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科以上层次学历教育民办高等学校校(院)长核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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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专科以上层次学历教育民办高等学校校(院)长核准暂行办法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专科以上层次学历教育民办高等学校校(院)长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民办高等教育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为了鼓励和支持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维护举办者、教育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民办高等学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高等学校校(院)长是指在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社会公开举办的实施专科以上层次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中担任校(院)长的人员。
第三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对民办高等学校校(院)长拟任人选予以核准。
第四条 民办高等学校校(院)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的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四)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履行校(院)长岗位职责必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第五条 民办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提出校长拟聘人选后,及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报送核准材料应包括《民办高等学校校(院)长核准表》,拟聘人选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健康状况证明和推荐人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 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应在核准后十个工作日内,签订校(院)长聘任合同。
第七条 民办高等学校校(院)长不确定行政级别。不得担任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公职。任职期间,与担任学校会计、总务、人事等重要部门负责人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八条 民办高等学校校(院)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要求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予以解聘:
(一)在学校管理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拒不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指导、评估、检查监督的;
(三)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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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世界法律发展的趋势
--------从法制史的角度

中原工学院 朱烈松

摘要:人类自产生以来,为了调整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生活和维系社会秩序,探索并尝试了种种治理社会的方法与机制。法律作为治理社会的有效方法和机制之一,在社会历史发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随着网络的发展,法律必然要介入网络这新的领域。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法律将会继续地发展特别是私法的自治,并且将会出现法律的全球化日趋于统一、私法自治、成文法与判例相融合使法律更加合理,最终实现法律在相对统一下的多元化法律,并且公法得以限制和私法得以充运用!

指导意义:以法史来把握法律的趋势。

关键词:全球化 融合 多元化 趋势 私法自治 网络
引言
人类经历了由族群到国家、由国家到跨国家的国家团体和超国家的国际社会的过程。与这想适应,法律的发展也经历了由族群之法到国家之法由。从整个人类的历史来看,法律将会出现由国家之法到跨国家之法再到超国家的世界之法的过程。法律自从产生以来就不断发展,当今世界法律的发展趋势将是私法进一步发展,将形成私法自治。最终达到法律的目标顶点法律的民主主义和国际主义,也就是在法律的国际化范围内法律的多元化。
本文主要有:法律的全球化、各法相融合、私法自治、法律对网络的介入。

