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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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2年9月30日 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房改小组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附件:

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以下简称《方案》)和《财政部关于颁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规〔2000〕48号)印发后,各方面在发放购房补贴时遇到一些具体问题,亟待进一步明确。为此,现就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不含部级干部)购房补贴发放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无房老职工的界定及补贴发放问题
  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无房老职工:
  (一)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
  (二)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他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住房的,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待遇);
  (三)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未按危改政策享受补偿或未按房改价回迁购房;
  (四)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五)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建住房;
  (六)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助(不含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
  (七)退出以规定的标准租金承租城镇私有住房。
  无房老职工按照《方案》的有关规定发放购房补贴,1998年底以前年限内的购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计算公式为:(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其中,在计算无房老职工一次性购房补贴的基准补贴时,职工工龄超过32年的,按32年计算,工龄不足32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在计算无房老职工一次性购房补贴的工龄补贴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按实际工龄计算。1999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内的购房补贴按月发放,月购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标准工资乘年度月购房补贴系数。1999年年度月购房补贴系数为0.66。
  二、关于腾退不可售公房的职工购房补贴的计算问题
  职工及其配偶于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租住不可售公房且无其他住房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并腾退其现住房后,可比照差额补贴计算公式发放购房补贴。不可售公房包括:平房,筒子楼,简易房,危险房,违章建筑和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党政、科研机关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不可售军产房。
  其购房补贴的发放采取一次性补贴的方式。计算公式为:(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三、关于差额补贴问题
  差额补贴是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住房未达标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差额面积计发的一次性购房补贴。计算公式为:(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职工已经承租或购买可售住房,并同时承租不可售住房的,住房面积核定时应合并计算,待其腾退不可售公房后不达标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计发差额补贴。
  四、关于级差补贴问题
  级差补贴是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在对未达标、超标处理后,职务、技术等级晋升的,由所在单位计发的一次性购房补贴。计算公式为:(届时基准补贴额+届时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级差面积。
  已按月领取购房补贴的新职工、无房老职工均不再计发级差补贴;经过超标处理的有房老职工,在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时,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计发级差补贴。
  五、关于已故职工的购房补贴问题
  1999年8月16日《方案》印发前去世的无房或住房未达面积标准的老职工,不再发放购房补贴;1999年8月16日(含)《方案》印发后去世的,其去世前的购房补贴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根据其住房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发放,并由其继承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取手续。
  六、关于离退休人员一次性购房补贴的月均基本离退休费标准问题
  1998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的无房老职工,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时,“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按“职工1998年月均基本离退休费”计算,基本离退休费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各部门自行发放的各项补助。1998年各职务月均基本离退休费标准由人事部确定,行政人员:正司局级800元,副司局级700元,正处级570元,副处级510元,正科级440元,副科级及副科级以下380元;工人:高级技师480元,技师和高级工430元,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370元。
  七、关于交由街道代发退休费人员的购房补贴问题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交由地方街道办事处代发退休费的人员,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对其进行住房面积核定后,凡符合发放购房补贴条件的,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发放购房补贴。
  八、关于异地安置人员的购房补贴问题
  离退休后异地安置(含回原籍安置)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职工,且当时未作其他安置的,由其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按照安置地购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关于1999年1月1日后从企事业单位调入中央国家机关的职工购房补贴月标准工资确定问题
  1999年1月1日(含)后中央国家机关从企、事业单位调入的职工,其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由调入单位的劳资部门比照中央国家机关同类人员的月均标准工资确定,其购房补贴按《方案》的有关规定发放。
  十、关于在职职工一次性购房补贴和级差补贴的管理问题
  单位向在职职工发放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和级差补贴,应计入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219号)的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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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残疾人优惠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政办发 [2005] 9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残疾人优惠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黄冈市残疾人优惠待遇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八日



