专业金融机构;
(c)“省项目办”系指由河北成立的《项目协定》2.04节中提及的省项目管理办公室;
(d)“地方项目办”系指根据《项目协定》附件二第1段的规定成立并保持的地方项目管理办公室;
(e)“项目实体”系指农民以及地方一级其它参加项目实施的实体;
(f)“项目地区”系指河北的黑龙港和东北沿海地区;
(g)“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段中所提及的帐户;及
(h)“ha”系指“公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组成的总额相当于116,100,000个特别提款权(SDR116,1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本项目所需的,并应由本信贷款项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件和条款在一家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取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1996年12月31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在每年的6月30日所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本协定签字六十天后之日(即发生日)起算,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及(ii)按发生日前的最后一个6月30日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在每年6月30日确定的年率应自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下个付款日始用。
2.05节 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3月1日和9月1日。
2.07节 (a)除下列(b)段和(c)段的规定外,借款人应自2000年9月1日始至2025年3月1日止,每半年分期付款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年3月1日和9月1日。在2010年3月1日以前,包括该付款日在内,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借款人以1985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将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及(ii)世界银行将考虑借款人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得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每次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变更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变更不改变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办法。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得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节 根据《通则》4.02节的要求,兹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二中所确定的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除履行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外,应促使河北根据《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既定的河北的一切义务,应采取或促使采取包括提供必要的或适当的能使河北履行这些义务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它资源的一切行动,不应采取或容许采取任何妨碍或干扰河北履行义务的行为。
(b)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满意的安排将信贷资金提供给河北。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以及咨询服务的采购,均应按照《项目协定》附件一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和协会兹同意河北应按照《项目协定》2.03节的规定,履行《通则》9.03、9.04、9.05、9.06、9.07和9.08节所规定的义务(分别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日程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征地等)。
第四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4.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河北未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任何一项义务。
(b)由于本《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出现的情况而造成一种特殊局面,使河北无法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4.02节 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本协定4.01节(a)段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存在达六十(60)天之久。
第五条 生效日、终止
5.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本协定。
5.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一份或数份法律意见书内,即:《项目协定》已正式得到河北的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对河北具有法律拘束力。
5.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90天后之日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规定,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北京 FINANMIN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华盛顿特区 INDEVAS
电报挂号:197688(TRT);248423(RCA);
64145(WUI)或82987(FTCC)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授权代表 亚洲地区代理副总裁
朱启祯 沙希德·J·伯基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