法律的全球化
一、法律全球的原因
纵观人类法律的发展史,自法律产生以来经历了族群法、城邦法、国家法、国际团体法的发展过程,是法律规范所规范的范围扩大的过程,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要求法律不断发展,要求法律所规范的范围扩大,这必然会引起法律的全球化。人类的活动范围的扩大及频繁化,并且各国法律之间不断加强的深度协调化,就更需要一个更大的统一的行为规范来指导人们的行为,社会的不断发展、政治与经济交往愈加频繁、愈加深入,法律的全球是难以避免的趋势。
(一)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概述
法律在全球范围内的统一化,各国的法律逐步趋同,或者是各国法律之间不断加强的深度协调化,或者是几者的多元的综合。1、虽然法律全球化的理论没有完全的界定完善,但是世界的趋势,尤其是法律全球化的发展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2、每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应呈现出多元化的法律格局。
(二 )、 欧盟法律对法律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影响
谈及法律的全球化的发展,我们不能不提欧盟的法区域化及其法律全球发展趋势的影响。欧盟区域法律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它是从各城邦法律到各国法律再到今天的欧盟法律,由于欧洲各国的不断发展、政治与经济交往愈加频繁、愈加深入以及各国需要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他们选择了法律的区域化,统一规范行为方式。在欧盟宪政立法中区域化的发展尤其是显著的,欧盟法律对法律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影响不容我们忽视。
第一、欧盟的诞生极大地推动了欧盟法律由区域化向全球化发展趋势。
在欧盟宪政立法中区域化的发展尤其是显著。欧盟制宪委员会近日发表了规划欧盟未来的欧盟宪法草案。在宪政方面,欧盟未来的欧盟宪法草案预示着新的欧盟时代的来临。它使目前的成员国有效运转。是世界宪政历史上的又一盛事。具体内容包括:基本法,权利宪章,政策与功能,及对有关条约的规定,是对现有的条约重新立法和调整的结果。
第二、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几个标志性事件
纵观欧盟法制史,每一次历史的运动都在不,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同程度上推动了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 1,1968年的《布鲁塞尔条约》,2,1995年的世界贸易组织的诞生3,联合国国际私法委员会自20世纪末举行了5次海牙国际私法委员会讨论海牙国际私法民商事的管辖和承认问题,建立世界性的国际条约统一全球的各国法律冲突,形成统一的世界示范法。
1,1968年的《布鲁塞尔条约》、由于各国管辖权和承认执行问题涉及各国的主权,因此,法律冲突是十分普及的事情。在1968年,欧共体为加强司法合作进一步保护欧共体内国的合法权益而签定了《布鲁塞尔条约》。在第1条的范围中明确说明了条约的适应范围和事项。 该公约是目前为止国际社会在国际民商事管辖和执行方面规定的最为详细、完整的,也是适应范围最广泛的条约。
2,世界贸易组织的诞生,使得成员国的某些法律趋同,形成统一的世界性法律来解决各国法律冲突。
特别指出的是,欧共同并不是仅仅的成员国的相加,而是由于内部一体化建设大大加强了它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和它于其他国家中的力量,尤其是谈判的要价,对世界立法产生影响。如中国的入世谈判就是一例。自1986年的申请开始起,中国和欧盟的谈判十分艰苦,对中国调整对外关系有较大影响,如中国修订公平法。
综上所述,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通过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形式得以体现,而当欧盟法律与全球法律出现矛盾和冲突时,欧盟法律又极力推行其法律制度,这也许是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特有机制之一。因此,区域法律对于法律的全球化既有促进又有一定的抗衡。
二、在法律全球化下的法律多元化
依据地方性知识认识法律;将“法律”和“人类学”分解为不同学科,已通过具体的交叉而非混杂的合成将他们勾连起来;从地方性知识出发来探讨事实与法律,就必然导致法律多元化的认识。
在封建社会时期的法律时就涉及到因各地方的具体情况而实行相对而言的“不同”法令,其目的就是要从实际出发来解决问题。,古代所谓的“不同”的法律都必须要在统一的原则之下的,而在统一原则下的各地“不同”的法律也是治理所必不可少的。世界是由多民族、多国家组成的这样的“不同”法律到我们现代社会就是,各国的法律在国际法的统一原则下的多元化法律,多元化法律以各国的实际情况而出发。法律的多元化本无可厚非,由于法律的多元而导致的问题应由国际化法律来解决。
因而,如果能在法律的全球化与多元化平衡才是的最佳状态。
各法相融合
在中外法制史上,法律法律融合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是各国法律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的内容。在欧洲中世纪时期的法律就出现过日耳曼法和罗马法的融合,两种法律制度的融合产生了封建的普通法的原则还出现了法兰克帝国的法律统一运动。融合的过程,仍可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共同的规律。
从法制史的角度讲,法律全球化的过程需要不同法系各自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共同的规律。对于人类的文化不同法系将相互吸收利用、相互的改造。相互吸收利用、相互改造便是融合的过程。
私法的自治
一、私法自治的基础
私法是调整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自治是其根本特征。私法自治的应有之义在于:在私域的范围内,只要不违反法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而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得非法干预。私法之所以能够得以自治,具有其深厚的自治基础。
首先,私法是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它排除了性别、财产、籍贯等的差别和身份等的限制,排斥一方利用其不平等的地位对另一方的强制。这样就可以使私法主体在私法关系中实行充分的意思自由,所以私法能够自治。
