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代表述职活动的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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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28 19: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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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代表述职活动的办法(试行)
鹤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代表述职活动的办法(试行)
(2008年11月20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增强代表意识,提高依法执行职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述职,是指依据有关法律的要求,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汇报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听取选民意见,接受选民评议和监督。
第三条 代表应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认真履行代表义务,努力发挥代表作用,积极参加代表述职,自觉接受选民监督。
第四条 各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会同代表小组拟定代表述职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代表在述职前应走访原选区选民,征求选民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总结执行代表职务和发挥代表作用的情况。
第六条 代表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贯彻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等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三)正确处理执行代表职务与本职工作的关系,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人大常委会和代表小组组织的学习、视察、检查、评议、调研,监督、支持政府和“两院”开展工作等依法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
(四)密切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的情况;
(五)执行代表职务中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第七条 代表述职的组织和形式
(一)代表述职一般以选区为单位进行;
(二)听取代表述职的主体为原选区选民,也可以是原选区的选民代表;
(三)代表述职应在选民或选民代表会议上进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取书面述职的方式。
第八条 代表述职的基本程序
(一)代表述职的名单、时间和地点应至少提前三日告知原选区选民或选民代表;
(二)代表述职的议程为:代表作述职报告,选民或选民代表就代表的述职发表意见,代表回答选民或选民代表提出的询问,主持人总结;
(三)代表述职后,可组织原选区选民或选民代表对述职代表进行信任度测评,测评结果反馈给代表本人。
第九条 代表应认真听取原选区选民或选民代表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履职水平。
第十条 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在代表述职活动结束后,及时将综合情况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办。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代表述职工作的指导,及时组织交流和总结,促进代表述职工作的深化和完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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