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及处理原则(试行)
卫生部 交通部 铁道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交通工具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及处理原则(试行)
为了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经交通工具传播和扩散,卫生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于2003年4月12日,下发了《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卫机发8号),要求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调查、处理工作。为了便于各级卫生、交通、铁路、民航部门及乘客确定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的范围,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交通工具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及处理原则(试行)》。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
卫生部 交通部
铁道部 民航总局
二○○三年五月七日
附件:
交通工具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
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及处理原则(试行)
一、接触者的判定
对于交通工具中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接触的人员,可根据所乘交通工具以及接触程度的不同,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判定:
(一)飞机
1、乘坐配备高效微粒过滤装置(过滤颗粒小于0.3微米)客舱空气过滤系统的民用航空器,舱内下列人员应作为密切接触者:(1)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座位的同排和前后各三排座位的全部旅客;(2)在上述区域提供客舱服务的乘务员。航空器内的其他人员属一般接触者。
2、乘坐未配备高效微粒过滤装置的民用航空器,舱内所有人员均应被认为是密切接触者。
(二)铁路旅客列车
1、乘坐全封闭空调列车,病人或疑似病人所在硬座、硬卧车厢或软卧同包厢的全部乘客和乘务人员为密切接触者。
2、乘坐非全封闭的普通列车,病人、疑似病人同间软卧包厢内,或同节硬座(硬卧)车厢内同格及前后邻格的旅客,以及为该区域服务的乘务人员均为密切接触者。病人或疑似病人活动范围内的其他乘客为一般接触者。
(三)汽车
1、乘坐全密封空调客车时,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乘一辆汽车的所有人员为密切接触者;
2、乘坐通风的普通客车时,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车前后3排座位的乘客和驾乘人员为密切接触者。同一车上的其余人员为一般接触者。
(四)轮船
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一舱室内的全部人员和为该舱室提供服务的乘务人员为密切接触者,病人或疑似病人活动范围内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为一般接触者。
二、交通工具中接触者离开交通工具后的处理原则
(一)密切接触者的处理原则
对于交通工具中的密切接触者,应进行为期14天(自最后接触之日算起)的隔离观察,具体隔离地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在统一地点隔离观察或在家隔离观察。在家隔离者要注意个人与家人的防护。隔离观察期间拟采取如下措施:
1、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人员每日对病人的健康状况进行视察或电话联系并给予健康教育和指导;
2、密切接触者应每天早晚各测试1次体温;
3、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后应立即通知当地指定的负责转运的医疗机构,由其尽快运送到当地的发烧门诊就诊。
(二)一般接触者的处理原则
对于一般接触者,留验站人员应该登记所有有关信息,通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向一般接触者讲明情况。告知其回到家中或住地后,应及时与当地疾病控制机构联系,由当地疾病控制机构指定的社区医务人员对其实施2周的观察。在观察期间,社区医务人员应每天与他们电话联系,并给予必要的健康教育和指导。一般接触者应尽量减少与他人的接触,每天早晚各测量1次体温,并向社区医务人员报告。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表现,应立即通知当地负责转运的医疗机构,由其尽快运送到当地的发烧门诊就诊。在此期间内,这些人员原则上可以正常工作、学习。
印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拟制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印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拟制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法制办、各处室: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拟制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拟制规则
为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津政办发 [1996]21号)精神,结合本厅实际情况,拟订本规则。
第一章 制文范围
第一条 凡由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发出的公文,其内容主要是:(一)行政规章和议案;(二)政策规定;(三)全市性重大工作的部署,重要问题的请示和报告,重要工作的商洽和答复,重要情况的通报;(四)人事任免。
第二条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计划、安排、方案、报告等,一般不予批转或转发,由各职能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全市工作的,可在报经市政府有关领导批示同意后,由各部门单独或联合发文,行文中可视具体情况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或批准)”或“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