其次,私人生活的复杂性和私人性。一方面,私人生活内容极其丰富,范围极其广泛,种类极其繁多。面对纷繁复杂的私人生活,民法只需从私人生活的规律中抽象、归纳出一般规则和一般制度来对此加以调整。不能、也不应事无巨细地加以调整,况且,立法者不可能精确设计出私人生活所需要的一切规则。民法制度的设计,“并不是建立某种特定的秩序,而只是创造一些条件,在这些条件下,一个有序的安排得以自生自发的型构起来并不断地重构。”另一方面,私法关系更主要地涉及私人生活领域。在私法关系中,每个人都有不愿为外人所知道的信息或领域,如个人的隐私、商业秘密等。这些隐私性,本质上也就排斥外人介入安排,因而最加之方法,也就是个人依其意愿自作安排。由此私法的自治性也就显得更为必要。
再次,私法从本质上说具有其内在的法律调整机制,这正是私法得以自治的基础。其一,私法具有内在的法律行为的调整机制,如意思表示成立、生效规则等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充分维护私法主体的利益。其二,私法具有内在的价值评价体系,诚实信用原则、意思自由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且将这些原则确立为强行性规定,当事人违之则不能得到法律保护。保障了私法主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公平、平等。其三,私法具有独有的制度体系,如民事权利能力制度、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交易安全制度等制度体系,为私法主体自治提供了坚实的框架,有效地维护着私法主体的自治。其四,私法具有独有的责任体系,确保私法主体能够在私法关系中有效地实行自治,保护私法主体通过自治而取得的权利和利益。也正是因为其具有了内在的法律调整机制,才可以使私法从古罗马法发展至今,其生命历经众多演变,丝毫不减原来之本色。
最后,从根本上来说,自治是反映市场经济的私法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地追求属于自己的利益。而私法中的每一个人,都被假设为理性的经济人,都是自己最佳利益的判断者,在任何时候都能够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决定。私法是市场经济生活的法律表现,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所以以自治为特征的私法也就成为了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同时以自治为特征的私法抓住了市场的自由竞争这种社会发展的最基本推动力,并使之法律化,从而也从根本上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私法自治的渊源
1,私法自治的出现和形成
一般认为,私法自治理念滥觞于罗马法。虽然罗马法没有提出完整的私法理念,但当诺成契约在罗马法中产生时,就意味着私法自治的出现。“关于买卖、租赁、合伙、委任等契约,债务以当事人的同意而成立”。这个产生于万民法中的被梅因称为罗马契约法上的“巨大的道德进步”,它孕育了这样一个原理:契约可仅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乌尔比安(Domitius Ulpianus)对于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更是明确了这样一个理念:私法是任意性的,可以经由当事人的意志而设立。这已初步表明了私法自治的本质,但此时的私法自治并未抽象成为民法的基础理念,而实质上的私法自治应该说是产生于16世纪法国法学家查理•杜摩林提出“当事人意思自治说”(Theory of Autonomy of the Parties),他提出应由交易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来调整他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即即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应该是适用法律的依据。 此后私法自治得到了进一步抽象,18世纪法典化运动,法国民法典鲜明地通过对于契约自由思想的阐述确立了私法自治作为民法的一个基本理念。当德国民法典中法律行为概念的出现,标志私法自治发展到了顶峰。至此,私法自治终于成了近代民法体系中高度抽象的理念。
2,理性人的出现是私法自治形成的核心
无论是古代罗马还是中世纪的欧洲,法律上的人总是属于一定身份的。如果不拥有一种身份,那么就几乎不可能拥有任何财产。在这种情形下,私法自治就无法作为一种基本理念存在。而在古罗马,这个人仅为具有罗马公民权的家长,在中世纪主要是封建庄园主,只是到了18世纪自然法与理性主义哲学充分发展、在法国民法典中形成私法自治理念时,这个以当时的资产阶级(包括市民与商人)为基础的“类”的人,才真正支撑起私法自治这座大厦。可以这样认为,私法自治的形成就是建立在理性人的假设之上。
三, 私法自治的本质:自由的保护与促进
私法自治旨在实现人从意思自由进化到行为自由的目标。私法自治与其说是“自治”,不如说是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和促进。从法律的角度来解释“自治”的内涵,其应有之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民事主体自由设定权利义务的自由;二是法律对民事主体适法行为的尊重和肯定,以上两者都是自由的含义在私法中得到实现所必须的,只有并存于私法自治的理念中,缺一不可,才能实现真正的私法自治。所以,从更为广义的范围来说,私法自治的本质,无疑是指对自由的保护与促进。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毕署通〔2008〕37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已经行署专员办公会议、地委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上报省人民政府第八次省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毕节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暂行)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促进和谐毕节的建设,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08〕13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毕节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合理确定筹资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大病医疗需求,对困难城镇居民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坚持统筹协调,规范引导,自愿参加,稳步推进,做好不同医疗保障制度基本政策、相应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