黄冈市残疾人优惠待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利,弘扬中华民族扶残助残的人道主义精神,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发展进步的成果,根据《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居住在本市,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人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受本办法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民政部门应优先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和救济范围。凡符合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经征得本人同意由乡(镇)政府优先实行集中供养;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农村特困残疾人,民政部门要优先纳入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给予重点救济。
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民政部门应优先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可重点救助,适当提高其低保补差水平。
第四条 对农村残疾人免除乡(镇)、村筹资筹劳负担。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应依法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残疾人联合会监督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要采取行政约束措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录用、解除或终止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必须按《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办理,并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企业改制职工身份置换,对残疾职工的转岗安置费或一次性补偿费要足额到位,对因公致残职工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向残疾人提供公益性的就业服务,免费进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等服务。
城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应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如停车场、报刊亭、电话亭、公厕、按摩场所以及打扫环境卫生、绿化环境等岗位,凡适宜残疾人就业的应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七条 鼓励、扶持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自谋职业。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减免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政府其他各职能部门对残疾人从业应给予支持并减免相关项目工本费、管理费。
残疾人个体从事劳务、修理、修配和其他服务性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增值税;从事商业经营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元的,经国税部门核准,免征增值税。
民营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福利企业标准的,经向民政部门申请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凡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税务部门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或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收杂费,补助生活费。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的贫困残疾学生纳入学校所在地城市生活最低保障范围。
市内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录取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免试体育,听力残疾考生可免试外语听力,并以不低于当年考生或在校学生平均体育成绩、外语听力成绩的分数计入考试总成绩。
接受中、高等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优先享受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对考上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由户籍所在地残联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各级卫生部门要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新型合作医疗体系。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缴纳个人负担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和所在乡
(镇)人民政府共同筹措资金解决。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乡(镇)、街道卫生院免收挂号费;县以上公立医院减免20%的床位费、大型仪器设备检查费和手术费;民政部门要将城镇低保户、农村特困户、特困优抚对象中的重度精神病人以及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特困残疾人家庭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第十条 残疾人按照国家制定的残疾人康复计划,到指定的康复机构进行白内障复明手术、安装假肢以及进行聋儿培训等康复训练,按规定免费提供眼球晶体、假肢、助听器等用具用品,生活确有困难的,各级政府应筹资予以救济补助。残疾人康复配套资金,各级财政应按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进入体育馆(场)、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动物园、风景区、城市公厕等公共场所免收门票。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和重度智力残疾、精神病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陪护。上述场所举办商业性文体活动时除外。
盲人、下肢和双上肢残疾的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交车,并设置专用座位。
残疾人自用车在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
盲人读物邮件,邮政部门免费寄递。
第十二条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应积极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凡是涉及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及抚恤金等法律事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应予优先受理。
建议人民法院积极审理残疾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在诉讼活动中依法给予残疾当事人应有的照顾,残疾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准予缓交或减免。
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办理公证时,减半收取公证费。
第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规划需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妥善进行安置。发放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残疾人按高于规定20%的标准发放。
第十四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入互联网、用电入户、自来水初装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应给予免收人工费;聋哑、盲人个人计算机上网免收开户费,手机短信实行优惠包干收费。
第十五条 违反《残疾人保障法》、《湖北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和本办法,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按照残疾人保障法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残疾人优惠待遇而未给予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有权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办法的具体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利用从九龙回空车辆装运货物的暂行办法

铁道部


关于利用从九龙回空车辆装运货物的暂行办法

1980年4月5日,铁道部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和我国对外交往日益频繁,经深圳进口的外贸、外交物资和各国来华展览以及我国在外展览的回程展品不断增多,为了减少运输环节,加速货物周转,决定在广州~九龙铁路开办直通货物联运以前,对利用九龙返回空车装运进口整车和直达整装零担车货物,暂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装运物资范围
外贸进口物资、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合作生产、合作办厂以及其他代理外商加工生产的货物、外国驻华和驻第三国使领馆(至中国到站)的物资,我国驻外使团委托香港亚洲贸易公司托运的物品、各国来华展品和我国在外国展览的回程展品、海外华侨、港澳同胞支持家乡建设的物资以及其他临时商定的整车货物,均可利用我回空车装运,对同一到站的零担货物,在到站设有海关的情况下,亦可在九龙办理直达整装零担车运送。其他零担货物、危险品和阔大货物,须经预先商定后方可办理。活畜禽和猪的产品(包括生肉类、皮骨、鬃毛、原肠、血粉等)不得承运。
二、办理回空车装载进口货物的单位
1、香港发运单位:香港华润公司及其下属机构、香港中国旅行社、香港亚洲贸易公司。
2、深圳接运单位:外运广东省分公司深圳办事处、中国国际旅行社深圳支社、广东省中国旅行社深圳口岸社。
三、车种使用及查验地点
1、除罐车、保温车和家畜车外,其他车种均可回空利用。如有特殊需要回空利用保温车时,由深圳接运单位同广州铁路局、口岸联检单位预先商定后办理。
2、货车到达罗湖桥头我方一侧,由外运公司深圳办事处根据香港中旅社提供的列车编组单(包括车号、品名)报边防检查站一份、海关一式两份,海关据以核对车号对进口车辆进行监管。同时,由我边防查验铅封及车体外型,如车门铅封及车体完好,则可放行到深圳北站。如铅封及车体有异状,则由深圳接运单位押送到深圳北站,并会同边防海关进行查验。
3、接运单位的收货和海关、商检、动植检、卫检的检查以及铁路承运等其他工作,均在深圳北站进行。
4、对到站设有海关的直达整装零担车,在到站办理海关手续。
四、办理回空车运输注意事项
1、香港发运承办单位:
(1)香港中旅社接受各发运单位的委托承办回空车装运业务。凡自香港进口的物资,均须经香港中旅社同意承运后方可装运。
(2)华润公司下属机构的物资,应征得该公司储运部同意后才能委托中旅社办理承运手续。
(3)运送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须经农业部许可,并应具有输出国检疫证书。植物不能带土进口。如检查发现植物和动植产品有病虫害的,要就地检疫处理。
(4)香港中旅社应将下月运输计划每月五日前预告深圳接运单位,并在货物装车前三天将货物品名、重量、件数、到站、收货人及过轨日期预告深圳接运单位。计划外运输在装车前五天,预告深圳接运单位。
(5)货物在装车前,香港中旅社应先将货物集中存放在有专人监护的安全场所。装车时要派专人监装,核对唛头、件数、无关物品(包括国外报刊和印刷品)一律不能装进车内。装车后要派专人在站监护直至护送到过轨时止。过轨前仍需对车辆外型、车门铅封检查一次,如发现铅封及车体有异状不能过轨,应在港段清点后才能进口。
(6)装车,要选择良好的车辆,应合乎卫生要求,对卫生防疫不好的或能引起传染病发生的物品,要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货物装完后,要关好车窗车门。棚车货物由中旅社施加铅封。敞车货物的装载和加固方法,按我国内货规规定办理。
(7)为便于深圳接运单位接运、申报转运等工作,香港中旅社应提前一天将过轨车号、班次预告接运单位,接运单位接预告后,应同时报各联检单位和深圳北站。
2、深圳接运单位:
(1)进口货物一律由深圳接运单位报关、纳税(指需要在深圳交纳进口关税的)和报验。但直达整装零担货物,在到站由收货人负责向当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等手续。