意”。凡需注明上述字样而由部门自行印发的公文,本厅主办处室要对公文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在退回有关部门印制前,须复制留存定稿;有关部门印制后,须将正式公文抄送市政府,以备存查。
第三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如无特殊必要,一般以《政务通报》或白版形式印发。
第二章 制文规则
第四条 以市政府名义拟制公文,须经市长或主管副市长、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批示同意;以办公厅名义拟制公文,须经办公厅副主任以上领导同志批示同意。
第五条 各主办处室根据有关领导批示,所拟文稿应先经主办处室负责人审核,抄写(打印)清楚后送审修人员审修,再送分管文字工作的厅主任复核,并酌情签送有关领导审核、签发。上报国务院的公文及议案、令,必须由市长(市长不在津时由常务副市长代为)签发,并注明签发
人姓名。
第六条 经市长、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同意下发的公文,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或批准)”字样; 由分管副市长批示同意的,注“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字样。
第七条 所办公文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职能范围,特别是涉及城市规划、机构编制、人财物的,必须做好协调、会签工作,并将会签部门意见附后,作为发文依据,便于领导审批、签发。涉及城市规划、机构编制、人财物及其他重大问题的,除分管副市长同意外,还应报市长(市长不
在津时报常务副市长)同意,方可行文。
第八条 公文的发文依据、主办处室和负责人、承办人以及日期等,必须在规定的地方填写清楚。
第九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行政规章应报送国务院备案。
第十条 发全市范围的公文,主送单位应写“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发5个以下单位的公文,要写明主送单位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如发5个以上单位的,可写“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并应另附具体主送单位的名称,以便据此发文。
全发件的抄送单位一般为“市委办公厅,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天津警备区,各人民团体”。非全发件的抄送单位,由主办处室酌情注明。
第十一条 凡属“机密”或“绝密”的公文,应在拟文时注明,标注在公文的右上角。
第十二条 文稿经领导签发后,拟文处室送印前应再审阅一遍,无误后,即可撤出附件,将文稿送印。再审阅时如发现不妥之处,要商主管领导妥为更改,然后再送印。如不履行本程序而出现失误的,拟文处室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拟文、审核都要讲求质量,做到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练,标点正确,书写工整。
主办处室拟文的要求是: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措施要明确具体,切实可行;事实、数字、名称要准确。审核的重点是:公文格式、办文程序和文字表述的规范化。政策、规章性公文需经法制办审核。
第十四条 审修公文时,对表述不清、前后矛盾、政策有误、提法不妥等需作较大改动的,要及时与主办处室和拟文单位联系商洽。
第十五条 报上级部门的公文,标题前面要冠以行文单位全称。下发公文,标题可省略行文单位名称。
第十六条 涉及人名、职务、单位、地名和产品、设备、技术名称以及援引公文的文号、标题、内容等,必须核对无误。
第十七条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缩略语、具有修饰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十及十以下的数字单独使用时,也可使用汉字。但一篇公文中的同类数字使用必须一致。公文中的年份应写全称。公文落款的成
文时间用汉字书写。使用阿拉伯数字时,一组数字不能移行。
第十八条 草拟、审改和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不得使用难于长期保存字迹的铅笔、圆珠笔。
第十九条 用语和名称应规范、准确,不得滥用省略词语和生造简化字;不得使用已废除的计量单位。
第二十条 报审的文稿一般用16开型方格稿纸书写或B5型纸打印。修改后文面较乱的文稿,拟文处室须抄清或打印并校准后,将修改稿附在抄清或打印校准的文稿后面送领导签发。
第三章 印发要求
第二十一条 印制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左侧装订,每页四边所留空白的宽度,按国家标准设定。每页打印19行,每行26个字。
第二十二条 公文打印要做到格式规范,标题、小标题移行得当,页面清晰,疏密适当,字迹清楚,用印要清楚端正。装订做到四边整齐,页数齐全。
第二十三条 公文由专职校对人员负责校对,白版件由主办处室负责校对。校对要尊重原稿,但要有疑必问,有错必纠;重要公文可排出清样,校对无误送领导审定后,再正式付印。付印后的原稿,由专职校对人员保存一段时间后退主办处室。
第二十四条 印出的公文,应按主送、抄送范围及时发送。单位名称要书写清楚,份数要准确;封发、投送要符合标准。遇有单位要求增发文件时,需由主管处室负责人统一协调平衡,并报有关领导批准,分发人员不得随意增发。
第二十五条 公文发出前,发现问题要立即停发,及时更正。对已发出的公文,发现差错的,应立即追回重印,或以秘书处名义通知更正。
第二十六条 特急公文(需加盖“特急件”专用章),从拟稿、审修、签发到印制、 校对、发送等各个环节,都要加速运转,随到随办。主办处室留专人盯住,并提前通知各有关岗位做好准备。
第二十七条 公文制发各个环节,都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要加快工作节奏,提高效率,严格按照津政办发[1993]34号文件规定的时限完成各环节的工作。出现差错、延误工作的,要检查原因,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公文从拟制起,凡应使用微机的必须使用微机录入、排版并打出清样。正式印制时,有关处室和单位要提供软盘。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末作规定的,均按《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津政办发[1996] 21号)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拟制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1988]3号)同时废止。
199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