二、工作目标

毕节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于2008年6 月1 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启动,2008年12月完成目标50%人员参保,2009年底全区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参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地区为统筹单位,执行统一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不设个人帐户。

三、参保范围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具有非农业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

暂无缴费能力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今后所在单位具备缴费能力时,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参保家庭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资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收据。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筹集标准为:少年儿童、中小学生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家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80元;重度残疾的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每人每年130元,其中家庭(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120元;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80元,其中家庭(个人)缴纳100元,政府补助80元;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困难居民、“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筹资标准为180元,由政府全额补助。新参保人员,要一次性缴纳当年所剩月份的筹资额,月筹资额为年筹资标准的1/12。

除中央、省补助外,地、县(市、区)政府补助比例为:地区补助15%、县(市、区)补助85%。政府补助划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政府的补助比例,随着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方案由地区劳动保障、财政、民政部门共同研究后报行署批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地、县(市、区)财政应建立风险金制度,保证基本的运行。基金收支实行地区集中管理、统一调剂、责任共担的办法。各县(市、区)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本辖区医疗费用不足部分,地、县(市、区)分级负担。

五、参保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负责住院费用和特殊门诊报销,除此外的费用不予报销。参保人员住院实行首诊制,基层医疗服务机构为首诊医院,首诊后确需转院的,依据首诊医院转诊意见办理转院手续后,到上级医院就诊。上级医院认为可以转由下级医院治疗的,也可以转由下级医院治疗。不按规定进行首诊、转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在不同等级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需自负不同数额的年度起付费,起付标准为:三级乙等及其以上医院为500元;一般三级医院(包括其下属分院)为400元;二级医院(包括其下属分院)为200元;一级医院为100元;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50元。低保对象、“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困难居民、重度残疾学生和少年儿童起付标准减半。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不分甲乙类:三级乙等及其以上医院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5%;一般三级医院(包括其下属分院)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二级医院(包括其下属分院)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5%;一级医院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全部由居民个人自己承担。

经批准在本地区外就医发生的住院医药费,比照上述支付比例标准,由参保人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在门诊治疗的肾功能衰竭在门诊作血液透析的医药费、肾移植和骨髓移植术后抗排斥反应药品费、冠心病植入支架术后和心脏换瓣术后抗凝药、恶性肿瘤放(化)疗费用,基金支付50%。

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5万元。

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仍连续缴费的,从次年元月起住院治疗报销比例逐年增加0.5%,连续缴费满10年后,报销比例增加10%。

六、服务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地区统筹,分级管理,责任共担。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该项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县(市、区)社保局(社会事务管理局)为经办机构。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就医管理参照毕节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及省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设置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单独列帐,独立核算,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监察部门、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基金运行管理的监督。

今年试点启动后至2009年6月30日参保登记缴费的,当月缴费,次月享受待遇。2009年7月1日后新参保缴费的人员,设置6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满后享受相应的待遇。参保后脱保的,一个月内续保时需补缴脱保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费用,不设置等待期;一个月以上续保的,除需补缴脱保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费用外,还设置6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相应的待遇;脱保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由个人承担。脱保后续保的,重新计算增加的报销比例。

县级劳动保障经办机构,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办理城镇居民家庭参保登记、变更、信息采集、缴费核定和证、卡发放等工作。

七、加强领导

行署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行署领导任组长,各县、市(区)政府、地区劳动保障局、地区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相关领导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毕节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部门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是:根据要求组织完成本辖区内的前期摸底调查,确保各项数据的准确、及时上报;充实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建立健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保证每所有2名以上专职人员,调整办公场地、办公设施和工作经费,保证此项工作能够切实有效的顺利开展;建立信息化系统,延伸到乡、镇卫生院、劳动保障事务所;大力培育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促进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宣传工作,讲透政策、讲清好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强化工作力度,确保2008年参保率达50%以上;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医疗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妥善处理好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是:完成试点前的基础数据综合统计、分析,提出可行性报告;完成毕节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和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负责毕节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财政局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协调中央、省补助资金的及时到位;做好本级和县市级资金的预算,并负责按时足额划拨到位;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公安局的职责是:根据要求做好参保年龄层次城镇人员的统计;确认城镇人口和年龄;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民政局的职责是:做好低保人口、特困人口的统计;协调困难人口医疗救济金的使用;负责低收入家庭人员身份确认;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教育局的职责是:做好各阶段学生人数的统计;做好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发动工作,积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参保;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卫生局的职责是:协调好本辖区的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工作;做好城镇居民参保后医、保、患三方的协调工作;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残联工作职责:负责前期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统计;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确认;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通力协作,积极配合,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支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地区劳动保障局要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配套办法。

本《实施办法》由毕节地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