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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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2年10月21日,国务院

通 知
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请示
为了搞好中学在职教师及教育行政干部的培训工作,提高普通中学教育质量,我部制订了《加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文化大革命”后,我国中学师资质量处于建国以来最低时期,严重影响了教育质量的提高.
从建国初期到一九六六年,我国逐步建立了一支具有一定水平和相当规模的中学教师队伍.在十年内乱中,这支队伍遭到严重摧残,加之计划工作失调,造成中学师资水平严重下降.
一九七八年,全国普通中学教师已达到三百一十八万二千人,比一九六五年增加二百七十二万五千人,增长五点九倍.新增加的二百七十二万五千人中,高师院校毕业生只有二十一万人(占7.7%),其余二百五十一万五千人(占92.3%),都是从小学骨干教师和高中、中师毕业生中抽调和吸收的.目前,中学教师中文化业务水平合格的比例,由“文化大革命”前三分之二以上降为三分之一.
中学新增加的教师中,大量是“文化大革命”期间毕业的高、初中学生.这些教师的文化水平低,又未经过师范的专业训练,讲课经常出现错误、教学不得法,教学质量低,给学生带来负担过重等不良后果.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呼吁为振兴中华,培养全面发展的新一代,国家要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在职教师特别是业务能力差的在职教师的文化业务水平.
二、提高中学在职教师、教育行政干部的水平,必须加强培训基地的建设,办好教育学院.
粉碎“四人帮”后,我部于一九七七年召开了师资培训工作座谈会,讨论和研究了加强师资培训工作的问题,会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恢复或建立了教育学院,做为本地区培训中学在职教师的基地.国务院于一九八0年批准的全国师范教育工作会议的文件中,对这一类学校的性质、地位、任务作了原则规定,强调这一类学校是“我国师范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长期存在下去”,各级政府要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近几年,各地认真贯彻全国师范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在培训中学在职教师及教育行政干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目前,我国已有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办的教育学院三十二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行署和盟领导的,以及市、州举办的教育学院二百四十七所.据一九八一年统计,中学教师(包括民办教师)参加教育学院及其他高等院校学习的人数为七十一万五千人,占应参加进修教师总数的28%.经过进修的教师,文化水平和教学水平都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近几年,还培训了教育行政干部十万人左右.事实说明,加强教育学院的建设,对提高中学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当前,教育学院在办学上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
按照国务院一九八0年批准的全国师范教育工作会议文件精"神,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教育学院应当与师范学院地位相同,享受同等待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行署和盟领导的,以及市、州举办的教育学院应当与师范专科学校地位相同,享受同等待遇,但这一规定俚胤讲⑽绰涫担煅Ю阎刂兀昴诼遥醒г航馍ⅲ淌Ω男校I岜徽迹璞干⑹В獾窖现仄苹担改晷陆ǖ难г豪押芏啵恕⒉啤⑽锶狈Γ煅跫懿睿蠖嗍盒T谛I帷⒁瞧鳌⒆柿系确矫娑疾蝗缫凰胀ㄖ醒瓯福庵肿纯鲇肫渌械5呐嘌抵醒г谥敖淌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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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加强教育学院的建设,我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了《加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现送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参照执行.

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国务院批准)
教育学院是承担培训中学在职教师、教育行政干部的具有师范性质的高等学校,是我国社会主义师范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搞好中学在职教师及教育行政干部的培训工作,和加强教育学院的建设,特规定如下:

一、教育学院的任务
教育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通过多种培训形式,提高中学(含中师、部分职工中等业余学校,下同)在职教师的政治、文化、业务水平.要把中学在职教师进修文化专业知识的系统学习和学习研究所教教材两方面,统筹兼顾,妥善安排.中学在职教师的系统进修,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统一规划下,由教育学院与本地区的高等师范院校及其他高等学校共同承担.同时要发挥电视大学在培训师资中的作用,搞好中学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教育学院开设系统进修的专业,要执行全国统一的中学在职教师系统进修的教学计划,以确保教学质量.
教育学院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培训教育行政干部,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水平、教育理论水平和管理水平.培训教育行政干部,要从干部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不同对象举办不同要求的培训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培训教育行政干部规划,使干部培训工作制度化、正规化.
教育学院开展教育科学研究的重点,应放在教育、教学理论和中学各科教材、教法上面.要通过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探索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教育学院要深入中学调查研究,理论联系实际,进行教学实验,并指导本地区中学教师进行各科教学的研究工作,开展群众性的教育科学研究.要把教育学院逐步办成本地区在教学、资料、实验、电化教育、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指导作用的教育中心.
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学院,应加强民族教育的研究.

