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肿瘤病理远程会诊及质控网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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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肿瘤病理远程会诊及质控网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肿瘤病理远程会诊
及质控网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管发〔2010〕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卫生部部属(管)医院,各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加强公立医院改革,提高基层公立医院常见肿瘤诊疗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医疗安全,降低医疗费用,减轻患者负担,我部决定开展肿瘤病理远程会诊及质控网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立足基层,维护公益性质,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市、县级医院肿瘤诊断治疗水平,降低肿瘤诊疗费用,减轻患者医药负担,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病理远程会诊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病理远程诊断、会诊中心和质控评价系统,为肿瘤规范化治疗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市、县级医院常见肿瘤诊疗的质量和效率,缓解基层病理诊断薄弱问题,有效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三、工作内容

(一)选择国家、省级、试点地区市/县级医院开展肿瘤病理诊断和质控现状调研。

(二)组建专家委员会,制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方案。

(三)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各医院的病理诊断能力、水平和病种分布,在全国范围内选择50家医院作为肿瘤病理远程诊断和会诊试点医院。

(四)依托数字化信息技术工具,初步建立国家级肿瘤病理诊断会诊中心和网络平台;结合工作的推进和试点医院的扩大,分区域建立省级、市级肿瘤病理诊断会诊中心和网络平台。

(五)建立健全全国病理远程会诊、质控网络体系,为试点医院提供肿瘤病理学诊断与会诊服务。

四、组织管理

(一)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负责试点工作的管理。

(二)成立试点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

(三)组建病理诊断专家委员会,负责远程诊断和会诊业务开展的技术支撑,落实相关的调研检查评价工作。

五、实施步骤

试点工作为期3年(2010年9月-2013年9月)。

(一)试点工作启动阶段(2010年9月-2011年3月)。

项目启动、组建专家委员会、选择10家试点医院开展工作。

(二)试点工作扩大运行阶段(2011年4月-2013年5月)。

扩大试点医院范围,增加40家试点医院开展工作。

(三)试点工作总结阶段(2013年6—9月)。

完成50家试点医院的病理远程会诊、质控体系建设,总结经验在全国医疗机构推广。

各地在试点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或试点工作管理办公室。

联 系 人: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王乐陈

联系电话:010-68792776

传 真:010-68792790

联 系 人: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试点工作管理办公室)

孙纽云

联系电话:010-62326305转209

传 真:010-62326305转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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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奖励公民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办法

公安部


公安部奖励公民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办法

2010年4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公民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推进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安部专项治理办公室”,设在公安部警务督察局)负责公民向公安部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的受理及其奖励。

第三条 公民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电话:010—66262212;传真:010—66262277;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警务督察局专项治理办公室,邮政编码:100741)向公安部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

第四条 公民对以下违规问题的举报,公安部专项治理办公室核查属实后,视情予以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

(一)公安机关警车方面

1、使用的警车属于走私的,被盗抢的,非法扣留、扣押的,借用外单位或私人的,应当报废、拼(组)装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2、挪用、套用、使用伪造、变造的警车牌证的;

3、转借警车、牌证的;

4、警车未依法进行登记或者牌证不全的;

5、擅自喷涂警车外观制式或者安装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6、酒后或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警车的;

7、非执行紧急公务驾驶警车超速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不服从交警管理、滥用警灯警报器等交通违法的;

8、驾驶警车违规参与婚庆、葬礼及为社会车辆带道的;

9、非法生产、买卖警车及其号牌等专用标志,或者使用警车及其专用标志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二)涉案车辆方面

10、违法扣留、扣押的;

11、挪用、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涉案车辆的;

12、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处置涉案车辆的。

第五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

对匿名举报的违规问题线索,在调查处理完毕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可以酌情予以奖励。

第六条 对举报人提供的有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标准的,经报公安部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确定奖励的对象,并根据举报时效、举报材料的详实程度、举报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等,确定奖金数额,奖金一般为100元至500元。

第七条 公民举报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违规问题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二)有违规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在被举报前已经向有关公安机关报告其违规问题并正在整改的。

第八条 公安部专项治理办公室在查清举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等事宜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便领取奖金。

公安部专项治理办公室在核实有关举报人身份等情况后,根据举报人意愿等情况,通过银行汇款、邮政汇款等方式,及时将奖金汇寄至举报人的有关银行账户或地址;也可以直接派员送达或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举报人应当出具收条。

第九条 举报人在接到公安部专项治理办公室领取奖金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或汇款地址,不到指定地点领取的,视同放弃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专项治理办公室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国发[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以来,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中央增加了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有所减缓,改革初步达到了预期目标。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深化改革,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继续按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财政分配体制,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