(2)在查验取样过程中如需辅助劳力时,应由接运单位提供。
需要在口岸卸车检疫处理的植物和动植物产品,应由接运单位卸车搬出站外处理。
(3)接运单位应于每月十五日前将下月接运计划(包括吨数、车种、货物品名、到站)报广州铁路局,广州铁路局应优先安排列入计划运输,并于二十四日前报铁道部运输局抄外事局,下达深圳北站并通知接运单位。计划外运输,接运单位应于装车前三天通过深圳北站报广州铁路局,经确认方可装车。广州铁路局电告铁道部运输局抄外事局。


(4)货物自进口过轨时起至深圳北站办完承运手续时止,由接运单位负责。
五、在深圳北站的货物交接办法
1、原车过轨货物如发现铅封破损、货物品名、唛头、件数不符时,接运单位必须进行查验,并做好查验记录,通知中旅社处理。
2、对包装破烂和不符合运输条件的货物,如深圳不能解决时,要及时通知中旅社处理。
3、原车装载的进口货物的内容、数量、质量,均由发货人和收货人处理,深圳接运单位只负责外型大件点数。
六、货物在深圳北的查验托运办法
1、接运单位根据香港发运单位提供的进口货物预报,按照货物所属的查验范围,填妥申报单证并提供贸易合同等有关单证资料,分别向海关、商检、动植检、卫检申报查验。负责查验单位在货车到达后应及时派人到现场参加查验。查验货物时,接运单位必须有人在场,并负责移动货物和开拆包装。对铅封完整的直达整装零担货物可在到站查验。
2、利用回空车装运的进口货物,须经海关(在到站验关的直达整装零担货物除外)等联检单位查验放行后,接运单位方可向铁路办理托运手续。托运货物按货主自装办理承运并施封。
3、铁路对棚车装运的货物凭铅封状态,对敞车类装运的货物凭现状办理承运和交接。如棚车铅封失效,敞车类货物有异状时,由深圳接运单位编制记录并补封。
4、利用回空车装运的进口货物,香港中旅社应于装车后将车种、车号班次、货物品名、到站、收货人告深圳接运单位,由接运单位负责通知深圳北站和各联检单位,列车到时立即至现场查验、接货。
5、需要在到站办理海关手续的货物,铁路应将海关的关封随附运送票据带交到站海关。
6、货物自深圳北站起运后,接运单位应通知收货单位。
七、费用的计算与核收
1、利用回空车装运的进口货物,在深圳北站承运后的运送费用,按铁路货物运价规程计算。
2、外贸进口货物、我国驻外使团委托亚洲贸易公司托运的物品和我国在外展览回程展品,由深圳至目的地运杂费,以人民币结算,由接运单位向深圳北站缴付。
3、凡回空车在九龙装运的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合作生产、合作办厂以及其他代理外商加工生产的货物、外国驻华和驻第三国使领馆的物资、外国来华展品和海外华侨、港澳同胞支援家乡建设的物资(包括直达整装零担货物),由深圳至到站的运杂费以及深圳接运单位代办的劳务费和检疫费一律以外汇结算。如发货人负担运杂费,由中旅社向发货人一次核收九龙至到站的运杂费港币,然后将深圳至到站的铁路运杂费于收款的次日(遇星期日或公众假顺延)存入香港中国银行广州铁路局运输收入专户,并抄知广州铁路局和深圳北站,此项外汇定期调至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如收货人负担运杂费,收货人必须先向接运单位交付外汇。然后接运单位再于承运的当日将外汇交付给深圳北站。
4、对在九龙已向发货人核收深圳至到站运杂费的,由香港中旅社填写已核收国内段运杂费证明(具体样式另定)分别抄送深圳接运单位一份、深圳北站两份(其中一份在办完承办证明后加盖戳记寄给广州局财务处)。深圳接运单位凭此证明向深圳北站办理托运手续,并不再向铁路支付国内段运杂费。铁路凭此证明与香港中旅社清算国内段运杂费。
5、港段运杂费由香港中旅社向有关委托单位结算。
本办法自一九八○年五月一日起试行。