二、教育学院的学员
中学在职教师、教育行政干部,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申请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进修.系统进修高等师范专科、本科课程的教师,需要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有初步教学能力.学员入学前要进行考试,择优录取.
学院对学员所学的课程都要进行考试,成绩存入档案,作为教师、干部评定职称和晋升的依据之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的精神,系统进修高等师范院校课程的学员,学完所规定的课程并经考试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享受普通高等师范院校毕业生的同等待遇.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端正学习态度,遵守学习纪律,努力完成学习任务.建立学员学籍管理制度.对优秀学员,应给予表扬奖励,对违犯校规、国家法令的学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处分.
学员原任职学校,要保证进修人员的学习时间,帮助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教育学院师资队伍的建设
要加强教育学院教师队伍的建设,建立一支以专职为主,兼职为辅,又红又专的教师队伍.
教育学院的教师不仅要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等方面成为学员的表率,而且要有丰富的知识、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和教学经验.
教育学院教师的进修工作,要纳入国家高等学校师资进修计划.教育部门和学院要支持他们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深入研究所教学科的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中学教学情况.要根据教育学院的工作特点,参照高等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教师工作量制度,建立教师考核制度,评定晋升教师职称.
教育学院必须逐步配足教学骨干力量.教育部门可以通过协商,有计划地从基础较好的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高等学校,调剂有教学经验的教师充实和加强教育学院的师资队伍.国家分配研究生和大学本科毕业生时,对教育学院应与高等师范院校同等对待.

四、教育学院的经费、基本建设、编制及教学设备
教育学院的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纳入地方教育事业费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财政部门根据教育学院的特点,参照国家对高等师范院校经费及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规定,制定开支标准和费用定额,以保证教育学院顺利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
教育学院工作人员的编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教育学院实际承担的任务确定,直辖市、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放宽.
对教育学院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等,要采取积极措施逐步装备,以保证学员进修的需要.
教育学院要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勤俭办学,充分发挥现有人力、财力、物力的作用.

五、教育学院的领导体制及组织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学院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厅(局)主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行署和盟领导的,以及市、州举办的教育学院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行署、盟、市、州双重领导.
教育学院的建立、改建、撤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抄送教育部备案.(注解:此款已经失效.根椐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设置成人高等学校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的通知》中的规定,教育学院的建立、改建、撤销,改为统一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审批.)凡按规定手续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举办的教育学院在地位和待遇上,与师范学院相同;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行署、盟领导的,以及市、州举办的教育学院,在地位和待遇上,与师范专科学院相同.
教育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为首的院务委员会负责制.学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二、三人.院务委员会讨论并决定有关学院的重大问题,有条件的可设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研究、教学业务交流活动和教师晋升职称的评审等工作.
教育学院的办事机构要精干,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处、室.有条件的教育学院可附设实验中学.

六、加强对教育学院的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行署、盟、市、州要加强对教育学院的领导.教育学院的建立要根据师资培训、干部培训和教学研究的需要及财力、物力的可能,量力而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分批办好.
要重视教育学院领导干部的配备和师资队伍的建设.要认真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教师.
提倡教育学院开展区域性的协作.内地的教育学院要支持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学院,帮助做好师资培训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包括举办教育学院一类院校的各有关部委)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区(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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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两国总理签署联合声明

中国 葡萄牙


中葡两国总理签署联合声明(全文)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里斯本与葡萄牙总理苏格拉底共同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双边关系的联合声明》



  2005年12月9日,正在葡萄牙进行正式访问的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葡萄牙总理苏格拉底会谈后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双边关系的联合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双边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葡萄牙共和国总理苏格拉底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至十日对葡萄牙进行了正式访问。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与苏格拉底总理举行了会谈,并会见了桑帕约总统和伽马议长。

  两国领导人对中葡建立在相互尊重基础上的传统友好关系不断取得发展表示满意。强调指出,两国关于澳门问题的谈判进程促成了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门政权的顺利交接。双方积极评价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几年来所取得的成就,并相信澳门将继续为密切中葡两国关系作出贡献。

  两国指出,在当前国际形势下,中葡应该加强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实现互利双赢。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应对威胁和挑战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葡同意在联合国改革、加强多边体制、反恐、打击贩毒、防范自然灾害、控制传染性疾病等全球性重大问题上继续积极努力。

