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8 08:47:42   浏览:99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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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的请示》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方面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

附: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的请示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国发〔1993〕77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有关地方和部门加强了对期货市场的监管,并相应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盲目兴办期货市场的问题仍未完全解决。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期货交
易所和经纪公司过多、过乱,运作很不规范;二是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大部分属投机性质,有些给国家造成很大的损失;三是一些中外合资或变相合资的期货经纪公司采用各种手段,欺诈国内客户,造成大量外汇流失;四是地下非法期货交易仍然猖獗。我国期货市场还处在试点阶段,要本
着“规范起步,加强立法,一切经过试验和严格控制”的原则稳步发展。目前要重点清理、整顿现有的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加强对交易所和经纪公司的管理,特别是要严格控制境外期货和金融期货交易,坚决打击各类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根据《通知》要求,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提出
以下具体意见:
一、对已经成立的期货交易所进行审核
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要立即停止审批新的期货交易所。对已有的期货交易所要重新进行审核和规范。在《通知》下达前,经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于1993年12月底前已开业的交易所,要分两类进行清理。一是大部分交易所将按批发市场进行管
理,不再冠以交易所的名称,不得进行期货合约买卖。二是对符合下述条件的少数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下同)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证监会从严审核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可进行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试点。经批准进行试点的交易所,要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
新登记注册,由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其进行监管。
审核交易所暂按以下条件掌握:
1、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额占该交易所总交易额90%以上;
2、标准化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率月平均5%以下;
3、今年1—4月份期货合约日平均交易额1亿元以上;
4、至少具有50个会员;
5、各项规章制度健全,通讯设施完善,标准化期货合约符合国际惯例,上市品种符合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形成的商品价格对国内已产生较大影响;
6、地处交通、通讯方便和金融业发达的中心城市;
7、从业人员素质较高,至少有10名从事期货交易1年以上的管理人员。
二、严格限定期货交易的范围
各交易所要以商品期货交易为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控制开办金融期货业务的紧急通知》(银发〔1993〕321号),对开办金融期货业务要严格控制;一律不得开展国内股票指数和其他各类指数的期货业务;从事人民币对外币的汇率期货业务的管理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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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期货经纪公司均不得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已开展此项业务的不得接收新客户和新订单,已持仓者要在交割日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平仓后即把汇出境外的保证金调回。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期货市场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要紧密配合,采取有效措施,
切实做好善后工作。
《通知》下发前已设有期货经营机构的全国性公司,经证监会重新审核批准,可为本系统在境外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但必须在证监会指定的境外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交易品种须经证监会认可。委托境外期货经纪公司代理交易,受托方必须是证监会认定的交易所的结算会员。

证监会将同上述交易所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期货监管机构取得联系,进行监管合作。发生实物交割时,要按外经贸部进出口管理办法办理。
外汇指定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证监会审核批准,可利用境外外汇期货业务进行套期保值,但要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和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必须取得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三、严格审批各类期货经纪公司
暂停审批新的期货经纪公司。各地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重新登记注册的期货经纪公司,已有144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登记注册,其中原注册可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110家公司,必须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90天内,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境外期货业务的变更登记手
续。除上述144家经纪公司之外,对已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重新登记注册的经纪公司,由证监会按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在审核期间这些经纪公司一律不得接受新客户。经证监会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期货经纪公司,须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期货业务;经审核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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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资、中外合资期货经纪公司,原则上不予重新登记注册。这些公司可按法律程序办理注销手续,或转为全资中资公司,重新申请登记注册,在未批准重新登记注册前不得接受新客户。
党政机关开办的各类期货经纪公司,要严格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7号)规定办理。军队系统的期货经纪机构建议由中央军委或其授权部门进行清理和登记注册。
四、从严控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
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要进行严格控制,因业务需要参与期货交易的要以套期保值为主,并只能从事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有关的期货品种。亏损单位不得从事期货买卖。盈利单位参与期货交易须经其主管部门批准或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定。主管部门和公司董事会要在财务上
对用于期货交易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帐务处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各交易所和经纪公司要定期向证监会提供客户的名单和交易情况。
五、坚决查处各种非法期货经纪活动
凡未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而擅自开展期货交易的均属非法交易,要坚决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和各类设备,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必要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登报公布。各类期货咨询机构、投资服务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期货代
理业务,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已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重新登记注册的期货经纪公司,证监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90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取缔非法期货交易。在证监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部署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外汇管理部门要认真查处期货交易中的非法套汇活动。
六、加强期货市场的监管工作
为了加强对期货市场监管工作的领导,经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国务院证券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期货监管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负责研究期货市场的有关政策,搞好各部门的协调。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配合证监会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监管,指定一个部门协助证监会进行期货市场的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处等具体工作。已有证券(或期货)管理委员会或办公室的地方,建议可由其负责这方面的工作。各地方应在1994年6月底以前将指定的部门函告国务院证券委。
尽快筹建全国期货协会,协助证监会搞好期货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对行业内发生的各类纠纷进行调解,根据证监会授权负责对期货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认定工作。
证监会要与各新闻单位密切配合,加强对期货风险知识的宣传,提高人们的风险和法律意识,引导期货从业人员和客户依法从事期货交易。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199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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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就吉林省浑江市卫生防疫站的来信给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就吉林省浑江市卫生防疫站的来信给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浑江市卫生防疫站给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信转来我院。来信说,今年2月,群众检举市民生食品店出售变质元宵,经查属实。该防疫站根据《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作出给予民生食品店罚款20元和赔偿买主5斤元宵款的行政处理决定。并通知该店如果对此处理决
定不服,可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但民生食品店既不向法院起诉又拒交罚款。该防疫站根据《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向浑江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法院却让他们通过工商仲裁委员会处理或让上级主管部门向法院申请,致使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
我们认为,如果来信反映情况属实,浑江市卫生防疫站就该站给予民生食品店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市人民法院应当依照《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八条:“……对罚款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请人民法
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强制执行”和《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一条二款“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等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让该防疫站通过工商仲裁委员会处理或它的上级主管部门向法院申请,这
种做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请你院通知浑江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此事件迅速妥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报我院备查。



1984年9月11日

西安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西安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已经2003年3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孙清云
                        2003年4月4日

           西安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市属县(含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下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计划、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协同做好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建设的建设用地。
  下列土地按闲置土地处理:
  (一)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自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动工建设的;
  (二)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动工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一年以上的。


  第五条 土地闲置超过一年不满两年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属出让土地的,为土地出让金的20%;属划拨土地的,每平方米为20元。


  第六条 土地闲置超过两年的,应当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其中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闲置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建设迟延造成土地闲置的,用地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确认后,可不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障碍消除后,用地单位应当在重新确定的动工建设期限动工建设;用地单位无力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建设拆迁中,用地单位已经完成拆迁安置补偿,或者完成房屋拆迁工作量三分之一以上,且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动工建设条件的,按照第六条的规定,经批准,可以延长开发建设时间。因资金不足等原因确实无力按期完成拆迁安置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原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经批准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地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征地补偿安置的,由市、县土地储备中心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完成征地手续后,纳入市、县土地储备。


  第十条 征用集体土地或者使用国有土地,自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缴费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月期满未按规定全额缴纳税费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申请用地单位退出所占土地,纳入市、县土地储备。


  第十一条 禁止转让闲置土地或变相转让闲置土地。


  第十二条 收回闲置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向用地单位送达《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当事人对决定书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被依法决定收回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收回土地决定的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交回土地使用证书,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注销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对闲置土地的核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发现的闲置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阻挠、干扰闲置土地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