  两国认为,中葡关系基础牢固,并富有发展潜力。双方应共同努力,通过深化政治对话、加强经济、文化联系以及密切教育、科技、司法和卫生等领域的合作,赋予两国关系发展更强劲动力和更深刻内容,以造福于两国人民,为促进共同繁荣作出贡献。

  中葡一致同意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双方希望在以下领域重点加强合作:

  一、政治对话

  (一)中葡同意加强高层会晤,包括适时安排两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互访。

  (二)两国希望增强定期政治磋商,以实现中葡外长或政府其他部级负责人年度访问的可能性。利用好政府层面和高官间的定期接触,并在双方方便的情况下,在联合国大会以及亚欧会议期间举行双边会见。

  (三)葡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反对台湾采取违背这一原则的任何单边行动,认为海峡两岸的关系应建立在建设性对话基础上,以找到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办法,维护地区稳定和繁荣。

  (四)葡方表示愿继续在欧盟内努力,在欧盟首脑会议结论基础上,推动欧盟解除对华军售禁令。葡方认同中国在发展市场经济方面取得的进展,将继续与欧盟委员会努力,以使中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五)两国强调中国与欧盟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进行人权对话的重要性。双方强调,有必要根据两国各自的情况,并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框架内有关国际条约,促进对人权的维护和保护。

  (六)两国愿在全面实施千年发展目标,特别是在推动解决影响非洲许多国家和人民的问题方面,进行更加紧密的合作。

  二、经济

  (七)中葡将致力于加强两国政府和企业接触,深化经贸合作。充分利用经贸混委会、企业委员会等现有的磋商与交流机制,发展贸易、投资、旅游等领域的合作关系。双方同意于明年举行中葡经贸混委会第六次例会。

  (八)中葡对双方续签《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表示满意,这将为两国投资者提供保护机制。为鼓励促进相互投资,两国讨论了在经贸混委会范围内建立双向直接投资工作组。

  (九)两国还将在经贸混委会范围内,探讨在双方感兴趣的领域里成立工作组的可能性,以扩大和丰富双边经济合作。

  (十)中葡重视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两国企业增加交流,强调中葡企业委员会可从中发挥作用,如举办企业家定期会晤等。两国还鼓励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或财团,参与两国项目的公开招标。

  (十一)中葡强调“中国-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澳门)”对发展两国机构和企业间经贸合作关系发挥的重要平台作用。两国对明年将在葡举行中国-葡语国家企业经济合作展览会以及论坛发展研讨会这两项重要活动表示高兴,并预祝将于明年下半年在澳门举行的论坛第二届部长级会议取得成功。

  (十二)两国认识到目前“创新与接触”等计划的重要意义。该计划拟向设在中国的企业派遣新毕业的葡萄牙大学生开展实习。双方表示愿为该计划的成功实施而努力。

  (十三)中葡愿就旅游促销战略、增加游客流量开展合作。创建使用各自语言的推介材料,努力开展两国旅行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官方传媒手段,特别是电视台,播放宣传对方作为旅游目的地国的节目。

  三、语言、文化和教育

  (十四)中葡同意在教授对方国家的语言和文化方面加强合作。通过深化卡蒙斯学院和葡萄牙东方学会与中国有关教学机构之间的合作,优化和增加在中国现有的葡语教学手段。通过孔子学院开展的活动,扩大在葡萄牙的汉语教学规模并提高教育质量。

  (十五)两国同意逐步推出一项试点计划,将在葡中文教学,在华葡语教学,纳入到两国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阶段的外语科目学历教育中。

  (十六)两国同意在语言教学以及语言的其他技术运用中,使用信息和通讯技术。赞赏两国企业在软件领域,以及科教课题方面,正在共同从事的工作。

  (十七)中葡承诺,将深化双方在文学、建筑、电影、音像、造型艺术、表演方面,在各类文化遗产的维护、保护和利用,以及著作权和相关权利等领域内的交流。

  (十八)中葡决定在学校范围内更多开展教育活动,以增加两国学生对对方国家历史、教育和文化的了解。

  (十九)两国愿加强高等教育领域内的合作。认为双方签署《互认高等教育学历及学位证书协定》已经在此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双方将重点促进两国高教机构在科技领域的硕士及博士生层面开展更多的交流。

  四、科技

  (二十)中葡强调中葡科技史中心在促进两国历史科技交流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决定对其予以加强和巩固,并支持其今后的工作。

  (二十一)两国将进一步开展旨在深化和活跃双方科技合作的活动,具体包括:1、轮流在两国定期举办新一轮的科技合作研讨会,以确定在科学和工业方面进行研发的新机会;2、推出在两国有关机构中召开中葡资深科学家高级别会议的计划;3、鼓励两国机构在工业部门和大学中,在诸如信息和通讯技术、生物技术、生物医学研究、物理、空间科学、材料科学、环境和海洋科学等优先合作领域,开展科技人才高级培训的合作。

  五、司法

  (二十二)中葡将共同制定司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计划,密切相应部门之间的关系,促进两国司法体系间更好的相互了解,其内容优先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罚执行,加强法治建设,司法管理体系的作用,司法协助,打击恐怖主义和跨国犯罪,以及在双边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方面开展司法合作等诸多领域。该计划的实施方式包括,两国司法部负责人和官员加强访问,共享司法、立法和法学信息,并在国际组织中加强经验交流。

  (二十三)两国将努力尽快完成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使双方签署的《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生效。双方表示愿就今后签署引渡协定及被判刑人员移管协定继续商谈。

  六、卫生

  (二十四)中葡愿促进两国专业团体和卫生部门之间的联络、经验交流、合作计划的制订以及协同工作,同意构建流行病学、传染病防控、妇幼保健、急救医学、食品安全和健康教育、病毒学、药品政策、医院管理和中医等领域的卫生合作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葡萄牙共和国政府代表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葡萄牙总理苏格拉底

  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于里斯本

关于印发佛山市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佛府办[2006]27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九日





佛山市小型汽车号牌

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满足我市广大群众对小型汽车号牌的需求,保证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从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在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出发,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佛山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公安局配合做好小型汽车号牌的竞价发放工作。

第三条 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佛山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拍卖行向社会公开拍卖,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收入分配方案另定)。

第四条 拍卖行由佛山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社会公开招聘,经审查符合资质的拍卖行,通过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投标,中标拍卖行负责本年度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拍卖工作。

第五条 竞价发放的汽车号牌种类为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的小型汽车号牌数量不得超过小型汽车号牌总量的百分之十,由市公安局提供,并对提供的号牌全部予以锁控。竞价发放的小型汽车号牌只限于在本市新车注册登记时使用。

第六条 竞价发放号牌原则上每月1次,每次投放不超过300个,如临时有需要组织号牌竞价发放,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市公安局在每月10日前将竞价发放的号牌数量、号码报佛山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办公室核定后提交拍卖行,拍卖行在公开竞价前,依照法定时间在本市报刊刊登拍卖公告,并通过佛山有线电视台向社会公告号牌竞价发放的时间、地点和具体号牌等有关事宜。

第八条 号牌竞价发放采取自愿参加的原则,参与号牌竞投的车主直接到拍卖行参加号牌拍卖。

第九条 竞价成交的号牌,当场由拍卖行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可现场缴款或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委托的代收银行缴纳中标资金。

第十条 拍卖机构应在拍卖会完成3天之内将情况报告佛山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市公安局、财政局。市公安局核对无误后,对已经竞价成交的号牌解除锁控。

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审核竞得者提交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标资金缴款凭证及车辆注册登记资料无误后,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市公安局应当将《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标资金缴款凭证归入车辆档案。

第十二条 成交的号牌,不得更改,不得转让,所有经拍卖获得的号牌只作一次性使用,车辆转出辖区或报废后号牌同时作废。

第十三条 所有经拍卖获得的号牌必须自拍卖成交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车辆登记的,视作自动弃权处理,拍卖款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竞价发放的号牌,在3个月内未登记使用的,市公安局应当及时通知佛山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佛山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收回号牌。

第十五条 对一年内未竞价成交的号牌,由市公安局收回, 解除锁控后,提供给群众以电脑随机选号的方式无偿选用。

第十六条 号牌使用期限按国家主管机关规定执行,如国家统一更换新的号牌,所有经拍卖获得的号牌同时作废,不得套换,不退回拍卖成交款。

第十七条 号牌拍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八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号牌竞价发放工作中,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利用职务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监察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拍卖行负责聘请2名公证员负责对整个竞投过程进行公证。如发现拍卖过程违法,则当场取消该次拍卖活动并向社会公告;如拍卖行发生任何违法行为,即取消其委托拍卖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